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范本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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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内容描述: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日国务院国函[号批准,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范围:广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连续一年以上缴纳养老保险的并持有广州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在本市高等院校在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办理条件: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2、商务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等需赴港澳商务人员。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5、其他(1)因治病、照顾危重病人、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1、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并提交照片回执;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相片1张;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3、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探亲签注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商务签注需提交申请人所属单位《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须与备案单位信息一致;《往来港澳商务报备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提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轿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通知书所载承办单位须与备案单位一致;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半年以上(含半年)或长期有效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其他签注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逗留签注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7、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户口簿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人员提交有效的广州居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非本市户籍的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提交学生证及复印件; (4)其余所需材料参照本市户籍居民的标准执行。
2.前台面见、验核材料。申请人按照网上申请时的预约时间和地点,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验核申请材料并缴费。
3.领取证件。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到递交申请材料的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
广州市、各区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解放南路155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周六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
越秀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越秀点)
海珠中路72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越秀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东山点)
东华东路367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海珠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8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荔湾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荔湾点)
光复中路245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荔湾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芳村点)
鹤洞路42号
天河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瘦狗岭路611-613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白云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白云大道北331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黄埔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港湾路83号二楼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萝岗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香雪三路3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凯通楼2楼A区
周一至周五8:45-11:45/13:30-16:45
南沙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南沙凤凰大道1号E栋南沙政务中心
周一到周四9:00-12:00/13:00-17:00周五9:00-12:00/13:00-15:30
番禺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大北点)
市桥街大北路67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番禺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富华点)
市桥富华东路155号
花都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新华街建设北路185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增城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荔城点)
荔城街三联村金徽路3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增城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新塘点)
增城市新塘镇府前路40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从化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从化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广州港公安局办证大厅
黄埔港前路581号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6:30
咨询电话:1(请使用固话拨打);监督投诉电话: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解放南路15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六上午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各区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受理时间详见受理地点栏。
首次申办、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0个工作日;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非本市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3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签注:40元/项;多次有效签注:1年以下(含1年)100元;1年以上(不含1年)—2年以下(含2年)150元。
收费依据:计价格〔号、发改价格〔2005〕7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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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便民举措:办理出入境证件材料一览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便利公民办理出入境证件,现将全国实行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地区的公民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服务要求,以及公安部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一、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三、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四、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开放赴港澳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四)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五)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六)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四)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五)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六)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七)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八)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九)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六、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七、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八、同时申请赴港澳台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
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九、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的领取方式
申请人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也可登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网站(www./n16/n84147/)“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打印。
十、办理时限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赴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一、服务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事项开展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签发工作,不得擅自额外增加申请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要当场受理,按时限签发。要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对于群众咨询,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首位受理民警均要热情接待。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全面、准确答复,不得推诿扯皮;对职责以外的咨询,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办事要求、程序及所需材料,不得让群众重复跑路。申请人如发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存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问题,可随时拨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要逐一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十二、公安部及31个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单 位电话号码
公安部01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于阗)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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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
访谈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敢闯敢试、敢破敢立,在...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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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国家工作人员随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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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各处室以及退休干部:
  根据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的通知》(财人干函〔号)、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人干〔号),以及人事教育司电话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办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及证件保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
  (一)专员办在职干部及离退休司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经过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先由人事部门审核,经办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其中司级领导干部需由人事教育司报部领导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必须一事一报,即一次审批只能包含一个行程,不得擅自更改出国(境)行程和日期。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事项必须同时审批,不能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五)由于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需经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监察局两个部门审批,需要一段时间,因私出国(境)人员至少要提前2个月报批,避免因审批不及时延误行程。
  (六)所有在职人员及离退休司级干部每人每年因私出国(境)次数不能超过1次。
  二、&& 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一律由我办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在职干部及离退休司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时集中保管。
  (二)办妥证件集中保管时限要求。因私出国(境)证件办妥后,如果暂时不出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报告登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于出行前再从人事部门领用。
  (三)回国(境)后证件集中保管时限要求。回国(境)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交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
  三、我办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集中保管情况
  (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我办人事部门按照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的通知》(财人干函〔号)文件规定,由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我办登记备案人员证件持有情况(见附件),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有20人,其中持有护照的19人,持有港澳通行证件的7人,持有台湾通行证件3人。
  (二)集中保管情况。目前按照要求已交由我办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14人,新办护照未交回2人(史明山、史晓林),1人护照遗失(宋莉),3人领用(王洪、朱惠萍、王世运),1人护照未交回(王世运)。
  (三)根据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我办登记备案人员证件持有但是未集中保管的3种情况:
  1.新办护照的2人(史明山、史晓林),应在办妥证件5个工作日内交存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2.已经领用但是暂不出国(境)的3人(王洪、朱惠萍、王世运),须在8月14日之前集中保管,出行前再领用。
  3.护照未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1人(王世运),须在8月14日之前集中保管。
  四、注意事项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为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安机关将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情况,财政部在8月份对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进行专项检查。全体在职人员及离退休司级干部要从政治高度,认识和重视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证件保管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理。如有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干部个人不及时报告登记和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问题,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时限要求。证件未集中保管的同志必须于8月14日前交至办公室人事部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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