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回民公墓能埋汉民骨灰吗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因发展需要,高新区多批次组织了40余村民组的坟墓迁移工作,被告人马海玲母亲位于高新区街东村民组区域的坟墓也需进行迁移(该区域其他坟墓于2007年已经全部迁出),马海玲在其母坟迁出过程中多次提出信访要求,在两轮信访事项被三级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市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反复缠访,意图扩大事端,给政府施压以实现个人不当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地方政府教育劝导和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缠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海玲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无罪。

辩护人张妤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海玲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上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因发展需要多批次组织了40余村民组的坟墓迁移工作,被告人马海玲母亲位于高新区街东村民组区域的坟墓也需进行迁移(该区域其他坟墓于2007年已经全部迁出),马海玲在其母坟迁出过程中多次提出信访要求,在两轮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市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反复缠访,意图扩大事端,给政府施压以实现个人不当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经多次商谈至2010年3月,马海玲同意收到补偿费用22万元后迁移坟墓,但其寻找购买的迁移安葬地点不符合规划,马海玲退还补偿款12万元后迁坟一事再度搁浅。为不影响该处永和学校校园的正常建设和教学,201O年7月,高新区管委会在清真寺的指导下,按照回族丧葬礼仪,将马海玲母亲坟墓迁移至南岗清真寺旁。马海玲自此开始提出将其母骨迂回原址等信访事由,并于7月25日连续两日强行阻挠永和学校操场建设施工。 2012年3月5日,马海玲持2O份信访材料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抛撒,当场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传唤带回并训诫;3月13日,经三级信访终结,不予支持马海玲信访事项。次日,马海玲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2012年10月,南岗社居委同意向马海玲支付22万元用于其母亲坟墓迁移工作,并支付8万元作为马海玲生活救济金,马海玲签写自愿息诉罢访书。 2013年5月,经高新区与蜀山区协调,同意马海玲将其母坟重新迂至合肥市回民公墓改造提升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南岗瓦屋村集体土地上,10月,马海玲在其母坟周围圈建围墙,围墙高超过1米,圈占土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严重违反了《合肥市回民公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2014年2月,南岗镇瓦屋村在多方联系马海玲拆除围墙未果的情况下,将马海玲母坟周围的围墙拆除。自此,马海玲又开始信访,提出给予建设围墙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信访事项,同时举报瓦屋村村书吴某有贪腐问题。蜀山区南岗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蜀山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复查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三级终结复核意见,不予支持马海玲的信访要求;蜀山区纪委于2014年12月29日、2016年8月2日两次向马海玲反馈调查情况。 自2014年3月以来,马海玲在全国两会、国庆节、建党日等敏感时间,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共计19次:其中,2014年7月1日、10月1日、10月21日,2015年1月1日、3月7日、9月3日、10月27日、2016年10月26日、2017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9次(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被训诫5次),每次均被明确告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2017年4月以后,马海玲长期滞留北京,先后32次前往国家信访局和住建部缠访。 2017年10月8日,马海玲到北京南站周边非访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同月14日,高新区信访局安排的劝返人员将马海玲带回合肥,当日,马海玲被传唤至蜀麓派出所。 自2007年以来,高新区政府因迁坟一事给予马海玲迁移补偿款32万元,给予马海玲补助款、救济款、慰问金、信访信息劳务费约14万元,为其安置工作支付工资约5万元,前往北京接访马海玲支出费用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 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17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二)查询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行政处罚情况。 (三)合肥晚报登载的迁坟公告:2009年2月18日,合肥国家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迁坟公告:凡坐落在高新区永和家园复建社区以及学校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坟主请于2009年2月25日前,到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312室办理登记手续,并限于2009年3月15日前迁移,在限期内迁移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助,逾期不迁移的做无主坟处理。 (四)调解协议、支付说明:2010年3月19日,合肥市民委指定南岗清真寺协商解决马海玲母亲位于高新区拆迁内墓地迁移一事,同高新区进行协商解决,协议如下:由高新区恒财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马海玲迁移墓地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整,并无偿提供机械帮助,马海玲在收到款项后签订协议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迁移工作。 2010年3月25日支付22万元给马海玲,2010年6月13日马海玲退还12万元。 (五)高新区管委会2010年10月9日关于马海玲反映祖坟迁移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证实迁坟的背景、前期所做的工作、迁坟过程。 (六)马海玲信访材料:证实其信访情况。 (七)高新区农村工作局信访答复意见:马海玲提出的将母坟迁回原地,要求所有参与迁坟人员在其母亲坟墓前守灵3天等内容,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八)高新区农村工作局2012年2月23日出具复查申请:申请管委会对马海玲反映的母坟迁移问题答复意见进行复查。 (九)高新区管委会2012年2月27日复查意见: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维持农村工作局答复意见。 (十)合肥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13日关于马海玲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根据拆迁政策,项目安置方案和拆迁协议等所做的安置补偿,符合法律规定,马海玲提出的信访事项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本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十一)信访文书送达回执,证实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均送达马海玲。 (十二)南岗社居委与马海玲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收条、息诉罢访承诺书证实,同意向马海玲支付22万元,用于其母亲坟墓迁移工作,首期款项12万元在马海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之日支付,下剩10万元整在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一周内支付。同日马海玲在两份收条上签字,分别收到生活救济金22万元和8万元整,并表示自愿息诉罢访。 (十三)马海玲母亲坟墓占地现场照片证实,坟墓周边使用红砖圈建围墙。 (十四)合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主要内容:2012年12月26日合族【2012】44号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回民公墓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回民公墓墓地,不得移动公募界石,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置,并予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回民公墓墓区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墓区,殡葬所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节约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使用,应按墓穴顺序依次落葬,不得挑选穴号,也不得预定和转让墓穴,实行深埋,不允许安葬骨灰盒,严禁堆假坟、围砌坟墓。墓穴一律南北朝向,所立墓碑规格大小一致,每座墓穴墓基长2.5米宽,宽1.4米,深2米,横向门距0.5米,纵向间距0.7米,高出地面0.5米。 (十五)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1月30日同意成立合肥市南岗回民公墓改造提升整治挖潜项目领导小组。 (十六)南岗镇人民政府2018年4月情况说明:2013年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与南岗镇协调,同意马海玲将其母亲坟墓迁至瓦埠村境内的南岗回民公墓,位置位于也明确进行规划调整改造提升用地的40亩公墓范围内。2014年秋,马海玲在其母亲坟墓周边修建一米多高的围墙并建造门楼,占地200多平方,持续时间一个多月,影响极坏,经多方通知,马海玲不予理睬。最终对马海玲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十七)关于马海玲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主要证实2014年9月1日、12月26日、2015年2月14日,合肥市南岗镇人民政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对马海玲信访三级终结。 (十八)蜀山区纪委情况说明 主要证实马海玲反映吴某有关问题不属实。 (十九)中央第五巡视组群众来访接谈登记表 主要证实2016年4月14日,王海林在中央第五巡视组接访窗口,反映吴某贪腐问题。 (二十)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工作组出具该单位掌握的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登记表、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工作组出具的来访人员情况 主要证实:2014年、2015年、2016年在北京府右街非访5次、5次、1次; 2017年3月9日全国两会期间在中海南周边非访; 2017年10月8日在北京南站周边非访。 (二十一)安徽省网上信访信息登记表、安徽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查询表、国家信访信息记录 主要证实2010年8月17日至2017年4月5日共计在安徽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住建部等处来访、信访81次; (二十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2017年3月16日工作说明 主要证实为马海玲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9日,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18次。 (二十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 主要证实2014年7月1日、10月1日、10月21日、2015年1月1日、3月7日、9月3日、10月27日、2016年10月26日、2017年3月9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 (二十四)合肥市驻京接访劝返工作组情况说明 自2017年4月4日以来,在北京“一带一路”会议召开前期,马海玲擅自进京长期滞留北京。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到国家信访局,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共计8次,7月22日,高新区信访部门及长宁中心派遣5人接访小组进京,马海玲表示坚决不愿回去。 2007年10月8日工作组接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工作组通知,马海玲被送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工作组立即通知高新区信访局组织安排人员进京开展接劝返工作,次日14时,接劝返人员将马海玲带回,当晚8时许,马海玲脱离,10月14日,劝返人员将马海玲带回合肥。 (二十五)高新区信访局情况说明 主要证实:2017年10月9日,高新区信访局安排6人进京开展接劝返工作,最终将马海玲接回的过程。 (二十六)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关于马海玲困难救助金补发的报告、收条 主要证实2007年1月开始,高新区考虑马海玲实际生活困难,每月给予200元生活困难补助,直至承包土地被征。2013年之前的补助费一直由高新区信访局发放,2014年停发,申请信访局补发2014年2015年两个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4800元。 马海玲于2016年2月2日领取补助费4800元。 (二十八)信访信息劳务费、支付申请书、转款记录 主要证实2014年以来,以信访信息劳务费名义共计支付马海玲30000元。 (二十九)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票据等 证实为接访马海玲,政府支出差旅费等共计64863元,为维稳支出的相关费用共计235627元。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管某、张某、许某、陈某、曹某证言 主要证实马海玲因其母坟迁移问题信访三级终结后,多次到北京等处非访,并举报蜀山区瓦屋村书记吴某贪污受贿。 (二)证人方某证言 主要证实平常我们对马海玲还是比较关心的,给他解决了住房,安排的工作,多次给予她人文关怀,也多次联系蜀山区南岗镇给他解决问题,她亲戚也很支持我们的工作,但是他本人非常顽固,不理解,不支持组织对他的关怀。 2014年之前,马海玲经常进京,在中南海周边国家重大会议场所的地方非法上访,从2017年4月到9月底,长期滞留北京,期间,一直在国家信访局住建部,登记反映问题30余次,现在,马海玲玲表面上是反映吴某由腐败的问题,但实际上他觉得南岗镇和蜀山区纪委的答复没有达到他的满意程度。 (三)证人沙某1证言 主要证实2013年10月有群众举报,说墓区内有人在砌围墙,并且市民委也通知了类似的情况,南港镇就叫我们村去检查,发现马海玲在她母亲坟墓周边砌了一圈围墙,我们现场拍照固定了证据,因为按照回民公墓管理规定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应该厚养薄葬,每座公墓占地大约3.5平,马海玲圈建围墙远超过规定面积,这属于违章建筑,所以我们就准备联系马海玲,但是联系不上,后来还让她姐夫陶某和联系了,让她回村里解决砌围墙的事儿,并告诉他不能建围墙,但是她始终拒绝出面,并说就是要建,2014年2月,瓦屋村就按照回民公墓的管理规定,对她砌的围墙拆除了。 主要证实大约2010年底至2011年期间,高新区因为发展需要,马海玲母亲的坟墓需要拆迁,她花钱从白某2手中买了大约四分地准备安葬母亲墓用,后来就有群众反映,村里人就去现场发现,当着马海玲的面制止马海玲建围墙,而且还在村里告示栏里贴了公示,严禁在回民公墓区及周边建围墙,当时这事儿也就告一段落,2013年左右通过高新区和蜀山区协调,在老的回民公墓区南侧选了一块地,作为马海玲母坟安葬用,当时老的公墓区已经处于饱和状态,在老公墓区南侧又划了一块地准备作为新公墓,马海玲母坟迁至此处后过了小半年时间,她又雇人在周边开始砌围墙,村干部在巡查时候发现了这个情况,当时墙面没有粉刷,现场制止了施工人员,后来村干部多方联系马海玲一直未能联系到她,后来通过她姐夫陶某和带话给她,要求她拆除围墙,却一直没有结果,2013年底至2014年初,瓦屋村将围墙拆除了,后来马海玲就为此一直去北京上访。 主要证实在2010年的时候,因为高新区发展需要,马海玲母亲坟墓需要迁移,当时马海玲私自花钱从我们瓦屋村以白姓农户那买了大概4分地,准备将其母坟墓迁过来,还建了围墙。因为马海玲当时买的那块地是农田,而且面积太大,当时就有群众打市长热线反映,后来反馈到我们村,我们就去了现场,发现马海玲买的那块地面积太大,而且还建了围墙,我们就找到马海玲协调,告诉她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马海玲不听,迁坟一事就僵持了。后来高新区与我们蜀山区南岗镇协调,在我们瓦屋村回民公墓旁协调了一块地给马海玲迁母坟用,马海玲当时表态要给她当时买的那块4分地面积相当的地,我们就当场告知马海玲不能占用那么大面积,同时不能在墓地周围建附属建筑,比如围墙,但是马海玲当时听了不吭声,大概在2013年9、10月份,市民委下来检查回民公墓,发现马海玲在其母坟周围建起了围墙,并将这一情况报到了南岗镇,我们接到通知后,就到现场查看,发现马海玲在其母坟周围围建了近200平米的围墙,我们就现场拍了照片,当时我们联系马海玲,但是联系不上,后来我们就联系了现场施工人员陶某余,告知其停止施工,同时联系马海玲姐夫陶某和,让其转告马海玲不要建围墙,但是后来陶某和和我说其告知马海玲了,马海玲说不可能,就要建围墙,最后在2014年2月份左右,按照合肥市回民公墓管理规定,每座回民公墓占地约3.5平米,所以我们瓦屋村就将马海玲在其母坟周围私建的围墙拆除了,之后,马海玲就开始上访了。 (六)证人白某2证言 主要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马海玲母亲的坟在高新区,要迁坟,所以找到我,3.6万元从我这购买四分农田作为她母亲坟墓的安置地,买过后就开始动工砌围墙,但是没砌多高就中止了,具体原因我不清,反正后来我家那块地就没有安置她母亲的坟墓,后来安置在我们瓦屋村的回民公墓内。 (七)证人沙某2证言 主要证实2010年7月左右,马海玲她母亲的坟墓在永和家园操场被迁移至柏礼奎家旱地上,马海玲花了3万6千多元买的这块旱地。后来,马海玲在这旱地上给其母新修墓,又花了约10万多元,这坟墓南北走向,成长方形。蜀山区南岗镇发现马海玲将其母亲的坟墓修在柏礼奎家旱地上后,让马海玲将其母亲坟墓迁迁移走。2013年5月,经高新区协调,回民公墓墓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将马海玲母亲坟迁移至合肥市回民公墓。2013年10月,马海玲将其母亲的坟墓在合肥市回民公墓区修好,此坟墓东西走向,也成长方形,反正面积超过200多平方米,坟墓周围砌有围墙,光围墙内面积也是4分地,不到5分地,占地200多个平方米。修这个坟墓时,马海玲花费约10万多元(包括人工费与材料费)。2014年2月,回民公墓墓区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会议精神,拆除了马海玲母亲的坟墓的围墙及相关设施,只剩下墓包未拆除,后马海玲不断信访,也反映吴某贪污一事。 主要证实大概在2012年10月1日,马海玲找到我,叫我在她母亲墓地周边砌一圈围墙,当时谈好给我2、3万的人工费,材料费她自己出,所以我就带了几个人去帮她砌围墙了。当时马海玲在现场告诉我从哪砌到哪,我就按照她说的在地上画了线,然后再按照画的线,先挖了地基并把地基建好。但围墙并没有砌上来,当时施工材料没了,马海玲又没有买材料,所以工程就暂停了,到了2013年农历8月16,马海玲又叫我去砌围墙了,我就在原来的地基上把围墙砌上来了,围墙出土大概有1米2高,西侧还建有大门,当时围墙内墙已经粉刷完了,大门门框也砌好了,就差门梁了,而且围墙每隔2米还砌了一个花坛,花坛直径1米,后来村里干部叫我停工,所以后来我就一直没有施工了,马海玲到现在还差我工程钱,后来听说她去北京上访了。我当时是按照她说的在她母坟周围划线的,长有20米,宽大概16、17米,面积大概有300多平方米,马海玲母亲坟墓就在我们瓦屋村回民公墓区内。 主要证实早年因为高新区发展需要,马海玲母亲的坟墓从高新区迁至蜀山区瓦屋村回民公墓,马海玲花了36000从村民白某2家买了大概四分地,准备安葬她母亲的坟,我当时跟马海玲讲那块地不合适,因为那块地以后也要修路还要拆迁,所以我通过高新区和蜀山区协商,在回民公墓区选了一块墓地,最终坟墓迁到了回民公墓内,后来马海玲在她母亲墓地周围砌围墙,大概有200多平方,瓦屋村的村干部就找到我,叫我带话给马海玲让他把围墙拆除,后来我就跟村干部回复,说马海玲不听我的,我带话不起作用。所以最后就把马海玲砌的围墙拆除,后来马海玲就因为这个事儿到处上访,我们亲戚也劝她不要上访,但她太偏执了,不听劝。 高新区为了照顾马海玲,给她安排在永和家园老年活动室上班,但是她又不好好上班,有时候还出去跟人家推牌九赌钱,听说她欠人家几十万,钱赌输了就出去上访,我们家里人劝她又不听,还凶我们,说我要钱干啥,我就一个人,这么多年她给政府添了不少麻烦,但是毕竟还是我们家里人,希望能对她宽大处理。 (十)证人马某证言 主要证实马海玲反映的吴某的问题,经蜀山区纪委、南岗镇纪委多次组织核查不属实。 三、被告人马海玲的供述与辩解 其去北京上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玲在其信访事项已依法三级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马海玲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方式,被告人马海玲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终结,经多次上访被训诫,其应该知道该上访行为并非正当、合法,但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此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海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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