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与债权人想通过法庭和解但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找不到咋办

问题编号:4063589
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到期还不上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于债务人隐瞒,担保人没收到法院传票,也没有到
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到期还不上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于债务人隐瞒,担保人没收到法院传票,也没有到庭质证,法院却叛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一年多后向银行取款时才知道工资被法院冻结。此时担保人己经丧失了上诉权利,只能向法院申诉案件重审,已经获得法院再审批准,请问懂法律的朋友,法院能批准再审,意味着改变叛决结果吗?担保人能免责吗?被冻结的工资能找回吗?谢谢回答!
提问者:百度知道海南-东方市抵押担保浏览423次 0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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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中,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到期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该款,请问这是否属于约定不明?担保期限如何计算?
在一民间借款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由张女士担保,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为二个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写明该款借款人不能偿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此款,请问这种情况担保人的期限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担保法二十五条中的约定不明吗?
 问题来自:贵州 - 贵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20 咨询人:w1209997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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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来规避责任,到期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该款是法律规定的。你先代赔偿再起诉借款人
回复时间: 23: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本案中的担保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限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不是约定不明,而是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回复时间: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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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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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我在借款中是担保人,现在借款人不还钱,也找不到,现在债权人起诉我成二被告,在借条上写的是担保证明..._百度知道
我在借款中是担保人,现在借款人不还钱,也找不到,现在债权人起诉我成二被告,在借条上写的是担保证明...
问我有还款的意务吗,在借条上写的是担保证明人,也找不到我在借款中是担保人,没有还款日期,我应该怎么办,现在借款人不还钱,现在债权人起诉我成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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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可在清偿后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以及相应支出,即为连带保证责任,钱怎么还,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人怎么找。我看,官司也不要打了。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也可向保证人要求,还省点诉讼费既然已经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 保证人负有清偿的义务,跟债权人沟通好,写个协议。你能做的就是积极寻找债务人
1.你在先前作为“担保人”(如果不是见证人)签字的那一刻起,就有了法律上的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拒不还款或人间蒸发,你依法要负连带还款责任,就是说你必须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2.你应该配合债权人设法找到借款人偿还债务;或者先行代其还款,然后再向借款人追偿。
【问我有还款的意(义)务吗】你有还款的义务。因为【我在借款中是担保人】。
担保人和证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除你之外没有其它担保人,也没有担保物品的话,那么,你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人,而担保人的责任就是在义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时,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要求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就获得了要求原债务人还款的请求权,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你现在能做的就是设法找到债务人,否则对你很不利的。
担保证明人?你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呢?看来你只能选择好好的应对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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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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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间: 00:02:56|
来源:中顾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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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承担与追偿--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 20: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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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 最近代理了三起涉及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一起是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一起是债权人起诉担保人,一起是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个人认为这三个案件虽然并不复杂,却非常具有代表性。通过这三个案件可见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虽然常见,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并不是特别清楚,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形成纠纷。
&&&&&&& 案例一:债务人王某于日向债权人孙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日前还清。王某向孙某出具借据时,孙某提出由商业信誉很好的兰某(委托人)为此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性格率真的兰某在借据上签了&担保人兰某&的字样。兰某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年9月,孙某找到兰某称王某未按时还款,现在连人也找不到了。不久,孙某将王某、兰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 案例二:债权人刘某(委托人)因炒股与孔某在网上相识,相识初期刘某按孔某推荐的股票去操作,赚了点钱。相识不久,孔某提出向刘某借五万元急用,并说以后会继续帮刘某炒股赚钱。刘某再三权衡,同意借款。考虑到孔某虽然不是宜昌人,但其女朋友万某在宜昌,刘某提出借钱可以,但必须由其女朋友担保。孔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时间为日,借期三个月,万某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万某&字样。到了2011年6月,刘某打电话催促孔某还钱,孔某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2011年10月,孔某还是不还钱,电话也不接了。日,刘某打听到万某的住处找到万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万某说与孔某早已分手,即不知道刘某现在何处,也联系不上他,并称这事她管不了了。日,刘某将万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 案例三:债务人邓某五年前向债权人借款15万元,由其好朋友余某(委托人)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邓某未还款,债权人将邓某与余某诉至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因邓某无力还款,法院强制执行,以余某的财产偿还了上述债务。一年后,余某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偿还余某代为支付的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
【律师办案】
&&&&&&& 1、接到第一起案件时,我非常有底气,觉得这个案子我方肯定会赢,即我委托人的担保责任能够免除。首先,兰某提供担保时,没有与债权人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兰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关于保证期间,双方也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孙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日前)并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孙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 2、与案例一相同,在案例二中,双方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万某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是,刘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某主张了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刘某可以直接要求万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在起诉后方才委托我为代理人,我查阅案卷后发现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尚待解决,那就是刘某虽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万某在庭上否认刘某曾找过她,刘某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在我的指导下,刘某又登门造访了万某,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
&&&&&&& 3、案例三非常简单,余某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要注意的是追偿的诉讼时效为承担还款责任后的两年以内。余某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三个案例中,我作为代理人的一方的代理观点均被法庭采纳。
&&&&&&& 案例一中,法庭认为债权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而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而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又怠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判决驳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个判决,保证人终于松了口气,并表示这件事情对他来说教训很深,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无论如何也不当这个保证人了。
&&&&&&& 案例二中,法庭通过审理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经过法庭将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对保证人进行充分释明后,保证人虽然始终无法理解自已仅仅签了个名字就为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和经济损失,还是与债权人达成调解,现已履行完毕。
&&&&&&& 案例三没有什么争议,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保证人为这个担保行为付出很多,做了一次被告,被法院强制执行,现又被迫做原告才得以追回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其他间接损失是无法追回的。
【办案心得】
&&&&&&& 近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由之而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涉及担保人的纠纷也很常见。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有了担保人仿佛吃了颗定心丸,殊不知如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主张保证责任,即便有担保人的签字也是枉然。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诚信最重要,为之提供担保的往往是熟人好友,债务人的不诚信往往给熟人好友带来非常大的困扰。而担保人在这三方中是最无辜的,风险非常大,作为担保人签字时必须慎之又慎,不然不但经济上蒙受损失,身心也将受到极大困扰。以上三个案例,保证责任的免除、承担和追偿均有法可依。律师在代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必须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作者简介:焦华蓉,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擅长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实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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