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良田地租赁合同里盖的房办养殖.拆迁时有补偿吗.怎么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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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拆迁工作三大制度缺失之一“建议完善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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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临时建筑一方面浪费了大量资源,另一方面也为拆迁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增加了更多的固体废物,加大了城市建设的难度。赞同!违法建筑一定要坚决遏制。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在拆迁过程中,特别是老旧平房住户往往只有产权证而没有土地证,那么如何认定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
这里边涉及到一个有证和无证的认定,有证的无须怀疑很好解决,没证的就需要在入场前期调查中弄清楚被拆迁人合法合理拥有的土地面积了,比方说已成型的院落,未有关守的约定俗成的种植地等,这些虽不可给被拆迁人带来遮风挡雨的居住条件,但为其生活的便利带来了客观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原省政府24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是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合理诉求的。
而且在国家新征收条例出台后,2011年的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较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更凸显了价值评估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因素: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但在我市的具体拆迁,征收工作中缺少这样一个法律规范,致使拆迁工作中权利寻租现象非常普及,不能不说是拆迁工作中的一大遗憾!
您的考虑非常周到。据我了解,在我市的拆迁实际操作中关于土地面积的认定是以院落为主,院外的土地面积是不承认的,这就变相造成了违法建筑的大量跟风。
唯院落说在现实工作中还是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教条主义,还是没有体现政府职能部门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还是没有把立法的基本思路或方向体现出来,在具体拆迁过程中理应把被拆迁人日常生活中的便利因素考虑在内,并能有所补偿!
武汉房屋拆迁新规争议:土地价值被遗忘
[ “由获利方自己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于形同虚设,如何体现房屋被征收方的民意?” ]
武汉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新办法一经公布,即引来部分民众及法律界人士的质疑。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应该包含土地价值,成为争议的焦 点之一。
本月10日,武汉市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从公布日起至本月25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住建部顺应民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指出被拆迁房的价值包含土地价值。”近日,武汉市民杜先生在《办法》民意征集研讨会上直言,这一进步却没有体现在《办法》中,这是我们最不能苟同《办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除土地使用权限是否应写入《办法》的争议之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律界人士及武汉拆迁户们还对市房屋征收部门代替市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权的合法性;拆迁货币及房屋补偿标准低于《物权法》第42条规定等方面提出质疑,同时给予了修改意见。
武汉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则表示,现在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希望收集更广泛的民意与建议。
土地价值补偿被遗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但本报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七条,还是对应的武汉《办法》第十六条,均只提到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未对土地价值的补偿做明确规定。
对此,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因此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考虑到上述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加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剩余使用年限”。
张子阳分析说,市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属于市民的合法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不仅仅限于房屋本身的价值。
包括杜先生在内的数十名武汉市民建议,《办法》应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做出补偿,“我们买房时同时买了房屋所占的土地和房屋两部分,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在手的房子值钱,只有房产证的房子没人要,无不体现了房屋和土地是两码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在增值,而房子在贬值,不能只补偿贬值商品。”一位市民这样对本报记者说。
责任主体生变有猫腻?
另一饱受争议的问题在于,市房屋征收部门代替市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权是否构成违反上位法。
张子阳认为,《办法》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应修改成: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武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站在部门利益立场立法,是回避责任、扩大权力的典型。”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举例说,国务院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评估报告最好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其次是市、区级政府,但武汉却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拟定,“由获利方自己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于形同虚设,如何体现房屋被征收方的民意?”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汉臣进一步指出,福州市、广州市、北京市、石家庄市、长沙市等地已出台的同类地方规章中,均明确规定在征收活动准备实施时,项目业主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8条、第9条规定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
“如此规定既是规范征收活动的需要,又是被征收人认可合法征收或质疑不合法征收的需要,更是征收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裁判征收纠纷的依据。”魏汉臣说。
“拆一还一”房屋缩水
此外,魏汉臣、吴良涛两位律师,以及多位房屋被征收市民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颇有微词。
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魏汉臣认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应当符合住建部的其他法律规定。
据介绍,住建部于2011年修订的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明文规定,最低类别(一类)(1~2人户)的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注意!不是征收办法中的建筑面积。”魏汉臣强调。
两者有何区别?一位家住硚口的被拆迁户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武汉市拆迁还建基本上是“多层(住宅楼)调换到高层”,两者的公摊面积大不同,“不同到倍数关系”,“比如我现在住的6层楼,公摊面积只有8平方米,但是还建调换到32层后的公摊面积多达33.64平方米”,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拆一还一,房屋缩水”。
对此,魏汉臣建议,第三十四条应修改为“拆迁房屋与补偿房屋的调换以套内使用面积为依据”。(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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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的土地上建的房子,拆迁能补偿吗?
问题来自:北京
| 提问时间: 13:39
我朋友租用土地20年,这期间建工厂厂房、住房有几栋,听说土地可能会征用,请问租户有拆迁补偿吗?过了有效期也会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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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肯定有,期限外就看你们当时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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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当时签署的协约了!
您好!只要是在年限之内被拆掉了。。。肯定会有赔偿的
您好,具体要看当时签署的协约了!
您好,要看看你们当时的协议怎么签订的
这个可以有补偿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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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在我家的地上盖房子如果拆迁,房子的补偿归谁
他是承包我家的地他没o1我承包费他盖的房子没有什么手续拆迁时地上的附着物是他的吗我们能得到一部份吗
 问题来自:山东 - 潍坊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26 咨询人:t1023794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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