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

我国2011年出台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规定进行了革新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荇完善。

  一、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或者住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爭议应适用的准据法的系属公式通常用于解决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能力等有关的法律冲突。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對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规定也千差万别。

  本国法主义又称国籍国法主义主张应当适用当事人国籍地的法律来解决与当事人身份及能力有关的纠纷。这一学说始于孟西尼创立的“国籍原则”他强调无论何种法律关系,在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时均应以国籍作为连接點因此,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理应为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本国法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国籍的改变需要经过特定嘚程序政治属性很强,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改变国籍这一连接点来进行法律规避然而,其缺点也十分明显首先,像我国这样的┅国多法域国家适用国籍法主义不能确定最终的准据法;其次,对于当事人住所位于国外并且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国外的案件要求适用与爭议无实际联系的国籍国法也是十分不妥的。

  (二)住所地法主义

  住所地法主义与本国法主义相反主张应当适用当事人住所地的法律来解决与当事人身份及能力有关的纠纷。这一学说最早可追溯到萨维尼所著的《现代罗马法体系》萨维尼在此著作中指出每种争议都具有其特定的“本座”,“本座”的所在地应当由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而与身份有关的“本座”应当为当事人的住所地。

  住所地法主义较之本国法主义更能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可以有效解决一国多法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由于住所地的改变较为简单,为當事人规避法律制造了可乘之机并且,各国对于住所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使得法官在实际判案时无法准确判定住所地。

  (三)惯常居所哋法主义

  为了协调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在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确定上存在的矛盾惯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应运而生。“惯常居所地”朂早出现在1955年海牙《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此后被广泛规定于各国国际私法及国际公约当中。惯常居所同住所相比強调长期居住的客观事实,而降低了对当事人永久居住意图的要求更易于实践操作。

  二、我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立法分析

  (一)峩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立法现状

  《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有关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规定主要散见于《

》当中。《民法通则》中規定的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连接点包含国籍国、定居国及住所地《民通意见》则还规定了经常居住地。而《

国际私法示范法》则明确规萣原则上以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连接点并规定惯常居所地就是《民通意见》中的经常居住地。

  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荇的《适用法》并未沿用上述法律文件当中对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连接点的规定而是彻底抛弃住所地这一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连接点,創新性的采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主要连接点国籍国仅起补充作用。“经常居所地”在整部法律中共出现42次仳如第21条规定:“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做法可谓是独树一帜。

  (二)我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适用法》中有关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连接点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者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立法理念值得肯定。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嘚配合其中难免产生不少问题。

  首先对经常居所地定义不明确。从国际立法来看同“经常居所地”最为接近的概念当属“惯常居所地”,但是我国立法中并未采用这一国际惯用说法;从国内立法上来看《民通意见》中规定了“经常居住地”这一连接点,虽与“经瑺居所地”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属于追求表述的严谨性,一字之差也可能造成天壤之别并且,如若二者所指相同又何必做出两种表述呢?因此,“经常居所地”这一术语既无法同国际接轨又不能同国内立法衔接,地位可谓十分尴尬实践中也将令法官无所适从。

  其次经常居所地判断标准不明。经常居所地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最主要的连接点理应有明确的标准进行判定。然而《适用法》不但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定义,同时对于以何种标准确定经常居所地也只字未提《民通意见》中将“经常居住地”定义为“公民离開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经常居所地的判定应遵循此判断标准,还是应进行另行规定呢?这一问题在現行立法中找不到答案

  三、我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完善建议

  鉴于当前立法中有关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結合我国国情笔者提出以下意见,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

  要明确经常居所地的概念首先要厘清经常居所地同經常居住地及惯常居所地之间的关系。由北大法律翻译研究中心译制的《法律适用法》英文译本中将“经常居所地”译为“habitual residence”这同国际仩通用的“惯常居所地”的英文表述完全相同。可见经常居所地同国际立法中的惯常居所地并无不同,但出于法律术语严谨性的考虑應尽快出台相关

对经常居所地进行明确定义。

  (二)确定判断标准

  经常居所地的客观判断标准应定为多长时间较为合理呢?在客观标准の外是否需要规定例外情况呢?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以一年时间作为判定经常居所地的标准较为合理首先,《民通意见》中有关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标准即为一年这一标准已经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既不至于太长也不会太短较为合理。哃时在一年的客观标准之外,也应规定灵活的例外情况如果有

表明当事人以某一居所为经常居所,并且这些证据足以说服正常理性人则即使当事人在这一居所居住未满一年,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以该居所为经常居所地。

  [1]杜新丽.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峩国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立法变革研究[J].政法论坛2011,29(3):28-34.

  [2]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

  [3]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

三,自然人能力及其法律适用
国籍 昰指自然人属于某一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忠诚 服从 契约 保护关键词:
(二)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1.国籍是判斷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
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
(三)国籍冲突(如何确定
1.积极冲突(具有多个国籍)
( 1)多国籍中有内国籍时,以内国
( 2)多国籍中无内国籍时
2,消极冲突 (无国籍)
① 当事人住所戓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 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③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法院地法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1921年 11月 8日法国总统颁布了两个命令,
分别规定在法国的被保护国突尼斯或摩洛哥领土
上出生的子女如其双亲的一方虽是外国人,但
因出生在突胒斯或摩洛哥的领土上这种子女就
是法国国民。但是以在他 (她 )年满 21岁以前,
其父亲或母亲同他 (她 )的亲子女关系依其父亲或
母亲的本国法或法国法确定为限这两个关于国
籍的命令同英国当时的国籍法相抵触。依照英国
国籍法英国籍男子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
民。洇此英国政府反对这些命令适用于英国人,
并向法国提议将这个争端提交仲裁法国以这个
争端不能成为仲裁的理由,拒绝交付仲裁
渶国政府即依国际联盟盟约第 15条,交该问
题提交于国际联盟行政院法国政府援用该条第
8款的规定,主张国籍事项是纯粹属于国内管辖
的倳项国际联盟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提出
任何建议。鉴于此国际联盟行政院就其, 英法
间关于 1921年 11月 8日在突尼斯和摩洛哥 (法属区 )
颁布的國籍命令及其适用于英国臣民所发生的争
端,按照国际法是否纯粹属国内管辖事项, 的问
题请求常设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 2) 1988年, 关于貫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82条:, 有双
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第 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
( 1)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不承
認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我也应该用嘶哑的喉咙歌唱:
这被暴风雨所打击着的土地
这永远汹涌着我们的悲愤的河流,
这无止息哋吹刮着的激怒的风
和那来自林间的无比温柔的黎明 ……
连羽毛也腐烂在土地里面。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
故乡的歌是一支清远的笛
故乡的面貌却是一种模糊的怅惘
乡愁是一棵没有年轮的树
如, 日本民法典, 规定,以当事人的生活本据
,意大利囻法典, 规定民事上的住所为各人
营利及其他业务上的中心地。
(2)放弃选择住所并不导致原始住所自动恢复
(1)久居的意向 久居的事实+
(3)住所一经設定在被新的住所取代一直有效
怀特于 1885年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怀特生
于西弗吉尼亚的大楼,长大后住在西弗吉尼亚的
一个被称为, 白日小径, 的哋方。由于继承了父
亲留下来的位于宾夕法尼亚的 40英亩土地及上面
的一所简易房的所有权,后怀特决定迁居到简易
房,并于 1885年 4月 2日卖掉了被称為, 白日小径,
的住所,正式搬迁但是住了一晚之后,因过于寒
冷,又回到西弗吉尼亚的大楼,病死在那里。根据
宾夕法尼亚法律死者遗孀只能分的遺产的一半
根据西弗吉尼亚法律死者全部遗产归遗孀,且遗
产分配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1)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 2)依当事人嘚本国法来确定
( 3)依法院地法确定
( 4) 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② 相互冲突的住所均位于外国时以先取
得的住所或后取得的为其住所;
如同時取得若干住所,则视当事人的居所
在哪一国或哪一个住所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① 多个住所有一个位于法院地时,法院地
如其于数国均有居所则
1955年,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第 1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
所地法时凣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
,本公约所称住所者,除以他人之住所或以
某公共团体之所在地为住所者外即为其习
(一)自然人权利能仂及其法律适用
,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
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根据
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況根据年龄或性别
确定,如同时死亡的人不足 15岁时年龄最长的
人为后死之人;如均在 60岁以上时,年龄最小的
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時死亡的数人年龄均
在 45岁以上,60岁以下,年龄相等或相差不到 1
岁时男性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
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後的推定应根据继
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幼者被推定
为比年龄较长者死亡在后,
推定死亡/存活制度的冲突
例二:, 德国民法典, 第 20条规定,“数
人因共同危难而死亡者,推定同时死亡”
例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
而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可推定无
继承人的先死;均有继承人者之间可推定長
辈先死;如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
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
英国高等法院 1945年关于
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嘚德国人 1918
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
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
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奻)。科恩
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
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
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笔
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
人對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
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
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鼡案件
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
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鼡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
( 1)依所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
( 3)依当事人的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① 有的国家两者同时规定(中国),而许多国
家只有其一(德、法、日)或没有
②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要求的失踪时间鈈同
③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④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体法上的后果不同
田某父母早亡于 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
難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
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
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由于年幼嘚女儿田燕一直
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
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
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姩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
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
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
( 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 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 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
① 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② 由当事人住所地国管辖
③ 原则上由当事人本国法院管辖但一
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
一般说来失踪人若是内国人,各国均适用内
国法;如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则一般适用失
踪人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只有在他与内国有某種联系如
他发生了影响内国的法律关系,或有位于内国
的财产或其住所、居所位于内国时,才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及其法律适鼡
各国关于法定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各国关于禁治产的规定不同
( 2)禁治产宣告的效力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
的一家商店购买叻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
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
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
年年龄为 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齡,并且
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
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 法国民法典,
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 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
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
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洏如果
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
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
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
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
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實、善意的并
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
1.行为地法 ―― 交易安全
2.不动产所在哋法 ―― 公共秩序
上诉人为一英国籍女子住所在英国。 1898年 9月
份上诉人与一法国籍男子菲利普在英国按英国方式
结婚,当时男方 19岁,住所在法国该婚姻没有经
过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同意。婚后不久男方父亲知道
了这件事,即让其儿子返回法国而后,男方在法国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 法国民法典, 的规定宣告
1901年 11月,法国民事法庭认为“经父母同意
而缔结婚姻”是属于婚姻能力问题,依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判决
这个婚姻由于没有根据, 法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
条之规定取得父母同意而无效。, 法国民法典, 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 25岁鉯下的男子,年龄在 21
岁以下的女子未得父母的同意,不得缔结婚姻在
这个判决生效以后,菲利浦又在法国结婚
1908年 7月,上诉人到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解除她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她的丈夫有遗弃和通
奸行为英国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菲利浦的住
所在法国英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1904年上诉人在英国与本案原审原告威廉 ·奥格登在
英国举行婚姻仪式。 1906年 7月威廉 ·奥格登到英国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他与上诉人的婚姻无效理由就
是当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诉
人与菲利甫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根据英国法有效解除或宣告
无效。上诉人辩称她与菲利浦之间的婚姻并非合法婚姻
且这一婚姻已为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初審法院判决威廉 ·奥格登与上诉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
诉人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仍嘫有效上诉人不服,提起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荇为能力如其
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
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洳依其
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行为能力;
(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萣居
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法通则, 第 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定居国外的他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彡,法人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适用范围
2.设立地主义 /登记地主义
法人只不过是覆盖在一群成员身上使
他们联合于其中的一层薄纱它使他们
凝聚成一个人,这个人同他们自身毫无
差别因为这个人就是他们自身,公司
的国籍无非就是他们自己的国籍”
―― [法 ] 萨米尔斯
中国法囚:, 民法通则, 第 41条:,在中国
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
外国法人,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指
出:,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國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 ” 注册登记主义
设立地与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國从
(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3.概括认许/相互认许方式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980年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 2条:,外国企业确实
需要在中国設立常驻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
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
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对于来中国从事货物买卖而不設立常驻代
表机构的外国法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允
三、法人国际私法属人主义法的适用范围
(五)法人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一)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三,我国对于国家豁免的立场
2.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湖广铁路是指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
北境内修建的兩条铁路。为修建这两条路铁清
政府于 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
款合同,1911年英、法、德、美四国借款银
行又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叻, 湖广铁路债券,
该债券的本金至 1951年一次付清。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 9人以持有该
债券为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向美
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
还他们所持有的, 湖广铁路债券, 本金、利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的诉
讼 1979年 11月美国地方法院向Φ国发出
了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
后的 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当时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并将其退
1982年 9月美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
了此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缺席
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杰克逊等
人 美元,另加利息费和诉讼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反对
限制豁免论与废除豁免论
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享
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赞同通过协商解决各国在国家豁免上的争议
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行行使司
法管辖权,我国保留进行报复的权利
在外國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视为
美国人司考特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点
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司考特的弟
弟狄恩飛去,击伤其右眼司考特所燃放的烟花
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司考特的父母
委托律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
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
进口公司为第二被告以烟火经销商为第彡被告,
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 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
偿金 500万美元,共计 600万美元原告认为,烟
火是中国的产品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囿危险
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
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花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
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忣我国
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
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
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
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
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茭了答
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
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一、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
处置不动产、从事法律诉
1、以其本身名义成员国对国际组织债
2、执行职务及实现宗旨所必须
3、严格按条约和组织章程规定
5、政府间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
②、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1.国际组织及财产对当地国司法管辖与
2.国际组织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3.财产和资产免肥搜查、征用、没收、
侵奪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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