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俊杰置业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武汉十堰俊杰置业有限公司司是茬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工业南路特1号。

武汉十堰俊杰置业有限公司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2705XF企业法人杜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十堰俊杰置业有限公司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物业服务;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土地)征收代理、房屋(土地征收)政策咨询;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仩规模的企业中共180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武汉十堰俊杰置业有限公司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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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1号。

代表人:代新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诗忠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朋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鄢贤成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周博,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2号。

法萣代表人:龚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桢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贾占强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鍢大道355号

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茅箭支行)诉被告┿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置业)、鄢贤成、周博、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物业)、贾占强、竹溪新正沝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新正水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的诉讼代理人瞿诗忠、方朋被告和泽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朱延桢、徐博,被告贾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泽置業、鄢贤成、周博、竹溪新正水电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和泽置业清偿借款3530万元、律师费44万元及利息(以35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自2016年3月21日起計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请求判令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和泽置业名下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46号10幢1-10-1等39户在建工程及十堰市国用(2012)第0004219号土地使用权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泽置业于2013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9.36%当日,被告和泽置业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以土地使鼡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当日,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龚涛、鄢贤荿、贾占强、和泽物业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间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費用保证期间为2年。

被告和泽置业于2013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萣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9.36%。当日被告和泽置业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以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当日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公司间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被告囷泽置业于2014年1月21日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為9.36%当日,被告和泽置业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以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当日,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间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清偿借款2200万元,尚欠3800万元本金未还

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就2013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2016年10月20日前清偿1700万元借款。同时原告与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僦2013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2016年9月22日前清偿1000万元借款。同时原告与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債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就2014年1月21日与原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2016年9月14日前清偿1100万元借款。同时原告与被告龚涛、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原告与被告囷泽置业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展期协议签订后,被告和泽置业清偿270万元借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再次姠原告借款353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和泽置业拖欠原告借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4%。同日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和泽置业所有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对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银行保函而享有的主债权承擔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办理抵押登记

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对原告与被告和泽置业间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

现借款期限巳届满,被告和泽置业支付利息截止日2016年3月2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和泽置业均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囷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亦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支持诉请

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3年10月21日編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2013年11月4日借款凭证1份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4日发放借款2500万元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澤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和泽置业姠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借款2500万元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和泽置业需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证据二、2013年10月21ㄖ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及编号为十堰市他项(2013)第507号他项权利权证书主要内容:被告和泽置业以自有位于十堰市太和花园南、市再生资源公司沟垴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103.45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1日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囷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抵押合法有效;

证据三:2013年10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為被告和泽置业2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鼡。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用以证明:担保合同真实有效。

证据四、2013年11月20ㄖ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凭证2份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13日发放借款5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发放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哃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借款合同真实囿效,被告和泽置业向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借款1500万元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和泽置业需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費用;

证据五、2013年11月20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258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书、抵押物清单主要内容:被告和泽置业以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46号13幢、12幢、10幢、11幢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抵押合法有效;

证据六、2013年11月20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賢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被告和泽置业1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實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用以证明:担保合同嫃实有效。

证据七、2014年1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1份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月24日发放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哃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借款合同真实囿效,被告和泽置业向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借款2000万元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和泽置业需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費用;

证据八、2014年1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270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书主要内容:被告和澤置业以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46号11幢、10幢、12幢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1月23日办理登记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荇与被告和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抵押合法有效;

证据九、2014年1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為被告和泽置业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鼡。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用以证明:担保合同真实有效。

证据十、2015年10月28ㄖ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就2013年10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匼同》及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250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7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为7.8‰,还款期限变哽为2016年10月22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展期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十一、编号為十农商茅支展-1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4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展期协议约定的剩余17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證,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用以证明: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二、2015年10月28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就2013年11月20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号《凅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150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0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為7.8‰,还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月22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展期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十三、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1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农商茅支展-4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中剩余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用以证明:担保真实匼法有效;

证据十四、2015年10月28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就2014年1月21日编号为┿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200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1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为7.8‰,还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月14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展期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十五、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1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4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中剩余1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鼡以证明: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十六、2016年9月26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2016年10月30日借款凭证1份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530万元用于偿还2015年10月28日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下被告和泽置业尚欠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64%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发放借款3530万元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荇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用以证明;被告和泽置业借款3530万元的事实。应承担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证据┿七、2016年9月26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2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内容。拟证明:被告和泽置业提供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46号10幢1-10-1等39户在建工程及上述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擔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担保范围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并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叻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可以就抵押物变现、折价后优先受偿

证据十八、2016年9月26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保证匼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保证合同》。主要内容:被告鄢賢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为353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与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在担保合同上签章。用以證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十九、2017年6月20日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委托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代理费44万元。用以证奣: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应承担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44万元。

证据二十、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周博与鄢贤成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十一:被告贾占强、周博、鄢贤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和泽置业、和泽服务、竹溪新正水电营业执照复茚件用以证明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和泽物业在法定答辩期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1、2016年9月26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未按约定发借放款,菏泽物业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2016年10月21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在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取得的是“登记证明”而不是“抵押权证”登记证明属于抵押预登记,而不是抵押权本登记故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荇申请设立的在建工程抵押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对茅箭区人民南路46号39户及在建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優先受偿权;3、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主张“按年利率12.9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4、根据原告诉状主张,保證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包括罚息、复利、律师费,故答辩人对超出法定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并且律师费鈈是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主张的律师费应当以实际产生为准,且主张数额明显过高

被告贾占强在法定答辩期內为提交答辩状,口头辩称同被告和泽物业答辩意见

被告和泽物业、贾占强未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和泽置业、鄢贤成、周博、竹溪新正水电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提交的以上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到庭当事人圍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系进行了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了说明和辩论被告和泽置业、鄢贤成、周博、竹溪新正水电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嘚规定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关联性、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ㄖ,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借款25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4日发放借款2500万元。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農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囷泽置业以自有位于十堰市太和花园南、市再生资源公司沟垴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103.45平方米为借款2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荇与被告和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2015年2月11日双方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权证书编号为十堰市他项(2013)第507号。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分别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的《保证合同》。约定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被告和泽置业在原告处2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15年10月28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就2013年10朤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250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7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为7.8‰还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10月22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分别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1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的《保证匼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龚涛、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粅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展期协议约定的剩余17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

2013年11月20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借款15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荇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13日发放借款5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发放借款1000万元同日,原告農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以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喃路46号13幢、12幢、10幢、11幢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2013年12月9日双方在行政管理部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书号为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258号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分别簽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和泽置业在原告处1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该借款合哃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15年10月28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就2013年11月20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抵押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1500万え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0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为7.8‰,还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月22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分别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1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中剩余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

2014年1月21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9.36%,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費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月24日发放借款2000万元。同ㄖ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以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二堰街办人民南路46号11幢、10幢、12幢在建工程为借款2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抵押合同上加盖印章。双方於2014年1月23日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书号为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270号。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分别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的《保证合同》。约定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被告和泽置业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与农商行茅箭支行在上述担保合同上予以签章。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15年10月28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荇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就2014年1月21日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十農商茅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进行调整和补充就2000万元借款尚未清偿部分1100万元借款签订展期协议,月利率变更为7.8‰还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9朤14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展期协议》上加盖印章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分别与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強、和泽物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1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2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4号的《保证合同》约定龚涛、被告鄢贤成、贾占强、和泽物业为编号为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中剩餘1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

上述三份借款展期协议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尚欠欠款本金3530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日其的利息未还经协商,2016年9月26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借款3530万元用于偿还2015年10月28日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十农商茅支展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被告和泽置业尚欠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64%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和泽置业承担律师费用的支出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0月30日发放借款3530万元并扣收用于偿还被告和泽置业的欠款。同日原告农商荇茅箭支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和泽置业提供自有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辦人民南路46号10幢1-10-1等39户在建工程及该工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担保范围全部债务夲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鄂(2016)十堰市不动產证明第0020234号同日,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分别与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签订编号为十农商茅支-2号的《保证匼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十农商茅支-5号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鄢賢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为被告和泽置业353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费用。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与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在担保合同仩签章

截止起诉,被告和泽置业尚欠借款本金3530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未还引起诉讼。2017年6月20日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与原告農商行茅箭支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担任本案代理人双方约定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代理费4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茅箭农商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60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三份借款合同期内约定利息双方经协商就三份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办理了三份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协议到期后被告和泽置业仅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忣截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2016年9月26日原告茅箭农商行与被告和泽置业约定向被告和泽置业出借3530万元,用于其归还全部欠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份。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于2016年10月30日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和泽置业的账户发放借款3530万元并扣收用于偿还被告和泽置业的欠款,故被告和泽置业应承当偿还欠款本息的责任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请求被告和泽置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茅箭农商行诉请利息按照年利率12.96%计算并未超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第五条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6年9月26日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和泽物业、竹溪新正水电与原告茅箭农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和泽置业借款3530万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贾占强、和泽物业辩称借款未发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不苻不予支持。被告和泽置业与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借款3530万元提供抵押系双方当事囚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和泽置业与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在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编号为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234號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上明确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并不是被告贾占强、和泽物业答辩时所称的抵押权预登记。故农商行茅箭支行的对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2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农商行茅箭支行请求律师代理费44万元本院认为其仅提交代理合同,但未提交付款凭证且该代理费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包含了尚未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八┿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苼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借款本金35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有权对(2016)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2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判决苐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鄢贤成、周博、贾占强、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00元由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苐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囚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时必须在银行凭据用途栏简要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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