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监狱风云 少年犯的付杰,犯的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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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祥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龙祥,男,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文盲,无业。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日假释释放;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琳,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明克,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才能,男,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县人,文盲,无业。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归东,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立,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卯昌敏,女,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青,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双玲,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明文,男,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文盲,无业。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日因盗窃、盗窃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于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洪艳,女,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三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龙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才能、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才能及其辩护人归东、邓立,被告人徐龙祥及其辩护人林琳、指定辩护人王明克,被告人黄明文,被告人卯昌敏及其辩护人王剑青、余双玲,被告人张洪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的一天,在贵州省六盘水的被告人徐龙祥与在云南省寻甸的被告人马才能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麻古,约定以每颗20块钱的价格交易5000颗麻古。第二天,徐龙祥赶到寻甸,在马才能驾驶的车辆上与马才能交易,徐龙祥交给马才能现金人民币80000余元,买得毒品5000颗麻古,双方商量余额下次再给付。
2012年8月的一天,在贵州省六盘水的被告人徐龙祥与在云南省寻甸的被告人马才能联系购买毒品麻古,马才能回复只能交易海洛因,双方约定交易1000克左右的海洛因,由徐龙祥先行汇部分货款。徐龙祥按照约定在农业银行向马才能用李某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户汇款120000元钱,当晚徐龙祥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出发赶到云南省寻甸,与马才能在其家中交易毒品。交易中,徐龙祥先还给马才能上次交易欠货款18000元;以294000元钱的价格交易三块毒品海洛因,因徐龙祥只有216000元钱,尚欠78000元钱,马才能同意毒品售出后再以汇款的形式交付。徐龙祥当天从云南省寻甸坐客车赶到宣威,在宣威老北站附近的旅社住宿一晚,第二天早上从宣威坐车到可渡,然后换车到贵州威宁,在威宁新客车站下车准备坐车回六盘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海洛因毒品嫌疑物共计1012克、麻古嫌疑物11.7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徐龙祥配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寻甸将马才能抓获。
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黄明文。黄明文除了自己吸食部分毒品之外,将毒品出售给李海、何强等人。
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卯昌敏。卯昌敏又将部分毒品出售给陈红尾、庄贵福、闻勇等人。
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张洪艳。张洪艳又将部分毒品出售给陈匀峰等人。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马才能、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构成贩卖毒品罪、徐龙祥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龙祥辩称,我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龙祥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徐龙祥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也体现了被告人徐龙祥积极悔罪态度;被告人徐龙祥有坦白表现,属于从轻情节;被告人徐龙祥是以贩养吸,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徐龙祥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徐龙祥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才能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给徐龙祥,感谢六盘水公安机关把毒品缉获,未让毒品流入社会,不管判我什么刑都是公正的。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才能贩卖给被告人徐龙祥麻古5000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计入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虽然达到1012克,但其不是毒品贩卖的首要分子,也不是武装贩毒等加重情节,被告人马才能只向被告人徐龙祥一人贩卖毒品,未向多人大范围贩卖毒品,不是职业犯,惯犯,危害后果轻,被告人马才能向被告人徐龙祥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被告人马才能实际不知道被告人徐龙祥购买毒品后是吸食还是贩卖,被告人马才能主观是单纯为了获利,对毒品贩卖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马才能是初犯,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酌定从轻处罚;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马才能受他人教唆、指使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其是中间人,是次要作用;请法庭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情节给予被告人马才能量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卯昌敏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卯昌敏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卯昌敏无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明文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我愿认罪服法,买来的毒品并不完全用于贩卖,有一部分是我留来自己吸食的,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艳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我愿认罪服法,我买的毒品并不完全用于贩卖,有一部分是我留来自己吸食的,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的一天,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被告人徐龙祥与在云南省寻甸县的被告人马才能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麻古,约定以每颗20块钱的价格交易5000颗麻古。第二天,徐龙祥赶到寻甸县,在马才能驾驶的车辆上与马才能交易,徐龙祥交给马才能现金人民币80000余元,买得毒品麻古5000颗,双方商量余款下次再给付。
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徐龙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再次与在云南省寻甸县的被告人马才能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麻古,马才能回复只能交易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交易1000克左右毒品海洛因,由徐龙祥先行汇部分货款。徐龙祥按照约定在农业银行向马才能用李某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20000元钱,当晚徐龙祥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出发赶到云南省寻甸县,与马才能在其家中交易毒品。交易中,徐龙祥先还给马才能上次交易所欠货款人民币18000元,以人民币294000元钱的价格交易三块毒品海洛因,因徐龙祥只有人民币216000元钱,尚欠人民币78000元钱,马才能同意毒品售出后再以汇款的形式交付。徐龙祥当天从云南省寻甸县坐客车赶到云南省宣威市,在宣威市老北站附近的旅社住宿一晚,第二天早上从宣威市坐车到可渡,然后换乘中巴车到贵州省威宁县,在威宁县新客车站下车准备坐车回六盘水市钟山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包3块,含包装物重1040克,毒品麻古嫌疑物1包,含包装物重12克;从徐龙祥身上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BBK牌V312型直板手机1部、电话本2本。日23时许,徐龙祥配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寻甸县广场北路将马才能抓获,从马才能处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NOKIA牌1616型直板手机1部、黑色中兴牌ZTE-TU280B型手机1部、黑色COOCPAOC牌手机1部,涉案车辆东风雪铁龙牌黑色轿车1辆。日在李某某处依法扣押白色步步高牌1267型滑盖手机1部、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日03时许从何某某处提取黑色NOKIA-6030直板手机1部。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12克、麻古净重11.7克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7.27%、49.11%、51.37%,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7%。
另查明,日被告人徐龙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86)保地法刑一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减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龙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3)昆刑减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龙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昆中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龙祥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罪犯徐龙祥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被裁定假释释放。日被告人徐龙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00)钟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中刑执字第11860号刑事裁定,即撤销对被告人徐龙祥的假释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加上余刑四年十一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罪犯徐龙祥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经日、日共减刑42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执行期满释放。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101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1.7克现存放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东风雪铁龙牌黑色轿车1辆已于日发还所有人马某文。日将从李某某处依法扣押的白色步步高牌1267型滑盖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发还李某某。从徐龙祥身上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BBK牌V312型直板手机1部、电话本2本,从马才能处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NOKIA牌1616型直板手机1部、黑色中兴牌ZTE-TU280B型手机1部、黑色COOCPAOC牌手机1部,从何某某处提取的黑色NOKIA-6030直板手机1部均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贩卖毒品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贩卖、运输毒品及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毒品案件现场资料证实,抓获徐龙祥的现场威宁县新客运站及其所乘坐的客车;现场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及徐龙祥指认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徐龙祥指认被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开封及称量。徐龙祥、马才能指认被查获的使用的手机。徐龙祥指认被查获的电话本、记录有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小红艳手机号。徐龙祥贩毒案现场方位示意图。
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从徐龙祥右侧裤包搜查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古嫌疑物1包,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查出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3块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在李某某居住的家中卧室床上枕头边上搜查出1张中国农业银行存取卡、步步高1267型白色滑盖手机1部;在马才能妻子何某某随身携带的深棕色挎包内提取黑色NOKIA-6030直板手机1部。
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徐龙祥处依法扣押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1包3块、透明包装袋包装的毒品麻古嫌疑物1包、黑色BBK牌V312型直板手机1部、电话本2本;在李某某处依法扣押白色步步高牌1267型滑盖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已发还李某某;在马才能处依法扣押黑色NOKIA牌1616型直板手机1部、黑色中兴牌ZTE-TU280B型手机1部、黑色COOCPAOC牌手机1部、东风雪铁龙牌黑色汽车1辆;日已将东风雪铁龙牌黑色汽车1辆已发还所有人马某文。
5、六盘水市公安局市禁毒工作支队0002244毒品收据证实,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钟山分局禁毒大队交来徐龙祥贩毒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净重1023.70克。
6、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毒品海洛因嫌疑物进行称量含包装重1040克、对毒品麻古嫌疑物进行称量含包装重12克。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指认从其右侧裤包收缴的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古嫌疑物、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收缴的一包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贵州省威宁县新客运站为公安机关的抓获其的地点;证人李某某指认出徐龙祥就是多号的一天,马才能带到我居住的寻甸县某某局家属楼家中来谈生意的贵州籍男子。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辨认出&老马&,即马才能;被告人马才能辨认出购买毒品的&贵州人&,即徐龙祥;证人李某某辨认出与马才能谈生意的贵州籍男子徐龙祥。
9、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移交马才能手机3部、徐龙祥手机1部、电话本2本、何某某手机1部给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的身份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某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取款凭条、查询客户全部归户信息、借记卡-卡资料查询、银行卡号并明细打印清单、转存明细清单证实,日&现存&人民币12万元,日&现支&人民币12万元。
13、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徐龙祥立功说明证实,被告人徐龙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才能、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的事实。
14、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单位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马才能交待其上线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详,故未能将犯罪嫌疑人马才能的上线抓获。因犯罪嫌疑人徐龙祥交待其在云南省寻甸县的另一毒品上线犯罪嫌疑人马某旺的基本情况不详,经多方侦查,未能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旺抓获。且经多方侦查,也未能将涉案的李某明、周某某、王某某、江某、向某、陈某某、张某等人查获,故以上涉案人员暂作另案处理。
1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副本复印件,证实马某文系涉案车辆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的所有人。
16、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6)保地法刑一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刑减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昆刑减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书、(1996)昆中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书、云南省第一监狱(99)刑释字第324号释放证明书,证实日被告人徐龙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依法减刑后,于日假释释放。
17、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0)钟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王武监狱(2010)王监释字第52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日被告人徐龙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减刑后于日期满释放。
18、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监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被告人马才能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检举自己的&上线&。
19、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刑事拘留及被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20、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徐龙祥是吸毒者。
21、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缴获的毒品嫌疑物349.6克、348.60克、313.80克、11.7克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7.27%、49.11%、51.37%;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7%。公安机关依法将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
22、被告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马才能的妻子,马才能的手机因为放在家中充电,所以手机在我手上。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在寻甸县城开了几个海鲜馆,去年馆子卖了,现在主要是在家种庄稼,最近马才能找了一个情人,马才能在干什么不清楚。马某文有辆黑色的雪铁龙轿车,大部分时间车是马某文在开,有时马才能也会开。
2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才能是恋人关系。马才能最近10来天办了一张新号,马才能的另外一个号码已经使用有三、四年了。曾经在农行办的一张银行卡,只记得尾号111。卡上还剩2000元左右,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因为马才能的卡没有带在身上,马才能叫我拿卡给他。过了二三天的一天下午2-3点钟,马才能就叫我与他一起到昆明市一个不知地点的农行,由我一个人到柜台取了49990元钱交给马才能。大概过了十多天早上9-10点,马才能打电话喊我到寻甸县东门农行门口,说是又有人给他汇了15万元钱在我的卡上了,叫我把钱取出来,他到时会来拿。可当天我一个人进农行取钱时发现我的卡上没有马才能说的有人汇了15万元钱,而只有12万元,于是我就打电话告诉马才能,马才能就说12万元对的,并叫我把钱取放起。于是我就把卡上的12万元钱取出来放在我家中,第二天还是第三天马才能就来我家把这12万元钱拿走了,卡上汇钱的是谁,从哪里汇的钱,我不知道,也没有查,马才能也没有告诉我。马才能也没有分钱给我。多号的一天下午,我当时正在寻甸街上玩,马才能就开着他的车接着我上车,说是要去我家,我一上车,就看见马才能的车上还有上回认识的贵州籍男子坐着,于是我们三人就回到了我家中,当时进门还是马才能用我一个月前给他的钥匙开的,进家后马才能就带这名贵州籍男子去到客厅里,我就一个人到厨房去做事了,也不知道马才能与这名男子在客厅关着门做什么,中途我听见有人外出关门的声音,过了十多分钟,我见马才能拿着一包东西进来,其中有三块用黑色塑料袋装成砖块样的东西。马才能进家后就直接进客厅,然后我就忙其他的事。马才能带来的这名男子就离开家了。之后他们之间有没有来往我就不知道。
24、证人马某文的证言证实,马才能是我的父亲,黑色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是我于日以人民币104800元购买,日登记的。经常由我在使用,我父亲也在使用,但我不知道我父亲贩卖毒品的事情。
25、证人罗平的证言证实,我是中巴车车主兼驾驶员。中巴车是营运车辆,跑的路线是威宁县至云南省宣威市杨柳乡可渡村。日早上10时30分,我驾驶的中巴车从宣威市杨柳乡可渡村出发,当时乘客都上满了,其中就有今天(日)抓获的这名男子在内,他当时是坐在车的倒数第二排位置,手提一蓝色牛仔包。日13时许,当车行至终点站威宁县新客车站旁进站口的停车点停下车后,车上的客人都陆续下车,当一名约50多岁的男子刚从我身边下到车下时,就冲过来一群人将这个男子抓住,接着抓人的人拿出了手铐和警官证并分散了人群。我见警察就开始搜被抓男子的身上衣服及其携带的包,警察从其包内搜查出一些可疑物品,听说是毒品。警察并让被抓获的男子当场指认其所乘坐的车辆及从其身上搜查出的可疑物品。
26、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20天以前,我在云南省寻甸县牛街乡小米村老马(马哥、马才能)家里,以每粒2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0粒毒品麻古,并带回六盘水贩卖了,当时欠他18000元钱。日左右的一天,我再次联系老马(马哥、马才能)说我要到他手里买点毒品海洛因,他同意并说要多少都行,但要先汇点钱给他,并指定一张农行卡叫我存钱到该卡号,卡号和用户名我记在我随身携带的电话本里,(经过侦查员把徐龙祥随身携带的电话本拿去给徐龙祥看,经过徐龙祥指认,在电话本里翻到卡号,用户名叫李某某,马哥的电话号码)。我汇钱给他的账户名是他老婆的名字,叫李某某。因为我不会汇钱,于是我就请我街坊邻居黄明文与我一起到场坝农行向马哥指定的用户名为李某某的农行卡上汇了12万元钱,在前天下午,我和&黄某六&在场坝附近一个农业银行给这个姓马的汇了120000元钱,然后我一个人买当天晚上的火车票,从六盘水坐火车到云南省曲靖,昨天早上到曲靖后,我坐客车到寻甸。到寻甸后,姓马的这个人开着一个黑色轿车来寻甸车站接到我,他把我接到他家里交易的毒品。我只带了115000元钱的现金,我把情况告诉他,看他能卖多少钱的毒品给我。他先叫我把上次欠的18000元钱还给他,然后拿出三块海洛因,说本来应该要294000元钱,但是你现在只有216000元钱,你先把这三块拿去卖了,剩下的78000元钱等卖到钱了再汇给我。我买到毒品后,当天就从寻甸坐客车赶到宣威,在宣威老北站附近的一个旅社住了一个晚上,今天早上又从宣威坐车到可渡,然后换客车到贵州威宁,日大约下午一点到威宁新客运站下车准备坐车回六盘水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人员抓了。当场从我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收缴毒品海洛因三块,约1050克,从我右边裤包内收缴毒品麻古一包,约10克。这三块毒品海洛因每块是350克,全部应该是1050克。这三块毒品海洛因及100粒左右的毒品麻古,是准备带回六盘水后,自己吸食一部分,如果有人买就卖一部分。公安人员抓获我后,我表示愿意配合你们公安机关抓获向我贩卖毒品的人,争取立功,在日17时35分,我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马才能。
27、被告人马才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贵州人(徐龙祥)的电话号码是...。黑色雪铁龙轿车的车主是我儿子马某文。一个多月前,我在寻甸县牛街村以每粒18元的价格贩卖了5000粒毒品麻古给徐龙祥,大概赚了4万元,大部分用来赌博输完了,还有一些用来支付日常生活。李某某不知道我在贩卖毒品。我和徐龙祥联系的电话号码是...,后来联系一段时间又告诉徐联系电话...,另外...是最后一次联系的。大概是六、七天前,徐龙祥再次打电话询问我还有没毒品,我说红的(指麻古)没了,他们拿了三块白的在我这里。徐龙祥问我毒品海洛因货好不好,我说不清楚。徐龙祥决定自己来云南验货,我就告诉他我垫不了这么多钱,让他先汇点钱上来,之后徐龙祥给我汇了12万元,我叫李某某去农业银行里把钱全部取出来了。李某某和我处过男女朋友,她不知道我在贩毒,我告诉她这些钱都是朋友用来整矿的。李某某取钱后就将这12万元拿给我了。取款后的第二天徐龙祥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寻甸接他,我就将三块毒品海洛因放在黑色雪铁龙轿车上到寻甸客运站桥上接到了贵州人,接到他后就把车开到了寻甸县里的一个邮电局上面的一个院坝停着,我就带着徐龙祥到了附近李某某的家里,我又返回车上拿着那三块白色块状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到李某某家给徐龙祥看,他询问我价钱后,拿出114000元钱给我,谈好每克290元,总重量1000克.说欠我的78000元钱下次来拿货的时候再给我,交易完后徐龙祥就自己离开了。这1000余克毒品海洛因是白色块状的,每块都是用白色塑料纸包装之后统一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的。我向徐龙祥贩毒大概赚了4万元,大部分用来赌博输完了,还有一些用来支付日常生活,我第一次向徐龙祥贩卖毒品得到100000元,我在牛街街上给了那两名彝族口音的男子90000元钱,第二次向徐龙祥贩卖毒品得到290000万元,之后我又以每克270元的价格,总价270000元钱的价格在寻甸看守所附近支付给了那两名彝族口音的男子234000元钱,剩下的钱等徐龙祥把帐结算完再支付给他们。昨天,那个贵州人又打电话说要来云南,问我怎么样?我说你来嘛,我在老家等你,结果昨晚十一点左右,我在寻甸县广场北街大约500米的地方就被抓获了,然后就被带回贵州六盘水公安局来了。
28、被告人马才能的谈话笔录﹤检举﹥证实,我在刚进看守所的前一个月,有两个操彝族口音的男人一个两次拿麻黄素及海洛因给我,让我帮忙联系买主,我拿到麻黄素及海洛因联系到贵州的一个买主,我从中赚取介绍费,所以我要检举那两个拿麻黄素及海洛因给我的人。一个姓王,有40余岁,彝族口语,身高约170厘米,另外那个男的,我不知道姓什么,叫什么,他讲话的口音是彝族口音,身高约170厘米。那两个操彝族口音的男人可能住在离我家不远的地方,他们俩经常以卖剃刀、收头发等名义来我们村子,如果能够给我机会,我想在我们村子守最多一个星期,就能够抓到那两个人。
二、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老城南门口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卯昌敏。卯昌敏又将部分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庄某某、闻某等人。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池园将被告人卯昌敏抓获,当场在卯昌敏驾驶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上查获用于作案的三星牌手机1部。
另查明,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保管;从卯昌敏处查获用于作案的三星牌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贩卖毒品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贩卖、运输毒品及被告人卯昌敏贩卖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卯昌敏处依法扣押汽车1辆、三星牌手机1部;将卯昌敏手机1部移交给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经辨认出曾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卯昌敏;证人陈某某辨认出在水城县发耳乡向其出售毒品&马儿(甲基苯丙胺)&的卯昌敏;证人庄某某家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其称呼为&姐&的女子卯昌敏;证人闻某辨认出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卯昌敏。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卯昌敏的身份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5、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抓获卯昌敏的经过,证实被告人卯昌敏系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单位办理的卯昌敏贩毒案中,经多方侦查,未能查找到廖某某,故暂无法查明卯昌敏所驾驶的贵BF0518号车是否涉案。
7、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证实,曾某某于日将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登记。
8、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证实被告人卯昌敏被刑事拘留及被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9、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卯昌敏不是吸毒者;庄某某、闻某是吸毒者。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是向家住水城县发耳乡的名叫卯昌敏的女子购买的,她家离我家不远,三十多岁,我们是在发耳街上打麻将认识的,我只向她购买过一次毒品。大约是在一个月前的一天中午,我在卯昌敏家向她购买了十颗毒品麻古,每颗是50元钱,一共是500元钱的毒品麻古。我购买毒品的钱是跑车赚来的,我没向别人购买过毒品。
11、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从中年妇女那里购买的,我称她&姐&,她30多岁,发耳人,偏胖,1.58左右,她的真实名字我不知道。我只向她购买过1次海洛因,是日下午,她用她的电话打电话问我要不要毒品海洛因,因为我下半身残疾,所以她开了面包车来家接我,开到八达山加油站的河边,我用1500元钱买了5克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每克价值400元,所以我还欠着&姐&500元钱,交易结束后,&姐&又开车把我送回了家。我的尿液检查是阴性,那是因为我已经10多天没有吸食毒品了,这10多天里我一直打不通&姐&的电话,当初吸食毒品海洛因也是为了治疗感冒。
12、证人闻某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从一个叫卯昌敏的中年女人那里购买的,2010年腊月份,我就开始向卯昌敏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有时候会每天都向卯昌敏购买毒品海洛因,有时候隔2-3天向卯昌敏购买毒品,每次都购买200-300的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的地点都是在发耳乡煤矿,到我于日被查获后,就再也没有和卯昌敏联系了。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发耳乡煤电加油站旁向卯昌敏购买了4克毒品海洛因,每克450元,共1800元。2012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在上述同一地方向卯昌敏购买了2克毒品海洛因,每克450元钱,花去900元。日左右的一天中午2时许,我在上述同一地方向卯昌敏购买了3克毒品海洛因,共1500元,每克450元。日上午8时许,我打电话给卯昌敏说我要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于9时许,卯昌敏送来了8克毒品海洛因,共4500元钱,晚上10时许卯昌敏把欠我的2克毒品海洛因开车送了过来,交易地点都是水城县发耳乡煤电加油站旁,每次交易都是卯昌敏开车送过来。
1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卯昌敏都是发耳的,不知道卯昌敏的经济来源,日大约晚上十点过,卯昌敏开了一辆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轿车到荷城花园来接着我,我刚上车就被公安机关的民警抓获。
14、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曾经向发耳乡姓卯的女子出手过海洛因。我向发耳乡姓卯的女子出手过大约4次毒品,有时候是海洛因,有时候是麻古。这个姓卯的发耳女子是我认识的一个叫廖仕忠家的妻子。多号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钟的样子,发耳姓卯的这个女子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找到我向我购买了40颗新型毒品麻古,价格是按25元/颗。日左右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钟的样子,发耳乡这个女的又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附近向我购买了重约5克的毒品海洛因,价格是350元/克,我收得1750元钱。201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又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旁的路上向这个发耳乡姓卯的女子出售了一包价值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重0.2克。2012年7月底的一天,我又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旁的路上向这个姓卯的女子出售一包重两克的毒品海洛因,我得700元钱。我记得的向姓卯的女子出售的海洛因就只有这些了。姓卯的女子用的是她老公廖某某的电话,尾号是88。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卯昌敏。
15、被告人卯昌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驾驶的车辆是我丈夫廖某某跟他人买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听说车主已经因病去世了。廖某某的电话在我被抓获时,被我用着的,我没有贩毒,我也不认识徐龙祥、庄某某、闻某、陈某某。
三、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菜园路、老城南门口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黄明文。黄明文除了自己吸食部分毒品之外,将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李某、何某等人。日21时许,被告人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新生南路将被告人黄明文抓获,当场从黄明文身上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华维牌直板手机1部。
另查明,日被告人黄明文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1995)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被告人黄明文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01)钟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盗窃炸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黄明文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期间于2004年7月获减刑二年,2006年11月获减刑二年,2009年4月获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获减刑五个月。日刑满释放。从黄明文身上查获用于作案的黑色华维牌直板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贩卖毒品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贩卖、运输毒品及被告人黄明文贩卖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黄明文处依法扣押黑色华维牌直板手机1部,已移交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辨认出曾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黄明文;证人何强辨认出向其贩卖过三次毒品海洛因零包黄明文。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明文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5、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黄明文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明文系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未能将涉案的李某明、周某某、王某某、江某、向某、陈某某、张某等人查获,故以上涉案人员暂作另案处理。
7、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1995)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1)钟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日被告人黄明文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因犯盗窃罪、盗窃炸药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获减刑后于日刑满释放。
8、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黄明文被刑事拘留及被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9、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明文是吸毒者。
10、证人李海的证言证实,我是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认识黄明文的。我向其购买过三次零包毒品海洛因吸食。
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经过李某介绍认识场坝的黄明文,在场坝东站路口向其购买过三次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
12、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曾经向家住场坝的黄明文出手过海洛因。向黄明文出售就有三次。分别为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黄明文一个人跑到钟山区老城南门口桥边找到我,向我购买了一包重约5克的毒品海洛因,当时出售的价格是按350元/克。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大概是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2-3点钟黄明文又一个人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以350元/克的价格向我购买了两克重的海洛因。多号的一天下午2-3点钟的时候,我在钟山区老城南门口向黄明文出售过一包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黄明文付给我350元钱。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明文。
13、被告人黄明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从2012年开始知道徐龙祥贩卖毒品后就从徐龙祥那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2克购买的时候是每克400元钱,后来买5克的时候是每克350元。除了自己吸食以外,其它的用来贩卖给三十多岁的李某、四十多岁的江某、四十来岁的向某等人。
四、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徐龙祥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先后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商业城东大门、人民路外来妹批发市场附近把购买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张洪艳。张洪艳除了自己吸食部分毒品之外,将部分毒品出售给陈某峰等人。日16时许,被告人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某某妹批发市场一门面将被告人张洪艳抓获。
另查明,日被告人张洪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马才能、徐龙祥、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贩卖毒品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贩卖、运输毒品及被告人张洪艳贩卖毒品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龙祥辨认出曾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张洪艳;证人陈某峰辨认出在最近两年内多次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那个其称呼为&大嫂&的女子张洪艳。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洪艳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4、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抓获张洪艳的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洪艳系徐龙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单位办理的张洪艳贩毒案中,经多方侦查,未能将涉案吸毒人员张某、陈某某抓获。涉案嫌疑人张某、陈某某暂作另案处理。
6、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水看释字(2009)]4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日被告人张洪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日刑满释放。
7、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洪艳被刑事拘留及被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8、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洪艳是吸毒者。
9、证人陈某峰的证言证实,我所吸食的毒品都是从一个我平时称呼为&大嫂&的女子手中购买的。我只知道她的丈夫姓丁,叫丁老七,这名女子20多岁,个子不高,大约155cm左右,电话号码是...。最近这两年我几乎都是在&大嫂&处购买海洛因来吸食或注射的,每天都要买,最多的时候超不过5天就要购买一次,每次购买至少都是100元的海洛因,最多的是一天要买500元钱的,也有时一天之内购买两次,我记得清楚的是日的中午一点左右,我一个人在钟山区场坝月照信用社旁的人行道上向&大嫂&购买了一包200元钱的海洛因。日下午,我在钟山区场坝月照信用社旁的人行道上向&大嫂&购买了一包100元钱的海洛因。日中午左右,我同样在钟山区场坝月照信用社旁的人行道上向&大嫂&购买了一包170元钱的海洛因。再往前我就记不清楚了,反正我几乎天天给&大嫂&购买海洛因,交易地点几乎都是&大嫂&拿海洛因到场坝月照信用社旁的路边向我出售的,另外几次是&大嫂&在&沃尔玛&门口向我出售的,但因为离现在时间太长,记不得购买海洛因的时间和价钱了。每次都是我打电话问&大嫂&在哪,我来拿东西。然后她就叫我在信用社旁等她。因为长期向她购买,她从不用询问我要多少钱的海洛因,有时我的需求量大了,她也能立马从身上拿出多的和我交易。我还见过一个女子向&大嫂&购买海洛因,但我不知道是谁。
10、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向张洪艳出售过三次毒品。分别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9-10点钟,张洪艳在钟山区场坝商业城东大门找到我以360元/克的价格向我购买了6克毒品海洛因。第二次是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张洪艳打电话提出向我购买5克海洛因,价格是360元/克,并要我给她送到人民路外来妹批发市场旁给她。后来我就按小红艳的要求把5克海洛因送到场坝人民路外来妹批发市场对面交给张洪艳,张洪艳付给我1800元钱。第三次是多号的一天早上9点钟左右,我又在场坝人民路外来妹批发市场对面的人行道上按360元/克的价格向张洪艳出售了10克海洛因,我收得3600元钱。
11、被告人张洪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贩卖的毒品都是从徐龙祥那购买的,我总共向他购买过三次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在六月份的一天早上,10点左右,在场坝商业城东大门门口购买了6克,每克360元,总共2160元钱。第二次是七月份的十几号下午16点左右,在场坝批发市场姐姐家门面门口购买了5克,价格每个360元,共1800元。第三次购买是在八月十七号早上九点左右在场坝批发市场姐姐家门面门口购买了10克,每克360元钱,总共3600元钱。每次购买的毒品,我都重新以5克为一包,每包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陈匀峰、陈永富、张琴。我自吸食毒品以来,每天都需要吸食一次毒品海洛因,每次要吸食大约0.2克或者0.3克。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龙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龙祥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也体现了被告人徐龙祥积极悔罪态度;被告人徐龙祥有坦白表现,属于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龙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龙祥是以贩养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与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相互印证被告人徐龙祥系吸毒人员,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龙祥的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本案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龙祥从云南省长途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到贵州省,且毒品海洛因达1012克,数量巨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龙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龙祥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龙祥自筹毒资、亲自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汇款、携带现金亲自交易毒品海洛因并携带毒品海洛因长途运输,独自完成了整个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作用相对较小,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龙祥所提&我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法庭对被告人徐龙祥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被告人徐龙祥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所提&我没有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给徐龙祥&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才能贩卖给被告人徐龙祥麻古5000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计入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的数量&及被告人徐龙祥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龙祥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龙祥的原供述与被告人马才能的多次原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马才能在云南省寻甸县牛街上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给被告人徐龙祥的事实,故被告人马才能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虽然达到1012克,但其不是毒品贩卖的首要分子,也不是武装贩毒等加重情节,被告人马才能只向被告人徐龙祥一人贩卖毒品,未向多人大范围贩卖毒品,不是职业犯,惯犯,危害后果轻,被告人马才能向被告人徐龙祥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才能不仅要对毒品海洛因1012克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对毒品麻古5000颗承担法律责任,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及麻古,数量巨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才能实际不知道被告人徐龙祥购买毒品后是吸食还是贩卖,被告人马才能主观是单纯为了获利,对毒品贩卖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收集在案的被告人马才能、徐龙祥的供述、毒品收据、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才能明知被告人徐龙祥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明知是毒品海洛因、麻古而贩卖给被告人徐龙祥,且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才能是初犯,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的辩护人提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马才能受他人教唆、指使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其是中间人,是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收集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才能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麻古给被告人徐龙祥,不能证实其是中间人,其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才能的辩护人提出&请法庭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情节给予被告人马才能量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收集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海洛因1012克、麻古5000颗给被告人徐龙祥,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严惩,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卯昌敏所提&我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卯昌敏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请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卯昌敏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收集在案的被告人徐龙祥的供述与辨认及照片,证人陈红尾、庄贵福、闻勇的证言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卯昌敏从被告人徐龙祥处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及麻古,分别贩卖给陈红尾、庄贵福、闻勇等人吸食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人卯昌敏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明文所提&我愿认罪服法,买来的毒品并不完全用于贩卖,有一部分是我留来自己吸食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黄明文的供述与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相互印证被告人黄明文系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其余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被告人黄明文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洪艳所提&我愿认罪服法,我买的毒品并不完全用于贩卖的,有一部分是我留来自己吸食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洪艳的供述与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洪艳有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其余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被告人张洪艳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龙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麻古而予以贩卖、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才能、卯昌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麻古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明文、张洪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卯昌敏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黄明文、张洪艳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指控被告人黄明文、张洪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徐龙祥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12克、甲基苯丙胺11.70克,贩卖毒品麻古5000颗,数量巨大,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其自1986年以来两次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假释期间、刑满释放后又继续贩卖、运输毒品,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才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徐龙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马才能贩卖毒品海洛因1012克、毒品麻古5000颗,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马才能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卯昌敏向多人多次贩毒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卯昌敏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文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曾因犯盗窃罪、盗窃弹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以贩养吸情节,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黄明文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艳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以贩养吸情节,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张洪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龙祥、马才能、黄明文、卯昌敏、张洪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龙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被告人徐龙祥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马才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卯昌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黄明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张洪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涉案毒品海洛因1012克、甲基苯丙胺11.7克,作案工具黑色BBK牌V312型直板手机1部、黑色NOKIA牌1616型直板手机1部、黑色中兴牌ZTE-TU280B型手机1部、黑色COOCPAOC牌手机1部、黑色NOKIA-6030直板手机1部、电话本2本,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天贵
代理审判员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李学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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