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红头文件模板文件怎么获得?

个人如何获取政府的红头文件和政令通知_百度知道
个人如何获取政府的红头文件和政令通知
因为写论文需要,就是十年前的关于国家某一项大政策,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执行和解读文件,不知道如何获取?在政府网站,教育部网站的政策法规栏,能搜到的很少,而且因为时间比较久,基本上没办法获得,我应该怎么获得呢
就我的经验来说,在政府网站是很难得到的,因为很多文件是不对外公开的,就算可以公开工作人员也懒得去更新,反正并没有明文规定要公开。文件如果要处理都是要销毁的,这有严格规定。所以我能帮你想到的办法是通过你们指导老师,他既然能指导你的这个题目,就说明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你可以通过他去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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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次数限制!未登录用户仅可免费使用5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复议处的看法、文书未获得省政府批准从而无效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反腐败组织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六百四十七)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监察厅派驻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室:  抗议江西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室三个多月不给予书面答复!  以下本系列篇精选篇作为一个公民的建议案和求助信,恳请收到或看到的2013年全国“两会”代表和其他人士均可提交“两会”审议,万分感谢!  日,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针对本系列篇(之五百八十八)、(之五百九十)的如下回复:  黄剑平同志:   你好!   你向省长手机信箱提交的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瞒案不报”的信访件,经省信访局转到我办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办主要领导即时批示,着分管领导对你反映的事项进行约谈。  日,我办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同志从9点至下午2点与你进行了约谈,对你的信访事项和要求进行了全面了解。  1995年,你作为省一建职工在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宿舍旁自行搭建的40㎡房屋,因通用集团改制搬迁,于2003年被青云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为“无三证”违章建筑拆除。此后,你多次上访要求补偿。2009年,青云谱区拆迁办折补了该房材料费9900元。至此,你上访事项和诉求已作出了处理。 你要求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2012年的信访回复申请复议,青云谱区政府、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和我办均已依法作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回复。现你再次要求通过复议货币补偿或置换你自行搭建的40㎡违章建筑,法律不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日
  经反复阅读、分析以上回复,我的意见如下: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就是所谓的“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该枚公章由复议处刘国琛(女)掌管。日,我索要送达回执,我当时亲耳听到复议处龚河兴对刘国琛说:“加盖复议办公室的公章”,果然,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执》上加盖的公章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还是瞒案不报,没有将该办的看法、意见报呈省政府(主管省长)参考并决定。请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了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请注意:是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请注意: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是两个实体!在本起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为“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请同志们睁大眼睛看清楚:以上第(一)款“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二字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要理解错了。以上第(三)款和第(五)款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办”只有“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和“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的职权。职权法定,通俗地说就是:“法制办”只是一个初查部门兼参谋部门,没有拍板权!  4、综上,“法制办复议处”的看法乃至“法制办”的看法,在未经行政复议机关(省政府)审查、批复并决定之前,没有法律效力,相反,“法制办复议处”和“法制办”以其本部门的看法及文书糊弄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愚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是一种僭越(滥用职权)行为,是一种瞒案不报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均属于违纪行为。  5、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看法和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其在以上回复中写:“1995年,你作为省一建职工在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宿舍旁自行搭建的40㎡房屋,因通用集团改制搬迁,于2003年被青云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为“无三证”违章建筑拆除。此后,你多次上访要求补偿。”  我家40㎡房屋是因为玉带沟在拓建成玉带河的拆迁工程项目中被拆(即
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中写:“我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始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于此同时该工程取得了合法房屋拆迁许可证洪拆许字号),所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非为因南通公司改制搬迁,我家房屋在生活区内,不在厂区内!  玉带沟拓建拆迁、南通公司厂房区土地被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而发生的厂房区拆迁(改制搬迁),两者之间不要混为一谈,中间至少相差半年!故我家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与后者无关,责任主体在于青云谱区政府和区房管局。  “于2003年被青云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为“无三证”违章建筑拆除。”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赞同以上观点,但我对这种看法坚决不苟同!  据敝人考证,中国城镇在其发展、衍变的历史过程中,有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房屋没有现政权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城中村”、民房、古建筑等几乎百分之百属于自搭、自建房屋。  假如按照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其本人既提供不了房屋产权证,又提供不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证,属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可以无偿拆除,而而且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可以冒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无偿拆除人民赖以安身立命的房屋,导致人民大量流离失所,沦为难民,引发不计其数的上访,则国家有陷入动乱之虞。  由于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直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文定义和司法解释,何为违章建筑只有天知道。即法无细文,不具备可操作性,成为一纸空文。  某些人将“三无”房屋误读为“违章建筑”。某些人利用无偿拆除“违章建筑”发家致富。  有人将房地产开发商解读为现代版的“恶霸”,此类“恶霸”看中某块风水宝地,宝地上的房屋和居民就将难逃厄运。“恶霸”雇佣拆迁公司充当打手,“打家劫舍”,所向披靡,因为侵犯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几乎是零成本,零风险,因为之所以称其为弱势人群,是因为其无力抗争,任人宰割,不具备防御能力,更不具备攻击性。  开宗明义,直抒胸臆:我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无偿拆除我家房屋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串通,不光诈骗巨额财政资金,而且通过合并、置换户名、转化为公司财产、46位南通公司领导和干部群起瓜分、贪污、房改等方式抢夺八十二户职工和城市私有房主的拆迁安置房,天理何在?   故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有辱政府行政机关的光辉形象,如此抢劫,并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了我家财产损失,故我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特别说明: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的回复,在此特追加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为本次行政复议案的被申请人。)  根据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日《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该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进行房屋拆迁,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其授权委托行为是一种企业商业性质的授权委托行为,故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不具备任何行政职权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以行政执法的名义拆除我家房屋,是一种欺诈行为,侵权行为,滥用区房管局行政职权的行为,区房管局作为本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对其内设机构违法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行为给予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文定义和司法解释,下位法不得乱加揣测,揣测无效。  “城中村”、祖传房屋、自搭房、自建房等“三无”房屋,平时要想办理产权登记比登天还难,只能维持现状,只有碰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获得大赦机会,通常都会补缴建设规费后予以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小民可怜兮兮,夹缝中求生存,在南通的厂生活区边缘犄角处于1995年建房三间约40平方米(有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加盖公章的《关于玉带河西支罗建平违章建筑拆除情况的说明》的原件为证),自建房起两年内,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拆除或书面请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直接无偿拆除。除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区政府、区房管局)无权认定我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或违法建筑!两年之后, 小民可就算熬过了大限,即过了追诉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无偿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而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无偿拆除我家房屋时,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不告知的目的在于便于其与南通公司串通实施“移花接木”。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号(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以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以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城市私有房屋作出了明文定义,在一大堆房屋拆迁法规中,最具有操作性,法律效力最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有与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文件均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综上,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作为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在以上回复中写:“2009年,青云谱区拆迁办折补了该房材料费9900元。至此,你上访事项和诉求已作出了处理。 你要求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2012年的信访回复申请复议,青云谱区政府、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和我办均已依法作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回复。现你再次要求通过复议货币补偿或置换你自行搭建的40㎡违章建筑,法律不予支持。 ”  2003年8月拆迁,经我多方诉求,2006年10月左右青云谱区拆迁办熊晓凌主任才通知我领取了玖仟玖佰元材料款。请注意:是2006年10月左右,不是2009年!  只给我玖仟玖佰元材料款,我只能先收着,能怎么办?他们也没有说此为一次性了断。我是请假过去的,惦记着赶回去上班。我请求先收款后写收条,熊晓凌主任以人格担保,我便按熊晓凌主任指派的拆迁办的一位同志的口述写了收条,然后当场支付了我玖仟玖佰元现金。收条没给我复印件,内容我记得如下:今收到我家房屋拆迁材料补偿款玖仟玖佰元。姓名。年月日。没有其他内容。可以请区拆迁办出示这张收条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果以此为由拒绝补偿安置,我情愿归还玖仟玖佰元材料补偿款。  有人认为:虽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但土地使用权归南通公司,拆迁补偿款自然应该归属南通公司,我作为外单位人员,其房屋视同南通公司财产,南通公司以其名义申报、补缴建设规费并据为己有,似乎顺理成章。   我认为:建筑物(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南通公司。如此才天公地道!  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其内容实质是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号(日国务院发布)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支持对我家被拆迁房屋应得到合理安置补偿。  说一千,道一万,人家46户非拆迁户能得到豪华拆迁安置房,我作为正宗的拆迁户,居然得不到迁安置房,天理何在?82户职工拆迁户中,有78户的拆迁房参加了房改并领到了房产证,但至今9年多安置房未领到房产证,其安置房实质是廉租房,天理又何在?  在依法举报、依法博弈、依法抗争过程中,历经9年多,其中遭受的诋毁、陷害一言难尽(本系列篇中有过许多声泪俱下地控诉),为国家和人民至少能挽回四千一百万元以上的损失,按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比例,也应该奖励一套安置房给我吧?!  出身贫寒可怜人,  长歌当哭夜无眠。  白云苍狗事无常,  当今可有包青天?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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