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给人砸车,车损夫5000元,定寻衅滋事的意思罪,能判多长时间。

砸车阻止救人者张俊明犯的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正月初七),我的三儿子张洪生的两个妹夫来走亲,晚上8点左右出门,我村村民张俊峰开车故意拦住路不让亲戚的车通过,车停在我和大儿子张洪星的房前大门口,之后车启动着,他下车拿着砍刀威胁。我和大儿子听见声音出门,就拨打110,并打电话给刘集派出所报案,这时张俊峰给曹雪飞(其外甥)打电话,让曹雪飞通知张震等人来,扬言把东粉围起来,一个也不放。8点30左右,张俊峰的儿子张震拿着斧子,老婆拿着防爆手电来到,张俊峰用匕首刺伤张洪生后,又刺伤张洪星数刀,张震用斧子又砍伤张洪星。张俊峰的老婆用防爆手电打伤刘永利(张洪生的妻子)和张起(张洪生的妹夫)。我本人被张俊峰和张震等人打伤头部。我家开车(张洪星的车)救人时,张峻峰的哥张俊明砸车阻止救人。救人车(邻居的车)走后,9点左右,刘集派出所所长赶到,我的二儿子张洪宝到家,当时张洪宝情绪激动,曹雪飞拿警用催泪瓦斯把张洪宝喷晕倒地。随即张俊峰,张震,曹雪飞,张俊明等人逃跑。刘集派出所房所长也在案发现场。此案中,砸车阻止救人者张俊明犯的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前我们无任何矛盾,伤人者已定寻衅滋事罪)
就是我朋友去托运部代收货款时由对方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了,然后我朋友叫了几个朋友给对方打了,一个轻伤,四个轻微伤,后来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给我朋友拘留了
有一晚在我们小区内由于对方因醉酒后,先在家闹事把自己家中全部砸烂,后因邻居报警后被派出所带走,后晚上由家人保出派出所,回到小区后因他家中矛盾在我们小区院子内胡乱砸院中停放的车辆,先后砸了5、6辆车,我当时在车中睡觉,在对方砸到我的车时将我惊醒,下车查看还没说话就被对方打伤,造成右脚胫骨骨折(轻伤),目前已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院,现回家休养,医院嘱咐在三个月内不能下地走路,两年后还需进行第二次手术,在医院的医药费由对方垫付,但和对方在协商赔偿事宜上...
寻衅滋事漫骂对方,把对方打成轻伤,请问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甲乙为邻居,有矛盾,一日甲指使丙烧毁乙停在小区内的汽车,放火后丙见火势很大,于是报警并喊人救火,由于及时仅烧毁汽车、烤糊了临近该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请问丙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你好,咨询下,有个人偷了我爸爸的钥匙进了我们家,是城区市中心小区里面的一个小别墅,那人不知道用香烟还是打火机点燃家里的柜子的衣物造成了火灾,把家里的二楼和三楼都几乎烧没了,排窗都烧炸了,直接损失在二十几万。但是现在公安局报检察院是以毁坏财物罪报上去的,说我们家的墙和邻居家的墙有个60厘米的小巷子,所以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纵火罪。请问是这样吗?
9月14日,在新东站站内因乘客陈某拒绝交车费态度强硬恶劣遭到车主张某的拳打。张某纠集亲戚屈某,孟某,屈某又叫来其店店长小万和亲戚---我,我又叫来我店的两位店长。我们的原意都不是为张某打架的,而是为张某凑场面的并顺便购买广告材料,因为亲戚有事过来看看咋回事是很正常的。谁知场面没有控制住,陈某嘴硬,拒绝交车费,气愤之下,张某先动了手,打了陈某一耳光,屈某紧接打了陈某一巴掌,孟某踢了陈某肋骨两下,并踢了陈某面部一脚,陈某迅速倒地,立即报了警,同时屈某店...
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和主体是什么
王某欠张某钱,但现在欠条不在了,有关口供可以证明。现在张某要钱,数额要原来加高息的数额,多次索要王某不给,张某就把王某给打了,构成轻伤害。现在已被刑事拘留。这样构成了何罪?量是怎么样的?
虚构他人欠债事实,并以此为由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在事件过程中,嫌疑人表示,哪怕不要钱,就是要打人,且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应当定何罪,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谢谢!
某小区内电梯,被人用胶水涂在电梯按钮缝隙处,造成电梯短路,烧毁主板,电梯主板价格大约2万5千元,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动机上会不会是过失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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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醉酒后砸车,定损6900元,会判多长时间?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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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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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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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犯罪情节而定,需要帮助,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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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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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
回复时间: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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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结合其他的相关情节来确定的。
回复时间: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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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尽快来电,我可以帮你解决
回复时间: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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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对方出具谅解书,可以争取取保候审,或得到从轻处理
回复时间: 11:13
如委托您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最快什么时候能出来,相关费用是多少?多谢费心!!
具体情况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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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不让道就砸车 湘潭县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_社会新闻_湘潭新闻_新闻_湘潭在线新闻网
2015年04月
3月7日讯(湘潭日报 谭涛 通讯员 彭孟强)3月6日,我们从湘潭县公安局获悉,谭家山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因让道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3月3日上午10点,谭家山派出所接到报警,谭家山镇左塘社区至坪塘村的小路上,有一辆牌照号为湘BXXX98的长城牌SUV车被人砸坏。车主张某对出警民警说,他驾车途经事发地段时,与迎面来的一辆三轮车发生刮擦事故,双方将车停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恰逢另一车主楚某驾车经过,要求张某将车停开,让一条道通行。张某称等交警来了以后才能让开,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楚某就打电话喊来朋友姜某等3人,将张某的车子砸坏。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约8000元。
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围绕楚某和姜某展开调查,并动员其家属,规劝其自首。3月5日,民警了解到,姜某正在忙着准备结婚事宜,于是立即赶赴姜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天下午,楚某迫于压力,与另两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和刘某主动到谭家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楚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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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乙、张磊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亳刑终字第00094号抗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钟某甲(小名:建光),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刑满释放。日因殴打他人被谯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谯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监视居住,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于日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张磊(小名:小飞),男,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日刑满释放。日被杭州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小名:南南),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日被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抓获,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耿某(小名:雪峰),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日,因殴打他人被谯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谯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小名:浩然),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大桥居委会五桥路自然村104号,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甲、张磊、邓某、吴某、耿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谯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钟某甲、张磊、邓某、吴某、耿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依照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定:(一)日20时许,在谯城区烟草公司门口,李某己与其女友姚某因琐事与张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钟某乙纠集张磊、邓某、吴某、杨某午(另案处理)、张顺(另案处理)、任兵(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社会青年无故用皮带、拳脚对李某己、李某甲、卞丽华实施殴打,并与后来赶到的孙某甲(另案处理)一起用拳脚殴打李某戊面部、身体。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戊的伤情为轻伤,李某己、姚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乙于日赔偿受害人李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谅解。另查,被告人钟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日被释放。被告人张磊在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十一个月,日释放。(二)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乙与朋友在万紫千红KTV房间内唱歌,被告人钟某乙等人进错房间并与刘某乙发生争执。钟某乙遂打电话让张磊纠集邓某、吴某、王某甲、耿某等社会青年来万紫千红KTV门口,钟某乙看见刘某乙后就指使另外纠集的二胡(另案处理)等人用砍刀、钢管殴打刘某乙,致使刘某乙背部、腿部多处刀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钟某乙赔偿被害人刘某乙1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日下午16时许,杨某巳(另案处理)纠集张某甲、张顺、杨某午、张磊、邓某、任兵等社会青年到鹿邑县观堂乡杂姓营行政村杂姓营村将杨某辰、杨某癸家中物品砸毁,同年2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杨某巳再次纠集张某甲、张顺、任兵、邓某、杨某午等社会青年到鹿邑县观堂乡杂姓营行政村杂姓营村将杨某丑、杨某癸家中物品砸毁。损毁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6476元人民币。(四)被告人张磊伙同邓某等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亳州市谯城区周边地区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如下:(1)2013年刚过完年没多久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磊伙同耿某、杨某午、邓某、吴某、任兵等人在城北外环三岔路西边的一个窑厂内无故对受害人杨某午进行殴打。(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磊伙同杨某午、吴某、耿某、张某甲、邓某、王某甲等人等人在谯城区探索酒吧门口无故将受害人来艳伟拳打脚踢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来艳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201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伙同张某甲、耿某、杨某午等人在谯城区狗市无故对被害人董某乙拳打脚踢将其打伤,后经鉴定董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2013年刚过完年没多久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伙同杨某午、耿某、吴某、邓某等人在英皇宾馆内无故对被害人马某进行殴打。后张磊又指使吴某、王某甲二人在英皇宾馆内无故殴打马某。(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耿某、吴某、王某甲等人在张集街上一家饭店内无故对受害人孙某丁进行殴打。(6)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耿某、吴某、杨某午等人在谯城区亿都国际商城东南角处无故对受害人阮某进行殴打。(7)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磊伙同邓某、吴某、耿某、杨某午手持砍刀、钢管闯入被害人王某丙家中,并对王某丙进行殴打和辱骂。(8)日,被告人耿某伙同邓某、杨某午、任兵等在石河镇孙瓦行政村王关庄南地无故对受害人黄前进、王某丁进行殴打。(9)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带着吴某、邓某、耿某等人到沃尔玛负一楼的春福珠宝店闹事,后将店里柜台的玻璃砸烂。造成群众围观,持续近二十分钟,严重影响超市及周边店铺的正常营业。综上,被告人钟某乙参与2起;被告人张磊参与9起;被告人邓某参与10起;被告人吴某参与9起;被告人耿某参与10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3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乙、张磊、邓某、吴某、耿某、张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钟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被告人张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邓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一般参与者非纠集者且与耿某作用基本一致,原判对邓某、吴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对耿某量刑不当。出庭检察员意见与抗诉意见相同。另提出原判对耿某量刑偏轻,应综合考虑邓某、吴某、耿某的量刑。钟某乙、张磊、吴某、耿某、张某甲未作辩解。邓某辩称:其未参与原判认定沃尔玛负一楼春福珠宝店的寻衅滋事。经审理查明:(一)日2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烟草公司门口,李某己与其女友姚某因琐事与张某丙发生争执,原审被告人钟某乙纠集张磊、邓某、吴某、杨某午(另案处理)、张顺(另案处理)、任兵(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社会青年无故用皮带、拳脚对李某己、李某甲、卞丽华实施殴打,并与后来赶到的孙某甲(另案处理)一起用拳脚殴打李某戊面部、身体。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戊的伤情为轻伤,李某己、姚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钟某乙于日赔偿受害人李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谅解。另查,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日被释放。原审被告人张磊在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一个月,日释放。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钟某乙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其用岳母的手机给小飞打的电话说在烟草局楼下被人打,叫小飞过来。小飞接过电话后没过几分钟就带着另外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过来了。后小飞还有他带来的那两个年轻人和对方打起来了。小飞他们打完后就走了。2、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今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其和吴某、磊、南南、永胖、杨某午在其租房子里玩,建光给其打电话说在文帝街烟草局楼下和人家打架,让其赶快带人过去看看,其知道建光是叫其带人过去打架的。挂完电话后,其和杨某午等人赶到地方,其把腰带解下来拎着过去的,到地方后见到建光对其说:“你嫂子正给那个女的撕扯,你赶快把那个女的拉开。”于是其拎着皮带走到那个女的跟前,用腰带对她的头上抽两下,边抽边骂。其先用皮带抽过那个女的后,杨某午、吴某、南南就都过去朝这个女的身上打。3、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日晚,其和小飞、吴某、杨某午在刘园租住的房子内,小飞接到建光的电话后给说:建光哥在烟草公司门口和别人打起来了,咱赶紧过去看看。赶到现场后,建光说:你嫂子和别人打起来了,你们快去帮忙。其等人就上去打那个和建光媳妇打架的胖女人,全部都是用皮带抽的,打过以后,建光指着一个高个子的男的说:还有他来,给我打。其和吴某就上前去打那个高个子男子,吴某用皮带打的,其用拳头打的,都是打在那个男的脸上。4、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其和南南、雪峰、永胖、杨某午、磊就立即跟着小飞跑去烟草公司,路上小飞把自己的皮带抽掉了,到现场看建光和一个男的正撕扯着,当时其和小飞、雪峰上去就打那个男的,小飞用皮带打的,其和雪峰用拳头打的,南南、永胖、杨某午、磊也动手打了。5、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日20时许,其妻子张某丙给其打电话,说在烟草公司被人打了,于是其和朋友杨东东、白会及白会的父亲白红利一起去了现场。到了现场,其就看见其妻子在地上躺着,有几个人在打其岳父张志才,后来其中一个高个男子与钟某乙厮打,其上去就抓住高个男子朝脸上打了一拳,后有两个人上来拉其,但没拉住,其就用拳头朝那个高个子男子头上、脸上乱打了一阵,一直从路北的打到路南边,后来这个人就往南跑了。除了家人以外,还有钟某乙叫的他的几个朋友,其就认识小飞。6、同案人任兵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小飞对其和雪峰、南南、杨某午等人说:建光在文帝街烟草公司给别人打架,他让他们过去看看。到地方后看到建光和对方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在吵架,过了约5分钟,顺子带着奥迪、还有四、五个年轻人都过来了。其就问小飞南南、雪峰、杨某午等人去哪了,小飞说他们过来打过架就跑了。7、同案人张顺供述证明,其赶到烟草公司时,双方已经打过了,而且听小飞说对方已经报警了,他们就走了。8、同案人杨某午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打架时,看人多就都把腰带解下来了,解腰带有小飞、南南,其和吴某都拿腰带来,都打了,小飞也打那个女的了,南南打了女的又打男的。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日下午,其和小飞、吴某、南南、杨某午在刘园的房子那,小飞接到了一个电话后就说建光哥在文帝街烟草公司那出事了,叫他们过去打架。赶到现场后,跑到一半的时候其没劲了,就走在后面。10、被害人李某戊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晚上20时许,其去爱尚KTV唱歌,到文帝街烟草公司门口时,其看见有几个人在那打人,其到跟前看挨打的人是其侄子李某己,其上前阻止,结果上来两个男用拳头朝其头上、脸上乱打,其就朝爱尚那个方向跑,其跑的时候发现其的鼻子淌血了,其朋友仇某就把其送到医院了。11、被害人姚某(李某己之妻)陈述证明,案发当时,骑电瓶车的人的母亲和哥哥都打了其和李某己。后有几个男的来了,其中一个被派出所带走。李某甲是被对方的一个男的用皮带抽头上了。12、证人李某甲(李某戊侄女)证言证明,日晚,在烟草公司门口,李某戊、李某己、卞某、李某甲被打的情况。对方那个年轻人打电话喊来的人均对其等人实施殴打,用皮带抽其。13、证人孟某(钟某乙岳母)证言证明,日晚,在烟草公司门口,张某丁被打的情况。14、证人张某乙(钟某乙妻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烟草公司门口发生打架,以及对方五、六个人打孙某甲的情况。15、证人杨某甲(孙某甲朋友)证言证明,日晚,其赶到现场看见孙某甲正打一个40多岁的男子,当时那个男子一脸的血往南跑了,孙某甲也往南追他,后孙某甲回来了。当时还有几个年轻人拿着皮带之类的东西打人,打的谁没注意,后来得知这几个年轻人是钟某乙叫去的。16、证人仇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与古某、李某戊去爱尚KTV唱歌,在上楼之前,李某戊接了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一会,李某戊打电话给他,说在烟草公司门口被打了,其和古某就赶了过去,看见李某戊正在和钟某乙撕扯,后来孙某甲朝李某戊脸上打了一拳。现场几个年轻男子拎着皮带在打一个女的,后又打一个男的,在打的同时还有一个年轻男子去追一个中年男子,往南去撵的。17、证人古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看见李某戊正在和钟某乙相互撕扯,其就拉住钟某乙,后来孙某甲朝李某戊脸上打了一拳,并追赶李某戊。现场还有三个人拿皮带去打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李某甲)。现场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的嘴上有血(张某丁)。后来过来的那几个年轻人,一看都是准备好的,手里拿着皮带,到这就打,李某戊和他的侄子侄女还有他的几个亲戚都被打了。18、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赶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人,该男子后来被派出所带回去的,其中一个妇女和两男子都上去打其,后来对方又来了十几个男的,都是年轻人,他们过来后把其打倒在地,等其从地上起来后,其才知道其姐和其妈也被打了。19、证人卞某(李某己母亲)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有几个年轻人打了李某戊,李某戊往南跑了,还有人去追他,其儿子李某己也被几个男的打倒在地,其赶紧上去拉架,几个男子朝其头上身上乱打,另几个男子把李某甲打倒在地上,还用皮带朝李某甲身上头上打,还有几个人围着姚某。20、证人张某丙(钟某乙妻妹)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给钟某乙打电话说在烟草公司被人打了,他们还打了其爸其妈,过了有五六分钟其哥就到了,但发生的啥事儿其就不知道了。21、证人张某丁(钟某乙岳父)证言证明,没有看到钟某乙的行为,对方的年轻人和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和他打起来。22、证人周某(报刊亭老板)证言证明,日晚,在烟草局楼下发生的打架事件,引来很多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持续了二十多分钟。23、(亳)公(伤)鉴字(号、(亳)公(伤)鉴字(号、(亳)公(伤)鉴字(号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姚某、李某己、李某戊伤情鉴定,李某戊轻伤,姚某、李某己轻微伤。24、辨认笔录证明,钟某乙、仇某、李某戊辨认出孙某甲为打人的人。钟某乙辨认出小飞,张磊辨认出王某甲,吴某辨认出邓某、小飞、浩然、永胖、杨某午,任兵辨认出小飞、浩然,张顺辨认出浩然、邓某、小磊、小飞,杨某午辨认出小飞、邓某、小磊、吴某为其同案犯。25、户籍信息证明,各被告人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6、撤诉书、收条、调解协议证明,被害人李某戊已经与钟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20万元,已谅解被告人。27、到案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张磊、邓某、张某甲、吴某系抓获归案。28、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在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前科)。原审被告人张磊日被谯城区人民法院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乙与朋友在万紫千红KTV房间内唱歌,原审被告人钟某乙等人进错房间并与刘某乙发生争执。钟某乙遂打电话让张磊纠集邓某、吴某、王某甲、耿某等社会青年来万紫千红KTV门口,钟某乙看见刘某乙后就指使另外纠集的二胡(另案处理)等人用砍刀、钢管殴打刘某乙,致使刘某乙背部、腿部多处刀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钟某乙赔偿被害人刘某乙1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钟某乙供述证明,2012年九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小峰一起去万紫千红KTV唱歌,其进错了房间并和里边的人发生了纠纷,对方其中一个人叫刘某乙,后来其就和刘某乙吵骂了几句,董某甲把其劝开。后来其还是比较生气,想打刘某乙一顿,于是其打电话给任兵叫他叫人过来打刘某乙。后任兵领着几个人带着刀之类的到万紫千红KTV门口等的有5、6分钟,刘某乙和他朋友就下来了,其给任兵说打刘某乙,刘某乙一看情况不对就朝东跑了,任兵他们几个人拿着砍刀、钢管追了上去。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任兵说他用刀砍的刘某乙。后来其知道刘某乙报警了,其担心被公安机关处理,其就找到朋友小松去和刘某乙调解。最后其给刘某乙18万元钱达成了调解协议。2.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正在刘园其租的房子那里和千秋、小伟等人一起来牌,一会儿建光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叫几个人到万紫千红KTV那里看看,其接过电话后就知道肯定没有啥好事,随后其就让吴某、阿威、雪峰、南南、永胖他们几个赶快过去看看咋回事,当时其没有过去,吴某他们过去后大概有十几分钟其给阿威打电话问情况,阿威说这边有人撂倒一个。3.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小飞叫其、吴某、雪峰、永胖到万紫千红,他们到后看到建光和二胡在门口与几个人在说话,小飞没让他们过去,让他们在可乐园网吧旁边站着,没多久小飞就让他们走了,后来其听小飞说那天二胡用刀砍了一个人,赔给人家几十万。4.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小飞叫其、雪峰、南南、永胖、阿威去万紫千红,说建光给人家打起来了,叫他们去看看,他们到以后看到建光和一个男的正撕扯着。第二天其听小飞说二胡拿刀砍了那个和建光打架的人了。5.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2012年的一天晚上,小飞打电话叫其、吴某、南南、永胖到万紫千红门口,他们到地方见到阿威、龙飞,过了十几分钟小飞也赶过来了,跟他们几个说你们站到可乐园网吧旁边吧,就不要进去了,小飞当时和千秋、小超几个不认识的人一块来的,给他们说过话小飞就带他们近万紫千红了,后来小飞就叫他们散了,再后来听说那天建光和二胡在万紫千红砍着人了,是小飞告诉他们的。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日晚上22时许,其和几个朋友在万紫千红KTV唱歌,正玩着包厢的门被推开了,其看见董超、建光二人在门口站着。半个小时后,他们到万紫千红门口,看见董超、建光,还有二十多人在门口站着,建光指着其说要打其。被周围的群众拉开后董超说,就打那个穿白褂的。其当时穿了一件白色的衬衣。其一看不对,就往东面跑,然后其就看见有七、八个人手里拎着东西过来撵其,当其跑到站前超市对面的大路上的时候,有个二十多岁的人用棍一下打在了其的头上,当时其就昏倒在地。然后有人拿棍往其的头上、脸上、身上打,还有人用脚往其的头上、脸上、身上踢,其中还有个人拿着刀往其的身上捅、砍,砍在其右腿膝盖的下侧,其背部砍了两刀,然后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案发后对方赔偿其18万元。7.证人孙某乙(面馆老板)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3时许,其在饭馆里做饭,看见一个年轻男子从万紫千红KTV门口朝东南火车站广场方向跑,身后有三、四个年轻男子追,到广场西边的路口时,后面追上来一个人用一个东西朝那个男子头上打了一下,这个男子就倒地上了。然后后面又有几个人冲到这个挨打的人面前朝这个到底的男子身上打。当时还有一个追上来的男子用刀朝这个倒地的男子身上砍了几刀。8.证人程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刘某乙就往火车站广场方向走,中间没间隔两分钟,就听魁说亚军被人砍倒了。其就赶紧往东跑,在距离万紫千红娱乐会所向东一百多米绿化带附近的机动车道处发现亚军倒在地上都是血,好像昏了,其和魁、小高子赶紧打110、120。9.证人陈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是建光叫来的人打的刘某乙,七八个人拿着钢管之类的东西去追打刘某乙。10.辨认笔录证明,陈某、程某辨认出钟某乙(建光)。11.鉴定文书(亳)公(伤)鉴字(号鉴定意见证明,刘某乙因受外力致右腰背部及右膝部损伤,影像学检查示右侧胫骨上段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12.证人薛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建光和对方一个穿白色T恤的人发生争执,后被拉走,他们往东边走,建光往西边走的,后建光又回来骂那个人,这时出来一包,估计包里放的是刀,开始撵那个穿白衣服的人,建光也追了,后来听说那个穿白衣服的人被砍了。1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案发时,二胡手里还拿了个包,在人群中站了有两三分钟,建光开始追那个人打,二胡拿着包也上去追,后来就听说那个人被砍了,是二胡砍的。14.证人董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建光去万紫千红KTV走错了房间,后来和别人发生争执,出来之后建光在东边和一个男的打起来了,其一看人都走了,其就回家了,第二天建光给其打电话说昨天晚上砍着那个人了,得调解调解,第三天就和对方调解好了,赔了十八万,其出了十万。建光大名叫钟某乙。(三)日下午16时许,杨某巳(另案处理)纠集张某甲、张顺、杨某午、张磊、邓某、任兵等社会青年到鹿邑县观堂乡杂姓营行政村杂姓营村将杨某辰、杨某癸家中物品砸毁,同年2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杨某巳再次纠集张某甲、张顺、任兵、邓某、杨某午等社会青年到鹿邑县观堂乡杂姓营行政村杂姓营村将杨某丑、杨某癸家中物品砸毁。损毁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647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他们从鹿邑南边的一个庄下的路,到地点以后已经有两、三辆私家车在那里等着了,他们下车后,事主从一辆轿车后面拿出来很多木锨把子和其他棍发给他们,他们加一块得有二、三十人,然后事主领他们去庄里面的一户人家,到了那家人门口,家里有人,事主也没说话,就先开始砸,他们也上去砸,砸的都是人家的玻璃、洗脸盆等,其砸的玻璃和洗脸盆,其他人砸的什么其记不清了,砸了有一会,事主又领着一部分人去砸另一家,其在车上等了有一会,他们全部都回来了。当时有二十多人砸的,其能记清的有磊、亚磊、浩然、李辉、浩前。2.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其去鹿邑下面的那个村庄两回,第一回其和磊、亚磊、小超他四个在出租车上等,没进庄,是浩然、小飞、李辉、龙龙、浩前,还有兴辉等一二十个人进庄里去砸的两家,这是浩然、小飞他们几个人说的。第二回离第一回没隔两天,他们又去那个村庄砸别人家,这次有其、浩然、杨某午、磊、顺子、李超、山林,还有事主的小孩舅等一二十个人进庄里去砸的,这一回也是砸两家,其中有一家是第一回已经砸过了的。所以说前前后后他们一共砸的3家。3.同案犯任兵(磊)供述证明,今年刚过完春节的一天下午,他们几个在光明小区招待所房间里玩,浩然接了李辉的电话后讲到鹿邑去办事。小飞和其、亚磊、邓某坐一辆车,浩然和顺子坐一辆车,到了鹿邑观堂路口已经停了三四辆车,浩然和顺子就上了对方的车,其、小飞、亚磊、邓某四个人也没下出租车,当时其还不知道是砸人家,然后他们四个就在路口等着。第二次是中间过了一天的时间,浩然直接到他住的房间讲去鹿邑。后其、顺子、浩然、邓某、李超、李超的朋友、雪峰他们几个人是在光明小区门口,对方一辆CRV黑色车来接的,到十八里西边大路上,那个地方已经停的有两辆车了,三辆车直接开到人家庄边上,其中一辆车上放的有木锨棍,还有其它棍,每人发一根,先砸了一家,其砸的是机动三轮车,其又要砸车。两三分钟后,又去砸的另一家,其没进去。4.同案犯张顺供述证明,其去鹿邑的那个村庄砸过两回,都是磊(任兵)叫其去的。第一次是坐一辆银白色的别克车去的,车上坐的有其、浩然、浩前、还有两辆黑色轿车,三辆车都用光盘遮住号牌了。到地方后,事主和其小孩舅带他们去砸的,他们把这家的电瓶车还有很多东西都砸了。然后又到了一家,这家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在家,事主指挥他们把这家院子里的东西和堂屋的玻璃都砸了。第二次去的有其、磊、南南、杨某午、浩前、宋涛、浩然等一二十个人去的,也是砸了两家,他们去的第一家是前两天刚砸过的。5.同案犯杨某午供述证明,日下午15时许,其参与了第二次去鹿邑的打砸。第一次他没去。6.被害人杨某壬(杨某癸妻子)陈述证明,日,杨某寅领着妻子段秀荣、儿子杨某巳(杨满意)、女儿杨某庚还有七八个年轻人,手里拿着锯还有夯头将杨某癸、杨某丑以及其父亲打伤。日下午16时许,杨某巳领着二十多个人,把她家的院子都站满了,每人手里拿着一把钢管,杨某巳下令对其家进行打杂。其他人开始在其家院子里乱砸,杨某巳用钢管砸窗户的时候,看见其丈夫在屋里面打吊水。就下令去堂屋打其丈夫,其丈夫从里面把堂屋门关上,杨某巳准备去跺堂屋门,其上前阻拦,他们从窗户把里面的电视机等离窗户近的东西都捣烂了。其看见杨某巳站在其后面,其气急了,就去拽他和他撕扯,其左眼被打清了。后其家人一说报警他们就全部跑了。日下午15时许,其侄女令芝给其打电话说杨某巳开着几辆车,拿着东西又去她家砸一遍之后,又去她哥家把他家砸了。7.被害人杨某子(杨某丑女儿)陈述证明,2月21日下午15时许,其和其奶奶在家里面,其三大娘给其说前几天那几辆车又来了,你们赶紧躲起来吧,其和其奶奶就去了他们庄光辉家里,一会儿其和其奶出来了,去了其叔杨某癸家里,看家大门被撬开了,堂屋门也被撬开了,里面的东西又被砸了一遍,这时候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和其一起又去了其家,看到其家的大门被撬开了,堂屋门也被撬开一半,堂屋里面的饮水机等物品以及厨房里面的东西都被砸毁了。8.被害人王某乙(杨某癸母亲)陈述证明,与杨某壬、杨某子陈述一致。杨某卯(杨某巳)带人砸的。9.证人杨某乙(杂姓营村民)证言证明,日下午17时左右,其在杂姓营东头玩,其看见从南头过来几辆车,杨某卯下车领着一群人过来了,手里拿着钢管木棍之类的东西,其看事情不对就赶紧上去拦杨某卯,杨某卯让其不要管。接着杨某卯就领着人去了杨某辰家,其当时在门口看见杨某卯领着人把杨某辰家的东西都砸了。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丙证言相互印证。10.证人张某戊(杨某辰女婿)证言证明,2月18日杨某辰、杨某癸、杨某丑被打的情况。2月19日下午17时多,杨某癸从鹿邑医院回到家里,其去看他,这时候其看见杨某卯拿着木棍领着二十来人进到院子里面了,另外那一二十个人手里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钢管,杨某卯拿着木棍就开始砸堂屋门口的洗衣机,其妻子杨某戊和其母亲王某乙、杨某壬上去拉杨某卯不让他砸,杨某卯把王某乙推倒在地后,又开始踹堂屋门,当时杨某癸把堂屋门从里面锁着了,杨某卯领着人也开始拿东西动手砸,家里的东西几乎都砸完了,其一直站在厨房门口没动,后来那群人就走了。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戊证言相互印证。11.证人杨某己证言证明,日下午杨某卯带人到杨某辰家砸东西,还将杨某辰打伤了,2月29日、2月21日杨某卯又带人来砸杨某辰、杨某癸家的东西。12.证人杨某庚证言证明,日下午,其弟弟杨某卯听说杨某癸宅子上的树枝伸到其家院子里,碰掉了房子上的瓦,就领着其家的几个亲戚拿着锯去处理那些树,走到杨某辰家门口时,其看见杨某丑、杨某辰、杨某癸几个人拦住其爸并要动手打架。其赶紧上去拉,同时叫其弟快回来。其弟来后,杨某丑骂了其弟一句,其弟打了杨某丑一巴掌,后来双方就打起来的。13.证人闫某证言证明,日下午杨明放在一边站着,杨某卯和一群人厮打在一起了。两家以前因为宅子经常闹矛盾,那都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14.证人代某证言证明,当时她在日下午看见两家打架,看见杨某寅和杨满意都受伤了。15.被害人杨某丑(杨某癸哥哥)陈述证明,在日杨某卯领人打了他,两家因为宅基地的事情闹过矛盾,不过已经调解好了,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情又来打人。16.被害人杨某寅(杨某卯父亲)证言证明,因为琐事和杨某丑家发生争执,后来其子杨某卯与杨某丑打起来了。17.被害人何某(杨某辰女婿)证言证明,在日下午杨某卯打了杨某癸几巴掌,后来把杨某癸打倒了,杨某丑去拉架,也被打了,杨某卯领着的人开始打杨某癸、杨某丑,杨某辰也被打伤了。杨明放(杨某寅)手里拿的木棍有一米多长,杨某卯手里拿的是铁锯,有四五十厘米长,其他人拿的还有斧头什么的。18.被害人杨某癸陈述证明,在日其被杨明放和杨某卯领的人打了,杨某卯是拿着斧头来的,还打了杨某丑、杨某辰。19.被害人杨某辰陈述证明,与杨某癸一致。20.被害人杨某巳(杨某卯)陈述证明,主要是说明了两家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后来发生打架事件。21.(鹿)公伤鉴(法医)字(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丑伤情系轻伤、杨某辰伤情为轻微伤。杨某丑的伤情系他人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为宜。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日,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杨某辰、杨某癸家进行了勘查。杨某辰(2月19日被砸)、杨某癸(2月19日被砸)家被砸情况。23.鉴定意见鹿价鉴字(号证明,被毁坏财物价值6476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邓某等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亳州市谯城区周边地区多次无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如下:(1)2013年刚过完年的一天中午,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耿某、杨某午、邓某、吴某、任兵等人在城北外环三岔路西边的一个窑厂内无故对受害人杨某午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耿某、吴某、张磊、邓某、杨某午、任兵供述证明,2013年刚过完年,张磊带着吴某、杨某午、耿某、邓某、永胖磊、顺子也去那个窑厂。到后看到大杨某午,因为大杨某午与杨某午之前有过节,他们便全部都上去打大杨某午,都是拳打脚踢的。后来窑厂的老板拉开了他们。2、被害人杨某午陈述证明,去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朋友重建跟其说让其去一个窑厂给人家捧场,那个窑厂是在去古井那条国道三岔路的西边,到了之后见到另一个叫杨某午的,他们两个说岔了,后来撕扯起来了,这时候那个杨某午的朋友有四五个人,都是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就一起上来打其,全部都是拳打脚踢的,打了一会被窑厂的老板拉开了。3、证人锁杰(被害人杨某午朋友)证言证明,先有一个人到杨某午面前与杨某午说话,具体说啥其不清楚,一会那个与杨某午说话的人就用拳头朝杨某午的头部打,紧接着就过来五六个人一起殴打杨某午,他们没有用工具打,都是拳打脚踢的,其去拉架没拉开,后来窑厂的老板过来拉架的。4、原审被告人吴某、耿某指认笔录证明,在谯城区外环105国道西侧的一家窑厂,是他们殴打大杨某午的地方。(2)日晚11时许,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杨某午、吴某、耿某、张某甲、邓某、王某甲等人等人在谯城区探索酒吧门口无故将受害人来艳伟拳打脚踢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来艳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其带着吴某、杨某午、耿某、邓某、王某甲他们几个去探索酒吧玩,和吴风喝了几杯酒后见张某甲带着几个人过来玩,他们玩了一会就走了,下楼的时候其看见吴风和来艳伟走在一起,说了几句后其朝来艳伟身上跺了一脚,当时来艳伟要拿一个垃圾桶打其,吴某、杨某午、耿某、邓某、王某甲他们几个就抓着来艳伟拳打脚踢一顿,其记得当时张某甲也往来艳伟身上打了几下,打完之后他们就都跑了。2.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张磊叫其、吴某、耿某、王某甲、杨某午、张某甲到探索酒吧后见到吴风,吴风和来艳伟发生争执,他们把来艳伟拉到探索酒吧门口,张某甲用皮带抽的来艳伟,其、吴某、耿某、杨某午、王某甲也都上去打,都是拳打脚踢,打过之后他们就走了。3.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张磊叫上其、杨某午、雪峰、南南、永胖去探索酒吧办事,张磊跟他们说吴风要打来艳伟,叫他们去帮忙,他们几个就打了两辆出租车去探索酒吧看到吴风在那喝酒,他们站了一会以为没有事儿了,就下楼了,刚下楼就看见吴风拉着来艳伟下楼,张磊看见是来艳伟就上去骂他,并且跺了他一脚,来艳伟还手了,他们一看还手了,就全部都上去打来艳伟。打过之后他们就都跑了。4.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一个人去的探索酒吧,快走的时候看见了来艳伟,张磊因为以前就和来艳伟有仇就和他争执了起来,但是在场的雪峰、吴某就上去拳打脚踢,当时在场的还有杨某午、吴风、南南、永胖等人,其当时拿个皮带打了一皮带。5.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张磊给其、杨某午、阿浩、永胖打电话叫去探索酒吧办事,他们就坐出租车去了,在酒吧其看见张磊、张某甲、小伟、吴风都在,吴风把那个二十五六岁的男子拉倒酒吧外面,张磊上去和那个人骂起来了,然后浩然就拿皮带朝那个人身上抽打,那个人躲开了,接着其、杨某午、南南、永胖、浩然就上去朝那个人身上跺,拳打脚踢的,后来他们就都走了。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一天晚上,其和小飞、吴某、雪峰、南南在探索酒吧玩,中途他们都从酒吧下来了,下来之后其在门口和一个朋友说话,看到南南、雪峰、吴某、浩然在打一个人,浩然用皮带打的,他们几个都是拳打脚踢的,把他打倒在地上,其就上去拉那个人起来,拉起来之后他们又打了他几下,打后他们就走了。7.证人杨某午证言证明,小飞接了个电话就带他们几个到探索酒吧门口去了,浩然先打的来艳伟,是用皮带打的,然后其也跺了他一下,然后南南、雪峰、吴某、永胖都上去跺了来艳伟,后来他们就走了。8.被害人来艳伟陈述证明,日晚上,其去探索酒吧,在楼梯处碰到吴风和他十多个朋友,他朋友上来就打其,其中还有个人用铁锨打其身上,张磊也打其了。9.原审被告人吴某、耿某指认笔录证明,在探索酒吧门口与小飞等人一起殴打的来艳伟。10.被害人来艳伟伤情鉴定及住院录证明,来艳伟系轻微伤。(3)2013年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张某甲、耿某、杨某午等人在谯城区狗市无故对被害人董某乙拳打脚踢将其打伤,后经鉴定董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为一个叫老二的拿其的手机不还,其气不过就让杨某午、雪峰、伟伟、浩然他们几个把老二拉倒建安路北头狗市那边,对他拳打脚踢,后来因为他掏手机打电话,其上前就把他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了,之后他们几个人就跑了。2.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今年的三四月份,伟伟叫其、吴某、杨某午、小白、浩然到喷泉,说是小飞有事,他们倒了之后见到小飞,小飞就在和他一个朋友骂,然后小飞就叫他们把那个人拉到狗市,他们几个先是拳打脚踢,然后有用皮带抽他,打过之后他们就走了。3.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距离现在有两三个月前的一天夜里,雪峰给其打电话讲有点事,他和杨某午、伟伟到网吧接的其,之后就到了喷泉,看见一个人拿着小飞的手机不还,大鹏也在,小飞、杨某午、雪峰他们三个就把这个抢手机的拉到了狗市,其和伟伟也去了,他们几个除了伟伟没有打,其他人都打了,都是拳打脚踢,其用皮带打了两下子,用皮带抽的是上半身,打过之后他们就走了,那个挨打的是个男的,有而三十岁左右。4.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其听小飞说过一次,今年的一天,小飞、雪峰、大鹏、杨某午在喷泉喝酒,有一个小飞的朋友拿小飞的手机不给小飞,后来小飞、雪峰、大鹏、杨某午就把这个人拉到狗市那里打了一顿,具体细节其不清楚。5.被害人董某乙陈述证明,昨天晚上其被打了,也不知道因为啥,其和大鹏的朋友,一个二十多岁的平头说闲话说茬了,这个人约人用车把其拉到狗市东铁道桥东头,有三四个年轻孩把其打伤了,并将其的手机和六七块钱拿走了。其往南跑跑进一个院子里,看见一家亮着灯,就进屋说有人打其赶紧报警,那位大姐就用手机报警的。6.证人彭某证言证明,晚上六点多其和董某乙几个人在药材街老蒋牛肉汤吃晚饭,吃过晚饭其就回住处了。到了23时许,董某乙打其手机让其来喷泉,到了之后就看到有好几个人架着他,往北去,有三个人拦着其说不让其管这事,后来就发现他到医院住院了。7.证人庞某证言证明,日有一个男子到其家中求助,说被人打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8.证人张某己证言证明,那五六个人用手推老二,好像因为老二不还人家手机的事儿,其中还有人说要送他到谯陵派出所去,然后他们就一块往北去了。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在4月7号晚上十一点多其在药都大厦门前南侧电话亭西边看见老二、杰子和一个人在电话亭旁边争吵,其劝不住就走了。那个男的说老二拿了他的手机不还给他。10.证人高某证言证明,董某乙昨天晚上在这与两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发生争吵,那两个人要打董某乙,其劝走他们说不能打。那个给旁人打手机时好像提到其是大鹏,和小飞,老二也在这来。11.被害人董某乙伤情鉴定证明,伤情为轻微伤。12.指认笔录证明,耿某证实在狗市那边打着被害人的地点,那个人和小飞有矛盾。(4)2013年刚过完年没多久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杨某午、耿某、吴某、邓某等人在英皇宾馆内无故对被害人马某进行殴打。后张磊又指使吴某、王某甲二人在英皇宾馆内无故殴打马某。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今年刚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在英皇快捷酒店的大厅里,其因为买水还价格的事情和里面的服务员吵起来了,后来其和杨某午、雪峰、南南和里面的服务员马某、小辉等人在大厅里打起来了,其把柜台上的电话机子摔了一下,当时他们几个打架吃亏了,其气不过在凌晨其叫上吴某等人去砸英皇宾馆的玻璃,没砸烂,他们就跑了,没过几天其和吴某、永胖在英皇宾馆看见马某了,吴某劈脸打了马某一下,对马某说以后别恁能,后他几个就走了。2.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晚上,在英皇快捷宾馆,小飞因为买水和服务员吵起来,小飞和其、雪峰、杨某午就打了服务员一顿,都是拳打脚踢的。3.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今年刚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在英皇快捷酒店,建光开了一个房间,有建光、小飞、伟伟、其、杨某午、雪峰、南南在屋里喝酒,后来其女朋友叫其,其就走了,后来听说因为小飞在英皇买水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打了服务员一顿,回来之后小飞还生气就叫上其和雪峰去砸英皇的玻璃,没砸烂他们就跑了。又过了几天,小飞跟其和永胖说这马某还得打,接着小飞带着其和永胖到英皇酒店找到了马某,其打了马某耳巴子,并说你以后在英皇注意点,然后就走了。4.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两三个月之前一天晚上,小飞和其、南南、杨某午、伟伟几个人在英皇快捷酒店玩,小飞买水时说服务员多收他两块钱,于是就和他们骂起来,小飞在那闹,还把电话摔坏了,后来服务员就报警了,不让他们走,于是小飞就领着他们几个和三、四个男服务员打了起来。5.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两三个月之前的一个晚上,其正在睡觉听到有人和其同事马某吵架,那个人还骂马某,后来听说是因为客人说他们水卖的贵,要马某退钱,马某不退,那个人就在那反,还把电话机子砸坏了,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那个叫小飞的人就和他的朋友上来打其和马某,都是拳打脚踢,反正是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打的他们。当天夜里有几个人用铁的东西砸了他们店里的玻璃。6.被害人马某陈述证明,陈述与张某庚一致。那次在英皇宾馆大厅打过架没有多长时间又来两个年轻人劈脸打其一耳巴子,两个人都是20岁左右一米七多,本地人。7.吴某、耿某指认笔录证明,是在英皇快捷酒店殴打马某。(5)日晚10时许,原审被告人邓某伙同耿某、吴某、王某甲等人在张集街上一家饭店内无故对受害人孙某丁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2012年的一天晚上,大鹏叫上我、吴某、雪峰、永胖和大鹏的两个朋友到张集街上的一个饭店,他们坐的面包车,前面还有一辆越野车,到了饭店之后大鹏的朋友叫一个男的出来,说了几句话之后就打起来了,当时那个男的手里还拎个酒瓶,他们就全部都上去打了,都是拳打脚踢的,打过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2.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他们开了两辆车,一辆越野,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到了之后,看见雪峰、永胖、南南、小飞、大鹏都在,后来大鹏的朋友开两辆车带着他们去张集街上的一个饭店里,大鹏的朋友骂哪个孬孙骂其咋不敢出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男的,拿着啤酒瓶出来了,大鹏的朋友上去一脚把这个男的踹倒了,他们几个上去朝他身上打,打过之后他们就上车走了。3.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大鹏叫上其、吴某、永胖、南南还有四个其不认识的人,他们开两辆车,一辆越野,一辆面包,到了饭店,大棚的朋友说到地方看见那个骂其的人,你们就打,其到了之后看见对方的人,其中有一个手里拎酒瓶的男子,大鹏的朋友就先上去打的那个人,他们全部都上去打那个人,都是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就走了。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的一天晚上,大鹏叫上其、吴某、雪峰、南南去张集街上的一个饭店门口办事,到了之后大鹏的朋友先动手打了那个饭店门口的人,他们几个就上去拳打脚踢那个人,把那个人打倒在地,打过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当时他们开的两辆车,其坐的是一辆面包车。5.被害人孙某丁陈述证明,在日晚上,其与其同学董林等在张集街上九九火锅城吃饭,期间董东红老公和董林在电话里骂了起来,过了一个小时,来了八九个人,其出去的时候拎了一个啤酒瓶,这时候那群人里有个人就说不是你打的电话,你手里拎个啤酒瓶干啥,然后他就一拳打其脸上了,其他跟他一起的八九个人全部上来打其,把其打倒在地,都是拳打脚踢的,后来他们都走了。6.证人孙某丙证言证明,那天晚上22时许有四个男子在其店里吃饭,突然进来七八个人,其中一个男子就问正在吃饭的人是谁刚才打的电话,四个人中有一个年轻人说是他打的电话,然后他们就出去了,刚到其饭店门口这七八个人上去打那个年轻人,拳打脚踢把这个人打倒在地,打了一会他们就全都走了。打人的人狠猖狂,毫无顾忌,车牌号也没遮,打过之后还威胁受害人,而且当时发生的地点就在五马行政中队旁边。7.原审被告人吴某、耿某指认笔录证明,是在张集街上满江鱼全鸡店门口和永胖他们一起打的那个喝醉的人。(6)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原审被告人邓某伙同耿某、吴某、杨某午等人在谯城区亿都国际商城东南角处无故对受害人阮某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大鹏叫上其、雪峰、吴某、杨某午到亿都商城,有一辆大众轿车来接的他们,开车的就是事主,大概有四十多岁,他们到亿都西边的工地旁边的一个超市,事主指着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给他们说就是他给我打他一顿,他们五个全部都上去打这个男的,都是拳打脚踢的,事后他们打的走了。2.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大鹏叫上其、南南、雪峰、杨某午他几个去园区西边一个工地办事儿,事主开着一辆大众轿车拉着他们几个去工地那边,到地上之后他们在车里等,一会儿工地大门西边的一家小超市里出来一对男女,他俩骑着一辆电瓶车出门往东走,然后事主说就是他们俩,事主开着车一直在他们俩后面跟着,他们跟着一会在一个红绿灯路口那边把他俩截住,其和大鹏、南南、杨某午、雪峰他几个下车二话不说就朝那个男的身上打,这时候其看见那个女的要拿手机报警,于是其就过去夺她的手机,那个女的不松手,其朝这个女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并跺了一脚,这时候事主叫他们快上车走,于是他们几个赶快上车都跑了。3.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其和吴某、杨某午、南南他们几个在亿都国际商场那边打一男一女,是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大鹏让其和杨某午、吴某、南南去园区那边办事,当时事主开着一辆灰颜色的大众轿车拉着他们几个去的,到那边一个工地停下车等着,一会儿从工地旁边的一家小超市出来一男一女,他们骑着一辆电动车往东走,他们就跟着他们,一会儿走到亿都国际商城那边时,事主就对他们说就这俩,给我打他们一顿,他们几个就下车抓着那个男的打,当时旁边这个女的要掏手机报警,吴某就上去夺,还打了那个女的一耳巴子,还踹了她一脚,后来他们就走了。4.被害人阮某陈述证明,在三四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22时许,其和其老婆被五六个陌生男的打了一顿。其和其老婆骑电动车出门打吊水,骑到亿都国际商城东南角红绿灯那边时,有辆大众轿车把他俩拦住,下来五六个年轻人,二话不说就抓着其拳打脚踢,其老婆想报警,其中一个人要夺了他老婆的手机,其老婆护着手机,那人打了其老婆一巴掌还踹了一脚,那些人打了他们一两分钟,在车上没下来的人就喊快走,这几个人就上车跑了。5、原审被告人耿某、吴某指认其是在亿都国际旁红绿灯处殴打的被害人阮某及其妻子。(7)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原审被告人张磊伙同邓某、吴某、耿某、杨某午手持砍刀、钢管闯入被害人王某丙家中,并对王某丙进行殴打和辱骂。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张磊供述证明,三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其带着吴某、杨某午、雪峰、南南、永胖他们几个到凯瑞快捷酒店后面胡同里朝西走路东的一户住宅那里,其手里拿把刀,其他人手里不是拿刀就是钢管,其把这家住户的们踹开进屋后,用刀指着一个坐沙发上的女说:叫你跟我要钱,我媳妇要是找不着了,你的店也别想开了。其骂过她之后,看见屋门后面藏着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其把她拽出来打她一耳巴子,随后他们几个人都走了。这件事是因为前几天其在这家店里嫖娼,后来因为还价的事吵起来,后来他媳妇知道了气走了,其心里生气,就带着人拿着刀、钢管来震她。2.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几个月前,小飞叫上其、吴某、雪峰,他们四个每人拿一把刀,到凯瑞宾馆后面的一个小胡同里,踹开一家的门冲进去,小飞找老板,把这个女老板拉出来,小飞用耳巴子打了这个女的一下,骂了一顿,其几个人也威胁了几句后就跑了。3.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三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小飞和其、杨某午、南南、雪峰去凯瑞快捷宾馆后面的小胡同里,他们踹开一家的门,当时门里反锁的,他们直接踹开后,里面有三个女的,当时他们都拿着砍刀,小飞上去掐着老板的脖子,说因为他媳妇没有了,要是找不到,你的店也开不成了,扭头就走了。4.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三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大概有20时许,小飞叫上其、吴某、南南、杨某午到凯瑞酒店后面一个胡同里,当时小飞和南南手里拎的砍刀,其和南南、杨某午拿的是钢管,踹开一个屋子的门,他们进去,当时屋里有三个女的,小飞就指着其中的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骂了一顿,好像因为这个人,小飞的媳妇和小飞生气走了,小飞叫他们来教训她,骂过之后也没打她,他们就跑了。5.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明,三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其家门被四、五个年轻孩踹开震了其一顿,他们几个人正在屋里说话聊天,突然外面有敲门的声音,其就问是谁,外面人不说话,只是一个劲儿的让其开门,其当时心里害怕就没开门,谁知道外面的人跺了一脚就把门给踹开了,当时其赶紧藏在卧室的门后边了,其看到进屋里有四、五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手里拿把刀,那个拿刀的转身的时候发现了其,把其从门后面拽出来,打其一耳巴子,并且骂了其,后来这些人就走了。6、原审被告人耿某、吴某指认出魏武大道西侧凯瑞快捷酒店后面的一家巷子里,其和小飞等人一起打的住在这里的人。(8)日,原审被告人耿某伙同邓某、杨某午、任兵等在石河镇孙瓦行政村王关庄南地无故对受害人黄前进、王某丁进行殴打。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千秋叫其、磊、顺子、雪峰、吴某、小白、李超等十几个人到十河的一个村庄,千秋和他堂哥袁欣在那里包的工程,给庄里修路,他们到地方没多久,千秋和村民发生争执,千秋和袁欣打一村民,他们全部上去拳打脚踢,还打了另一个村民,把一个村民的电瓶车踹坏了,后来村民报警了,他们就跑了。2.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两三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张磊给其、超、南南、杨某午打电话说千秋在十河那边有事,叫他们过去,他们到了那边其才知道千秋与当地村民因为修路的事儿发生纠纷。千秋找人过来镇场子,吓唬村民,后来千秋和当地村民打了起来,当时动手的有小白、千秋、磊等人。3.证人杨某午证言证明,其和南南、雪峰在欣悦宾馆休息,千秋头天晚上约好第二天早上他们到十河千秋修路的那个村里,千秋和村民吵起来了,那个村里的书记也出来了,当时有村民和书记吵起来,千秋上去就打那个村民,后来挨打的村民报警了。4.被害人黄前进陈述证明,因为修路梁书记等人调解好了准备回去,其骑一个电瓶车回来的时候,看见千秋和袁志刚的儿子袁欣两个人跑过来,袁欣踢其一脚,电瓶车倒在其身上,千秋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又喊五六个人打其,其起来的时候,千秋和袁欣又围着王某丁,后来他们报警了。5.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明,日上午8、9时许,其到庄南地去看行政村修路,对着其家地路东边有个机井,就想让路下面修个通水管道,他们村的群众都不让修,梁书记说他们回到村里协商解决,他们正往回走的时候,听见后面有人打架,其一看是黄前进被人打倒了,其上前劝架,正劝的时候一个二十岁左右胖胖的对着其脸上打了一拳,打在我耳门子上了,其没有看谁对其肚子上跺了一脚,其当时倒了,晕过去了。6.证人黄某证言证明,他们村那边有人建了一个厂,但是通往这个厂的路得从他们村过,厂家没有经过他们村村民同意就私自修路,他们去找承包修路的人理论,一个叫千秋,一个叫袁欣,他们扬言你们王官庄人多,其叫来的人更多,后来他俩叫来有一二十个年轻人,都是十八九岁左右,他们村的黄前进先与他们协商的,没说好,袁欣和千秋就动手打了黄前进,他们叫来的一二十个年轻人也上去拳打脚踢,梁书记就去拉架,王某丁也被打了,场面太混乱,有几十个人。黄前进的电瓶车被砸坏了。7.证人尹某证言证明,其陈述和黄某基本一致。8、黄前进与王某丁与袁鑫、袁帅(千秋)达成调解协议。(9)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张磊带着吴某、邓某、耿某等人到沃尔玛负一楼的春福珠宝店闹事,后将店里柜台的玻璃砸烂。造成群众围观,持续近二十分钟,严重影响超市及周边店铺的正常营业。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到小飞媳妇工作的店里去了,在沃尔玛负一楼,小飞在他媳妇工作的店里闹,说店长骗人,不发工资,小飞把店里柜台上的玻璃砸烂了,砸过以后他们几个人把小飞拉走了。2.原审被告人耿某供述证明,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小飞叫上其、吴某、南南、永胖到沃尔玛负一楼找小飞的对象,小飞的对象在沃尔玛负一楼的一个玉器店里上班,不知道什么原因,小飞非要砸那个店,他们几个也没拦住,小飞就把玉器店里的玻璃砸碎了,他们就赶紧拉着小飞走了。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的一天,小超叫上其、小飞、吴某、雪峰、南南到沃尔玛负一楼找小飞媳妇,到了以后小飞说他媳妇上班的那个店是骗人的,就在那闹,就把那店里的柜台上的玻璃砸烂了,砸过之后他们就把小飞拉走了。4.证人添辉(沃尔玛经理)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们超市主管给其打电话说顾客闹事,其到现场后发现春福珠宝柜台的玻璃都被砸碎了,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现场比较混乱,其看到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还满嘴酒气的人说让这家店的老板来,不来他还砸,这个年轻人身边还站着几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都是和他一起的,他在那喊了十来分钟,就和几个朋友一起走了。这家店的主管来了之后打电话问营业员是咋回事儿,营业员说是她男朋友砸的,答应赔偿,把玻璃换掉,所以没有报警。当时影响了周围其他店干生意,围观了好多人在超市出口,持续的有十几分钟。综上,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参与寻衅滋事2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中持械1起;原审被告人张磊参与寻衅滋事9起,致3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中持械3起,造成经济损失6476元;原审被告人邓某参与寻衅滋事11起,致3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中持械3起,造成经济损失6476元;原审被告人吴某参与寻衅滋事9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持械3起;原审被告人耿某参与寻衅滋事10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持械2起;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中持械1起,造成经济损失6476元。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钟某乙、张磊、邓某、吴某、耿某、张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各原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抗诉意见及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邓某、吴某、耿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一般参与者,行为方式基本相同,且参与起数及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对抗诉意见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原审被告人邓某提出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沃尔玛负一楼春福珠宝店寻衅滋事的辩解,经查:该起犯罪有同案犯吴某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邓某参与了该起犯罪,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六)项,即: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张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原审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五、原审被告人耿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锁 晖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代理审判员  杨国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龙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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