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镇环保局主管汽车尾气排放的副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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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改气”:尾气检测是否受影响?
泰州新闻网   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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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惑:“油改气”影响检测结果?
  中国江苏网11月17日讯& 于师傅是中兴出租车公司的一名驾驶员,是市区首批“油改气”用户。
  10月份,他开车前往检测点检测车辆尾气排放,准备领取环保标志。检测站采用燃油车辆尾气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结果他的车尾气排放不达标。
  于师傅说,车辆“油改气”后,只会在发动机启动的时候用一点汽油,正常行驶都是烧天然气的。尾气检测时,用的是普通燃油车辆尾气检测设备,会不会影响燃气车辆检测结果?
  “用天然气比用汽油便宜,而且能降低污染,减少碳排放量。”市中兴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恒贵说,按理说,燃气状态下,尾气排放应该更环保才对。为何检测结果不过关呢?
  魏恒贵说,公司有93辆出租车,其中91辆都实施了“油改气”改造。最近出租车陆续去检测尾气排放时,不少车辆都不过关。
  影响:市区600多辆车“油改气”
  今年2月份,市区出租车“油改气”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已有642辆车进行了改造,占到出租车总数近九成。
  市鼎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明说,“油改气”的汽车加装了一套供气系统,车辆既可用天然气,又可用汽油,属双燃料车。改造后的车辆,后备厢都加装了一个密闭的、可灌装天然气的气瓶,利用天然气与空气充分混合,给车辆提供动力。
  他说,汽车“油改气”改造,并不改动汽车原有部件,也不会影响汽车尾气处理。
  除了出租车,市区约有20辆私家车加入到“油改气”一族。此外,姜堰也有不少车辆实施了“油改气”改造。
  就“油改气”出租车的尾气检测问题,本月9日,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专门打了一份报告,请求环保部门处理此事。交通部门接到反映后,也立即参与协调。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王秘书长说,出租车公司向协会反映,一些“油改气”出租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有的车辆反复检测,既浪费时间,又多缴了费用。
  解释:15%的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
  尾气检测是否合格,与燃油、燃气有无关系?记者咨询了市区机动车监测站以及环保部门。
  市区机动车监测站负责人吴宁从事尾气检测行业多年。他说,尾气排放是否达标,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尾气处理系统。
  吴宁说,一般情况下,尾气检测不过关,和尾气处理系统的三元催化器老化有关。据介绍,目前市区检测的燃油汽车中,有15%的尾气排放不合格。
  他说,不管是10万元左右的经济车,还是100万元左右的豪华车,尾气处理的核心元件都是三元催化器。车辆一般行驶到10万公里左右,三元催化器就会老化。如果没有及时清洗更换,很可能造成尾气排放超标。
  市环保局分管污染防治的副局长黄卫东说,汽车在燃油和燃气两种状态下,产生的尾气不一样,总体上来说燃气应该更环保一些。回应:“油改气”车检测燃油状态下的尾气
  市区600多辆汽车实施了“油改气”,这些车辆究竟该如何检测尾气排放?
  市环保局副局长黄卫东说,汽车“油改气”可以称为一种新事物,用天然气代替汽油作为燃料,是比较节能环保的。在国内一些大城市,都已经开始利用汽车“油改气”,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从环保的角度来看,汽车“油改气”是有益的。由于目前国家对“油改气”车辆尾气检测没有专门的规定,各地都处在探索阶段。
  近日,市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厅请求技术支持,听取省里专家意见和建议,最后采纳了南京等大多数城市的运作方式,决定对“油改气”车辆还是要检测燃油状态下的尾气。
  黄卫东说,关于燃气部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检测手段,暂不检测燃气状态下的尾气。
  黄卫东建议,出租车行业具有特殊性,行驶里程很长,车辆设施容易老化,可以通过维修的手段,提高尾气检测过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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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机​动​车​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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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关于加强城区公共汽车尾气排放整治的建议
肇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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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 案类
关于加强城区公共汽车尾气排放整治的建议
  近几年来,城区公共汽车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有损肇庆作为国家旅游名城的形象。建议:1、对全市的公共汽车的尾气排放零部件进行整治,清洁或更换零部件;2、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公共交通运输部门使用新型、环保的清洁能源。&
肇环函〔2009〕276号&
对肇庆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答复&
张燕青等代表:&
    您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公共汽车尾气排放整治的建议》(第82号)重点建议,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市长杨浩明对如何办好该重点建议作了重要批示,明确以市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办理。经过4个月的时间,我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已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市成立了由市府副秘书长梁卫东担任组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小组,副组长由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高卫平、市环保局副局长杜金良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局、交通局、国资委、交通集团、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领导组成。5月20日由梁为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肇庆市端州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会议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肇庆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明确了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省的要求新车注册登记与省全面执行国III排放标准。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Ⅳ标准。&
  (二)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测制度。&
  公安部门、环保、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根据粤府办〔2008〕16号文件要求,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市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控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市区新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在建设中。&
  (三)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道路抽检。&
  市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道路抽检,道路抽检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的规定进行。从今年7月开始每季度上路抽检一天,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明显可见排放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视为安全性能不合格,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整改。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暂扣车辆或车辆使用证的处理。该项工作已正常开展。&
  (四)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地的排气抽检。&
  市环保局会同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暂扣道路运输证,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五)加强对排气超标车的管理。&
  公安、环保、交通和国资委等部门对年审检测、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数据库,通报市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六)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从今年3月起,我市开展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工作,截止到7月10日,全市共有16405台机动车领取了车辆环保分类标志,其中端州区6793辆。今后将逐步实现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七)淘汰更紧城区残旧公交车辆。&
  为有效改变部分公交车辆车况差、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状况,市交通集团通过整合市交通企业经营性优质资产,投入了2100万元购置了62辆达到欧3标准的新型公交车,并于5月25日投入运营,这批车辆主要是对原承包经营合同期满线路的车辆进行更新,并投放到城区的1路、5路、10路、15路、20路、21路和新开辟的城区至高要的22路等7条线路上。更新的公交车占城区公交车总数的26%,这一举措也切实有效地改变了城区公交车尾气排放污染严重的状况。今后市交通集团将分期分批对残旧公交车实行更新换代。&
  (八)加强对城区公交车的排气管理。&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公交车尾气排放污染状况,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期上路巡查冒黑烟车辆,一经发现尾气排放严重的公交车,立即停运,并通知对其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及时调度下线维修或更换发动机,确保城区公交客运车辆尾气排放严重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此外,自今年1月5日成立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来,通过整合资源,对已承包经营的公交车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战略,逐步实现自营,提升管理水平,使公共交通更好地服务社会。&
  (九)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根据省府《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有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公安机关通知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后,办理注销登记。&
  三、全面实施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
  199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肇府〔1999〕2号),明确我市不得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市质监局对车用油料实行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广东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印发广东省全面推广应用粤国Ⅲ车用成品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电力〔1999〕310号)要求,我市2008年10月起,在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推行的《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
  四、积极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参与&
  为大力营造群众共同参与的氛围,我市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地进行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机动车尾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防治污染的意见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监督的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接受群众对如何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提出的好的建议,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报废补贴。&
  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购换新车的,可根据车型享受3000至6000元的补贴。我市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实行机动车报废补贴有关工作。&
  (二)做好油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
  为落实当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按照省环保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的要求,计划于今年年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制订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综合实际制订肇庆城区工作方案,并按照省制订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组织实施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目前已经对城区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切实掌握了城区汽油加油枪、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数量以及分布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初步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推行清洁能源。&
  为进一步推行机动车清洁能源,市政府将牵头组织制定城区出租车、公交汽车实施柴油改燃气的计划。实施柴油改燃气计划,可削减公交车辆颗粒物排放量的90%以上,有效遏制因机动车尾气排放带来的大气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对照前期工作中有待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严格按照办理方案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工作,加快推进城区公交车的更新换代工作,争取尽快实现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得到有效改善。&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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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肇庆市人民政府
承办:肇庆市信息中心(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粤ICP备030139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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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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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 2月 22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
第一条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 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流动污染源,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气排放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一个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 治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之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排放的监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其它有尾气排放 的车辆。 第四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有关的标准、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 (检测场、站 )、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按照《环境监测 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经质控考核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尾气准检证》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等 (有效期 1― 2年 )。并对持证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有权对持证单位检过的车辆进行抽测,其结果做为质量保证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按《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实施。在用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和路检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分工是: 市 (地区 )和县级环境监测站是基层监测执行单位。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出厂车以及汽车使用单位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 (站 )负责本辖区内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也可委托市 (地区 )级环境监测站执行此项任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下级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察证》 (有效期 1― 3年 ),以及监测纠纷的核查仲裁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范围,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结是全国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和数据中心,统一制定监测技术规 定,汇总全国监测数据,纳入数据库管理。 第八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单位,每月 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检测的情况和数据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地区汽车排气监测数据汇总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市、县级环境监测站的汽车排气监测数据应按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要求时间上报。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收集和整理上报。 第十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的收费办法,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的监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机动车尾气准检证》、《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察证》均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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