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未超生承诺书超生还要罚款吗?今天收到街道和法院的执行单,叫我下周一去罚款,如果不罚就法院执行,是真的吗

怎么办计划生育的人今天又来我家说了,如果这两天再不交罚金的话,他们会将文件交到法院,如果真的起诉那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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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计划生育的人今天又来我家说了,如果这两天再不交罚金的话,他们会将文件交到法院,如果真的起诉那
怎么办计划生育的人今天又来我家说了,如果这两天再不交罚金的话,他们会将文件交到法院,如果真的起诉那么我们会怎么样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他们到法院不是起诉,而是申请强制执行。䢖议还是交了吧,等到法院就惨了。
要交七八万呢!我们家生活都成问题那来那么多钱呢!强制执行会咋样?
反正都要交,何必等到法院执行?如果确实无力一次性交清,和计生局的人说好,分期交也行。如果强制执行,你的许多行为都受到限制,比如被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能贷款等等。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还会被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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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律明白二胎超生不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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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08 发布在
来源超级好消息:深圳市政府22日文件规定以前的二胎超生不再罚款日 11:07引用240楼tanday的发言:权威法律专家给出的二孩抢生不违法的法律依据,可做诉讼、申诉之用。阅读5425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会议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6年,体现全面二孩的新《计生法》正式施行。最近接到不少网友的咨询,问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在政策放开之前就已经生育二孩的父母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因询问的人数众多,本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此作如下的解答: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以后,凡政策放开前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已经收到但未缴纳的,一律可以停止不再缴纳。法律依据如下: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家计生委有关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指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将其划归行政性收费项目。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规定了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视为对违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较多占用社会资源的夫妻征收的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根据以上解释和规章,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行政性收费。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3、2016年新《计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的还没出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以上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对不符合生育二孩的父母,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4、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任何部门不得再对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因此,只要全国人大关于全面二孩的决定或者决议出台后,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无论是没有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是已经下达,但未征收到的,一律不得再征收。5、《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九十三条提到:法律不溯及既往。但这明明白白是指不能用新的法规推翻过去的法律判决,而绝不是计生部门说的“新法不适用抢生的二孩”。如果都可以拿过去的作废法律对当年违法但未处理的人处罚,那么岂不是就不存在作废的法律了吗?因为所有作废的旧法永远都可以拿出来再用,因为总有很多人犯了当年的旧法而未被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18条明确规定:“新法实施后,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颁行前,原有细则与新法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适用”。反过就是说,在全国人大通过新的计生法后,哪怕湖北省的规定还没有修改,但因为与全国人大做出的决议相抵触,不能适用!二、计生部门不得以凭未办理生育证为由征收社会抚养费。许多省地地方条例规定,未办理生育许可证(或称准生证),出生小孩的,同样要征收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这同样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只是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情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未规定其他情形的生育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准生证而生育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三、如果2016元旦之后年被被开罚单,要处罚你之前的生育二孩行为,如何应对?1、钱已经被征收走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根据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退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上述规定予以处罚;2、钱还未收走的,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起诉当地计生办或卫计局依据旧法律、旧条例处罚二孩生育行为是违法行政,要求法院判令处罚书无效。在最高法的网站上已有范例判决书,单独抢生二孩父母已胜诉!3、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可以向法院说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信访。4、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人大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上诉,必胜。放心,法院再怎么样,也不可能置如此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顾。如真有,可上诉、信访、申诉。点此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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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停征社会抚养费】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同时应明确政府和社会扶助生育的权力和责任,加大对失独家庭的补偿和扶助,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好地促进中国人口的均衡发展。    参加人口与未来研讨会的数十位人口学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者达成了上述共识,并将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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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早就应该废止社会抚养费 23:38 第一财经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98年起作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请的立法专家参与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起草、咨询和论证工作。多年来担任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专家组成员――维护公民权利专家组组长。著有《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等专著。2008年被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为综合政策专家组专家。第一财经: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名称的变化背后有哪些潜台词?湛中乐:虽然名称有变化,大家都明白,山还是那个山,梁还是那个梁,钱还是那个钱。但是这背后确实有着重大的含义在里面。可以说,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也体现了对于超生行为性质界定的变化。最早是1982年,在国务院、计生委党组的文件里,强调对于多次教育仍然不按配额生育的,要采取必要的经济限制。80年代中后期,有些地方的红头文件,有些地方的立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里,出现“超生罚款”的字眼。到90年代初的时候,有的地方立法就修改名字,好听一些,叫计划外生育费,没有“罚”这个词了。也就是说,开始从罚款向征收的方向靠了。2000年,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将社会抚养费列为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从中央政府层面,已经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视为一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来列支的,不是按罚款来对待的。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前的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实施。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于将社会抚养费制 度正式法律化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那个费,仍然有人习惯于叫超生罚款,不光老百姓这么叫,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媒体报道也经常会这么叫。第一财经:具体来说,在这个名称变化背后,对超生行为的认定有什么变化?湛中乐: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这其中对超生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有变化的。也就是说,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意味着超生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不是因为你违法来罚你。你虽然没有按照配额生育,但是也不是违法,不叫罚,而是收点费,是一种经济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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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不该再不明不白下去了&&&&第3460期&&&&评论8790&&&&全面放开二孩之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关注度非常高。去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删除相关条款。而2014年便送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一直难产。模糊的状态让社会抚养费的收取非常尴尬,也让普通人无所适从。那么,到底应该何去何从呢?&&&&从示范效应的角度,只要社会抚养费处于模糊状态,一些地方便会有恃无恐&&&&多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的都是一个“办法”,不够正式,底气不足。2014年,终于快上升到了法规层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没有任何下文。也就是说,依然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制。放开二孩之后,卫计委的表态总结起来是,社会抚养费还是要收的,但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这样一来,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废留,都掌握在各地手里。有钱收,自然舍不得放弃,甚至,还有“自由发挥”。例如,去年年底,一些地方赶在人口法修订之前抢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妇女还怀着孕呢,就被逼着先交钱了。&&&&人口法修订之后,各个地方也陆续调整了人口条例,然而,有的地方的收费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还要狠多了,比起来是倒退。例如,草案中有一个非常不错的信息,未婚妈妈这样的情形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了。然而,一些地方新修订的人口条例还是规定要交,只是可能少交点而已。&&&&从效率的角度,社会抚养费适用对象越来越有限,没必要大费周章&&&&收取社会抚养费,是需要花费很多的行政成本的。倘若需要交的人多,成本可以分摊,效率也高。然而,全面放开二孩之后,新增的社会抚养费,主要便是针对三孩这种情况。想生三孩并会付诸行动的人就非常少了。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人口学者姚美雄介绍,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中,绝大部分是两孩家庭。三孩及以上家庭估计可能只有4%左右。再来看人们的意愿,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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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事实说》针对10万网友的问卷调查显示,七成国人认为理想状态下,二孩最好,只有13.8%的人认为三孩及以上好,要知道,从生育意愿具体到生育行为还会缩水打折。&&&&从经济的角度,以消耗社会公共资源来收钱更站不住脚了,甚至“退钱”才合适&&&&社会抚养费没有打着罚款的牌子,而是行政收费。收钱的理由是,“超生者”消耗了社会资源,加重了社会负担,所以需要补偿社会。然而,显而易见,超生人口未来也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甚至分担老龄化等问题带来的资源焦虑。以消耗社会资源来要求交钱,实在有一些不靠谱。&&&&更加不靠谱的是,现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福利,在育儿这方面做得并不那么好。幼儿园的公共财政投入少、不好上,早已见惯不怪了。0―3岁的公共育儿设施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许多家庭只有依托老一辈来带孩子,这又消耗了什么社会资源呢?如果非要说,反而是家庭本身承担了很多社会工作。&&&&经合组织各成员国要为5岁以下幼儿承担很大一笔养育支出,这才叫社会资源&&&&一个很搞笑的逻辑是,耗费了社会资源,要多交钱,可当“要耗费资源”的孩子都不存在的时候,却不退钱了。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社会抚养费为何只征收不返还》为例,安徽芜湖的一名男士在2013年生了政策外的二孩,并交了社会抚养费4万元,然而孩子一岁多就意外溺亡了。可是,曾经交过的那笔钱有去无回,难以要回来。翻遍各地的条例,大家也基本都有收无退。这个问题可以再延展下去。例如,即使承认“耗费资源”这个逻辑,那么罚款是交的孩子0―18岁的,而当年孩子3岁的时候,全面二孩来临了,是不是应该把剩下15年的罚款给退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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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的角度,采用“有利追溯”来对待既有二孩“罚款”更好,不与百姓争利当超生罚款更名为社会抚养费之后,整套逻辑也变更了。我国有《行政处罚法》,但是并没有一个“行政收费法”。包括公路收费、城市停车费等等,任何政府机关的收费都属于行政收费。这里触及的利益阶层太多,所以尽管立法研究启动得很早,至今没有下文。没有成套的法律体系,意味着一些地方政府收费的空间很大。然而没有听证等等流程,严格意义上讲,是缺乏合法性根基的。说回社会抚养费,倘若属于罚款的话,根据《行政处罚法》,两年之内没被发现,就过了“追溯期”了,不用被处罚。然而,性质变为了“收费”之后,反而能被一直追款,反差十分滑稽。罚款还是收费,内有乾坤要想依靠行政收费的法律体系来解释问题是不可能了。那么,回到人口法来,根据修法,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好多地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此,换句话说,新法对于日之前出生的二孩是无效的,即使仅仅差了几个小时也该交社会抚养费。看上去有道理。然而,法律中还有个“有利追溯”原则,何为有利追溯?根据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显而易见的是,在全面二孩这个大背景下,在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这个前提下,有关地方行政部门从善如流是个皆大欢喜的选择。事实说《中国二孩生育意愿调查报告》出炉啦,快来点击观看!想生三孩的人很少,为此专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没准行政成本比收上来的费用还要高;对于所谓抢生的“政策外”二孩,孩子挤占不了什么社会资源,相反,在老龄化的趋势下,还会贡献很多社会资源。所以,真的有必要“罚”下去吗?答案不言而喻。本期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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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法学教授联名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 17:47:10腾讯新闻0 大字  50名法学教授联名建议:还生育权于民 取消社会抚养费  3月22日,来自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废除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权于民,实现公民自主生育。  腾讯新闻第一时间连线建议书发起人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今天凌晨做完建议书的最后一次校对后,早上已将建议书分别邮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湛中乐说,接下来就是等待回音。  据湛中乐介绍,该建议书于今年两会期间开始起草,北大社会学教授李建新为共同发起人。签名者除包括“法治三老”,即原《中国法学》总编郭道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李步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三位法学界泰斗外,还汇聚了来自清华、人大、南开、复旦、浙大、厦大等21所高校或机构的知名学者,参与人数达50位。  早在2012年,一份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曾寄送至全国人大,建议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湛中乐也是此建议书的起草者和发起人之一。湛中乐告诉腾讯新闻,今年建议书较之三年前,关注点更加聚焦,主要集中在两点,即废止生育审批制度,还权与民和取消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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