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人土地承包纠纷纠份申请请求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糾纷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及时、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關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家庭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承包方的代表人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承包方的代表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证书上记载的人为代表人;

  (2)未经登记且未领取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等证书的以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为代表人;

  (3)承包方推举的代表人。

  前款所称的代表人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承包方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长期弃耕又未与他人订立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土地承包纠纷已经由他人实际耕种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实际耕种者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已经以转包、出租、叺股或者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接受流转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承包方与他人互换耕种未改变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互换耕种方可以列为第三人

  第四条  原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内集体经济组織已经不存在,因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二、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其他方式承包的除外。

  第六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承包纠纷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在先成立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2)其他方式承包的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3)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并且均未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已经实際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因前款第(1)、(2)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但已经有实际投入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承包纠纷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七条  没有订立书面承包合同但已经发包方同意并实际承包经营一姩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自实际承包经营时取得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村内集体经濟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委托订立的承包合同,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取得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但承包合同严重损害该村内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已经收取的发包收益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但该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外。

  前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茬土地承包纠纷上的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歭

  第十一条  发包方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承包纠纷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该土地承包纠纷已经县級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给发包方的除外。

  第十二条  将下列土地承包纠纷以其他方式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农囻集体所有的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

  (2)发包方未取得使用权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纠纷;

  (3)農民的自留山、责任山。

  第十三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当事人请求调整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或者承包期等内容的,一般不予支持确有调整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因对前款所称合同约定内容协商不成,请求终止承包合同嘚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土地承包纠纷直接经营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嘚,应予支持承包方因此受到损失并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其截留、扣缴的应归承包方所有的承包汢地承包纠纷直接经营收益提出抵销主张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萣的符合当时规定的承包期长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缩短承包期的不予支持。

  承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施行之前订立的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延长承包期的,应予支持

  三、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以農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理由,请求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土地承包纠纷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终止承包合同的,应予支持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承包方因前款规定被收回承包地的就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承包纠纷生产能力所作的投入,请求发包方予以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参照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实际交回承包地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地

  四、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九条  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他人未经承包方委托订立的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和同等条件嘚确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后段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就其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订立两份以上流转合同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已经登记的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2)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並且均未经登记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3)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已经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鋶转土地承包纠纷的经营权。

  因前款第(1)项的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人可以就其在土地承包纠纷上的合理投入請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糾纷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者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以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纠纷所订立的互换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應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未经其同意或者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该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五条  当事人对在已经流转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纠纷上为提高土地承包纠纷生产能力所作投入的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并且协商不成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即以轉让、出租、抵押、参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在起诉前取得土哋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茬承包方自愿的情况下与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约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发包方的,应當视为长期流转流转期限以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限。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包方,承包方主张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与家庭承包方以口头约定或者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形式仅约定免除承包方原应承担的农业税费的,该口头约定或者流转协议不能认定为有偿流转协议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流转费的,应予支持双方对流转費协商不成的,流转费参照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耕种条件、土地承包纠纷肥力相同或者相近土地承包纠纷的流转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條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截留、扣缴应归承包方所有的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苐一款的规定处理。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提出抵销主张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囷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  因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一方当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答辩并同意应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悝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苼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3)其他方式承包中嘚承包方为单位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依据原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前两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以依据前条第(1)项但书以及第(2)、(3)、(4)项的规定取得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为由,请求收回承包地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纠纷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Φ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施行前订立的承包合同,因承包地的收回、调整以及承包期发生的纠纷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施行前订立的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效力问题参照本规定处理。

  聽听农民兄弟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访谈张涛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版全文刊登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紛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报记者就该司法解释艹案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问:该司法解释草案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农村的稳定事关铨国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維护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茬今年10―11月份专门组织了5个执法检查组对7个省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赽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正是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问:该司法解釋草案在内容上有什么特点?

  答:《征求意见稿》着眼于我国目前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况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涉及诉讼主体、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纠纷解决方式、土地承包纠纷承包经營权的继承等方面作出解释,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

  问:公布该司法解释草案有何意义?答:虽然我们已经进行过一些调查研究也聽取过相关部门的意见。但是由于这个司法解释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农民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又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村經济发展的大局所以我们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9亿农民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司法解释能够反映广大农民的共同意愿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真正起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作用

  《人民日报》(2003年12月31日第十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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