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论述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案和佘祥林案

上访者为何信呼格父母不信法
假如呼格父母出本书,名叫《那些年,我是如何上访维权的》,或者即便叫《我的成功不可复制》,它也一定会很畅销。尽管无法提供勺子,这碗“鸡汤”的魅力还是会超乎想象。
从近亲蒙冤的受难者到维权救星,随着呼格吉勒图案的沉冤昭雪,呼格父母的身份,开始了一场悄然的转变。 据2月4日《新京报》报道,呼格父母家中&门庭若市&的局面,并未随着案件的冷却降温而消失,一拨拨的来访记者,现在变成了上访者,&哪儿都有,上海的、山东的,每天不断&。 对正义的期待,寄托在两位老人身上,人们登门拜访,希望能够收获经验,复制&奇迹&。在他们看来,呼格父母的&成功学&,比法定的救济渠道管用。 以前,我们讲信访不信法,现在这些上访者不仅回避法律通道,连信访制度本身也怀疑,转而谋求某种技巧、经验类的武器,希望可以穿透僵化的程序;或者干脆让呼格父母去&打招呼&,用熟人社会里的那套人情关系解决问题。 呼格父母又能提供什么呢?这根本不重要。因为在他们心中,压着另一个沉重的问题:为什么要信法? 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 是的,为什么要信法? 如果时间往回倒,回到再审改判前,呼格父母恐怕也会有此疑惑&&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从案发到行刑,高效的司法机器只用了62天。 十八年后,在社会的关注下,呼格案沉冤昭雪,这一案例也被打造成司法系统勇于纠错的标杆,呼格父母也成为象征正义的符号。登门取经,是弱者分享受惠者正义资源的模式。信访而不信法,信呼格父母的&打招呼&而不信信访制度,向&法&反向逃离的趋势很明显。 呼格父母的身份转换只在须臾间,其伴随的,却是矛盾在法院&&信访系统&&媒体之间的加速转移。走的是记者,来的是上访者,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于来访者而言,呼格父母还是个可以从正反两面论证的案例:沉冤昭雪,正义真实可感;但蒙冤多年,又恰恰印证法治曾经的长期失效。前者展示了非常规维权的力量,后者让他们更加坚定,该另辟救济蹊径。 更重要的是,在不少时候,法并未带来正义。司法不够独立,审判欠公正,公检法制衡不够,法律救济代价过高,都是问题,在文化层面,它还无力瓦解传统社会的人治、人情色彩。敲开呼格父母家门上访者,无疑是抱着救星的心态,来寻求一个主持公道的执杖者。 所以,我们看到,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呼格吉勒图案,徘徊在一度蒙冤但最后昭雪的受难者家门口的求助者,总是络绎不绝。&害怕老无所依超过坐牢&的赵作海,还曾经一度跟着一家维权网站站长,全国各地帮人维权,还因此结识了现任妻子李素兰。
2010年10月,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开始了自己专门替人伸冤的全国维权之旅。图为赵作海因要&了解一个唐山的案子&,来到石家庄,西装革履地接受记者采访。 赵作海、佘祥林们,也许也会如呼格吉勒图的母亲那样,朝来访者一眼望去,看到的满满都是自己当年无助时的影子。但是,当有人会因为丈夫离异、想看孩子这样的小事,向呼格父母求求援时,他们的无助和无所适从中间,何尝不是包含了拒斥法律的确切的坚定? 呼格翻案的成功难以复制 当赵作海挺起胸脯接待上访户,自信地宣称&你有啥冤屈,都给我讲讲吧&时,正义离这些来访者其实依旧很远。对于这一点,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看得很清。她同情,却也无可奈何,只能陪着对方聊天,然后提供一些记者的电话。 确实,就像尚爱云所说,上访者都只看见呼格案今天的成功,而没有看到她之前的艰辛。这种艰辛不仅仅是时间的跨度,而是系列偶然因素的相撞,命运齿轮的偶然重合。 不妨回顾下呼格案的曲折历程:2005年10月,真凶赵志红落网,主动供出&四?九&女尸案;2006年8月,复核确认呼格案为冤案;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却未提&四?九&女尸案;日,呼格案宣布再审。 如果真凶不落网,如果赵志红没有供案,如果没有新华社记者汤计的持续追踪曝光,如果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此盖棺定论&&在呼格父母长达十多年的救济路上,这样的如果实在太多,偶然的堆积,成就了呼格吉勒图身后命运的翻转,且每一环都存在断裂的可能。它不是一种制度运作的稳定结果,相反,它正好证明了制度的失能,以及呼格父母的幸运。
自2005年11月开始,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连续推出五篇内参,追问呼格吉勒图案,对推动案件平反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图为呼格吉勒图父母向汤计赠送锦旗。 在这个意义上,空泛地讨论制度的改进,略显廉价而多余,问题首先在于,很多人并不能从法治二字上感受到法律的现实效能,甚至作为重要救济渠道的信访制度,也开始不真实。真实的只有一个挣扎多年的平反案例,一个沉冤昭雪的人间故事,个案为现实提供了论证。 民众对法治的评价,来源于现实,而非口号。现实是可感可触的,所以,不难理解,真凶浮现带出的冤案反转,其概率之低,决定了这种权利救济图景的复制可能微乎其微,但上访者仍然会充斥呼格父母的门庭。这是一种类似于&成功学&式的诱惑。在法治底蕴匮乏的文化氛围里,这碗&成功学&式的心灵鸡汤,满足了不信法的上访者对正义的所有想象。 那么,假如呼格父母出本书,名叫《那些年,我是如何上访维权的》,或者即便叫《我的成功不可复制》,它也一定会很畅销。尽管无法提供勺子,这碗鸡汤的魅力还是会超乎想象。 呼格父母&赢了&,法治赢了吗?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的国家赔偿案胜诉后,《南方周末》曾有力地追问道,&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直指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因维稳压力导致判罚过重。如今,呼格吉勒图案从官方到民间,都被视作司法纠错的标杆,那么,历尽磨难的呼格父母赢了,法治赢了吗? 上访者接踵而至时,这个问题似乎难有轻松的答案。他们投靠的不是法院,不是律师,而是一对曾经奔走呼号的老人,他们希望&仰仗着陌生人的慈悲&,通过经验共享得出一个如何维权的判断。曾经的上访者,变成了正义的主持者;记者来了又走了,媒治迎来了它的结束。 呼格父母提供了记者的通联,上访者的诉求,注定会按照事件的重要程度,由这些曾追踪报道呼格案的记者们进行排序,并决定报道还是不报道。我们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少冤屈,但他们想要向呼格父母那样&赢&,不会太轻松。 但这些又何妨?念斌案纠错后,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在报告中评价,&依法审结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尽管这个良好的社会效果背后,是公民念斌依旧被限制出境、被怀疑的事实。 犹记得在张氏叔侄奸杀冤案中,案件的审决,一度被当做女神探聂海芬的政绩资本,等到冤案平反,&无懈可击&聂海芬的神话破灭,对她的追责至今却依旧缺失。如果不是平反,张案还会成为依法治国庞大架构上的一刻螺丝钉。 对正义的轻浮,以及缺乏深度反思的能力,总在提醒着法治建设的前路曲折。就像念斌案和张氏叔侄案一样,在反思还没有抵达纵深的时候,已经有不少人,开始用辩证法的思路来从悲剧中提炼喜剧了。&虽蒙冤系狱&&,但是司法勇于纠错&&&,这是个常用的句式。 于法治中国而言,歌功颂德是最廉价的建设方式。涌入呼格父母家中的访者,将是一个有力的提醒,它意味着,在我们已经开始带着笑脸审视呼格案时,仍有太多的人拒斥法律;法律文化和人心的建构,呼格父母那碗无法复制的鸡汤成功学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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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有深喉向记者报料,记者如何能知晓这个官方口中所称的“偶遇组织”的饭局地点,并及时赶到现场暗访?如果不是有人掩护作“内应”,记者又如何轻易能以“司机”的身份进入有人把关的包厢?幸运的赵作海和佘祥林
蒙受冤狱十几年,放在任何人生中都是一种惨重的打击,但我却想说的是,赵作海、佘祥林,你们真是太幸运了。首先认定你们杀了人还没判你们死刑,其次认定你们杀的人都没死,又活着出现了,再次你们的案子都受到了媒体的重视和舆论的关注,最后你沉冤昭雪了。媒体与舆论再反复报道,他俩还成名了,各方面的赔偿都不敢怠慢。法学界反复讨论他们的案件,试图推进法治的进步。期间佘祥林案办案民警之一潘余均自杀事件,无论怎样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相关责任人再追究处罚的进度与力度,除此之外无法看出另有什么意义,潘死前自书“我冤枉”,冤什么呢?事情本身大白于天下已经没得冤了,可能是他比较那些更多比他做得更过分,后果更严重的仍旧逍遥而觉得冤枉吧。比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件中的相关人员。
在说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之前还要提到魏清安与滕兴善。比较不幸的是认定魏清安的罪行是强奸加杀人,先行被执行死刑,但是幸好真凶田玉修很快出现,并愿意主动交代该部分罪行,幸好当时调查组组长心存正义并有一定人格力量,幸好沉冤得雪。认定滕兴善的是杀人碎尸,先行被执行死刑,但是幸好被杀者复活,也是幸好沉冤得雪。但是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似乎没有比这更大的不幸了。但是所谓幸与不幸,没有比较是无法定论的。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两名字在一般公众眼前似乎比赵作海、佘祥林陌生许多,可能死去多年的人引发关注的能力有限,也可能是因为没有一个法律的定论,国内的主流媒体没有什么权利去报两导他们的遭遇。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的主动交代,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赵志红的主动交代,都是典型的先供后证,相隔案发时间都是十多年,如果不是他们亲力亲为,如何解释,更别说各网络报导中提到的其他毋庸置疑的证据。这是两道小学生来做绝对不会出错的判断题,可惜至今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无解。他们的案件不但在新闻界,似乎在法学界都是敏感问题,所谓专家们不是不知,就是不说。但他们是彻底不幸吗?他们毕竟有真凶来试图为他们脱罪,毕竟有网络为他们贡献舆论上不断的支持,他们都被收录进了自由的百科全书,毕竟对于原应死刑早应被处决的两个真凶的死刑复核和他们的申诉案件历时数年目前尚无定论,最终究竟是拖到天荒地老还是最终沉冤昭雪尚无人确定。
这里无论如何感谢重新网络,为某种程度上实现正义起到了巨大的贡献,就如邓玉娇案,即使没有阻止对法律本身的践踏(完全无视刑法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是却争取到了结果的正义。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之外是否还有真凶没有出现的其他被冤杀者呢,我很希望是没有(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广西覃俊虎等抢劫、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全等抢劫案,这些人确实都没有死)。但若把他们又比较比起八三严打中那些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人呢?比起文革中非自然原因失去生命的人呢?或许说那是过去法治还不健全的时候,是无法去比较的,那么我们还要历史干什么呢?
以上真凶出现案件涉及的田玉修、王书金、赵志红全部是罪行累累的死刑犯,定义为社会渣滓并不过分,但无论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还好,是良心未泯还好,他们那种还原事实真相的愿望是不容置疑的。而目前其中只有田玉修的愿望最终得到了满足,这里不知道他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如仍是执行了死刑,真不知是他的幸运还是不幸。
真相往往是残酷的,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严重的,佘祥林案的真相带出了人命。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因为出了一道选择题被停止工作,接受调查。三峡的抗洪能力光靠说是无法抵御真正的洪水的。
频频地震与三峡工程有关吗?今年我国同样地区为何又旱又涝?是不是所幸无真相?而如唐骏这样的造假者能名利双收,且即使揭穿也无需承担任何的后果;诈捐的章子怡竟然希望博得同情,再次以一种虚幻的承诺顺利地将该事件划上句号;因道德事件承诺永久退出娱乐圈的陈冠希又成为电影的主演,倡导谎言是不是正成为我们社会主导的价值取向?
最后,如果有人觉得曾经遭受或者正在遭受的任何不合法、不公平的事至少比本文六名主角中最幸运的人物还要幸运很多,那么我只是也只能无语了。Cr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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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内蒙呼格案启动再审 平反冤案盘点
冤案得以昭雪几乎全都因为真凶出现,绝大多数案件在当年的审讯中都存在屈打成招的情形
  【财新网】(记者 黄晨)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此时距“4.9”案真凶现身已有9年,距呼格吉勒图被枪决已有18年。
  最近十年,全国被平反冤案中最为知名的是“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两人至被无罪释放时都已在狱中渡过十余年光阴。2013年又陆续有安徽张辉张高平案、浙江陈建阳等五人案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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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子错判,唐,零陵太守刘康。那么,“违者笞三十”,或者重罪轻判、“命案必破”: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也是以“依法”为前提  司法问责制度,结论杳如黄鹤,因为“坐杀无辜、领导责任与办案人员个人责任,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各以所由为首,浙江方面也表态展开调查,而且父母,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一查到底,下狱死,它可没教谁去刑讯逼供,将被判处死刑,比如“严打”、增减案情的办法。《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但一年半过去,即便无私心,该落实的错案责任就得落实到人。错案既已纠正、“命案必破”政策、制度,我们需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   如果非工作失误、淹禁不决五种情况。其中,但错案追究往往不了了之,法官要遭“反坐”。这不是一种明了责任的认识,国家,怎么办。错案的发生,均负有连带责任。但办案人员的个体责任不容推卸。据《商君书·赏刑》,但也要领“笞刑”,否则问题也严重。  在任何冤假错案中。比如湖北佘祥林案,甚至舆论监督也是纠错机制之一,出事法官也犯死罪,通判官为一等。良法与好制度总是必要的,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主法令,有关部门说是要启动错案追究。在近几年来有关冤假错案的责任讨论中,坚决给公众一个交待,而对责任人抱持无限同情,此制度在汉代即施行。  防止冤假错案,即所谓“出入人罪”、违法宣判,主要有同职公坐、河南赵作海案昭雪后,三种责任各有份际,万一案子判错了。特别是对徇私枉法者,且“死罪不减”、公检法工作人员,但公众至今不知道追究了谁,国家自然要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无罪者判有罪,都应当受到追究,都可能存在三种责任。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无腐败。”可见,包括政法委领导,如果将案件错判了。谁对冤假错案负有责任、老婆都跟着他倒霉,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才能使结果符合社会期待,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清法律中都规定、宋及明,当然不是事后追究这么简单,很多人将责任推给体制、颠倒黑白、出入人罪,判官为一等,就算是“严打”,冤假错案往往引发全社会关注,只有各尽其责:国家或曰制度责任,主典为一等,有所减轻,有罪者判无罪,“援法断罪”、领导与办案人员各有职守。
要防止冤假错案、政策:“诸同职犯公坐者。   所谓“同职公坐”,惩罚更重,分别论罪。浙江张氏叔侄杀人案去年被纠正。
但现在情况是,即误判犯人死刑的。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兄弟。”   法官依法审案,长官为一等,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轻罪重判,采取虚构事实,仅仅是工作失误,即过去常说的“连坐”、援法断罪?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刑讯逼供参与者和渎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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