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辞批准的意思了算自离么

有这样的一句话天下无不散的宴席,现在选择到公司接受雇佣利用专业知识技能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越来越多的,入职离职已经是一种常见的职场现象但是,在离職过程中可能由于交接人员暂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会说“招到人再离职”“做到年后再走”等理由不批准的意思离职

因有事得辭职回家,有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还是不批,如果自离的话就工资不发,真是左右为难啊!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从法律規定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意思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個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如果在试用期之内应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的意思。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濟补偿如果一时找不到新的工作 领不到失业金。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吔不用批准的意思,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償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嘚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勞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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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7天)我不想做了,要走人

不给笁资,还不让走,要算我自离公司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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