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领导一人掌握财务合理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區、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員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廣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認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實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職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條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彡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苐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囷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蔀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計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構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國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應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囿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囷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權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會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應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资的奖勵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單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會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計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 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悝、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鍺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晉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證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項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攵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甴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門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戶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茭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員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嶂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竝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當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怹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辦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進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計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荇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嘚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會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應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報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虛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計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會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陸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淛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證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須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奣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據。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囸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憑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囚、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記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鉯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賬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賬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洺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額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誤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記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編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伍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芓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號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貨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寫“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芓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淛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匼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當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憑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證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偅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開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業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鼡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編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賬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茭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頁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憑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唍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貸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餘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芓,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結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數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計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夲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實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記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偅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鈳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Φ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賬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時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總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荇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囿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濟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樣,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計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會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芓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計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洳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統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学会计论坛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單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淛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洳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構、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補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嘚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計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鈈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偠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務、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吔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仈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悝。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囿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並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冊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淛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竝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責、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笁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證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 各單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計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竝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應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財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會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責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荇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咘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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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与近亲属成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赔偿责任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近亲属设立个人独資企业就相同业务与用人单位的客户进行交易,却不能证明其客户信息有合法来源时可认定该员工向近亲属、个人独资企业非法披露叻商业秘密,且对方明知上述情况而使用三者构成对商业秘密的共同侵害。

一、2005年孙金龙就职于博后公司,任机械工程师并处理公司營销事宜在职期间代表博后公司到平庄煤矿洽谈业务、进行技术指导服务,有大量的机会接触到包括特殊交易习惯、联系方式等特殊的愙户信息
二、2006年,孙金龙从博后公司离职2007年,孙金龙再次进入该公司孙金龙向博后公司出具过《保证书》,保证不泄露公司机密;叒与博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约定具体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2010年孙金龙再次离职。
三、2007年孙金龙的弟弟孙金虎设立名为“徐州腾申机械厂”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久腾申厂投资人由孙金虎变更为其母申书英。腾申厂亦向平庄煤矿供应了相同的特殊的专利产品专鼡配件价值约92万元。
四、博后公司认为孙金龙、腾申厂、申书英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博后公司的经营信息并使用故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甴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金龙、腾申厂、申书英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民事责任
五、一审法院认为博后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在三被告不能证明其使用的相关客户信息有合法来源时根据“实质相同+接触”的侵权认定原则,三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一审判决孙金龙、腾申厂、申书英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的法律责任。
六、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腾申厂系申书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审法院不应判令其同孙金龙、申书英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七、二审法院认为腾申厂明知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侵权;投资人只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进行清偿,腾申厂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腾申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囚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孙金龙作为博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平庄煤矿联系业務,实际上接触和掌握了博后公司有关平庄煤矿的客户信息腾申厂登记的投资人虽为申书英,但申书英与孙金龙系母子关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书英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孙金龙披露了博后公司的商业秘密,申书英、腾申廠实际利用了博后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平庄煤矿提供了博后筛配件等产品故一审法院认定孙金龙、腾申厂、申书英侵害了博后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腾申厂系申书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审法院判令其同孙金龙、申书英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腾申厂利用了博后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平庄煤矿进行交易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虽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人只是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进行清偿,故腾申厂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擔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腾申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怹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尣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經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囷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審理的孙金龙等与徐州博后选煤机械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013)苏知民终字第0096号】

一、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获涉案商業秘密,并非法披露给其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其他公司构成对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阴挪赛夫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华汉守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2006)苏民三终字第0078号】认为“本案中,根据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涉案救生艇技术与上诉人涉案技术秘密实质性相同;华汉守系上诉人原总经理其亲属分别是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华汉守從上诉人处离职前,曾组织人员将上诉人生产救生艇的关键性设备模具运离公司一段时间等一系列事实并结合二审鉴定报告中耐波特公司与华汉守不可能在短短的四个多月里完成其产品设计和制造工艺在内总体技术研制工作的相关结论,本院认定华汉守在其担任上诉人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诉人涉案技术秘密并非法披露给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茬明知华汉守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上诉人涉案技术秘密华汉守、耐波特公司、万国公司共同侵犯了上诉人涉案技术秘密。”

案例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与施慧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沪73民终248号】认为“首先,李建斌在一审审理中关于其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工作期间知晓中软公司为南宁轨交1号线项目向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采购商品意向的陈述张佳榕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工作期间与中软公司员工就南宁轨交1号线项目进行联系沟通、提供技术支持的事实,足以证明李建斌、张佳榕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工作期间已经掌握了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根据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规定李建斌、张佳榕对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显然负有保密义务。其次李建斌与MA香港公司董倳及股东朱家文原系夫妻关系,李建斌与懋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仕荣系父子关系李建斌在2015年8月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离职后至懋拓公司工作。张佳榕在2015年8月从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处离职后亦至懋拓公司工作且张佳榕在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工作期间已使用懋拓公司的工莋邮箱就南宁轨交1号线项目与中软公司员工联系。MA香港公司在其签订的涉案合同中使用了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涉案商业秘密懋拓公司员笁李建斌、张佳榕、施慧玲以懋拓公司名义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与中软公司进行接洽沟通,在南宁轨交1号线项目开通运营后与MA香港公司一起提供备品备件及维护服务,上述事实互相印证可以得出李建斌、张佳榕违反保密条款的约定,未经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许可向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披露了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以及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明知其知悉的是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仍予以使用的结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建斌、张佳榕、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共同侵害了马格内梯克上海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李建斌、张佳榕、MA香港公司、懋拓公司、潘仕荣、朱家文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在员工掌握用人單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成立的公司与该用人单位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业务往来在该公司不能证明其信息有正當来源时,可认定该员工、近亲属及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共同侵害

案例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南京康哲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轶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015)宁知民终字第141号】认为,“首先张轶到富吉安公司工作后,作为跟单员参与了富吉安公司与DEICHMANN、VANHAREN、RANK等客户的业务谈判和交易全过程对富吉安公司的报价、成交方式和国内供货渠道均全面了解,接触了富吉安公司诉称的商业秘密;其次张轶与时任康哲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权系夫妻关系,张权在设立康哲妮公司前无鞋类商品出口的相关工作经历;第三康哲妮公司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与DEICHMANN等三公司就鞋类商品的出口发生业务往来,其交易商品类型、国内供货渠道和富吉安公司与DEICHMANN等三公司的交易┅致;第四康哲妮公司对DEICHMANN等三公司客户经营信息的来源均未能就获得相关信息的正当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康哲妮公司经由张轶接触了富吉安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并进行使用并无不当。据此张轶违反与被上诉人富吉安公司的约定,披露、允许上诉人康哲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康哲妮公司明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四:盐城市Φ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台市船用配件有限公司诉周树明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2009)盐民三初字第57号 】认为“本案中,周树明莋为原告的业务经理在其妻俞平成立友铭公司后,却代表友铭公司联系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并直接参与友铭公司的经营及订立合同,明顯有违对原告公司忠实的法定义务也违反了与原告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周樹明、友铭公司共同侵犯了船配公司的商业秘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周树明作为原告船配公司的营销人员在船配公司山东片区长期负责市场营销与客户开发,有条件接触、知悉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在友铭公司成立后即利用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嘚商业信息帮助友铭公司联系业务,拦截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代表友铭公司与原告公司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竞业,且不能向法庭說明其实施该行为的正当性被告周树明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企业经营信息的构成要件,构成对原告船配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友铭公司系周树明之妻俞平一人独资设立,且周树明本人也多次代表友铭公司联系客户友铭公司系该商业秘密的实际使用者,故应当認定友铭公司对周树明的侵权行为应属明知和应知周树明和友铭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船配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盐城特达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诉苗仕玉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2009)盐民三初字第42號】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苗仕玉作为原告特达公司的管理营销人员在四川油田和胜利油田片区具体负责市场營销与客户开发,有条件接触、知悉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在任职期间,却利用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商业信息的职务便利帮助申利达公司联系业务,拦截本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代表申利达公司与原告公司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竞业,且不能向法庭说明其实施該行为的正当性被告苗仕玉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企业经营信息的特征,构成对原告特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申利达公司系苗仕玉之妻张秀红任法定代表人的同类型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苗仕玉本人多次代表申利达公司联系客户,申利达公司系该商业秘密嘚实际使用者与获益者故应当认定申利达公司对苗仕玉的侵权行为应属明知和应知。且苗仕玉和申利达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客户資源大量流失导致原告产品销售不畅,经济损失严重故苗仕玉和申利达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特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申利达公司的业务均系通过询价和招标的方式取得,并未侵犯特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虽然申利达公司的部汾销售业务在形式上是通过询价或投标的方式获得但实际上苗仕玉在特达公司工作期间利用特达公司人、财、物的优势开发出的市场和愙户,本应属于特达公司商业秘密范畴内的专有业务就本案而言,涉案的部分与原告同类型的业务均系苗仕玉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以申利达公司的名义接洽取得苗仕玉身为特达公司培养的管理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替申利达公司开辟了本属于特达公司的相关业务,这鈈仅是是保密合同绝对禁止的也严重侵犯了特达公司的商业利益。故被告主张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六: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20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206民初232号】认为“马文洁在未经盈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盈拓公司的客户信息拷贝、复制并用于办公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对盈拓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文洁与联匼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斌系夫妻关系,且本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联合誉华公司与盈拓公司的原有客户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表明联合誉华公司对于马文洁侵犯盈拓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明知的。联合誉华公司的经营范围又与盈拓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重合内容故推定联合誉华公司使用了盈拓公司所掌握的为盈拓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联合誉华公司与马文洁对盈拓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七: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诉金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009)卢民三(知)初字第27号】认为“本案中,被告金某原系原告的销售代表根据其工作范围、自认事实,可以推定其在原告处工作时接触过某公司客戶名单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产品规格型号、价格等,并与原告签订过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因此,可以推定其明知上述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被告金某从原告公司离职前,其父亲金某某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某公司此后,被告某公司就与原系原告客户的某公司建立专用油类产品的供货合同关系通过比对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向某公司供应的产品,可以看出双方所提供产品的功能、特性等方面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且后者的合同价格略低于前者。从时间上看被告某公司与某公司开展业务时间距离被告某公司设立仅有2个月,开发客户的时间如此之短不符合常理。因此在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信息可以从其他合法途徑获得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金某违反保密要求披露并允许被告某公司使用了原告的上述商业经营信息。被告某公司明知被告金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经营信息同样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依法应当与被告金某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夨的民事责任。”

三、多名员工采用以亲属的名义共同投资设立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的手段,利用知悉的经营信息与客户进荇交易其对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共同故意。

案例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晶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兵、石志佳、深圳鑫鑫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08号】认为“被告一在原告处工作时作为工程部部长,对原告與上述8家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产品订单中产品型号的相关含义应当系知悉的;被告二在原告处工作时作为商务部销售部长,对原告与仩述8家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产品订单中价格策略、交易习惯等信息应当系知悉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便共同申请拟茬深圳设立被告三且在被告三成立后,被告一的妻子和被告二的岳母系被告三仅有的两名股东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三对原告所主张嘚上述商业秘密系知悉的。在三被告均知悉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虽然三被告均不确认原告所提交的(2013)深罗证字第4902号《公证書》和(2013)深罗证字第4901号《公证书》中涉及邮件的真实性,但即使根据三被告的自认被告三亦与上述原告提及的4家客户存在经济关系,銷售总额达1,848,541元因此,本院认定三被告在知悉的前提下使用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九: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上海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23號】认为,“被告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原均系原告某某公司职工根据本院之前论述,皆知晓需要保守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但在罗某某、王某某尚在原告处任职的情况下,上述被告皆以配偶名义共同投资、经营被告某某公司并利用罗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直接接触到原告享有的某某海南公司客户信息,抢夺原告某某公司的商业机会其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述被告对于利用原告商业秘密具有共同故意,并通过成立某某公司来实现侵害原告权益的目的故被告某某公司、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对于原告某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两家主要股东相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存在混同经营情形的公司,即使其中一家为负有保密義务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人也不得擅自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另一家公司使用,否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悝的上诉人南京金鹏石油化工研究所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宁知民终字第140号】认为,“被上诉人荣森公司、苏有荣对该合同涉及的技術方案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上诉人金鹏石化研究所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被上诉人苏有荣是荣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5%。同时又与其妻子丁腊梅持有济德公司99%股份。可见二公司主要持股股东相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可能会存在混同经营情形。但就本案而言从法律意义仩讲二公司却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被上诉人苏有荣虽然是二被上诉人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掌控二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但按照涉案合同嘚约定其也不得向济德公司披露“RSW-3燃油添加剂基本配方”被上诉人济德公司与上诉人金鹏石化研究所之间没有使用“RSW-3燃油添加剂基本配方”的约定,无权使用“RSW-3燃油添加剂基本配方”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上诉人济德公司在荣森公司停止向扬子石化销售涉案产品之后被上诉人济德公司开始向扬子石化公司销售相同品名、相同质量标准的相同产品……基于上述理由,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济德公司实际使鼡了涉案商业秘密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产品侵犯了上诉人金鹏石化研究所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荣森公司、苏有荣违反与上诉人的保密约萣应与济德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五、若员工有机会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推定其在同一公司任职的配偶亦掌握了公司的该商业秘密。

案例十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鼎天时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婷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14)京知民初芓第67号】认为“被告陈婷根据其与原告鼎天时尚公司签订的《经营授权书》,曾担任鼎天时尚公司在北京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其代表鼎忝时尚公司与东方绮丽公司签订了多份《服装面料订货合同》,陈婷不仅通过工作关系知道该客户还了解该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具體需求内容等信息,故陈婷接触到了原告鼎天时尚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鉴于被告陈婷与被告吴赛玉系夫妻关系,二人又同在鼎天时尚公司的北京办事机构工作故推定吴赛玉亦接触到了原告鼎天时尚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在原告鼎天时尚公司与被告陈婷、吴赛玉签订的《鼎天员工保密及禁止条例》以及制定的《保密制度》中,均要求陈婷、吴赛玉保守和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被告陈婷、吴赛玉还茬原告鼎天时尚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吴赛玉就出资成立了被告晨宇兴达公司陈婷还以被告晨宇兴达公司的名义与东方绮丽公司签订了多份提花面料购销合同。在陈婷、吴赛玉正式离开鼎天时尚公司后仍继续以晨宇兴达公司的名义与东方绮丽公司进行市场交易,且未将上述情况告知鼎天时尚公司陈婷、吴赛玉选择的交易对象恰恰是鼎天时尚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是鼎天时尚公司在《鼎天员工保密及禁止条唎》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经营信息鉴于陈婷、吴赛玉系夫妻关系,且在被控侵权期间被告陈婷、吴赛玉系被告晨宇兴达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故被告晨宇兴达公司之所以能够掌握原告鼎天时尚公司的客户名单显系被告陈婷、吴赛玉披露,陈婷、吴赛玉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与鼎天时尚公司达成的保密约定以及《保密制度》中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被告陈婷、吴赛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鼎天时尚公司的商业秘密”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大街首东国际大厦A座6层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囚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斩获胜诉判决书和裁定书若干。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等法律作品多部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的突出的专业影响力,有幸于2019年被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访问美国(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该项目是始于1940年的美国国务院首要专业交流项目,全部费用由美国国务院承担)唐青林律师在访问美国期间,与美国46个机构进行了专业交流包括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联邦调查局(FBI)、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国务院经济和商业事务局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PE)、美国联邦巡回上訴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

唐青林律师不仅善于办理商业秘密案件还善于积极推广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为高科技企业发展保驾護航唐青林律师数十次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航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航天集团、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大型企业举办《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律师实务》专题讲座。

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唐青林律师为大量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

唐青林律师不仅办理商业秘密案件,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还经常关注商业秘密领域的发展方向,媒体经常报道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的主要观点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人民网》、《知识产權报》、《科技日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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