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硬性让员工加班补贴还不给劳动补贴、不加还扣工资

&&&& 查看问题
公司不付加班费要求我加班,我本人不愿意加,公司提出要扣我工资,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
悬赏分:20&
问题已解决
我该怎样维权?请各位大侠给点意见,谢谢
根据《》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答案已同步到:
万名律师正在线等候您免费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准确!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资讯
免费法律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精准
等待解决的问题
热点法律知识在劳动法上规定有没有上班不放假的,在天津富士达给员工不休假,天天加班,不加扣工资。劳动量大与12小时_百度知道
在劳动法上规定有没有上班不放假的,在天津富士达给员工不休假,天天加班,不加扣工资。劳动量大与12小时
我富士达班我刚招收我候说班超<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候说月休息4休合
情况数胜数虽说家颁布劳真执行哪些恐怕些事业单位吧想班忍忍吧或者集体诉力量
其他类似问题
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用单位合用单位工商注册劳保障检查部门投诉举报~●-●~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 单位该给不给 员工可索赔
近日《提前约定加班费 辞职求偿难如愿》一文再度引起人们对加班费的关注。
&&&&&& ■三八妇女节本应放假半天 上班却没加班费
  ■节假日加班费发放一刀切 高低薪职工竟一样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节日上班不给加班费
  近日《提前约定加班费 辞职求偿难如愿》一文再度引起人们对加班费的关注。《》等多部法律都规定,劳动者在春节、五一等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其300%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记者在近期参加多起劳动争议调解时发现,很多单位并未按此执行。北京市丰台区总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提醒广大职工朋友,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后若未得到三倍工资,可申请维权,要求单位予以补足。
  三八节本应放假半天
  上班却没有加班费
  李晓玲是一家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今年三八妇女节时,公司给女职工放假半天,但大部分超市都在搞三八促销活动,所以派驻到超市的十几名女职工都无法放假,于是公司向当日仍坚持工作的李晓玲等女职工,每人发放一套价值100元的洗护用品。
  今年4月,因与业务员发生矛盾,李晓玲被食品公司解除了,随后她申请维权,要求单位支付各种赔偿和补偿5000多元,其中一项即是今年三八节未放假所产生的三倍工资加班费。
  调解时,公司经理对工会调解员说:&三八节只是妇女的节日,又不是全国公民都能享受的法定休假日。虽然那半天假她没休,但公司给她发了礼物,而其他正常休假的女工都没有。单位照常支付了她工资和销售提成,再要加班费,太没道理了。&
  调解员释法:
  单位应依法三倍付薪
  针对食品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介绍,所谓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公民应放假休息的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新年(即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由此来看,三八妇女节虽然只有女同志放假半天,但它仍属于法定休假日。
  刘仁午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300%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因三八妇女节属于法律规定的休假日,所以当食品公司安排李晓玲等女职工加班后,她有权得到三倍半天工资的加班费。
  节假日安排加班
  高低薪职工报酬一刀切
  2012年5月,28岁的何江睿被一家科技公司聘为软件编程人员。他告诉记者:&我入职后,除了今年春节外,其他节假日从没休息过。虽然也有加班费,但我觉得不合理。&原来,公司规定职工双休日加班每天给200元,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天发400元加班工资。
  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个标准并不低:&除了何江睿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要求补足加班费外,公司以前离开及目前在职的员工,从没有人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何江睿却有不同意见:&行政人员的工资一般是三四千元,他们当然不会觉得加班费低了。而我的月薪是9000元,节假日加班应该给三倍工资,按公司规定的每天400元来算,比我正常上班一天的工资都低。&
  单位认为此标准是公司成立后一直在执行的,没什么不妥;何江睿则觉得给自己的加班工资太低,要求单位补足。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调解员多次做工作,他们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 调解员释法:
  高薪员工吃亏可索赔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告诉记者,《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至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无论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还是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只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了,就必须以其本人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计算方便,像上述劳动争议中的科技公司一样,将加班费的标准统一化,规定了具体数额。无论职工的工资高低,只要加班,得到的加班费都是相同的。调解员刘仁午介绍,这种做法可使月薪低的职工多得一些加班费,这并不违法,法律规定的节日加班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是最低支付标准,多给不限。而对于工资高的职工来说,因为加班费标准一刀切,就有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标准补发差额。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有悖内容都要予以纠正,以单位规定为由拒绝补发加班费是不明智的,而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实行综合工时制
  节日上班竟然不发薪
  王正海是一家冷藏配送公司的职工,入职十几年了,在今年3月份的岗位调整中,他被调到冷库车间做了库管员。冷库需要全天有人值守,所以库管员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王正海所在的班组工作时间是上12小时休24小时,没有周六日,几个人倒班一直延续下去。
  今年五一劳动节当天,正赶上王正海上早晨8点至晚上8点的白班,他心里很高兴:节日上班可以挣到三倍工资的加班费。但发工资时,却发现拿到的薪水与上个月一样多,于是他向车间主任询问,对方告诉他:&你所在的岗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相互倒班工作。虽然上班时间长点,但休息时间也长,所以谁赶上节假日谁就上班,没有加班费这么一说。&多次找领导没有结果,劳动争议调解时单位也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目前王正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讨个公道。
  调解员释法:
  法定假日加班仍应付薪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介绍,综合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因某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单位要想在某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必须申请并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从事这类工作的职工,一般都是长期固定倒班,年初时排出一年的班次,哪天上班、哪天休息都清清楚楚。
  很多单位认为,既然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度,就没有加班的概念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以王正海为例,他上12小时休24小时,即3天上两个班工作24小时,等于这3天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因为他是连续倒班,计算下来相当于每天都在工作、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而且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的标准。
  刘仁午告诉记者,《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仅综合工时制度是这样,即使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他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比如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刘仁午强调。
&(责任编辑:安芯)
版权申明:本网所发原创文章版权归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所有,转载必须注明出处及版权。
免责声明:劳维律师网所转载之文章不完全代表本站观点。
------分隔线----------------------------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最低工资...
支付业务提成的方式方法与时间,要优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有关约定。对提成工资是否应该...
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咨询内容:你好,我为我妈妈咨询有关她公司的问题,
1、近期公司换了个副韩国领导,并执行了新的倒班方案:由原来的日夜12小时每周1次换班,改成日夜12小时每2周1次换班,并更改了工资方案:提出有4小时是属于加班、周日属于加班等等。这次调整将在年后执行。我认为2周持续夜班的工作会严重影响我妈妈和其他员工的身体状况,况且一线员工很多都是和我妈妈一样年纪的中年人。
2、据了解,此新领导表示:你们辞职就辞职,一个月后我带来的人就会顶上,不怕你们辞职。并提员工请假1天就扣3天的工钱,迟到半个小时就会被扣一天的工资。
请问:1、如果该公司执行了1和2的制度,员工是否可以进行投诉并请求劳动保护部门进行维权
2、对于扣工资的规定将会重新签订合同,请问这些项目合法吗,员工是否可以进行投诉维权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刘金秀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1.可以就以上问题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盐城市劳动监察支队地址:文港北路18号;联系电话:9.
&&& 2.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 司法解释四第11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规定可参考《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均可联系联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
&&& 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于加班补贴申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