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时房屋拆迁时原房分配的平方如何分割

离婚时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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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所有。(这里只是房屋的补偿款,不涉及其他款项)(2)婚前购买,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使得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归婚前一方全部所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3)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住在拆迁补偿房屋内或一次性给予一方适当经济帮助。(4)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处分权。如果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补偿款夫妻双方各一半,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分配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则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关于分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拆迁范围人为的扩大。在拆迁范围确定前,离婚可以作为申办分户的特殊理由。如果在正式安置新房前就已离婚,说明离婚的事实发生在新房安置前。依据有关部门发放的文件规定,夫妻离婚已由一户分成两户,应予考虑按两户安置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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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要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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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要怎么分割? ,及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要怎么分割?
  网友提问: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中顾法律网回答: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 院作出的相关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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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升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 新华社福州3月28日电 丈夫在婚前继承取得一套房屋,婚后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得到一套更大的房屋,夫妻俩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了5万多元,还欠下2万元债务,现在双方要离婚,房屋归谁所有?债务如何清偿?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7万元作为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2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陈某于1966年10月通过继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台江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陈某与徐某结婚。2000年8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新取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俩为购买、装修这套新房花去5.4万余元,并欠下2万元债务。2005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出和徐某离婚的请求,对于这套新房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双方发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应当将新房区分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和拆迁后房屋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属于陈某所有;增值部分为房屋拆迁安置后新房新增价值,即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花去的5.4万余元,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由陈某取得新房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某应该向徐某补偿房屋新增价值的一半计2.7万元。夫妻双方为购买、装修新房欠下的2万元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电话号码:
访谈内容:
主题:拆迁安置如何保障百姓利益
采访律师: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执业证号:80450.曾就职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事风险控制和和贷款发放工作并担任客户经理一职,熟悉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擅长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等债权债务纠纷及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投融资业务。自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民商事纠纷案件及部分刑事案件。
执业证号:80450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E-mail: QQ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32号越都商务大厦21层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本期主题―离婚纠纷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家里,与被告家人一起生活。日,原、被告生育一女。2008年,被告家中房屋被拆迁,连同原告在内包括被告的父母等共有5人获得安置,按照人均5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照两个人计算安置房面积的政策,原、被告共获得了300平方米的安置房。2012年初,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隧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安置房产。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的赵庆周律师。赵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房产律师赵庆周。赵律师,非常欢迎您的到来。目前有些地区存在大量因拆迁而结婚、因拆迁而离婚现象,您怎么看待这一现状?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郊区及周边农村房屋拆迁已屡见不鲜。拆迁改善了人们的住房条件,也给拆迁人带来了丰厚的利益,众多年轻男女为多分房子匆匆步入婚姻殿堂,甚至一些地方一度出现“假结婚”现象。但同时,拆迁也引发了大量的家庭纠纷,导致兄弟姐妹反目、恩爱夫妻劳燕分飞。&&& 拆迁安置房、按揭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性质的房屋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加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很多难点。
中顾法律网司南:赵律师,在法律上拆迁安置房是怎么定义的?在现实中是怎么取得的,又有哪些特点?
&&&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拆迁安置房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其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需要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有国有土地上的居民,也有集体土地上的农户。被拆迁人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取安置房,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继受取得。为保障顺利拆迁,各地政府制订了许多形形色色的优惠条件,如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可安置两套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按面积的不同适用不同价格等等,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具有价格低廉,产权来源复杂,政策性强等特殊性。
中顾法律网司南:请您简单介绍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分割时存在哪些难点,有哪些形成原因?
&&& 目前,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分割时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容易发生争议。折迁安置房不仅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有的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或按居住人口、拆迁奖励、补助等因素进行安置情形,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引发争议。&&& 第二,离婚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房的价值难以达成协议。拆迁安置房因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与商品房相比置换时价格相对来说较低。&&&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对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但谈到房屋的价值时却各执一词,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有人主张拆迁安置房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享有一定政策优惠,不能按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不受上市交易限制,应按离婚时市场价分割;有人主张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受上市交易限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后再进行分割,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此举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不利于当事人及时解决离婚纠纷。
中顾法律网司南: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认定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利归属?
&&& 法院处理夫妻财产中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时,不能仅通过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或是拆迁安置协议等表面证据审查审查房屋的权属,而应就拆迁房的来源,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拆迁安置对象,夫妻一方是否因另一方而享受了额外的拆迁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具体而言:&&&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没有过任何添附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过任何差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该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实务中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应平均分割。该观点虽然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实现了形式上的公正,但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该拆迁安置房如果未登记或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是个人财产,一经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产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当事人办理房产证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提供结婚证,单身者则提供单身证明,可见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原产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被登记”房产的情形在我所在城市屡见不鲜。&&& 我认为虽然该拆迁安置房依《物权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处理这种拆迁安置房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产权登记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拆迁安置房的来源等因素,对被拆迁安置房的原产权人予以适当多分。&&& 如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此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认为,扩建或添附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确定房屋的归属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的,此种情况我认为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一方的拆迁安置房进行装潢的情形,此种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认为装潢是拆迁安置房取得之后对房屋的一种修饰,装潢款与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联性,这种情形并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应从公平角度出发,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方婚前承租房,因政府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因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人主张应属一方个人财产,我该种情形下产权并无争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原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条款可以确认夫妻一方的承租房经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后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因此该拆迁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为避免产权过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许多父母直接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或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根据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拆迁安置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当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碰到父母为子女婚姻的长久考虑,附条件地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我认为,该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时可依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中顾法律网司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以户为单位同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安置房屋也是家庭财产形式存在的。离婚纠纷中,法院能否直接处理涉及的案外人的财产?
&&& 对于离婚案件的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比如房产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追加进来,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然后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中顾法律网司南: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 婚姻是严肃的,必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切莫为短暂的拆迁利益而“闪婚”,一旦将来婚姻遭遇挫折将得不偿失。
家住白下区的吴老太太和住在建邺区的吴建老人,生前最大的愿望就是一家人能够和和睦睦。为此他们特意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然而多出的一笔钱让家人们为了争夺遗产打得不可开交。相信这一幕,是老人不愿看到的。&&& 吴老太太有个漂亮的孙女叫小清,4岁时父亲身患重病,为了不让小清的母亲背上“寡妇”的名声,他毅然提出离婚。从此小清判给母亲,与母亲共同生活。
日,张某经黄某介绍与黎某相识,并于日登记结婚。张某按约定给付黄某24000元所谓的彩礼,由其转交黎某父母。12月6日,黎某以朋友过生日为由,一去不回。日左右,张某觉的上当到当地公安局报案,该局立案侦查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黎某。&&& 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黎某的婚姻关系。
双方1998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女儿现在12岁,婚后男方单位分得一套房子,由夫妻共同还清全部房款,但多年都未取得房产证。因为感情不和,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又因双方争吵更加激烈,女方怕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带女儿搬出居住地,在外租房居住。在分居期间,男方未曾支付过女儿抚养费。女方两次起诉到法院。其中女方月收入一千多元,男方月收入7千元左右。夫妻拥有价值4万的车一辆,2012年女方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因孩子跟女方一起生活,想诉求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女方所有。但判决结果却是对房屋暂不处理。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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