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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俊生,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魯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生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马俊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馬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俊生负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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