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号令能不能再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

你好,本人7月下旬从原公司离职,已协商与原公司代缴社保到8月30号,现在新公司需要在我拿到失业证后才能帮我买社保。在办理失业证时得知还要班里《计生证》,这样就来不及在这个月的15号要新公司统一买社保了。现在确定会挺一个月到下月的10月15日。想问一下,这段时间社保(医保)停缴,会不会导致我原来的医保清零(本人已在原公司工作8年),是否新公司10月帮我重新买医保后,我依然可以享受到医保的待遇?-金斧子已退休的幼教是否可以享受中央63号文件中的相关待遇?_百度知道
已退休的幼教是否可以享受中央63号文件中的相关待遇?
我从事幼教工作18年,不知能否享受63号文件的待遇,每天都在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在这里先谢谢了,没有幼师证件,但是08年退休时,有和我一样情况的朋友麻烦给个信,是在本岗位退的休我是一名国企幼教退休工作者
要快点联系,争取批准, 向上级说明情况!我了解的某单位处理方法是此类情况各地都有,你尽快与本企业的人事部门联系,求得帮助:只要在岗位上退休的,都一并上报
其他类似问题
其他1条回答
个人建议不要只是关注,还是尽快到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咨询此事吧。小心报过了把你遗漏了就麻烦了。祝好
幼教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为您推荐: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位置:&&&&&&&&&&&&
请问如果一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请问如果一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您好,请问如果一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手续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间: 00:00:00
&&回复:请问如果一直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11号令)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上述一次性缴纳过渡金需提交的资料:1、《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SF089)一式二份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医疗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请参考上述政策指引并将问题表述清楚(具体户籍情况?参保情况?),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拨打(020)12366-2,由工作人员为您进行解答。&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您对这个回答是否满意?我的父亲,杨黎明,生于1950年9月,现年61周岁。     1968年下乡。1979年考入省广播电视大学,学历三年,获电子类大专学历。后又在沈阳工业大学进修计算机专业一年,获等同于本科的学历水平。     1982年2月—2005年10月,在沈阳市国营兴华电器厂(国营117厂)企业职工大学、培训中心任大专、中专、技校教师,教授电子学,计算机等专业。在教学岗位工作了23年零8个月。     2005年10月,企业因无法招收到新学员等诸多原因,决定停办职业教育,撤销培训中心。我父亲当时已55岁,由于并未到退休年龄,于是服从企业安排,到质检部工作。     2010年9月,从质检部退休。在质检部工作的5年期间,我父亲虽然已在非教育岗位,但也为厂职工做过培训工作,也讲过课。    今年,国资委[2011]63号文下发。初悉这个消息后,我父亲的心情是非常喜悦和兴奋的。多年来,我父亲在教师岗位上辛勤工作,为国家,为企业培养了大批技术人才,但苦于国有军工企业效益不好,收入微薄,这次国家出台政策正是他多年翘首以盼的。但是,当我父亲得知此次资格审批因其不是从教育岗位退休而没有给予资格的消息,我父亲觉得很委屈,很不理解。自己在教育工作奉献了一辈子,怎么到头来就因为这样“短短的几个字”就不能享受应得的待遇呢?每天吃不香,睡不好,上火,老胃病也跟着发作,身体状态每况愈下。    看着父亲现在的状态,我作为儿子很着急。因为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待遇问题,不是退休金增加几百元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一位为国家奉献了一辈子的老人的名誉和归宿的问题。    在我眼里,我父亲是一名非常优秀的教师。他平时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自己要求积极上进。回想起我小时候,印象最深的是父亲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台灯下备课。家里的备课笔记堆满了书柜。有几次,我偷偷跑到父亲的厂子,隔着窗户看着父亲在简陋的教室授课,在黑板上写着板书,画着电路图,心里充满了钦佩和自豪。我从来没有认为父亲与社会其他学校的教师有什么区别。     看了63号文,我是这样想的。国家的初衷是好的,有相关的资格限制也是正常的。但是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63号文里也有“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字样,也就是具体资格认定还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只简单地以文中一句“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为评判。难道一个从没参加过教育工作的同志,最后调入教育岗位后退休就可以享受这个资格?而一个在教育岗位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同志却不能享受此待遇。这公平吗?    我衷心地恳请国资委领导充分考虑“我的父亲杨黎明,教育岗位工作二十余年;55岁因企业撤销培训机构(非个人因素),不得已调入其他岗位退休;教师证、职称证等证书均具备;企业也认同我父亲的教师资格”等客观情况,从情理上再研究一下他是否可以符合享受该待遇的资格。更希望在63号文的基础上出台更确实可行的细则。  
回复为盼!感激不尽!       因苦于无法查询到相关渠道,如邮箱等反映该情况,只能通过此方式在此表达。望见谅! 电话:024-                
杨黎明子:杨涛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现在反映情况是,找下面反映问题,下面说政策定了不敢突破,让去上面找~ 上面说具体认定你找下面。。。这让我们百姓真的太难了!    我们伟大的祖国啊~~~
解 决 国 企 退 休 教 师 待 遇 的 依 据 是 什 么?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在“实施范围”中规定:“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自此以后,国企教师的工资再也没有随事业单位增长了。    然而,同时和以后的法律法规对国企教师的工资和退休待遇却做了不同的规定,遗憾的是,有关部门没有能够贯彻落实。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同时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育部 教职成【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鼓励支持企业单独举办职业学校,进行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对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各地要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    《教育法》是教育法规的母法;《教师法》是专门调整我国教师问题的最高阶位的法律。依法治教,不能违反《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有关教师基本权益,必须用《教师法》调整。解决国企教师工资和退休待遇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教师法》。    正因为如此,国办发{2004}9号文件指出,双轨制导致国企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应依据《教师法》妥善解决。“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如果有关部门在执行9号文件时,严格按《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解释,同时把国企普、职、幼教退休教师纳入政策范围之内,不仅可以避免国企教师连续多年的群访、群诉,还有利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发展。四川的实践证明,让国企所有退休教师享受地方同类教师退休待遇不仅合法,而且完全可行。    有关部门一直为拒绝解决国企职、幼退休教师的法定待遇寻找借口。“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低于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问题确实存在,主要是因为企业与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应积极探索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从长远考虑,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逐步解决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过大的问题。”如果只能在体制内随“正常调整机制”改善,或者指望“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后自然解决,恐怕很多人等不到那一天了!    我们反复强调,双轨制不能改变国企教师的身份,也不能改变他们的法定待遇。全国人大对此专门作了法律解释:“教师法保护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的,教师不论是在国家办的学校任教,还是在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只要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都是教师法保护的对象。”“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今后,不论国家关于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有何变化,教师都依法享有同样的待遇。”    继{2004}9号文件之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有关方面耐心听取国企教师的诉求,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多位代表、委员的意见之后,经过反复协调、沟通,终于回到法律的层面,重新考虑国企职、幼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于是有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国资委一位领导讲得好,“如果没有教师法,你们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    63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这是在不改变现行体制的情况下作出的最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安排。我们为有关领导的智慧所折服,更为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迈出坚实的一步所鼓舞。    但是,最近有领导讲话说:“这里应当明确,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加发的‘生活补贴’,就是《通知》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待遇差’,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我们不明白: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不是《教师法》的规定吗?不包括“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还是“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吗?我们的“待遇差”又参照什么标准补齐呢?    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大家都看得明白的一句话,非要加上一句大家都看不明白的尾巴?在不改变现行体制的情况下,本来已经制定了一个合乎《教师法》规定的红头文件;为什么还要用现行体制的思维,去修改一个合乎《教师法》的规定呢?明明说的是“妥善解决”,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适当提高”呢?    我们注意到,这位领导的讲话反复强调63号文件是为了把《教师法》落到实处。“这次国务院决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正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立足于落实《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事业单位退休教师的待遇差问题,为他们的待遇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展观的具体要求。”问题恰恰是,按照这个解释,各地落实的绝不是《教师法》,而是一个打了折扣的63号文件。按照这个解释提供的“长期、稳定的制度”,将长期、稳定维持国企职、幼退休教师与事业单位教师的待遇差。    如果有关部门在不改变现行体制的情况下,决定拿出一元钱来适当提高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这是安慰,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如果再拿出一元钱(或者不到一元钱),让他们真正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那么,这一元钱的意义就非同小可。它必将彰显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决心,更可以重拾广大国企教师,乃至广大国企职工对政府公信力的信心。    如何贯彻、落实63号文件,正考量着有关部门的良知。《教师法》能否落实,国企职、幼退休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法定待遇能否保障,我们正密切关注,全社会将拭目以待。
如 何 实 施 63 号 文 件,请 三 思 而 行!    今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文件。8月8日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又作了题为《统一思想认识,抓紧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讲话。9月7日,财政部下发财企(号文件,规定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如何核定补助标准,“8.8”讲话明显有违法律、政策的规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究竟依据63号文件,还是“8.8”讲话?是法大,还是权大?    63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补齐”的做法,并非始自63号文件。7年前。9号文件中早已有之。“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指国企教师的养老待遇;政府办学教师的退休金含基本工资加生活补贴。两者之间的差额如何补齐,或者如何计发,这既是常识,也是惯例。然而,“8.8”讲话却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即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讲话”不顾常识、惯例,强行在各省推行。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文件依然同63号文件保持一致:“本办法所称生活补贴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    那么,各地如何实施63号文件,已经引起全国各界高度关注。“讲话”提出一个“属地解决”的原则。“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及基础教育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国有企业举办教育的方式存在差异,很难采取制订全国统一的标准来操作实施。从前一段时间广西,四川等地做法看,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属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可行的。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属地统筹解决。”既然“很难采取制订全国统一的标准来操作实施”,就应该尊重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为什么“讲话”非要对“补齐”做统一“说明”?63号文件关于“补齐”的规定,国资委不“说明”,人人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国资委一“说明”,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做了。不扣除所谓“隐性福利”、“非货币补贴”,势必“抗旨不尊”;若是扣除“隐性福利”等,则又于法无据,无法向群众解释,无法平息民愤。只要比较一下各地文件对“核定标准”的表述,各地政府的尴尬已不言自明。    第一种,重复三个“不包括”,但在调查表中做了“包括”的统计。如:  上一年度企业退休教师平均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年平均收入(万元) 同比差额(万元)  基本养老金 统筹外项目 小 计 基本退休费 生活补贴等 小 计   有意思的是,调查表作了一个注解,给政策“微调”预留了“空间”。  “此表仅做调查摸底使用,不做教师身份认定后享受提高待遇的依据。”    第二种,只提两个“不包括”,把牵涉金额最多,操作难度最大的“隐性福利”隐去。  “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    第三种,矛盾下交,不置可否;所谓标准,也是云遮雾罩。如:  “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的参照对象,以及相应待遇标准,由各市政府依据当地办同类教育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休教师待遇标准,一般包括按国家现行政策的基本退休费、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退休人员补贴等。具体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按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种,按《通知》(即63号文件),或按“国家有关政策”核定“生活补贴”,绝口不提“8.8”讲话。如:  “生活补贴的测算和标准的测定,企业在属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通知》规定,逐人测算退休教师生活补贴金额,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核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当然,更多的地区则采取照搬三个“不包括”,不加任何解释与说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并且必将与“8.8”讲话保持高度一致。因为随着63号文件的深入落实,国企教师“待遇差”如何补齐,正把地方政府一步步推向风口浪尖。作为事业单位退休教师待遇的一部分,生活补贴中究竟哪些归隐性,哪些属阳光?不仅我们搞不清楚,恐怕政府工作人员也未必能够准确区分。那么,他们又怎么向国企教师解释?他们又如何做“说服工作”?他们心里应该非常清楚,这些根本不是63号文件的规定!    这么多年,每当关键时刻,国资委总是站在《教师法》的反面。2004年,要不是国资委极力反对,贯彻落实9号文件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局面。长达7年的群访群诉可能不会出现。去年广西依《教师法》继续落实9号文件,同样,如果不是国资委的阻挠,广西或已成功化解国企教师与有关部门的矛盾,而且,或将引起一大批地方效仿广西的连锁反应。63号文件本来已经受到全国各方面的拥戴,国资委一个讲话,又在国企教师中掀起轩然大波。我们实在不明白,国资委是在辅政还是乱政?是在消弭积怨,还是激化矛盾?我们希望国资委吸取 7年前的教训,不要在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问题上,再次挥舞大棒,违反《教师法》的规定,施加负面影响。    同时,我们更寄希望于地方政府。63号文件明确.规定:“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法》、9号文件、63号文件,对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财政部的文件在“8.8”讲话之后,仍然强调:“相关部门在核定已退休教师养老待遇差额时,应当以原教育机构所在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为参照标准确定。”为政者岂可失信于天下。地方政府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承载着千千万万退休教师的殷切希望。请你们听听温家宝总理在本月25日与南开中学师生交流时讲过的一句话:“我认为,一个领导者最重要的是要懂得民情、民心、民意。衡量政策好坏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千万不要等到问题弄得不可开交,才想到如何纠正。如何实施63号文件,请各级领导三思。  
天真的很冷~~~
  谢谢有朋友关注!
  我是1979年参加工作的,从是幼儿教育直到2006年与单位买断,在幼儿教师这的岗位干了27年,我有教师资格证有,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证,买断后我还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直到退休,我想问一下我能不能享受63号文的待遇。
  时隔两年了,此事仍然没有解决。我父亲每周上访成了习惯,成了生活的一部分。劝过多次,他照去不误。在人民网的E政广场,他老人家自己注册了一个ID,叫:公平公正。发了不少帖子,看他一字一字往里敲的认真劲,做儿女的真愁!真没办法啊!   这期间也收到了一些相似经历的网友的短信和来电!谢谢你们了! 希望老人家的事,在他们的有生之年能够圆满解决吧。虽然我不抱太大的期望!
  更正他老人家在人民网 E政广场里的 ID叫: 公平公正科学  .cn/proposalPostDetail.do?id=770667&boardId=1&view=1
  *********************************************************  以上是我转他写的一篇,我父亲还写了很多建议,有些确实是气话,行吧,老人家总得让他有个地方吐吐闷气~  **************************以下是网友回复*******************  第2楼
有了买断的政策才有我们这些买断的退休者  [ 122.194.10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有了买断的政策才有我们这些买断的退休者,就像出台了内退政策才有内退的退休者一样,两者没有区别,都是从教学岗位下来,再说内退的政策比买断的政策出台早,等我们这些人到了内退年龄准备内退了,就已经没有内退的政策了,又大张旗鼓的动员买断,这些一线的教学骨干,响应了号召,为国家分忧,做出了牺牲应该是改革的功臣才对,63号文件不应该把我们排除在外。我们支持改革,但改革又把我们害惨了,党啊我一辈子都信任你,听你的话,工作的时候尽职尽责,讲课的时候教学质量第一,先进教师的证件一大摞。怎么到最后你把我涮了。  第3楼
还我教师待遇  [ rongle1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公平公正科学说出了我们买断教师的心里话,有理有据,我们坚决支持,是63 号文件把我们这些听党话跟党走不知什么叫上访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教师推上了茫茫上访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就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四部委的官员不会不知道吧,为什么我们相同阅历的教师不能享受相同待遇?还有王法吗?难道享受法律待遇,执法还看人吗?希望新一届领导落实执法如山,执法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换我们教师待遇。  第4楼
希望新一届领导落实执法如山,执法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换我们教师待遇。  [ laolanglixuedong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希望新一届领导落实执法如山,执法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换我们教师待遇。  第5楼
买断教师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原来的教师待遇?  [ 222.63.158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买断的军工,高工,享受各自不同的待遇。买断教师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对买断退休教师不公平。买断教师是响应政府减员增效的号召买断下岗,我们买断的是工龄而不是卖掉了教师身份。 《教师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6楼
这样下去,法治社会何时彰显  [ 123.186.233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邵宁说63号文件是执行落实教师法,那么,在被买断教师问题上为什么不执行教师法,是现有教师法后有买断,教师为什么被买断?买断错了为什么不纠正?若是没错为什么拿买断说事,用买断确定享受教师待遇的标准合适吗?难道买断比教师法还大吗?一部教师法下教师的待遇三六九等,为什么?难道执行教师法还因人而异吗?难道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请解释。  第7楼
我们的三十年  [ 吴桐树1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我们在教育教学岗位教学二、三十年的退休教师不能解决教师待遇问题;相反在上述岗位短期工作几年、甚至二、三月的 却全都解决了待遇问题 !这不是汉奸式的规定吗! 把【教师法】抛到一边,当其为水中月,镜中花,也想像不到政府部门出台政策会对教师二、三十年的教学劳动 视而不见、一笔勾销!一个人一生工作经历会有多少年?尤其是经历磋跎岁月上山下乡的那一代人!有幸受到高等教育的,毕业也三十多岁了,在教育教学岗位干到退休也达不到三十年!女教师更不用讲了!漠视、抹杀一个人二、三十年【几乎是毕生】的教育教学劳动,那不应该是政府的政策!更不应该是人民政府的政策!那是土匪式的政策!强盗式的政策!  第8楼
教龄对应的是“线段”,退休时刻对应是“点  [ hanjiangyingz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解决国企职教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就应实实在在看教师在讲台上教学了多少年,也就是依据教龄长短给予补贴【符合宪法按劳分配原则】,退休时在教学岗位上,仅说明在退休这个时刻在教学岗位上,不能表明该教师长期在教师岗位上。这是国企教师与普教教师的不同之处,特殊性。教龄对  应的是“线段”,退休时刻对应是“点”。  第9楼
我们要讨回我们的尊严  [ 116.116.111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我们买断教师退休了,理所当然的就应该享受教师待遇。其理由之一:有教师法保证;其二:在实践中,买断的军转干退休了,享受了军转干的待遇、买断的高工退休了,也享受了高攻的待遇。而唯独我们买断教师,作为一种职业,而且还有教师法的法律依据,退休了却不能享受教师待遇,此非拙拙怪事。这就是邵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政策性、很不服责任的对63号文件所谓的解释,把买断教师排除63号文件之外,人为地制造了最大的冤案。这是有法不依,官大于法的结果。我们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了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为企业减员增效和军转干人员及高工一起买断了,退休了却得不到教师待遇,真是天大的不公。我们要讨回我们的尊严,还其我们的教师待遇.  第10楼
法律至高无上  [ 116.116.111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至高无上,政府要崇尚法律。难道落实教师法还要由政府附加什么先决“条件”?还要受什么“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约束?如此贯彻落实63号文件,谈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治还是法治?  第11楼
国家应承担责任  [ 小小小狗狗 ] 发表时间:
[ 点评 ] [ 投诉 ]  买断是国家行为,我们支持了改革,已经做出了牺牲,不应由我们承担后果。
  2011年底发的帖子,今天已经是2014年春节之际。  两年多转眼过去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可能两年对一个人的人生来说并不长,但对一位60多岁的老人来说,他们还有几个两年呢?10个?  昨天又接到了四川成都的一位阿姨的来电!谢谢您的关心啦!祝您健康!也祝愿我的父亲和广大未享受到待遇的老教师们的愿望,今年就能实现!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