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放高利贷贷四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全民高利贷是这样崩盘的(组图)
  近段时间,江苏泗洪县各大银行在广告栏中宣传打击非法融资。  一村民把6.7万元拆迁款,都投进了高利贷,血本无归。  血本无归的石集乡拆迁户,只能望房兴叹了。  位于石集街头的泗洪农村合作银行,受高利贷影响,存款大量减少。  前两年股市大热时,有句话是这样说的:“连门口崩爆米花的都在谈论股票的时候,就该退步抽身了。”  现在,如果一个地区全民热衷高利贷,那么市场离崩盘、血本无归肯定不远了。可是“身边人都这么玩的时候,自己也就会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心一横,就上了”江苏泗洪县村民张然(化名)是这样总结当地“全民放高利贷”状况的。  据《新京报》报道,在高息诱惑下,前段时间泗洪县出现了“全民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被称为“宝马乡”。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甚至出现讨债血案。  其实从满天飞的投资担保公司广告就可以看出,放高利贷这种业务已经发展得全国比比皆是。最近,山西有位企业家出版了一本书叫《高利贷》,在封面上他这样写道:“绑架亿万债奴,吃垮无数企业”。这本书记录了他背负多年高利贷,一直都没有办法还清的真实经历。  高利贷究竟高到什么程度?明明知道很难还清,为什么还要去借?正常的民间借贷怎么会演变成高利贷?与之相对的,许多人借钱也要做债主,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买卖,又面临着怎样的风险与危机?  全民放贷与全民追债  地处苏北地区的泗洪县,是江苏最穷的县之一,可民间融资规模却高达近二十亿。这里有不断涌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闻风而动的房地产业,有一夜暴富和背井离乡,当然,还有必不可少的高利贷。  用当地人的话说:“人们都疯了。”以前,泗洪民间融资市场利息最高七八分。大约今年春节后,当地开始出现月息1毛(10%)的利息。张然是当地一家具厂老板,他放贷200多万,月息一毛五。他上线的上线,利息达3毛。“这比做什么都赚钱。”诱惑之下,泗洪开始家家放贷,快速“赚”钱。“谁不放爪子(高利贷)谁就是愣子。”像新汴村和石集村,每村都有95%以上的村民“放爪子”,没放的人家是确实没钱。甚至有很多公职人员参与高利贷,监管形同虚设。  泗洪的高利贷网络,是金字塔结构的。目前的调查显示,房地产商人石国豹位于金字塔顶端,他的亲信紧随其后,属于二线,有十多名,有的身背欠款上亿元,少的也有1000多万。之下是三线人员,借贷数额3000万元左右。四五线人员有数百至上千人,他们靠近金字塔底层,借贷额在上百万到四五百万间。他们之下,则是他们的亲朋好友,有的是同村80%到90%的村民。这种结构很像传销,钱一级一级向上汇聚,最后被交给石国豹,利息也被层层盘剥。比如张然,他的上线利息2毛多,他是1毛5,他再给亲友则是5分至8分。这个借贷网络中,几乎全是亲友间的串联。石国豹搞房地产开发,最开始便是从民间融资起家的。  张然说,高利贷疯狂的时间集中在3月到5月,利息飞速攀升,参与放贷的二线和三线人员几乎都买了豪车。一时间,泗洪县城豪车成为一景,宝马、奔驰是最常见的。像玛莎拉蒂这样的跑车,石集乡就有三四辆。豪车之外的“行头”,还有金项链、金表等,据说是为借贷增加信誉度。人们以能把钱直接贷给二线、三线的人为荣,因为那样利息较高。  好景不长。拍下两块地又因“无力开发”解除了合同,加上5月份泗洪县政府在各个乡镇宣传打击“非法融资”,一些放贷的人开始向石国豹索要本金。出现“挤兑”后,上线四处躲避,“爪王失踪”。  泗洪民间流传着石国豹等人携数十亿资金潜逃的消息,一时间人心惶惶,传言使石国豹等人丧失信誉,他们带动的高利贷网络一下子崩盘。全民高利贷变成了全民追债,据石集乡新汴村村民说,近段时间,常有村民在路口堵他们的上线。有村民找到上线后,将人半埋进土里灌辣椒水,逼对方把钱吐出来。调查显示,民间追讨高利贷的恶性事件已有发生。6月24日晚,4名放高利贷的石集乡村民,找上线要钱后,所乘轿车被追撞,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重伤。  如今的泗洪县大街上,豪车已没有多少。“身边人都这么玩的时候,自己也就会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心一横,就上了。”张然说,身边放贷的人知道自己走在法律边缘,很多人不敢报警,只能四处找上线要债。张然拿了两次利息,本金不知何时才能要回来。他最怕的是,那些“爪王”们会把他的钱都挥霍掉。  不受保护血本无归  追债?谈何容易。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大部分血本无归的人,能否追回要看具体案例,追不回来只有个人承担损失。  根据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很多时候大量的资金周转连借条都不打,无凭无据。7月20日,据泗洪高利贷金字塔二线王继闯的一名下线回忆,今年3月的一天,他跟父亲从多家银行取了90多万元,装在蛇皮袋交给了王继闯。王当时开一辆奥迪A8,把钱放到后座上就走了,没打欠条。这名年轻人是王继闯的远房亲戚,他家共贷给王300多万。他说,因亲友关系,欠条都是回避的。此外,月息超1毛就不打欠条,若要欠条,对方就不会再收钱。据了解,这成为泗洪高利贷的行规。  这种全民参与的高利贷,其起因往往是个人或个别企业的资金需求,高额利息催生了职业放贷人,在职业放贷人传销式的鼓动下,不断形成下线,最后导致全民放贷,全民崩盘。追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当地区域经济开始发展的起步阶段,民间个人的小额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继而催生了民间融资,在畸形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现实下,这种民间融资又迅速转变成了单纯的高息放贷。  高利贷对于我们来说其实非常熟悉,如果将之视为民间非正常的融资手段的话,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福州等地就出现过类似的民间放贷风潮,直到现在。广东、福建等地甚至早已发展出了成熟的地下钱庄,具备相当的规模。在地区经济发展中,民间融资,或者说高利贷,一直是一道必须经过的坎儿。然而泗洪的复杂之处在于,这种民间融资由投资途径变成了投资本身。本来借高利贷是为了投资,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缺乏资金的解决手段,但在泗洪这里,它变异成了一本万利的投资方式。  民间出现的高利贷,是由于在地区的起步发展阶段,中小企业或个人有迫切的投资需要,但银行、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信贷政策支持,于是催生了民间的融资渠道。但在机遇稀缺的欠发达地区,这种融资渠道往往被当成了揽财的快捷方式。全民高利贷也就成了如今欠发达地区必须走过的一道坎,有土壤,有需求,有变异的条件,要想从根本上避免这道坎的出现,就得从链条的开端入手,降低银行的贷款门槛,合法化规范化民间的融资渠道,否则,恐怕还会有更多的“宝马乡”出现。就像茅于轼说的,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这么高的推手是国家对金融的垄断。  利滚利的饮鸩止渴  客观地说,正常的民间借贷不仅突破了地域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有效弥补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支持的不足。以民间资本最活跃的温州为例,初创型企业主要靠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据了解,民间借贷形式主要包括无组织民间借贷和有组织民间借贷。前者主要有私人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和内部集资等;后者主要为实业公司模式。而在担保公司等实业公司名义下开展的违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活动,交易规模较大,隐蔽性也较强。北京某担保公司客服人员对媒体透露,贷款100万元的话,一个月的利息10万元;如果钱要得急,月利息就是15%,等于15万元。年化利率高达60%-70%甚至100%的“高利贷”也不缺客户。  在高利贷的链条里,金字塔底层的人也许是一分的利息将钱给到第二层,第二层的人又以2分的利息给到第三层,这样到了最顶层也就是真正放贷的人,这个人也许放出的利息就是6分、8分甚至更高,这个链条越长,到最后的利息就越高。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6.3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44.4%,这意味着所谓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已经逼近半壁江山。在客观上动摇了人民银行作为央行行使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的抑制通胀手段的效果。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高利贷,不仅只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等地盛行,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的城镇人口不足10万,民间高利贷资本也很活跃。  任直平是中阳县一家耐火材料厂的董事长,也是《高利贷》一书的作者。他是个典型的高利贷债奴,至今还没有彻底摆脱高利贷的魔圈。2002年,他投资100万元开办了一个小的耐火砖厂,三年多的时间发展到了固定资产上了4000万元的大厂,2005年下半年任直平想再建第三个厂,生产高档耐火砖以抢占更大的市场。由于工厂赚的钱基本上都用在扩建上,手头的流动资金并不多,建新厂有10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结果他只能去借高利贷,“利息四分的居多,它结息的周期太短,后边进来的钱,都付了前面的利息,就用不到建设上,并且那一个新厂投不了产,把这个旧厂也拉垮了。”就这样债务一天比一天大,效益一天比一天差。2008年金融危机来了,他的企业垮了,工厂停产,工人要工钱,高利贷对他更是围追堵截。三年的时间,任直平的高利贷从最初的1000多万利滚利到最后工厂停产,还欠下3000多万元的债务。  越陷越深,正是高利贷的可怕之处,不仅是利息高,还有每月结息的潜规则,任直平算了一笔这样的账:“比如1000万,月息4分的借款,大家都以为每个月40万利息,三年还的是1440万的利息,加上本金是2440万。其实不是这样的。比如第一个月,我还的40万利息,这40万本身又是还要还40×4%,因为这40万我没有用,就给人家付上利息。第二个月的时候,我又向别人借了40万,给人家付利息,这40万也有4%付利息,这样一直到36个月,这样利滚利算下来,我真正付出的,整体的利息是5540万,还欠人家1000万本金,也就是说1000万的借款,到三年的时间,变成了6540万的借款。整整比2440万多出了4100万,这4100万就是被利滚利吃掉的。”"高利贷"轻易别碰,顶多临时周转垫资。”尽管由于基准利率提高,令企业融资成本从2009年的76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95万元,不得不暂时搁置扩展规划,浙江金鳄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岸兵仍对高利贷敬而远之。“拿纺织业来说,内销利润10%,做外单只有5%-8%,如果靠高利贷维系企业日常生产,挣来的钱还利息都不够,死路一条!”“高利贷”对企业来说犹如饮鸩止渴,对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也形成潜在威胁。据报道,继今年6月厦门市连续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后,石狮最近连续发生两起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案,其中一起牵涉上亿元资金,除了向社会民众融资外,还有担保公司和银行牵涉其中。  富豪之死敲响警钟  公职人员和富商在高利贷上栽跟头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2009年末,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前不久,媒体爆出“渤海银行太原分行员工挪用千万存款放贷”的消息,根据媒体报道,数千万的存款极有可能被挪作高息放贷。“抓住一手好牌,打好,不算赢家;抓住一副坏牌,把它打好,才算赢家。”这是内蒙古包头企业家金利斌生前说过的话。今年5月,这位有着如此不服输精神的亿万富翁,面对上亿巨额债务竟然选择自焚,让人扼腕。  金利斌的身后,除了号称资产逾25个亿的惠龙集团和2000多名员工外,还有约合14个亿的债务,其中,民间高额利息融资高达12.37亿元。且不论这起轰动全国的事件背后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内幕和隐情,抛开那些或多或少难脱干系的监管体制、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不谈,“包头商界神话”金利斌的悲剧都值得同在商海打拼的企业家们思考:究竟是谁为这个亿万富翁打开了地狱之门?企业家应该如何管理自己的企业?如何稳打人生这副牌?  做好一个企业不容易。据报道,出身贫苦的金利斌敢想敢干,也经历过大起大落。近20年的摸爬滚打,他终于建立起了自己的商业王国,拥有十几家分公司,集万千荣耀于一身。然而,由于过度扩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惠龙集团大肆开展民间借贷。据相关媒体报道,若不计复利,按年利计算,金利斌支付的利息高达240%至360%,较存在银行的利息高出上百倍。几年来,惠龙集团平均每年高息融资都在两三个亿,每天需支付的利息就得500万元,坊间则传每月偿还利息须两个亿。  企业家过度负债,甚至不惜借高利贷,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但如此举债,令人触目惊心。每天需支付的利息就高达500万元,企业何以为继?与泗洪县的“放贷金字塔”相似,惠龙集团的债权人不但自己放贷,而且还“发展下线”,将自己的亲戚朋友纷纷拉拢进来,由此编织出了一张从公务员、餐馆老板、教师到小商小贩几乎囊括包头各个阶层的上千名债权人巨网,最终一发不可收拾。那些深陷其中的商业银行、农信社、典当行、担保公司以及上千名普通民众恐怕都难以从金利斌留下的烂泥潭中安全抽身。由于有官员巨额资金参与融资,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已经同步介入金利斌自焚案及融资案调查。  可以肯定的是,国内不止一个金利斌,也不止一个惠龙集团。那些看似强大、风光无限的企业帝国,又有多少正在过度负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巴菲特说过:“与其过度举债,毋宁放弃一些机遇。”有著名经济学家曾经警告说,内地企业的通病是浮躁,手上现金流占总资产比例达到1%的企业寥寥无几。而相比之下,香港“四大天王”新世界、恒基、长江实业、新鸿基等的资产负债率却只有20%,高现金流占总资产比例的5%到15%。如果你们问这些老板,他们这么多年来做大做强的秘诀是什么?“他们会告诉你,是保守的心态。”  金利斌的悲剧告诉我们,企业举债一定要量力而行,企业的扩张一定要有前瞻性。一个好的企业家无疑应该是一个清醒的掌舵者,只有克服浮躁的投机心理,在合理负债的基础上采取稳扎稳打的经营管理思路,才能保持企业基业长青。 本报记者 王秀萍  相关评论详见今日本报A叠02版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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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民间融资应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属于非法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公布,该通知提出:“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然而,对于民间融资究竟如何“健康发展”,并没有清晰的细则。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非法集资”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并说明了不属于非法集资范围的一些集资活动,《人民法院报》对此的评论是:(该意见)无疑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在“缝隙市场”茁壮成长的“阳光雨露”。最近对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的讨论甚多,源于浙江“吴英案”,但所有的法律条文和地方法规似乎都无利于吴英本人,唯有学术界和舆论普遍对她有同情。转型时期,我们更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深入剖析,如此,方能对个案认识更加理性。毋庸置疑,对于依然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而言,有“阳光”才能健康发展。那么,这样的“阳光”从何而来?本期“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将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我们今天请到的嘉宾是:山西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李劲民,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曙光,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高级经济师朱敏,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应宜逊。民间借贷“允许试,可以缓,适度放”中国经济时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两项罪名被批捕,后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引发各界争议,有人认为,吴英案与2008年的杜益敏案有本质区别,杜益敏有非常明显的诈骗行为,而吴英却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企业,很多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也有人认为吴英本应无罪。在类似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集资性质如何界定,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那么各位怎么看待“吴英案”?应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李劲民:现在分析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如按照现在的事实和现行的法律根据和准绳,作出目前的判罚不能说是不正常和不正当的;但是从社会普遍的反应和未来民间投资发展趋势来看,这个判例的负面作用可能比较大、比较久。我们现在需要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处理许多争议事件的思路和办法,允许试,可以缓,适度放,出现问题及时纠错。王曙光:关于非法集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有非常有名的孙大午案,我还参加了声援他的讨论。当时,由于资金问题,孙大午向他企业的职工和周边的村民吸收资金,承诺一些回报,后来引起地方监管部门的重视,逮捕了,之后在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实际上,孙大午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企业家,为当地村民做了不少好事。关键是怎样来界定非法集资。在我们的法律中,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叫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来,在学术界形成一个共识,就是既然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才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像孙大午那样向企业职工、周边村民集资,是不是违法行为?这就有收缩的空间了。朱敏:“吴英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姑且不论法律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至少从法律角度看,“吴英案”应该是符合现行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判定标准从而构成犯罪的,该如何判,法律自有明文规定,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的界限,我个人认为,在目前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社会集资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下,只要不触犯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应受国家有关法律如《合同法》的保护。我国民间融资之所以有“黑色”、“灰色”嫌疑,主要是有关法律缺位造成的。老百姓之间相互借钱,收取利息,作为私有产权的处置,没有涉及法律问题,之所以被看作“不合法”,正是因为法律缺位。迄今为止,我国民间金融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间融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我国有两个司法解释涉及民间借贷,第一个是企业的借贷,企业从民间的借款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有一个是关于借款利率,如果借款的利率超过同期普通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就不受法律保护。后者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其实许多发展中国家利率都是市场化的,不存在“高利贷”一说。“高利贷”也属于一种金融服务,应由市场进行认定和选择。民间金融与制度内融资应平等竞争中国经济时报:不可否认,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确存在难以解决的资金问题,银行贷款不到位,企业生存就很麻烦,通过民间融资,也的确是很多中小企业的生存途径。民间融资活跃在“地下”,国家层面的阳光法案千呼万唤不出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其体制性根源何在?应宜逊:体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市场远远没有真正开放。目前,我国存在千方百计阻止改革推进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集团的力量还相当强势。李劲民: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国有金融业的进入壁垒客观存在;二是民间金融的试错成本由谁来承担?我以小额贷款为例来分析。我国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是由各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企业法人而不是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来管理的,公司也未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因而并没有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显然不是实体经济性质的工商业务,而是虚拟性质的货币信贷业务。主要根源在于我国金融部门实行国有银行垄断经营体制。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本质上说是金融机构,但它是由私人资本构成的。因此,它们要进入国有垄断的金融领域必然要遭遇各种各样的壁垒。这些壁垒综合地反映出来就是有关部门的认识与政策相左,对小额贷款公司地位要么不承认,要么要求纳入国有体制,要么将监管责任外推下卸。王曙光:我说说试错成本的问题,比如高利贷、洗钱之类的非法融资行为,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讲,是很难观察到合法与非法的,即使是有些双方自愿的借贷行为,一旦出现无法还款的问题,像地下钱庄之类的组织就没办法处理风险,只好借助暴力来解决,这就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威胁,所以,这是一个监管非常困难的问题。没有一个阳光化的法律,就会导致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得不到承认,恐怕和我们的文化有关系。长期以来,在我们的金融体系中,都没有给民间融资以正当性,我们长期的计划经济排斥所有体制外的金融运行形式。改革开放初期,贩运东西都是非法的,实际上这些人做的事情很好,就是物流,就是销售。但是在我们的文化里面,这就是扰乱经济秩序。在金融领域也一样,认为体制内机构的资金是安全的,在体制外的资金是不安全的,甚至我们的监管层也在道德上给它一个评判,说它是坏的。在制度根源上,民间融资和制度内融资形成一种对峙,这种对峙实际上是竞争的结果,其实谁更高尚,还真说不准。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宜疏不宜堵”中国经济时报:中央提出“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对其进行“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应该是什么样的地位?王曙光:应该讲,我们以往的国家金融体系着重于制度金融,对非制度金融我们一概是歧视的,认为它不应该是这个体系的一部分,今天看来,这个理念应该修正了。就是说,国家金融体系既要包含制度金融,也要包含非制度性的金融,比如民间借贷、亲友借贷、互助会、合作会等,这些都有合理存在的必要性,至少它能满足一些小额的金融需求。应宜逊:主要是承认其合法性,允许其依法组建金融机构,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民间融资是我们国家金融体系必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地位,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因为如此,民间融资一直“扑而不灭”。目前,我们应当承认这一现实。朱敏:经济发达水平与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存在正相关性,说明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是一种共存和互补的关系,民间融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重要的一点,是应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尽快使其由“地下”走到“地上”来。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圈钱活动。李劲民: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就是刚才王曙光教授讲的,民间借贷是否会成为国有金融部门的对手?以山西平遥县为例,据去年我们的调研统计,平遥县有工、农、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信社、邮政储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计40余家,连续多年的存贷比均不足50%。从平遥农村金融的现状看,农村金融体系和运作机制仍然存在严重缺陷,供给短缺是最主要矛盾,为此应该大力培育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分类分层,就是大企业、大项目交给大银行,中小企业交给中小银行,微小企业、私营户等交给村镇银行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这样有助于各类地区、产业、人群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大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不是零和,而是多赢和互补的,由于农村金融需求是多样化的,所以应该有多样化的供给。民间信贷业的发展方向是,动员民间资金介入,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解决一些小额信贷。从全局看,由于信贷量少、额度小,只能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但在局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它的作用是非常现实重要、甚至是无法替代的。中国经济时报:民间融资要正常发展,法制建设和信用构建不可或缺。各位对民间融资法律规范和民间信用保障有什么建议或看法?朱敏: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宜疏不宜堵”,首先应在法律上为民间融资“正名”,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和相关法律问题。其次,在具体管理模式上应建立完善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制度。最后,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使其从“地下”走到“地上”。应宜逊:要做到允许民间融资、民间信用存在,不要动不动就给它戴上“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等帽子。要给予其进一步发展的“出路”,也就是要允许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如现在为基准利率的4倍还是必要的。过高的信贷利率确实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私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做法仍然应当视为违法。王曙光:我也理解,立法当局对民间融资的立法应该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中国民间融资确实到了应该立法的时候了,《贷款人条例》出台势在必行,如果中央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不成熟的话,我建议先让地方出台地方法规。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谈信用问题是不现实的,机构和行为本身不合法,有什么信用可谈?李劲民:我还是说说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小贷公司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融资”,信用和声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约束机制,但假如违约的利益大于维护声誉成本时,理论上讲,外部人的契约资金会失去保险。因此,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增多,对其风险的监管是必要的,甚至需要创新针对这类公司信贷的某种避险机制。我特别建议央行指导地方和企业处理好小额信贷公司与国外机构的合作问题。现在国外不少机构参与小额信贷公司经营的积极性较大,如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AFC公司就与平遥日升隆进行小额信贷业务长期合作。但是究竟应该如何与国外有关公司深度合作,同时又不带来大的负作用,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研究指导。(圆桌论坛 主持人:岳振)(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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