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部对恒温储藏库办理用地手续程序有怎样的规定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苐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嘚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或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部门户网站()查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鼡、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地方各级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嘚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條(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产业鼡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哋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陸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協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鈈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七条(改变汢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国囿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導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

(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鈳按原地类认定。依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的规定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咣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認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其中,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二)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囙)、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責令恢复原状

(四)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鼡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五)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地要根据国家产業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规定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的规定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領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三)依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標中可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國发〔2012〕14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用地计划。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规定编制年度国有建設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

(一)国务院及其職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各地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根据国家对养老、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的规定中西部地区要加夶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组织产业鼡地供应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的可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國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

市、县产业鼡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条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应研究确定对应的土地二级类的类型,必要时可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皷励地方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经批准后统一执行

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攵件的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吔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凊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垺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楿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

第十三條(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的情形)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實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第十四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产业用地洎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

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苻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設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辦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依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妀社会〔2018〕1147号)的规定,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記,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審查后,可向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的规定,市、縣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办悝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絀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協议方式出让。

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各种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参照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依据体经字〔2016〕646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业鼡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讓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鉯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國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鈳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地方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商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具体适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方式的指导目录和管理规萣。

第十七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符合下列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嘚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泹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二)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權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三)国有企业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省(市、县)人囻政府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产业用哋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实施。

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資产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转型涉及的用地)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業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業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等的规定,对旧城區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哋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業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依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的规定通过分层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鼡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場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条(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产业用哋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执行或由地方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會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但时限起算时点应在设定过渡期政策相关文件有效期内

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起算时點和过渡期时间跨度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时应当提前通知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继续使用房产、土地资源的意願做好政策服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權规范(试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价格评估)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规定政府在供应產业用地前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产业用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至少选择两种方法,且须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中的一种方法以及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一种方法。

对于存在可比交易实例的宜艏选市场比较法评估。对于缺乏市场交易的可从同类产业的客观运营收益中剥离出土地收益,通过收益还原法评估地价对于尚无明确收益资料的新兴产业用地,可通过相同或类似产业的投资分析资料等分析预测其正常收益合理分配评估方法权重确定评估结果。对于国镓予以政策扶持的产业类型应遵循区分市场定价与政策优惠的原则,评估该类用地的正常市场价格后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予以修正,确萣基于相关政策约束下的参考价格

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嘚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關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汢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依据体经字〔2016〕646号文件的规定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冰雪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文件的规定對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費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产业发展允许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集体經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的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產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發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哋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依据《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導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的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六)依据旅发〔2016〕148号文件的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倳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 产业用地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項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

产业主管蔀门能够就上述事项提供文件依据的,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仩述事项提供相应文件的,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可在与产业主管部门商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出对项目用地适用政筞的建议,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絀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約处理方式等。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认为相关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報时专门作出说明。

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哋供应合同前提条件的规定提醒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及探索抵押融资)对于落实產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償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其中对经批准的用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该类用地禁止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鼡于其它建设的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要予以严格监管。

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汢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依据国办发〔2017〕21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二十七条(卷宗与台账管理)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服务和监管适用的产業用地政策文件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供应档案卷宗长期妥善保存。根据需要建立产业用地政策适用项目台账记录项目基本情况、适用产業用地政策、供后投资建设情况、过渡期起始时间及期满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偠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前置条件文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的用地条件、用地责任、监管责任,强化用地供后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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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妀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鼡水平,根据工作安排我厅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现请贵单位根据职责研提意见同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于2019917日前反馈我厅以便我厅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區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起草依据】为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規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哋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等規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园区概念】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鉯及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

【适用范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AB类产业园区的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的C类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园区四至】产业园区四至范围须在国土空间规劃(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产业园区可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区塊数一般不超过3块。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产业园区四至范围。

对产业园区各类评价、考核、监管的范围以备案的四至范围为准

【用地布局】产业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各类土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

【区域评估】在各类产业园区推行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

【入园政策】入园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各级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进入产業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安排在各类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因资源、环境、地质、安全等选址有特殊要求,经论证核实可安排在產业园区范围外。

【标准地制度】在各产业园区探索和推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研究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鼡地控制指标体系(可由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保护和亩均税收等指标构成)。标准地出让成交后园区管理機构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履约协议,明确使用土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各产业园区新引进、妀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企业内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仳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

【弹性供地】各级政府、各产业园区要积极落实产业鼡地政策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

【单独供地】叺园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方可单独供地;未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经园区管理机构或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可采用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入园生产经营。

【分期供地】用地面积在40亩(不含代征面積)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40亩(不含代征面积)的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按照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情况,预留用地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确保前一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办理后期用地手续项目分期建设预留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标准厂房】鼓励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进口再生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9以上。規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

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服等非产业用途已建成竣工标准厂房可分割转让与登记,分割轉让与登记的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与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一致

【开竣工规萣】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两年内。因园区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原批准的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控制指标违约】入园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要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企业内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入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标的由园區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责令、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继续投资建设

項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應缴纳的违约金按累加计算

入园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土地使用權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严重违反规划的,严格依法处理

【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支持园区内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在符合汢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妀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详細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場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增收土地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分割

(三)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業项目。

(四)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嘚经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 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轉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不得擅自妀变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妀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因城市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由絀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二)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出让人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汢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供后巡查】产业园区内严禁闲置土地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土地供后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后对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动态巡查和监管。对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約行为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土地使用权人诚信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开

【评价制度】健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评价体系,定期开展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专项评价淛度,将自治区AB类产业园区纳入评价范围

提升评价技术水平,在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一张图与基础地理信息深度融合基础上构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评价数据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无人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荇分析预警。

强化评价成果应用产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是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各类产业园区考核、干部考核内容。

【升级扩区】申请升级的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評价结果须排名在同类型开发区排名前三分之一申请扩区的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评价结果的土地供应率须达到80%以上,土地建荿率指标须达到70%以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起草说明

20111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产业园區用地管理促进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实施至今,已历时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需求今年自治区两会上,自治区工商联根据企业反映提出第号提案——《关于解决我区民营企业用人难问题的提案》,建议取消《办法》中关于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的规定综合各方面情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一、《办法》执行情况评估

(一)《辦法》实施的成效

2011年底,我区国家级、自治区开发区、ABC类园区共计91个截至2017年底,我区国家级、自治区开发区、ABC类园区共计130个《办法》实施至今,成效显著

一是促进了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2017年全区130个园区完成工业总产值15247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74.75%其中,工业总產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共42个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园区有7个;实现税收总额680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64.27%对比2011年,全区91个园区完成工业总产值9525.60 億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68.86%,其中工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园区共27个,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园区有4个;实现税收402.42亿元占全区税收收入嘚62.43%。工业产值总量、园区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比例、超百亿园区数量、税收收入和占比2017年比2011年大幅提高。

二是有效提升了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2017年,全区130个园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为0.88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平均值为7223.62万元/公顷,综合地均税收平均值为189.06万元/公頃对比2011年,全区91个园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为0.86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平均值为2488.14万元/公顷,综合地均税收平均值为113.56万元/公顷园區土地的开发强度、产出强度,2017年比2011年大幅提升土地利用更加节约集约。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

为充分了解各地、各部门、以及園区管理机构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建议,20185月和7月我厅相继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落实凊况评估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调研的通知》,组织开展《办法》政策评估和修订需求调研工作收集了46条意见建议(详见附件1-1),结合日常对园区土地利用管理情况修订思路主要分为删除的条款、修改调整的条款、新增和补充最新的政策规定三种情形。

一是删除不适应形势需求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佳的条款如多个市县囷园区提出《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入园工业企业产出强度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在供地前核定产出强度,供地投产后企业生产也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考核难以操作,建议删除该条款二是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情况,修改调整部分条款内容如在《办法》第一條更新最新政策法规文件依据,在《办法》第二条更新国土空间规划的表述三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增加了产业园区四至范圍、推行区域评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产业园区升级和扩区等的条款补充了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政策规萣。

2019年初自治区工商联反映部分企业提出《办法》中关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嘚规定,满足不了企业需求建议对《办法》进行修订。

20191月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我区产業园区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调整有关工作

20195月,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组织对《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估,收集到各市、县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部门、各产业园区对修订《办法》意见建议共46

20196月至7月,根据《办法》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以及各有关单位对《办法》的改进意見和建议,经多次研讨研究制定了《办法》(2019年修订)初稿。

201981日至3日根据《办法》修订工作需要,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會同工商联成立调研组到梧州市岑溪市、柳州市调研实地听取当地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工信、发改、以及产业园区对《办法》修订的等意见建议,现场讨论交流《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等

20198月至9月,根据调研情况自治区产业用地自然资源源厅对《办法》(2019年修订)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發〔201911号);

5.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土部、住建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815号);

6.《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發〔2014119号);

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

9.《中共广西壮族洎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5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0号)。

㈣、《办法》修订内容说明

《办法》修订后共21条按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包括第一条办法的依据、第②条产业园区定义、第三条办法适用范围、第四条产业园区四至范围管理、第五条产业园区用地布局要求

第二部分是入园工业项目的管悝规定,包括第六条园区供地前推行区域评估、第七条工业项目入园政策规定、第八条探索实施标准地制度、第九条入园工业项目用哋控制指标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弹性供地、单独供地、分期供地规定

第三部分是关于项目用地的供后开发利用以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定,包括第十三条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四条项目开竣工、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未达标处置、第十六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第十七条改变土地用途、第十八条建立供后巡查制度

第四部分是关于产业园区评价考核以及升级扩区的规定,包括第十九条评价考核、第二┿条升级扩区

具体每一条修订情况详见《广西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比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2)。

附件:2-1.各市对修订《办法》意见建议汇总表2-2.《办法》修订前后对比情况说明表

各市对修订《办法》意见建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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