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什么"计划生育放松了,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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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计划生育不放松
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5月30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
  我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意义重大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以充分的准备迎接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
  为及时了解掌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市人口计生委开展前瞻性研究,组织人员到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政策调整给泰安市人口形势带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如何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等调研分析报告;加强出生人口预测分析,科学分析未来出生人口变化态势;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观念;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
  何时申请再生育等问题
  有了明确答案
  我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时间为《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办理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修改决定》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
  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据调查和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短期内我市符合条件的二孩出生数量将有所增加,由此带来的出生率略有上升。只要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科学搞好疏导分流,就能够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不会出现大的出生堆积现象。另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虽然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会放松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党中央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繁重,决不能有丝毫放松。我市必须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制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村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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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要退独生待遇?需人社厅、计生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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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要退回多休产假和生育津贴目前暂无定论需省人社厅、计生委明确
  单独二孩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前享受的独生待遇还要不要&退回&?单独二孩放开后有关二孩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成了热点。昨日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符合政策的二胎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但之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是否要退回,则还有待省人社部门和计生部门明确。
  二胎能用生育保险吗?
  &一胎享受了生育保险,但是目前暂停了社保缴纳,现在打算要生二胎,如果我续保,二胎能使用生育保险吗?&近日,潘小姐在网上向省人社厅咨询。
  省人社厅答复,《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在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也有对政策内二胎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回应,指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独生子女待遇要退回吗?
  但昨日有媒体报道,指申请单独二孩生育保险待遇时,被要求把之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退回。之前按政策享受的35天的独生子女生育津贴要退回,连多休的35天产假也要扣掉?
  对此,广州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才收到类似问题的反馈,到底&单独&生下二孩后,头胎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还算不算、应不应该追溯,这些问题还需要计生部门和上级部门明确,再给出一个明确指引。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记者何颖思)
  审批&单独二孩&
  不准搞附加条件
  针对近期群众反映的申请再生育要求签订结扎承诺书一事,昨日,省卫计委强调要坚决制止这种做法,&只要群众符合规定条件就应该批准生育第二胎,不能搞附加条件,不能乱加码,不能搞捆绑式管理。&
  省卫计委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统一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必须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不得以未接到上级通知、未出台操作指引等借口,拒不受理群众的再生育申请。对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在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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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局解读政策
“单独二孩”非“单独二胎”
http://www.zhxww.net
6:32:18 点击:[] 镇海新闻网
&&& 镇海新闻网讯(记者方毅俊& 通讯员邹海翔)自1月17日我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公布实施后,不少话题引起社会民众的热议。“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放松?独生子女如何认定?怎样办理再生育申请?就市民所关心的问题,昨日,区人口计生局对相关政策作出解释。
“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将发生改变。”区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说,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必须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针对一些市民的疑惑,该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将更加注重宣传倡导、依法行政及服务关怀,毫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单独家庭’指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根据我省现行规定,独生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二是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如果没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但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者收养的兄弟姐妹,也不算独生子女。”该负责人说。
“很多市民或一些媒体,对于政策的解读有歧义,实际上‘单独二孩’并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工作人员说,如果“单独家庭”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
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向生育管理地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经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公示后,由区人口计生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生育管理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生育管理地则为男方户籍所在地。”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说,申请时夫妻双方需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再婚夫妻或生育管理地不在我区的,如果户籍一方不在本区的,需提供该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的同时,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近期的两寸合照两张。”
如果“单独”夫妻有一方为省外户籍,并且所在省份尚未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也可在我省办理“单独二孩”生育审批。但需提供该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今后,我区包括“单独”夫妻在内的所有再生育申请对象在批准再生育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被注销,但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将不再要求退还。“如果单独家庭已经怀孕‘二孩’,但在日前尚未生育的,需要在日之前抓紧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区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上级部门政策解释, 如果“单独”家庭已于日以前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仍属于违法生育,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编辑:叶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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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放松
  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如何启动实施?今后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吗?新华社记者昨天就公众关心的几个问题专访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
  问:您怎样评价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意义?
  答:经过反复酝酿,党中央作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一是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这项政策如何启动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我委将做好调研指导工作。
  问: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会不会出现符合条件的夫妇扎堆生育,导致短期内出生人口大幅增长?
  答:从全国来看,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总量不是太大,再加上单独两孩政策由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启动时间,由于各地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有一定的差别,准备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启动实施政策会有时间差,因此,短期内不会出现出生人口大幅增长的问题。
  但是,符合单独两孩再生育条件人数较多的地区要注意防止这个问题。这些地区可以采取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单独夫妇再生育、做好再生育审批等,防止出生堆积。国家将根据“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情况,编制年度人口计划,加强引导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
  问:为什么现阶段不能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答:我委组织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等部门和研究机构独立开展的相关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问:针对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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