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没交复印件怎样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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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PS控制测量全套资料 (2)图根点的控制资料 图根点的外业观测手簿 图根点的平差计算资料 控制点成果表 控制网图 2.地形与地籍测量部分 外业观测记录,测量手簿及数据盘接收设备、气象及其他仪器的检验资料卫星观测数据、平差计算资料和成果表GPS网形图(展点图) (3)图形资料 地籍块图 宗地图 街坊接合图 上述所有纸质成果均要求打印成册装帧成书。 ①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数据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 ②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 ③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上述成果数据光盘两套。 数据及管理系统 (四) 电子数据 (五)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THANKS 谢 谢 ! * * * 1)发送指界通知书 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工作底图控制发送范围,将指界通知书由调查员专人送达户主,并预约时间到现场指界。在指界通知书送达收件人时要由收件人在文件签收簿上签名,作为指界通知是否送达的依据。每次发送指界通知一般以村为单位发送一次。各权属调查组要保管好指界通知签收簿,随宗地资料一并移交。
2)审核宗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源材料或证件,是证明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土地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用地现状为依据的原则。权属调查时需收集的资料有:农户的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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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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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
安义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政府2011年20号文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日市政府召开的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布置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开展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楚、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从2011年开始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
三、工作任务
(一) 2010年12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没有权属纠纷的,依据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尽快确权发证。对有权属纠纷的要在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和谐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以及政府确权等方式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产权关系。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2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2012年年底前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依法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做到及时办理。
(三)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藉号。
(四)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五)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七)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八)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九)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云南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绿春县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十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无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方法和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方式开展。
(一)宣传发动
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县圆满完成,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
县、乡(镇)政府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5)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6)其他事项。
(二)资料收集与培训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1)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2)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3)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资料;(4)分幅权属界线图;(5)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6)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7)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簿;(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9)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10)农村居民点地籍图;(11)1: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2)现势性的1:5000地形图;(13)大比例尺地形图。
2.学习培训。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乡(镇)、行政村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是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权属调查与勘测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国土分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1)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要求,进行补缺测量。(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测绘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宗地图;(3)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纳入1:500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没纳入测量范围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4)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颁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月)
1、2010年8月底前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绿春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建立县、乡、村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权属调查专业队伍。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县、乡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
2、2010年9上半月
绿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业务细则。
全县各乡(镇)政府和各村发布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公告。
3、2010年9月底前
参加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县、乡、村参与确权调查人员的培训。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10月—2012年11月)
县政府按照省、州政府要求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1月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
召开全县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各乡镇要充分认清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宅基地登记宣传、培训、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可聘请2-3名土地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后开展此项工作,保障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严格督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紧做好二次土地调查后续工作的通知》(云土调查办〔2010〕6号)和州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试点,稳步推开。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发生的权属纠纷,要及时调处,依法登记。
(四)落实经费、保障有力。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按照各级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县和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调查经费可从土地收益中支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绿春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庄& 斌&&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志勇&& 县政府办副主任
    施学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朱伟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 龙谷波&& 县监察局局长
     杨龙然&& 司法局局长
马批沙&&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斗热&& 县财政局局长
     李沙斗&& 县建设局局长
    李永祥&& 县农业局局长
  && &陆玉亮&& 县林业局局长
陈沙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罗学毅&&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李仲刚&&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永志&& 大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常代&& 戈奎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波发&& 平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建明&& 三猛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卫俊&& 牛孔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酿然&& 骑马坝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秀英&& 大水沟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批龙&& 大黑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克处&& 半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施学金任办公室主任,李仲刚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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