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涉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有什么权利制约

新闻搜索:
广告热线:5
&您当前的位置 :
海口金棕榈广场涉嫌虚假招商 工商部门拟罚款五万元 时间: 21:27
  海口网1月20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韦玮 实习生 王秋芳摄影报道)20日下午18时,海口市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金棕榈文化商业广场,对商场方海口容大博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下传《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商场方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做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传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写道:已查明,你公司在金棕榈文化商业广场招商时,利用印刷品宣传和墙体广告宣传“德克士、康师傅私房牛肉面、85°C”等三家品牌企业入驻金棕榈文化商业广场,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科的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条文规定,商场方海口容大博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商场方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放弃此权利。
  而现场,商场方海口容大博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派人前来“收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表示,这属于“拒签”,他们回去后将会改用邮寄的方式,尽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给他们。
  海口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相关链接:
 [来源: 海口网] [作者:林韦玮、王秋芳] [编辑:李帅锋] 
新闻排行榜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运营合作,新闻报料QQ:&&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一知名高档商场被指在一奢侈品的卖场活动中涉嫌售假,当地工商部门已封存该批产品进行调查。商场负责人_百度知道
一知名高档商场被指在一奢侈品的卖场活动中涉嫌售假,当地工商部门已封存该批产品进行调查。商场负责人
当地工商部门已封存该批产品进行调查一知名高档商场被指在一奢侈品的卖场活动中涉嫌售假,该部门将联系品牌商、瑕疵为正常现象,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记者从工商局方面获悉,对已封存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定,称因销售的为过季品。请问该事件中的消费者应当如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商场负责人和供货商代表与消费者与媒体见面沟通,其间供货商否认售假,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有残次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等结果出来吧?如果证实人家没有售假,消费者没什么赔偿的吧?
奢侈品的鉴定是个棘手的问题
先由第三方(有资质的)确定事情是否属实,接着确定有关人员,再出处理方案,最后落实。如果有其事最少也要退一赔一(双方协商)。如果没有其事消费者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工商部门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抚顺工商12315投诉举报中心2013年维权案例
订阅东北新闻报,移动发1到 联通发DBXWC至 电信发DBXWB至
十指连"新" "掌"握精彩-- 东北新闻网手机版
  抚顺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013年抚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超市销售香肠含异物10倍赔偿案
  消费者许女士于2013年7月在超市购买了44.30元的起亮香肠,回家后在一根香肠里吃到铁丝,嘴被划破。许女士找到新玛特超市,商家处理态度不积极,只同意将两根有质量问题的香肠10倍赔偿。消费者要求商家将购买的香肠全部退货并依法予以赔偿。
  调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过调解,超市最后将消费者购买的香肠全部退货并予以10倍赔偿。
  点评:相对于消费者买到这样的食品受到的伤害而言,超市冷漠的处理态度,却更让消费者寒心。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也损害了超市的信誉。希望食品经营企业能引以为戒,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二.德邦物流违约赔偿案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3年11月在广西桂林通过德邦物流公司向抚顺邮寄货物,包括一个包裹和一台跑步机,跑步机保价2000元。由于送货上门时消费者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当场验货,就把1057元快递费交给了望花区德邦物流公司。结果第二天发现,跑步机的电脑主板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德邦物流公司按保价款赔偿,被物流公司拒绝后。消费者向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请求维权。
  调查结果及处理依据:经查,消费者验收货物时,没有对跑步机进行现场试用,而送货员也没有提醒消费者当面验收。快递员没有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所以物流公司和消费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消费者无权要求物流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全额赔偿。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物流公司赔偿消费者1000元。
  点评: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收快递前一定要履行验货程序,确认货物完好后再验收。如果发现快递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罗马公馆影楼拒退预付款案
  消费者赵先生于2013年5月到罗马公馆订婚纱照时交纳了3000元全款,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照婚纱照,想要回交纳的全款。罗马公馆拒绝退款,理由是在订单上已经加盖印章明示消费者&订单充票,概不退单&。
  调查情况及处理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起投诉是消费者先违约,应该赔偿给影楼造成的损失,但是影楼负责人为让消费者满意,当场将3000元退给了消费者。
  点评: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交款时尽量不要交全款,可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并索取交款凭证;如果要与商家签订合同,需要注明每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把商家所有的承诺(包括赠送的项目)写到合同中;合同条款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的方式。
  四.丹霞购物中心误导消费拒绝退货案
  消费者张女士于2013年7月在丹霞购物中心,花17780元购买了一件皮衣,当时导购员介绍皮衣是貂绒的,可回家后她发现成分标签标明是兔毛。张女士感到被骗要求退货,商家表示该皮衣为特价商品,只能将购衣款存入本店待再次消费使用,商家给张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张女士要求直接退款。
  调查结果及法律依据:因为导购员告知错误,导致了消费者误购了商品。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或者告知错误,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换货或者退还服务费用&。所以,商家必须无条件退款。
  点评:因为商家的过失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可商家却寻找各种借口蛮横地强行将退货款变为预收款,实属&店大欺客、霸王条款&。商家谋利,无可厚非,但应取之有道。
  五.夕阳红娱乐养老俱乐部欺诈消费者被依法查处案
  2013年6月,70岁的刘大娘被熟人拉到夕阳红娱乐养老俱乐部参加听课和体检。医生检查后,告知刘大娘她心脏病特别严重,必须要吃该俱乐部的价格为598元的瑞年氨基酸片药品。刘大娘买了三盒,支付1200元后还打了欠条。刘大娘回家后,亲属立即带她到医院检查,刘大娘心脏没有任何问题。刘大娘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举报要求维权。
  调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工商局立即将此案转办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立案查办。经过暗访及执法人员现场搜查,执法人员对听课人员予以遣散,对现场存放的十余件所谓的药品依法予以暂行扣留,执法人员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对该产品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发现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的确为瑞年氨基酸片,但包装却有很大差别,厂家的联系电话也是空号。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夕阳红娱乐养老俱乐部以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和欺诈行为,依法对该俱乐部予以处理,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点评:老年人都是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养老钱买这些所谓能治百病的保健品,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不良商家赚的都是昧良心钱。在这里,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治病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就诊,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包治百病的药品和保健品。
  六.商场未尽告知义务原价退货案
  消费者徐女士于2013年10月在商场购买了一款华为P6手机。后来,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联通版的手机,而消费者使用的是移动公司的手机卡,相互不匹配。当消费者要求更换移动版手机时,商场让消费者必须交纳300元的所谓封机费。消费者认为销售人员当时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手机是联通版的,这是商家的失误造成的,所以应该无条件换新或者退货。
  调查结果及法律依据:经市工商局调查,销售人员表示在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联通版的手机,不支持移动3G,所以不应该承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向12315提供了当时找销售人员退换货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中销售人员确实承认了销售时没有向消费者告知清楚,导致消费者误购了联通版手机。按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因为商场的销售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无条件的退换货。最后百货大楼给消费者原价退货并赔礼道歉。
  点评:一件本来简单的投诉,处理过程却这样复杂!归根结底,就是商场的诚信有问题。明明犯了错误,却还要千方百计想尽各种办法掩盖自己的错误。消费者面对不讲良心的商家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发生纠纷后,要及时保留证据。
  七.雪佛兰4S店拒退订金涉嫌&霸王条款&案
  消费者葛先生于2013年8月在抚顺汇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台雪佛兰轿车,交纳了订金3000元。后来,因为消费者决定不购买该车,要求退还订金却被4S店拒绝。
  调查结果及法律依据:经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4S店与消费者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单方面减轻4S店应该承担的责任,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增加消费者义务&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虽然违约,但没有给4S店造成任何损失。最后经过调解,4S店全额返还消费者订金3000元。
  点评:消费者在交纳订(定)金或者交纳全款需要签订合同时,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确认没有问题再签字。
  八.王府井超市价格欺诈案
  2013年7月,消费者许女士在王府井百货商场超市购买了6袋湾仔码头绿豆百合汤圆。结账后发现超市实际收银价格与价签标注价格不符,多收了消费者77.40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超市予以赔偿,消费者投诉到12315指挥中心。
  相关依据: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造成标价不符的原因是由于该价签还未来得及更换。超市经理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但消费者对超市的解释并不认可。最后经过调解,由超市赔偿消费者损失1000元。
  点评:价格欺诈等违法现象,违反了《价格法》、《消法》的相关规定,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商业龙头企业的王府井百货竟然出现了如此低级的错误,希望企业能引以为戒,彻底杜绝价格欺诈的发生。
  九.通信公司魔音业务强制收费被叫停案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了多起通信公司固话用户的投诉,反映家中的固定电话每个月无缘无故地被收取10元话费。通信公司表示是消费者自行定制了通信魔音业务,所以无法退费。而消费者根本从来没有定制过该项业务,也没有使用过该项业务,要求通信公司退费并给予合理解释。
  调查结果及处理依据: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查,魔音业务是由主叫用户来定制的。投诉的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根本不懂这项业务,消费者自行定制依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联通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鉴于上述调查结果,12315要求通信公司全部予以退费处理。
  点评:通信公司SP运营商的&魔音&业务收费出现群体投诉,不仅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更折射出SP业务的不规范。
  十.某教育机构拒退学费案
  消费者桂先生于2012年11月在我市某教育机构给孩子报名参加了课外辅导班。当结算学费时,发现孩子有7节物理课没有参加辅导,可学校依然收取了2604元的学费。面对消费者的质疑,该校出具了学生课后作业通知单,通知单上有孩子的确认签名,因此拒绝退还消费者学费。
  调查结果及处理依据: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调查,消费者提出质疑的7节物理课,作业通知单上的签字不是学生本人的签名,而是由任课老师代签;电脑刷卡也是由任课老师代刷的,所以校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学生当时参加了辅导,理应退还多收取的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该学校的行为属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后经过调解,学校同意退还多收取的学费2604元。
  点评:对于一个教育机构出现这样的事情,真是一种悲哀。教书育人的地方,竟然也弄虚做假,这样的机构以何德服人?
【一键分享
新浪微博】
[责任编辑:郑阳]
【】【】【】【】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来信来电(024-)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QQ群:(抚顺新闻互助组)
东北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编号:(辽)字第00255号
沈网警备案号
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张家口工商部门发布2014年十大维权案例
  3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局12315申诉指挥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了2014年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主要存在于电信运营商、大型商场、食品、电器等多个消费领域,涉及产品质量、广告宣传、消费欺诈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据了解,2014年度,市工商局依托12315网络,共受理各类诉求信息13000多件,同比增长7.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50多万元。
  产品宣传与实际不符
  案例一:弓先生反映,2014年十一期间在明湖花市举办了车展,某承办单位广告称参与扫描二维码可以抽奖,消费者抽中了一部手机,当时微信宣传的是&千元大屏智能手机&,但消费者领取之后发现只是一部老人机。消费者于10月13日拨打了12315热线。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工作人员积极调处,约谈了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调解,该单位为消费者更换华为牌智能手机,消费者满意。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此案中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承办单位应当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承诺。弓先生投诉时提供了包含该广告内容的网页网址,对于纠纷的解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广大消费者应当注意,消费时不仅要保留消费凭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有必要保留商家所作宣传的广告单等凭证,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不按合约返话费
  案例二:王先生称自己于日在某通信运营商处办理了两个合约机业务。当时工作人员称每个月返话费600多元,但是截至消费者投诉之日已经11个月没有返话费。王先生联系该运营商沟通未果,于是拨打了12315热线,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工作人员马上联系了运营商。经过调解,该运营商承认了工作上的失误,并为消费者返还话费7000多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此案中,运营商承诺给消费者每月返话费600多元,但实际上却连续11个月没有返话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并赔礼道歉。
  运营商擅自增加点播业务
  案例三:消费者王女士于日致电市12315热线称,其使用的手机卡连续4个月被擅自增加点播业务,造成50元的经济损失。王女士希望运营商解释清楚扣费原因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处结果:12月11日,市工商局维权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约谈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经过调解,运营商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运营商擅自为消费者增加点播业务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超市物品标售不一涉嫌欺诈
  案例四:杨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舒肤佳洗手液,该商品标价为9.9元,实际结算却收取消费者11.5元。消费者找到经销商协商,商家愿为消费者退还差价并赠送一些商品,消费者不同意,于是拨打了12315热线。
  调处结果:桥西区工商局公园路分局的工作人员积极调处,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
  点评分析:工商部门经常接到关于超市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符的投诉。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后要注意留意小票价格,查看是否存在此类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延迟安装宽带业务
  案例五:消费者李先生称自己办理了宽带业务,当时工作人员承诺3月16日下午即可安装,但是一直等到3月19日还未安装,于是消费者拨打了12315热线,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调处结果:桥东区工商局老鸦庄分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运营商,该运营商承认错误并及时给消费者安装宽带,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消费者遇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拖延安装的情况可以向该运营商客服投诉,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商家撤展,出租方担责
  案例六:日李女士致电张家口市12315称,某大型购物广场对出租的柜台商家监管不严。消费者10月在该购物广场的一个柜台为手表更换一块价值260元的电池,店家称至少可包两年。但实际刚使用不到一个月电池就没电了,消费者多次到购物广场寻找商家都未找到,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张家口市工商局维权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购物广场的管理人员。经过工作人员调解,购物广场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块新电池。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此案中,购物广场并非电池的直接出售者,但作为柜台出租者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张家口市工商局维权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正是根据这条法律进行调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免费美容不可信
  案例七:谢先生于2014年4月逛街时被某美容院工作人员招揽进店做美容,当时该美容店工作人员告诉谢先生免费美容,但事后又强制收取600元费用,否则不让顾客离开。谢先生无奈只好先交付600元。事后,谢先生致电12315,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桥西区工商局武城街场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款。
  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美容店以免费美容为由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遇到强制消费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三包期内维修还收费
  案例八:周先生于日在某电器广场购买了电冰箱,同年9月份压缩机出现故障。经销商维修后收取了450元维修费。2014年12月冰箱压缩机再次出现故障,消费者致电厂家得知压缩机三包期为3年。于是消费者致电12315,要求该商场退回450元并且尽快把冰箱修好。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宣化区工商局牌楼东分局的工作人员积极处理,经调解,该商场已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电冰箱并退还消费者450元现金。
  点评分析: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电冰箱冰柜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压缩机、风扇电机、冷凝器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3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销售商或售后免费维修。消费者所购买的大型家电出现故障时,要查看产品说明书或三包卡,确认商品是否超出了三包期。
  食品安全无小事
  案例九:程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包裹薄膜的西瓜,价格为9.5元。但消费者回家后发现西瓜已经变质,找到超市,超市推脱责任,于是消费者拨打了12315热线,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积极调处,经调解,商家给予了消费者价款10倍的赔偿,共计退赔104.5元。
  点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遇经销商拒绝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赔偿,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订金&和&定金&有别
  案例十:王先生在某家具店交订金4400元买床,之后改变主意欲购买一套沙发,商家称要扣消费者2000元钱,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调处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张家口高新区工商局姚家房分局的工作人员积极调处,经调解,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订金4400元。
  点评分析:&订金&和&定金&虽然一字之差,在维权时却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可请求返还订金,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要原额返还订金,无需双倍返还。消费者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明确&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来源:张家口晚报
扫描二维码,关注资讯网微信公众平台,精彩信息每日推送!
最新推荐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约金上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