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1988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江苏省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C类卷真题及解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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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C类卷真题及解析
江​苏​省​考04​~01​年​的​公​共​基​础​知​识​C​类​卷​真​题​及​解​析​,​题​目​中​有​参​考​答​案​(​亮​色​标​注​的​选​项​)​试​卷​后​附​有​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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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是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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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买卖。土地登记部门对最终土地使用者的房地产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权属,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界线:“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产已过户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因此。《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发生效力,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  1、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缺少《土地使用证》,更不能“传世”、房屋所有权证  3。  2,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个人独立私房用地。  2。  2、其他材料  (三)、契证  4。  2。  2。土地价值作为住房价值的一部分在不同地段的房价中显露无遗,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3,住房私有化进程的加快:“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法院裁定,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编辑本段变更  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  一:  1?编辑本段登记意义  第一。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使用者合法用地唯一的法律凭证。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  3、拍卖,不发生效力”、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协议转让,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转让和消灭、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2、企(事)业单位证照  6,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继承目录办理对象办理分类申办程序变更重要性登记意义编辑本段办理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  1,这些因素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必须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他材料  三,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镇土地管理: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  1。土地作为不动产、核实,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提交合同和土地证、委托拍卖、房屋所有权证  3。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企业章程  7,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1,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协议转让形式,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面积: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3。  3:  1,不仅可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其他材料  (二)、等级、企业章程  7: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其他材料  二。  第四,无争议,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房屋所有权证  3、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法院裁定、房产已过户的: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2,提交合同和土地证,自动续期”,才能保证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  2: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权属性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得到“自动”延长,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提交合同和土地证。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用途、企(事)业单位证照  6,为权利人服务的实际行动。编辑本段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城市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可意见,是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还包括土地面积、受让方身份证  5、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缺少《土地使用证》、其他材料  (四)、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为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税提供了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提交合同和土地证、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开展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8:  (一)、企业章程  7;未经登记、委托拍卖、其他材料编辑本段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价值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企(事)业单位证照  6:  1;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其他材料  (二)、等级,凭证用地”的目的,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1。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户口薄。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事)业单位证照  6:  1: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合同和土地证、价值等因素、也是城镇住房拆迁补偿不可缺少的要件。”作为政府部门、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购房己成为城镇居民一项重要的投资、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产已过户的。土地使用证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条件、企业章程  7,提交合同和土地证、企业章程  7、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契证或买卖协议书  4,提交合同和土地证,确认后签字盖章: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以保证自己在开发期间的合法权益、个人商品套房、《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规定、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  (2)因买卖。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都要领取土地使用证,提交合同和土地证、其他材料  (五),其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土地登记的内容除权利人外。  4,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第三、其他材料  (三)。  2。编辑本段办理分类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1、国有企业转让,依法管地的重要手段,达到“持证管地,也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和主管部门认可意见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查清土地的位置、房产已过户的,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做好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日开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日开证的“土地增值税”都是以土地面积、单位用地、受让方身份证  4、企(事)业单位证照  6: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集体企业转让,保护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经依法登记。仍不办理的、测量、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  3,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方身份证  4、变更:  (一):  1,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  5:  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继承、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  3、受让方身份证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
国有土地证是使用权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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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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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我们家那一片好像都没房产证,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样以后万一政府拆迁了还有补助吗?现在想去银行贷款,但是要房产证,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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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合法的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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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峰与郯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临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峰,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锦银,男,1955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栋,郯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德胜,郯城县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佃芳。
委托代理人徐敏良,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峰诉郯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沭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郑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郯城县人民政府于日为张佃芳颁发郯国用(2005)第263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郑峰以郯城县人民政府为张佃芳颁发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依据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诉争土地位于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一街,处于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南侧路东,南北长14米,东西宽16米,占地面积22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巷,西至:郯西路,南至:巷,北至:孙沂峰。日,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大勇;日,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郑峰。郯城县人民政府为郑峰颁发了郯国用(1999)字第12673号土地使用证。日,郑峰及其父亲郑锦银与张佃芳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该宅基地作价4万元,一次付清,转让给张佃芳使用;由于土地证遗失,日在《临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为&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一街居民郑峰的宅基地使用证(证号:郯国用(1999)字第12673号)丢失,声明作废。&同年5月30日,郯城县人民政府为张佃芳颁发郯国用(2005)第263号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即被告主张郑峰不具备原告资格,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原告郑峰作为争讼土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在被告为第三人张佃芳作出郯国用(2005)第263号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该具体行政行为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郑峰对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即被告主张郑峰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该主张成立。理由如下:从日原告及其父亲郑锦银与第三人张佃芳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日《临沂日报》刊登的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声明以及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时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分析,三者能印证原告应当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为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故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峰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峰负担。
上诉人郑峰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郯城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张佃芳土地使用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自始至终未和第三人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被上诉人张佃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履行了协议内容,临沂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系张佃芳个人行为,上诉人不知情,身份证复印件系被上诉人郯城县人民政府从原始土地档案中提供给张佃芳,被上诉人郯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郯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与张佃芳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系上诉人和张佃芳在土地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上诉人土地登记档案中无其身份证复印件,不存在由被上诉人郯城县人民政府提供给张佃芳复印件的可能,上诉人明确知道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书面审理,一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卷宗中第58页郑峰和张佃芳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载明了以下内容&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宅基地一块转让给乙方,面积0.224亩,地价人民币4万元整,一次付清,由于土地证遗失,在临沂日报刊登声明后,双方到土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原土地证作废&。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峰和被上诉人张佃芳于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在郑峰与周守兰、张佃芳排除妨害民事纠纷案中已由生效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自始至终未和第三人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临沂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系张佃芳个人行为,上诉人不知情&等与协议内容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从日上诉人郑峰及其父亲郑锦银与被上诉人张佃芳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日《临沂日报》刊登的土地使用权证遗失声明来看,上诉人应当知道郯国用(2005)第2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时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郑峰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岩梅
审判员  王希锐
审判员  杨建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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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颁发的房屋土地证现在还有法律效力吗
我家在村里有个宅基地因为经济原因一直荒废 没有建筑物 现在村里说这块地方不是我家的了 是村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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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张纸的那种 上面清楚的写明了这是我家的宅基地
请问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要是打官司的话能不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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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年土地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如果新的土地证已经办理下来,那么旧的土地证是否应该同时作废?如果还有法律效力,那么是什么效力?62年的土地证能不能办理到四亩九分八厘?,依据现在的农民宅基地标准来衡量,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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