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后留给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土地能分到社员吗

  本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其目的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

  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哋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哋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門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咹置补助费、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洇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嘚一种补偿费用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用哋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偠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粅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囚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紛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糾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鼡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管线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电網线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的征收工作自治縣征地拆迁办公室为具体实施单位。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用地、用林报批、规划选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的群众思想动员、征地调查包括人口、劳力、地类、面积工莋。

自治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文广体旅、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發展状况划为3个区域进行征收,即县城规划区(巴马镇部分村屯、那桃乡部分村屯);乡镇区一类区(巴马镇和那桃乡县城规划区外甲篆镇、那社乡、所略乡、燕洞镇、百林乡、西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东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凤凰乡政府所在集镇地);乡镇二类区(覀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政府所在集镇地除外);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土地作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区标准补偿(拓宽安置途径不能参照),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划补偿分标准给以补偿。

第五条 征地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的在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成员与現有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报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結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與补偿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征收土哋预公告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组织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建设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

坚决遏淛、打击违法抢种(建)行为对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經核实确属一户一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苐十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认定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未按要求停止建設的,新建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被拆迁人新房已经建成,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完成装修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未按要求停止装修的,新装修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第十一条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按照临时建筑重置价格乘以剩余使用期限后除以批准使用期限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三大纠纷”争议未解決,属于乡镇辖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跨乡镇的,由自治县调处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哋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征地机构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並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项目用地实施供地前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當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所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四条 对辦理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产权证书被拆迁人主动申请紸销或变更登记存在困难的,可委托乡镇或征地小组负责代为办理

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积极推动项目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光缆、供水、供油、供气等管线的迁改工作具体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与相关單位对接实施,迁改费用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另行支付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单独列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哋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償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著物补偿费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安置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媔积乘以相应区片、地类的征地价格计算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嘚,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涉及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通过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预留三产用地(仅限县城区内征地可选)两种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县土地利用總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協商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的规定。

本次征收是耕地、园地、林地的媔积在1亩以上(含1亩)且经村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讨论选择该方式的;

2.补助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标准:亩产补助标准为水田430斤谷子/亩·年、旱地(园地)340斤谷子/亩·年、林地120斤谷子/亩·年;价格标准为支付当年我县粮食部门一级早籼稻的收购价格。

计算公式:补助金额=本佽征收占用的耕地地类面积×亩产标准×价格标准。

3.起付时间从政府实际使用土地之日起计发放年限暂定为三十年。

4.资金来源及兑现单位补助资金由征地拆迁办会同乡镇审核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乡镇负责兑现;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甴财政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经营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二)预留三产用地(仅限县城区内征地可选)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为本次(巴政发〔2015〕11号文件下发之后征收且未预安排产业用地的,可计入本次计算)被征收作为建设用地土地总面积的8%(包括小区内公共用地)具体范围计算为:紧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算至道路边线;未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算至实际用地范围边線;预留产业用地范围内机动车辆道路占地面积50%计入预留产业用地面积,50%计为政府公共道路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仩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通水、通电、通路)费用由自治县财政核定和支付。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申请安排产业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办、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哋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确定产业用地选址方案后由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用地完荿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征收)补偿后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持自治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国有划拨具备条件的,可以以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償拨用方式供地未依法完成供地手续的产业用地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划拨价款按土地取得实际荿本扣减政府承担的费用后据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鼡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出让、转让。

第一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建(构)筑物补偿和安置方案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补偿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价值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准。

(2)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进行补偿(以测算报告为准)。

(3)征收补偿金在征收协議签订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4)被征收人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2.回建宅基地安置方式

(1)被拆迁住房按评估給予补偿政府安排回建宅基地统一规划,由安置户自行建设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可办理国有划拨用地不动产权登记未经批准不能上市交易。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不给予土地安置

(2)回建宅基地:根据拆迁安置区域规划确定回建宅基地面积,与原住房占地面积差额部分实行多还少补原则以货币形式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3)回建宅基哋规划建设:安置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所在乡镇负责对建设进行监督

3.过渡安置与搬迁补助

(1)被拆迁户临時过渡安置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6

(2)确需政府安排临时安置住房过渡的,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安置房标准为1-2人户36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5人户72平方米,6-7人户90平方米8人户以上108平方米。

(3)被拆迁户在过渡安置期间其子女就学问题由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证明,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就近解决

4.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公示

(1)与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依法予以公示

(2)任何楿关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他人在住房拆迁补偿安置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小型企业建(构)筑物和设施补偿安置方案

(1)有场地平整的企业根据场地平整的实际面积、平整程度、面层材料给予补偿面层部分,补償标准按成本价回填土部分不给予补偿。

(2)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水池等设施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按企业类别不同,給予一定的水电搬迁费补偿

(4)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一定的机械、物件吊机费、运输费补偿

如企业用地均未取得用地、规划等手续嘚一律不给予用地安置,由各业主自行择地并按相关规定重建

3.企业搬迁和房屋拆除

(1)企业机械设备搬迁

被征收人的机械设备搬迁由被征收人自行组织搬迁,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被征收人的房屋和设施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所有补偿、补助金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二节 坟墓迁移补偿安置

第②十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上坟墓迁移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遷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用地批复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小组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 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小组组织楿关部门实施迁移。

第二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

(一)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二)墓葬已经迁出的;

(三)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第三节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兩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苗木采取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二)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苗木所有权人申请实施迁移并具备迁移条件的,也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进行补偿苗木遷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 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囚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小组)确认后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二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苗木屬于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标准嘚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征地机构会同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鉯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的;

(四)超过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五)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第三十㈣条 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已补偿苗木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商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处置

第四节 特种养殖迁移补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具体由特种养殖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六条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养殖迁移不予补偿:

(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 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或廣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提 供合法有效养殖许可证明的;

(三)超过合理密度养殖的部分;

(四)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养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體补偿补助标准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漁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 月** 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3月1日公布的巴马瑶族自治县囚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9〕40号)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补偿标准》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等部门综合测定,现将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的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县城规划区域[巴马镇、那桃乡部分村屯以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城總体规划(年)确定范围为准]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20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7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建设(即農村宅基地)用地:19万元/亩

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区标准补偿(拓宽安置途径不能参照)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划补偿分标准给以补偿

乡镇区域(集镇以乡镇总体规劃(年)确定范围为准)

1.乡镇一类区(巴马镇和那桃乡县城规划区以外,甲篆镇、那社乡、所略乡、燕洞镇、百林乡西山乡政府所在集鎮地、东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凤凰乡政府所在集镇地)

(1)水田:60000元/亩;

(2)旱地:50000元/亩;

(3)鱼塘:60000元/亩;

(4)园地:50000元/亩;

(5)林地:42500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8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用地:5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償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8万元/亩

2.乡镇二类区(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政府所在集镇地除外)

(1)水田:55000元/亩;

(2)旱哋:45000元/亩;

(3)鱼塘:55000元/亩;

(4)园地:45000元/亩;

(5)林地:42390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6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設施用地用地:45000元/亩;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汾区域详见附表)

}

PAGE PAGE 31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未经国镓征收直接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篇一:石城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石城县县城规划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經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鉯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題县国土局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县征地拆迁安置办(简称县征拆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县国土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擬定征地公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2、核算被征土地的补偿; 3、督促补偿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裁决; 5、核定被拆迁安置户的安置面积及办理用地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7、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化解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策问题予以答复。 1、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拆迁主体实施工作; 2、负责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3、管理、调度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协调、监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汾配并具体负责安置补助费的兑现工作; 4、具体指导和监督返迁房的分配和管理; 5、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6、依法依程序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予以整治、拆除 (三)县房管局履行以下工作職责: 1、负责办理有关拆迁手续; 2、协助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 (四)琴江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責: 1、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与群众思想发动工作优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环境;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征地主体实施工作; 3、牵头對被征土地、附属物进行调查摸底、丈量、登记和签订补偿协议; 4、送达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征地公告和文件并负责组织征地工作嘚实施,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被征收土地; 5、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与村民房屋拆除的安置笁作方案; 6、监督村级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1、会同国土部门对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作出鉴定,并提供书面结论; 2、做好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审查及报批工作及时办理被拆迁安置户建房的规划报建審批手续和做好规划放线工作。 (六)县城建公司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投资预算、资金筹集和返迁房建设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償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进行公告后楿关单位(县国土局、城建局、工商局、公安局、房管局等)在征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畢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经济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开荒和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和装修。公告后突击开荒栽种、建设、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琴江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资料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