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拿机器铃砍菜刀歌词砍我 我把他眼睛打瞎了 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有人来家里闹事,我们动手属于正当防卫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如果有人来家里闹事,我们动手属于正当防卫吗
一天,甲方30余人手拿菜刀、木棍来到我所住的小区,之前他们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家里等着,我以为他们不敢,就没放在心上,岂料,这伙人真的来到了我的家门口大骂,看到这种情况,我姐姐妹妹前去劝阻,被他们砍伤,我们兄弟3个一看不妙,就返回家里拿了木棍自卫,和他们打起来,但终归寡不敌众,我们2人轻伤,甲方1人轻微伤,请问我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还是属于互殴啊
如果有人隔3差5的来家里闹事请问这是犯罪吗可以构成什么罪呢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是开正当营业的棋牌室,最近有两个人来索要保护费,我老爸没答应,今天他们带了一伙人来我家店里闹事,咋坏我家店里的东西,还打伤我老爸,然后我老爸拿刀砍伤了两个人,因害怕就跑掉了,之后那伙人继续在店里闹事咋东西,还把我妈打伤住院了,请问下律师我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有天晚上,有个邻居喝了点酒,拿着块石头来到我家,说话非常嚣张,我们看他好像喝了点酒,于是就让他回家,他回去之后没过多久就有返回过来,这次手里拿着一把铁锹,我们见状马上要关门,谁知门还没关上他就举着铁锹砍过来,情急之下,我爸爸随手拿起门旁的铁插想把他的铁锹捅掉,反正一个在门外一个在门里挥舞开来,我弟弟看他快要打进来了,也拿起棒子冲上去,最后他吓跑了,黑暗中也不知道他受伤没,我爸爸和弟弟没受伤,第二天,他说他受伤了我们买了鸡蛋去看他,还因为他受伤...
我是车间管理人员,因工作事情有争吵,下属员工跑到我面前用胳膊夹住我脖子打我,虽然没有打到我,但一直夹住我脖子不放,后被我用铁器把他打成轻伤算不算正当防卫。
保安在晚上执勤过程中被醉酒人员先动手打了,随后保安队员还手将对方打伤,保安应该负什么责任?
我是某大学学生,一名同班同学夏某在校外请社会人员龙某来我校在我教室攻击我。具体是从我进门起上课时间百般辱骂我,而我没有反抗,欲冲过来攻击我被班干部拦住,之后他们出去了,到了中午学生相继去午餐,教室只剩六位同学。这时夏某再次带着龙某及另一帮凶田某来教室,龙某撕坏我的学习用品宣纸,我说一句"记得还我",然后龙某用撕掉的宣纸醒鼻子然后扔给我说:"好啊,现在还给你!"我沒出声的把废纸扔走,看了他一眼,他说我有意挑衅便抓住我头发将头部向后墙撞,用拳头攻击我...
您好,同村人因占我们耕地与我们有争议,他们先动手,而且带了凶器,现在他家做了鉴定,轻伤,我们算正当防卫吗?谢谢。
如果说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我是不是没事老公了
本人朋友段某,在操场打球,刚好一群人喝过酒也过来打球,其中一人上来便破口大骂,段某见对方人多,准备离开。但是那人不依不饶,叫人上来便打,段某在挨打过程中略有还手,但对方有七八个人,段某被打的遍体鳞伤,段某在还手过程中把一人鼻梁打断。以上叙述全部属实,请问段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老爸被三个人拿着棍棒一起打,然后他从餐馆拿了一把刀杀了一个人属于正当防卫吗?_百度知道
我老爸被三个人拿着棍棒一起打,然后他从餐馆拿了一把刀杀了一个人属于正当防卫吗?
提问者采纳
那可认定防卫行为要看三人棍棒侵害行为是否一直在持续,但或许过当,如果是的话
如果未在继续属于什么
如果是三人棍棒侵害结束,行为人事后取刀杀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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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这属于故意伤人罪,他们打你老爸时你老爸拿刀杀人算正当防卫
那这个属于什么
故意杀人罪
我老爸从餐馆拿的刀,属于什么
属于故意杀人罪因为人家打你时你取刀杀人算正当防卫,事后再杀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属于防卫过当,详细要看情节,有可能需负部分刑事责任。
放心,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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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交司机遭自称特警的男子暴打后持刀还击,致使对方重伤,司机会因此受到刑事拘留吗?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有全程视频:http:// 东莞厚街,7路公交车,特警乘车无零钱欲投找零司机拒绝后亮出证件后,公交司机不买帐,特警勃然大怒,对司机一顿老拳爆塞,司机晕菜,特警狂训:你妈了个X的,牛X什么?特警掏电话招呼局里人,问司机车号,其不削,又招老拳,司机难忍扭打中,特警中刀。
【拍客】实拍男子自称特警暴打司机遭持刀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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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名司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如下:(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的真实存在,且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3,防卫对象: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例分析
通过现场的视频证据,我们可以看到,该司机不符合“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这两个条件,其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事后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结束一般的四种情况:(1),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3),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很明显,视频录像中,两人一段时间的扭打后,那名特警已经被群众拉到车厢后面去了,之后司机才又拿出刀子追过去对特警进行还击。 可以看出,特警已经中止了对司机的殴打,且被群众拉开,其侵害行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司机事后用刀伤害特警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再者,两人在均没有器械的情况下扭打,司机拿出刀子进行反击,明显大于了特警对其殴打的强度,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该司机用刀伤害特警,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伤害事实,该伤害明显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秋霞说得很专业,我再补充一点,如果司机也达到轻伤水平,这个特警也会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没有达到轻伤以上,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也没有问题。另外,那个特警说司机“袭警”是不对的,他没有执行公务,不是职务行为,两人之间的打斗与其警察身份无涉。
同意张三。补充一点供批判:警察首先实施伤害行为,是对司机量刑的从轻情节。
定故意伤害罪。一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事后防卫;防卫不相当; 二是看伤害的程度,重伤?还是轻伤?三是特警过错在前。本案起因上,该熊姓特警存在明显过错。
公交司机的态度有时真的是这样,不过从视频看,那个自称要免费乘车的家伙一直也是气势汹汹,而且先开口骂人而且一直没停过,最重要的是还是先动手打人的,司机也是人,怎么受的了?!即使是定罪也应从请处理。从这个视频可以很清楚看出,这个自称警察的人素质有多低下,可见一斑!希望我们的武警力量,在注重战斗力的同时能注意下素质教育!!!试想一下,如果这个自称警察的人,能够在当时有些涵养,不做过激的行为,那结果还会是这样吗?!对方挑衅被打伤我们算正当防卫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同村人因占我们耕地与我们有争议,他们先动手,而且带了凶器,现在他家做了鉴定,轻伤,我们算正当防卫吗?谢谢。
邻居把我家电线掐断了,我找电工接他不让接,我俩就打起来了,我妈过来拉架他拿棍子打我妈,我捡了根棍子把他头打流血了,后来他从家拿来一把菜刀说砍死我,我爸过来拉架他把我爸胳膊砍了一刀,我就用棍子打了他头一棍子,他后来鉴定是轻伤,我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是要判我的刑,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大家 急。。。。
别人喝醉酒来我家骂人 闹事 我处于正当防卫 把他打伤要负责吗
6/14刮大风把我家树杈挂断,砸到了邻居家的房子,此为自然灾害。
邻居很不讲理,跑到我家闹事,当时只有我妈妈一个人在家,她(中年妇女)打了我妈,(现场没有人证。后来我带妈妈去医院看病,有医生证明。)
我妈没有还手,见事情不妙,就跑到大门外边,她又追到外边打人,被邻居拉开。妈妈手臂上有伤。第二天,她又跑到地里纠缠不休,用石头袭击我爸爸,被我哥哥看到,怕伤害到我爸,我哥用棍子将她打了一下,她坐地耍赖,说打伤。
后来被她哥哥拖走,他们当时并无报警,也没...
请问:当我们在大街上行走时,受到别人的无故伤害时,我们不能正当防卫吗?只有在别人用武器行凶时才可以正当防卫吗?如果正当防卫我们也要被罚款和拘留吗? 问题是我妹妹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她本人被别人打后住了七天医院,派出所调查(采用了施暴者姨姨的证言)说只有一个人打了,其实有两个人打了,而且他说要拘留要两个人一起拘留,说我妹不能还手,而且要拘留,他们派出所也没有地方,请问我们可以高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吗?到哪去告?
一天,甲方30余人手拿菜刀、木棍来到我所住的小区,之前他们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家里等着,我以为他们不敢,就没放在心上,岂料,这伙人真的来到了我的家门口大骂,看到这种情况,我姐姐妹妹前去劝阻,被他们砍伤,我们兄弟3个一看不妙,就返回家里拿了木棍自卫,和他们打起来,但终归寡不敌众,我们2人轻伤,甲方1人轻微伤,请问我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还是属于互殴啊
我家与本村一人因一点交通意外产生纠纷,这事过去半月了。他又带人晚上到我家将我丈夫打伤,我丈夫也还了手,这算不算正当防卫?他家先动手,而且三个人打我丈夫一个。我们打算进行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该怎么办?
我可以用正当防卫要要求受伤的对方了赔偿我吗?双方都有伤
在巷子里,有两人拿着砍刀来抢劫我,一人把刀放我脖子上,我用手一把抓住那把刀放我脖子的人的手往左一扭,把那人手扭断了,我要为此负法律责任吗?要赔偿他吗?
三个朋友喝醉酒和别人打架,他们被伤得很惨,对方人很多。其中一个左手臂被划了一刀,第二个背上被打两钢棍,伤了肋骨,第三个脑袋开花,左手骨折,右手断了两个指头。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个人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造成对方一人死亡。这样能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别人闯到我家先打了人,我家人正当防卫打伤了来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吗如果对方两个人围殴我,我无意中拿起水果刀将其中一人划伤,这算不算正当防卫_百度知道
如果对方两个人围殴我,我无意中拿起水果刀将其中一人划伤,这算不算正当防卫
第一得看对方两人对你是否造成伤害及伤害的程度;第二得看你所划珐长粹短诔的达痊惮花伤的那个人的具体伤情。按照《刑法》的规定及具体操作情况;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对方对你造成的伤害程度,否则可以视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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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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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吧。了解一下下面的话,转自百度百科、、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简介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相关漫画事前防卫即对只是单纯流露了侵害意图或处于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尚未构成对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的人采取的先行防卫行为。例如A只是在那等待抢劫的机会,而并未实施抢劫行为时被B发现他的意图,而B对A采取了侵害行为目的是制止抢劫行为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就不算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事前防卫 。 假想防卫是指对于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其存在而对侵害人实行了正当防卫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拿抢劫来说比如A手里拿着一把刀把玩而B恰巧路过B则以为A要实施抢劫行为于是先下手为强将A殴打或采取了其他手段对A造成了侵害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编辑本段五大要件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v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法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编辑本段构成条件简介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巴黎“红灯笼”茶馆血案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起因条件
指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一,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法侵害的含义,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认为应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中的“不法侵害”一词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3、可制止性。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不法侵害“尚未结
相关知识宣传(学生答辩)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防卫不符合上述时间条件,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指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二是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防卫挑拨。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主观上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对象条件
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
正当防卫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编辑本段正当防卫限度把握
重庆摊贩被打死案开庭 城管称属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
重庆摊贩被打死案开庭 城管称属正当防卫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防卫过当
中国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珐长粹短诔的达痊惮花除处罪”。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防卫权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希望能对你产生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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