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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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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26日表示,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贾治邦是在26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工作会议上做上述表示的。他说,要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按照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的原则,有保有压,引导各类建设工程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贾治邦说,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征占用林地提前介入和专家评审机制,定期制订颁布禁止和限制使用林地项目目录,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贾治邦指出,要严格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地。对《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划定的一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经营性活动和改变林地用途;对二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生态健康状况,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对三级和四级保护林地,要依法经营、合理利用。严禁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或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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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其他处罚
"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毁坏树木不足50株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二、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毁坏树木达到50株不足100株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三、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毁坏树木100株以上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四、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以上三款执行;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防护林、特用林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于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除以上情形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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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系统分析了林权改革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林权改革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明晰林权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必要条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推动力量,林权能否流转、能否处置变现则是林权改革是否成功、林业产业化能否推进的最终衡量标准。加快制订并推出《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培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理顺相关的金融等管理体制,为实现林业快速发展和提高林农收入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基金】:
【分类号】:F326.2【正文快照】:
0引言从1982年开始,中国各个集体林集中分布地区相继推行了以家庭经营为主导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1994年开始,鼓励通过拍卖集体“荒山”和林地的方式实行林地规模化经营[1]。自2003年6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来,先后在福建、江西、浙江和辽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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