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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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不服,不申请复议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绝大部分可以。只有少数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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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能否证明已收到货物
  【案情】
  全甲公司与浙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全甲公司向浙乙公司提供波纹管,年底结算付款。合同签订后,全甲公司按要求陆续向浙乙公司提供波纹管。年底结算时,全甲公司认为其向浙乙公司提供了价值37.8万元的波纹管,但浙乙公司仅认可并实际支付了25万元。全甲公司多次向浙乙公司催要下剩货款遭拒,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浙乙公司给付下剩货款12.8万元。
  庭审中全甲公司举证增值税发票(记账联)3张,票面价值合计37.8万元;送货单12张,部分送货单没有浙乙公司的签字确认。浙乙公司质证时确认已持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纳税抵扣认证,且只认可有浙乙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送货单,经计算总价值为27.6万元。
  浙乙公司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能否证明收到全甲公司价值37.8万元的波纹管?
  【争议】
  观点一: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应是确已发生真实的交易行为,本案中全甲公司为浙乙公司开具了发票,浙乙公司不仅收到全甲公司提供的发票,且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抵扣认证,该行为足以证明浙乙公司收到价值37.8万元的波纹管,应当支付下剩货款12.8万元。
  观点二: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及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全甲公司提交的部分送货单未经浙乙公司签字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全甲公司开具发票及浙乙公司将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向浙乙公司交付了总价值37.8万元的波纹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但是现实商业活动中,“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等情形大量存在,甚至发生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的限制,使得企业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也会尽快抵扣手中的增值税发票。
  但是,此行为并不足以推定买方已收到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全甲公司出票和浙乙公司抵扣的事实仅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证明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证据链才能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协议中的约定不能排除行先票后货的情形,全甲公司举证的送货单仅能证明浙乙公司收到价值27.6万元的波纹管,其余送货单没有浙乙公司的签字确认,浙乙公司亦不认可,不能证明全甲公司履行了全部37.8万元波纹管的供货义务。
  故法院判令浙乙公司支付下剩元货款2.6万,驳回全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
【摘要】:纳税人诉讼是指纳税人认为违法、不当的财政执行行为,损害了财政资金或有损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是为防止或纠正这种行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一种以监督政府公共资金使用为目的的诉讼机制,是纳税人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真正实现直接参政、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机制,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论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以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和日本的住民诉讼制度为参考对象,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诉讼之路。
论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
第一章纳税人诉讼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从法学的角度重新解读“税”,打破传统的财政学以国家财政权为立场,回归到纳税人的立场来重新构筑税的概念。伴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税的法学理念之重塑,将直接有助于纳税权利人理念的树立,纳税人公益诉讼权是纳税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它可以和人大预算监督改革并驾齐驱,为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第二章国外纳税人诉讼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纳税人诉讼最为发达的国家当属美国,是流行于美国各州的一种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诉讼机制,缘于美国判例法的原因,本章主要通过案例的解析来介绍纳税人诉讼在联邦法院的发展态势、原告资格理论、各州的发展状况、适用的领域以及比较特殊的政府采购合同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日本住民诉讼,由于其是成文法国家,主要以法条分析和判例研读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介绍了住民诉讼的发展史、特殊的程序设计、原告资格理论、受案范围以及最近发展动态。另外本章也简介了英国和法国的纳税人诉讼的司法实践情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制度是我们建立纳税人诉讼的重要参考对象。
第三章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纳税人诉讼是以私权启动司法程序以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一种程序机制,一方面它是具体落实宪法上公民监督权和完善问责机制的方式,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同时它在提升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感,培育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上有重要作用,它应当成为公益诉讼实践的一个突破口。纳税人诉讼对象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使用问题,它可以成为司法规制的对象。而国外悠久丰富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为我们建立这种新型诉讼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我国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和法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的热度和深度也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上的充分准备。我国纳税人监督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日本住民诉讼本土化成功的经验都让我们看到了纳税人诉讼在我国建立的希望。同时为了增加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我们需要确立支出法定原则,鼓励社会团体扛起公益诉讼的大旗,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第四章纳税人诉讼之具体制度设计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诉讼。在具体制度方面,设计审计机关的前置程序:分析设置审计前置的理由,着重围绕审计的公开性、时效性、半司法性和权限进行阐述;原告资格:探索在旧有的框架和理论下设立这样一种新型诉讼机制的路径,进行地域限制和照顾非居民纳税人,社团的起诉权确立,检察机关的诉前通知程序;被告的适格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损害财政资金的第三方当事人,但是暂时排除中央政府为被告;受案范围:主要围绕非法和不当的财政执行行为,主要包括公共资金支出、政府合同签订或执行、债务或者义务的承担、国有财产获得、管理或处分、国有财产管理、公项赋课、征收的懈怠事实;诉讼请求:主要针对不同的情形,提供了四种救济方式即停止的请求、撤销的请求、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请求、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举证责任:主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立不同的标准;最后在诉讼费用上,为了鼓励纳税人诉讼,应当确立律师费返还制度,但是对于学者普遍主张的诉讼奖励原则主张慎行。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5.3【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2导论12-20 一、问题之缘起12-15 二、纳税人诉讼制度之研究现状15-18 三、论文研究的创新点和思路图18-20第一章 纳税人诉讼制度基础理论研究20-38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相关概念分析20-28
一、税的解读20-25
二、纳税人内涵分析25-28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的基本内涵28-34
一、纳税人诉讼含义分析28-31
二、纳税人诉讼性质分析31-34 第三节 纳税人公益诉讼权之正当性分析34-38第二章 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38-105 第一节 美国纳税人诉讼制度38-72
一、美国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39-42
二、联邦法院纳税人诉讼的发展42-59
三、各州法院纳税人诉讼的发展59-70
四、小结70-72 第二节 日本住民诉讼制度72-100
一、住民诉讼的原告资格理论72-73
二、住民诉讼的历史发展和意义73-77
三、住民诉讼的特点及具体内容介绍77-90
四、住民诉讼发展的新动向和存在的问题90-97
五、启示97-100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纳税人诉讼100-105
一、英国100-102
二、法国102-104
三、本章小结104-105第三章 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05-145 第一节 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分析105-118
一、私权制约公权之意义105-109
二、提升人的主体性,培育民众自治之需要109-110
三、落实公民监督权之具体路径110-112
四、重建纳税人权利义务平衡112-114
五、公益诉讼实践之突破口114-116
六、完善问责机制116-118 第二节 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分析118-135
一、国外悠久而丰富的纳税人诉讼理论和实践经验之借鉴120-122
二、国内审判实践和法学理论之准备122-124
三、纳税人诉讼对象之可诉性分析124-128
四、司法实践中纳税人第一案的出现和民众监督意识的提升128-131
五、我国信息公开条例之实施131-132
六、日本住民诉讼本土化成功的启示132-135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制度可行性之配套制度135-145
一、财政支出法定原则2之确立135-139
二、公益性组织之建立139-141
三、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之完善141-145第四章 纳税人诉讼之具体制度设计145-188 第一节 审计机关审查前置制度145-150
一、国外的做法及理由145-146
二、我国具体制度设计146-150 第二节 纳税人诉讼之适格原告150-158
一、称谓之辨150-151
二、纳税人诉权的法理基础151-154
三、纳税人诉讼原告外延154-158 第三节 纳税人诉讼的适格被告158-163
一、国外的做法158-160
二、我国适格被告的外延160-163 第四节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163-175
一、国外的做法163-170
二、我国纳税人诉讼受案范围170-175 第五节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175-179
一、国外的做法175-177
二、我国的做法177-179 第六节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179-183
一、国外的做法179-180
二、我国的做法180-183 第七节 诉讼费用183-188
一、国外的做法183-186
二、我国的做法186-188附立法建议稿188-191结论191-193参考文献193-204后记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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