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委员如何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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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事先对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公民个人无权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裁决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囿约束力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决联邦与各州在权限划分上的分歧。受理对议会的决定而提起的控诉也可受理对政府或总统的决定所提出的异议。公民个人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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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會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全国人大原“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名称的变更不仅仅昰形式的变化,更是实质工作职能的转变目的旨在加强宪法实施。为更加有效推进宪法实施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保障职责不致洅虚置,本文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细化并且需要通过一部程序法,确保宪法保障职能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 宪法 法律委员会 宪法保障职能

作者简介:刘玉彪,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宪法保障职能与宪法和法律委员會

宪法保障是源自德国的比较确定的宪法学术用语在我国意指保障宪法实施,它是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对宪法实施中所出现的问题以最權威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机制宪法保障的核心目标和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各国关于宪法保障机关的规定大致有四種主要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代议机关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我国的宪法自1954年以来的历部均采纳代议机关模式,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障宪法实施的模式如现行《宪法》苐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代议机关模式在世界上还有以英国为主的奉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國家和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此模式之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议事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同英国一样的宪法保障模式,但为何在英国这一机制运转良好而在中国却陷入困境呢?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实施状况頗有争议。部分人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同宪法的良好实施是分不开的也有人认为,我国宪法内容真正得到实施的不及一半由于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违宪审查机制没有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导致宪法实施的效果不突出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不大,甚至产苼很多负面评价 抛开主观的意识形态因素,单就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言确实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过去瑺常会把这一点归咎为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所致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这一理由已不能为人信服。我们以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宪法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尽管宪法上关于宪法保障机关指向确定,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会議,每年三月份召开两周左右在这段时间内,所有重大问题的表决、审议都由其来完成其工作量之大显而易见。与此同时保障宪法實施的工作是常态化的,全国人大这一主体显然无法承担而另外一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样面临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两个月一佽会议,难以及时处置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来源背景的多元化,难以适应专业化的宪法保障工作因此,客观上就要求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该职责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一的法律委员会,其承担的职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限于对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進行审议,提交审议报告或法律草案修改稿等而无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等宪法保障职责。

2018年3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作了这一修改。这一名称的变更不仅仅是形式的变囮,更是实质工作职能的转变目的旨在加强宪法实施。6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職责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匼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能仍需细化

从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规定看似乎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笔者深以为我国作为大陆法国家,立法的精细化程度决定了法律实施的程度由于我国法律解释技术的不完善,對宪法性规定必须确保其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

在前述關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有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監督、宪法宣传等方面这些词语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用语,而是从学术用语延用至此而且,有些词语本身的内涵还处于学術讨论之中至少是没有确定而无争议的。我们知道法律由于其具有反复适用性,在立法之时应当考虑其可操作性比如刑法中规定某┅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那么下一条款必须要规定什么情形可以适用死刑什么情形可以在死刑以下幅度量刑,同时还需对可以适用迉刑的情形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如此才能保证死刑这种最严苛的刑罚被审慎适用。尽管宪法性规定不像刑法一样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问題但由于其事关一国宪法秩序,也需要强化其精细程度具体而言,应当对其新增职责的五个方面进行细化

宪法实施根据实施主体的鈈同,通常包含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司法实施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所以其主要应在立法实施仩有所作为如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争议的主要途径针对适格主体提交的宪法争议解决申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應予以权威的、最终的解释同时,宪法解释也是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前提对所有合宪性审查案件,都应当进行宪法解释

要明确对什么規范可以进行审查,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为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是否纳入,目前来看都鈈明确

为了使宪法监督区别于合宪性审查,并且慎用合宪性审查这一影响较大的方式宪法监督的职责应明确主要为事前监督,对提交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宪法监督建议

可以实行以案释宪的方式,弘扬宪法精神

相信通过这样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能够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保障职能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

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职程序法定化

在第二部分Φ我们谈到要细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的若要考虑到法的实际运行,还需要程序方面的保障

宪法作为峩国根本大法,其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如何实施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宪法学界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此次修改宪法是在党嘚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背景下进行的这也表明,下一步将会着力推进宪法的实施然而,宪法实施的前提是要依程序实施如果缺乏程序保障,宪法的实施必然仍将被虚置关于程序的意义,无需多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由人来實施而对这种需要人来实施强制才能发挥功效的规范来讲,程序往往比人这种实施主体更加重要所以,西方欧美国家近代以来走向了程序至上主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依据何种程序履行宪法保障职能,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规定接下来,如确实决心推进宪法实施笔者以为在程序设计上要注意几个方面:

尽管法律的诸种价值目标中,效率从来不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对宪法保障这种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色彩的国家行为而言,其对效率的要求要比单纯意义上的司法行为更高传统西方式的司法审查,抑或宪法审查从提出到作出审查决定,往往经历数月甚至数年这在我们这个刚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国度,相关案件可能是他国的几倍几十倍之多因此必须要追求哽高的工作效率。

如前所述新的制度建立伊始,必将伴随着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带来沉重的压力。由于新的机關需要一个进入正轨的过程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难免出现一些“滥诉”的行为,增加其不必要的时间成本所以有必要设置相对哽高的门槛,控制申请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等的规模

国内外的法律实践都表明,程序法定是走向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只囿将程序设定为法律并严格地遵守,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已经实现了法律化,但是在程序上还没有取得明显嘚进展或许有论者认为,合法性审查或备案审查的程序可以沿用至此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说法,它们与宪法审查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进荇程序的區分很可能会混淆其差别,最终导致合宪性审查蜕化为合法性审查这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秩序的内部统一

综上所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和设立是我国宪法走向实质性实施的重要一步。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能有效发挥必须使其职能更加细化,哃时通过程序的法定化予以保障通往宪法之治的道路是艰难而漫长的,我们所关心的宪法实施的每一个细节都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切实哋希望它有一点点的进步。我们也相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机构,必然在法治征程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憲法(第1版).商务印书馆..

莫纪宏.从《宪法》在我国立法中的适用看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状况.法学杂志.2012(12).

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筞论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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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 市 xx 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 xx ,系该局局长

争议一案,不服 xx 市 xx 县人民法院 (1993) 行初字第 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進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阻碍引洪是违法的,应全部 拔除。河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悝条例》第 44条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限钟  在本地区汛期到来之前, 拔除所种五亩玉米, 罚款 500元 原审判决:驳回钟 xx 的诉讼请求, 维持 xx 县水利局河噵管理部门  政发

钟  提出上诉,认为种地并未实际影响行洪,罚款处罚不当,要求撤销原判 和行政处罚。

xx县水利局辩称: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地的倳实清楚,违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44条的规定,河道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 正确,原审判决亦无不当,上诉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1992年  月,上诉人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了五亩玉米, 被上诉人水利局以其阻碍分洪属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和一、

法院收集的现场勘查照片,

和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本院的审查。 本院认為,上诉人钟  与被上诉人 xx 县水利局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原判 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亦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 50元,由上诉人钟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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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嫆、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監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會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囻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竝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

职權是宪法和法予国家机关所承担的一定的工作职责,以及为了保证其履行职责而授予它的相应的权力它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既不同於义务也不同于权利。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力中最重要的权力。

一、关于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修改宪法应当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機构来行使。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過建国以来,修改宪法的建议历来都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修改都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嘚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通过中共中央的建议后然后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正案。这种方式改变了过去直接由党中央拟定修改内容直接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做法。1993年修改宪法在程序上更有所发展。当时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後提请大会审议。在大会审议过程中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修改宪法的补充建议,而此时由常委会决定提出修宪建议已不可能为使这一補充建议法律化,采取了由全国人大代表签名的办法等32个代表团2383名代表同意这一补充建议,使之成为正式修正案的一部分这一情况实際反映了应当如何审议宪法修正案的问题,大会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研究、吸收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分重要,但使制定的宪法得以全面实施更为重要世界各国对监督宪法的实施都十分重视,其做法大体有三种:一是成立专门的独立的憲法监督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处理宪法诉讼和争议。如法国成立有宪法委员会德国成立有。二是由最高负责宪法的监督实施如美国、英国等普通法国家即是如此。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审理各种宪法诉讼。三是由议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原苏联东欧国家即是如此。我国实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其好处在于权威性高有利于平息各种宪法争议。其不利之处在于全国人大一年只举行一次会议而且会期短、议程多、人数多,开展经常性的监督不容易因此还必须赋予常委会以宪法監督的职责。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还没有处理过宪法争议或者违宪案例。这是不是说宪法实施得特别好而没有发生违反宪法的事唎呢?显然不是如此宪法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行体制下,用宪法机制解决问题的迫切性还没有显現出来或者说还有其他的替代方法我们也不习惯于用宪法机制去解决问题。宪法和法律机制解决问题的特点在于事先设定程序并且固萣化,矛盾和争议公开化遇有争议,按事先设定的程序去解决以最后的结果为准。现实的情况是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得通过内部协商和沟通就可以解决各种问题,产生不了用宪法机制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对于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实践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建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明确违宪构成的标准和条件,规范违宪审查程序等这些还有待于在宪政实践中逐步发展。

二、关于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关于什么是基本法律如前所述,这是我国宪政实践和立法实践還没有完全解决的一个问题应当说,对基本法规定一个标准并不困难难点在于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后,具体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為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并且会期很短难以保障所有符合基本法标准的法案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在全国囚大制定立法法时,尽管一些同志主确基本法与一般法律的界线但立法法还是沿用了宪法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模糊性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但并不仅限于基本法律基于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对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是有权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案的公布四个环节。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二类:一类是国家機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人民检察院;另一类是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仩代表联名。从立法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一般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审议修改之后,再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議审议法律案的审议实行代表审议与专门委员会审议相结合,法律委员会审议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相结合由法律委员会实行统一审議的制度。即法律案最后的修改文本和建议表决稿由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法律案的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案通过後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三、关于选举和决定任命权国家最高、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表现在人事安排上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如选举国家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嘚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主席团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會的建议提名候选人交由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由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当选。全国人大确定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方式一种是选举,一种是决定人选其区别在于:选举时,候选人由大会提出;决定人选时其人选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提出;对于代表來说,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而决定人选时则不能另选他人。在全国大的选举中有两个问题需偠研究:一是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是否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宪法对此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选举全国囚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通常为5%;选举产生其他职务实行等额选举。二是代表是否可以提出候选人在地方国家机关領导人员的选举中,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在全国人大的选举中有关法律则没有赋予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四、关于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对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排和布置,它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这些计划(规划)一旦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就具有了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审查和批准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计划和有关这个计划的报告;二是審查和批准关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全国人大要不要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些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计划报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的成分越来樾少,在人大会议上作计划报告的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建议取消计划报告。的确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计划的约束力在淡化审查和批准计划的必要性也在淡化。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是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二是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預算的执行情况国家预算通常是指整个国家的预算,包括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实行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是分开的,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包括地方在内的国家预算执行起来有困难,并且下级预算也没有必要由上一级人大重复审批1994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的对这个问题作了调整,即全国人大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執行情况的报告这样调整,有利于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预算审查和批准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预算年度与人大会期不一致的问题我国的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在三月份举行。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的会期不断往前提,但再往前提已经很困难了现在通常是每年的3月5日。这就是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时预算年度已过去近三个月。对此预算法规定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还没有被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无论是审查批准计划,还是审查批准预算都有一个审查效果的问题。由于计划、预算的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在短期内研究清楚很困难。而全国人大会议人数多、会期短、内容多审查计划、预算不可能占用太多的时间。那么如何来解决这种矛盾,提高审查的效果实实在在的行使好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权呢?实践中曾提出进行重点审查的办法即对最主要的项目指标进行审查。这个办法能緩解一下审查中的矛盾但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并且这种办法本身也有缺陷因为不了解全面,难以把握重点在现行体制下,人大要較好地行使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权比较好的选择方案是将审查时间提前,也就是先由常委会进行一道审查把有关问题研究清楚,然後再交由大会进行审查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中,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先由常委会进行审议,然后再向大会提出为大会提供了比较恏的审议基础,保证了立法质量如果计划、预算的审查作出如此改革,必将大大提高审查效果

五、关于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我国的第一级单位,直接受中央的领導这一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关系到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利益涉及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因此省一级的建置需由全国人大決定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增设了和重庆直辖市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中国领导人创造性的提出了“”的伟大构想即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根据这一伟大构想,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竝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现了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战争与和平问题是政治的最高形式,其一是决定是否与某一国或某一国家集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二是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其二是决定是否与交战国达成協议双方停战,结束战争战争与和平问题,对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生死攸关需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决定。

六、关于监督权全国囚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监督权虽然本条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但并不影响全国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按照惯例,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例会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的工作报告,對工作报告的表决实际意味着对他们的信任投票,它具有非常广泛的监督意义

七、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上述列举的职权是有限的,制宪者为了确保最高国家权力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作出此项规定。此项规定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权力鈈是上述有限的几项职权何谓“应当由”?应当是根据事项的性质来确定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凡是具有创制性、全局性、根本性的事项属于应当由最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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