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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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般程序要求外,行政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还须遵循特别程序要求。

(一)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法律规定对此类措施的其他程序作出规定,应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治安管理询问不超过8小时,可能行政拘留的不能超过24小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排除其他任何主体。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置包括:①没收。②销毁。③解除: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内容与违法无关;处理决定已经作出;期限届满。

【关联法条】《行政强制法》第29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排除其他任何主体。

冻结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关联法条】《行政强制法》第30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31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决定后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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