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发有工厂劳动合同书不能恶意吵人嘛

为何“恶意欠薪入刑”不能像“醉驾入刑”一样起作用?|支付|劳动报酬罪_凤凰资讯
为何“恶意欠薪入刑”不能像“醉驾入刑”一样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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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对应的就是违法的个人,很容易就能确定罪责,进行处理。而欠薪不同,没有哪个欠薪者脸上和行为上写着我违法犯罪了,总是需要农民工群体这样的被欠薪者去举报、上诉,才可能知道事情的存在。而农民工群体往往对维权的正常途径和自己所有的权力并不清楚,只是本能地认为,我应该拿回自己的酬劳。如果酬劳到手了,谁也不会进一步去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醉驾”的可能是任何一个开车的人,但被恶意欠薪的往往是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无法提供像“酒精测试”和车速证明醉驾那样能够直接证明被欠薪的有效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没有欠条,有时候他们甚
原标题:为何“恶意欠薪入刑”不能像“醉驾入刑”一样起作用?据媒体2日报道,西安市七、八名农民工戴着面具站在寒风中“等薪来”,面具白底红字,写着“含泪讨工钱”“无颜见父母”等。6日,被欠薪的54名农民工如愿拿到了自己的110万元工资。每逢年关,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不绝于耳。为讨工钱,农民工也是挖空心思,频出“奇招”。站在寒风里讨薪的那个身影,如果是你亲人几个讨薪人拉着白色横幅,在光秃秃树枝的映衬下,白底黑字“XX公司还我们农民工血汗钱”格外醒目。朴素的衣着,一男一女,两个三岁左右的孩子,应该是一家人。凛冽的风吹得人发凌乱,为他们侧目、驻足的行人不由得缩了缩脖子,裹紧围巾。见有人远远围看,那个男人拉过两个孩子,对着可能的听众和援手鞠躬,女人在旁边喊着条幅上的那句话,嘶哑的嗓音里,更多的是无助,而非控诉。孩子很小,根本不明白所处的这一切,只是一左一右,被两只手推着弯下小小的腰身。很听话,也不哭。两只手的主人,也和小孩一起频繁而快速地躬下腰。站在寒风里一高两低不断鞠躬、希望赢得同情和援助的身影,就像是一场拙劣的闹剧。可是,又像一根针刺痛你的眼睛。辛酸,也觉心酸。条幅后,还有一些中年的农民工,神色拘谨,面目模糊,相对条幅前卖力鞠躬、嘶喊的四人,显得木讷和沉默。他们,就像你见到的大多数乡亲,很多时候只是憨厚地在那里,不言不语。对事情逆来顺受,若非迫不得已,很少也不愿意与人争得面红耳赤。所以,连讨薪这件事,也不剧烈。这些等待有人出面的沉默,女人单薄的声音,孩子瘦弱的弯腰低头,在偌大的城市里,显得那么无力。他们并不懂得正规维权的途径,或者试图维权,却被人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奈以这样的“苦情计”,期待获得重视,唤回自己应有的酬劳和回报。迎接他们的只有欠薪公司的保安。部分劝慰之意,部分驱逐之意,维持着秩序。没有其他人出面。路人陆续散去,留下这一群仍在等待的讨薪者。还有多少农民工在讨薪的路上“等薪来”?每一年临近年关,农民工“讨薪潮”都会涌现,从来不曾消亡。重复的话题,雷同的剧情,年年上演,甚至让人感觉新闻疲劳。只是在你亲见或者陪伴时,仍然会被农民工的辛酸所击中。原本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却需要去“讨”,尊严在一个“讨”字里低到尘埃。他们的权益谁来维护?那些站在冬日寒风里苦苦等待的身影,如果是你的亲人,又会怎样?或许就不会连“围看”到底的耐心都没有?他们需要关注,需要陌生的人陪伴一程,伸出援手,令这个冬天温暖一点。戴面具讨薪事件最终得到解决,但还有多少农民工仍在讨薪的路上,却不得而知。事实上,早在2011年,“恶意欠薪”就作为“醉驾”的孪生兄弟,一起“入刑”。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明确了恶意欠薪入刑,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尽管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整治欠薪有所成效,但欠薪行为仍然存在,各地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也还不多。“恶意欠薪入刑”为何受冷落?检查和督查,能否真正生效?有良法在此,欠薪事件为何却“年年岁岁花相似”?恶意欠薪和醉驾同时入刑,后者产生明显效果,在整个社会树立了对醉驾引以为戒的观念。可是却没有几个人知道,欠薪也入了刑。归根结底,还在于两件事的处理难度不一样,所面对的群体也不一样。醉驾对应的就是违法的个人,很容易就能确定罪责,进行处理。而欠薪不同,没有哪个欠薪者脸上和行为上写着我违法犯罪了,总是需要农民工群体这样的被欠薪者去举报、上诉,才可能知道事情的存在。而农民工群体往往对维权的正常途径和自己所有的权力并不清楚,只是本能地认为,我应该拿回自己的酬劳。如果酬劳到手了,谁也不会进一步去追究欠薪者的法律责任。“醉驾”的可能是任何一个开的人,但被恶意欠薪的往往是弱势群体。这个群体无法提供像“酒精测试”和车速证明醉驾那样能够直接证明被欠薪的有效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没有欠条,有时候他们甚至连那个具体的欠薪者是谁都不清楚,何谈维权!所以,总是上演文中开头那一幕的“闹剧”。你却不能够嘲笑他们,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权益与尊严。或许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就不是简单的“恶意欠薪入刑”所能解决的。去年11月,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日至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12月底,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人社部2015年1月再次发布消息称,人社部会同公安部等10部门组成5个联合督查组,于1月下旬至2月上旬分赴福建等6省市开展联合督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这足见上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重视和“清欠”决心。督查风暴能扫及之处总归是有限的。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年关“风气”有所改善,而尚未彻底改变。更全面的普法,更通畅的举报渠道,更完善的劳动保障,更接地气的法律规程,更讲诚信、更有人情味的社会氛围,要想让农民工群体免于欠薪,这些都不可或缺。期愿不久的将来,“讨薪”能成为永远的旧闻。(文/吴丽娜)【关闭】【打印】【纠错】[责任编辑: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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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8个月适用案例屈指可数 难证老板欠薪恶意致入罪难【】【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7:47:19本报记者杨傲多 本报通讯员张绍忠
  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近8个月来,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  “以过于原则的立法应对复杂的欠薪问题,导致该罪陷入适用困境:要么是立法无法落地、适用,要么是打击面过宽。”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光君2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基于此,基层司法机关存在等待司法解释和互相观望心理,新罪名被束之高阁就不足为奇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并非易事。2011年年底,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发生了5件因恶意欠薪引起的集体讨薪事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红辉说,虽然事件均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报案时,老板潜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想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非常难。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法弄清欠薪者的具体财产状况,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能否要求公诉机关承担“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呢?  “如此,讨薪者多数会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欠薪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工作量激增。”李红辉说。  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前置程序确实导致适用此罪的困难。”李红辉说。  张光君认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恶意欠薪行为不作为,将彻底架空本罪的司法适用能力,在客观上必然倒逼相关劳动行政法律及其实施机制的健全。  今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逃匿的,人社部门可采取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等适当方式。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比较模糊的表述使得实务部门在适用上愈发谨慎。  一般而言,“严重后果”包括因拖欠工资劳动者无钱医治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劳动者自杀等。“数额较大”到底以多少人数、多少工资款为准,司法机关很难把握。  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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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本土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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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恶意欠薪不能光靠黑名单
  文/程绍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并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信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是我区首次出台文件规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行为。(8月18日《北方新报》)  最近几年,一些用人单位不顾《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久禁不止。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恶意欠薪的违法成本过低。我区出台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拖欠工资将上黑名单,其目的就在于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想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仅让恶意欠薪企业上黑名单是远远不够的。  眼下虽说是信息发达社会,但不是每个角落都可以上网,更不是每个个体都具备上网的条件与能力,尤其是对那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来说,上网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网络覆盖面积再广,也难免会有很大的信息盲区。如此一来,信息获取不便的人就有可能看不到黑名单,只能继续遭受不良用工单位的坑害。  另外,对于尚顾及一点脸面的用工单位来说,黑名单或许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而对于那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用工单位来说,黑名单的效果就不好说了。因此要想彻底杜绝恶意欠薪行为,还需要更加给力的配套安排,对欠薪企业真正形成一个处处打压的态势。对于个别软硬不吃的“滚刀肉”,最终还需依靠强硬的法律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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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低赔偿高 劳动争议恶意诉讼多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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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  男子被公司辞退后,称在公司工作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索要500万元天价精神损失费;60后工程师10年来频繁跳槽,涉诉近20宗,成典型的“跳槽达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劳动争议恶意诉讼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共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因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而获得的赔偿却较高,导致恶意诉讼的现象严重,并呈现诉讼请求多样化、索赔金额两极分化等特点。  离职后索天价赔偿  2011年3月,唐某入职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某手表加工厂,担任保安一职。入职时,唐某与手表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手表厂为唐某购买了工伤、住院医疗保险。唐某入职后仅在手表厂工作了5个月,后因多天未上班,被工厂公告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唐某认为单位属违法解雇,在不服劳动仲裁后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手表厂称,工厂曾督促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唐某一直拒签,考虑到“用工荒”就没有追究唐某责任。工厂并没有规定唐某的考勤,只约定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30天,工资是每月1400元。唐某则认为,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工作31日,并称其在工作期间因工厂环境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索要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未经过仲裁,法院不予处理。唐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违法,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唐某的工资收入,判令手表厂支付工资差额2700元,并驳回了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工程师成“跳槽达人”  日,1964年出生的方某入职东莞某电动科技公司任工程师一职。同年9月19日,电动科技公司以方某简历造假、能力不足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引发纠纷。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从6月19日至9月19日,但方某认为他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并指出“9月”的“9”是公司单方面涂改。电动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工程师区别于普通员工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并有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方某性格有缺陷、生活习惯不好、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应聘职位。  法院查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中“9月”的“9”是在“7”的基础上修改的,此处并没有方某的签名,电动科技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改试用期经过了方某的同意。根据证据规则,法院确认试用期的时间为修改之前的“一个月”。基于此,电动科技公司于日解雇方某时已经超过了试用期。电动科技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方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解雇方某违法,判决电动科技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10元。  东莞第三法院的诉讼数据显示,从2002年至今,方某至少在近20家企业工作过,而且经常与企业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目前早已诉讼缠身。  恶意诉讼呈连贯性  近日,东莞第三法院发布调研报告称: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共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比以往的员工恶意诉讼案件,在目前此类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单纯地索要劳动报酬,而由此附带扩展至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二倍工资、赔偿金、高温津贴等诉求。“从本院所受理的23宗案件来看,均有提出上述诉求,诉讼请求呈现多样化趋势”。  调研报告认为,在此类纠纷中,索赔金额出现两极分化现象:部分劳动者以“细水长流”的形式主张权利,即每次诉讼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小,但多次求职,多次诉讼,每次主张的金额均不高;也有部分劳动者以“走量”的形式主张权利,即每次诉求的赔偿额畸高,比如前例唐某索要500万元精神损失费一案。  “此外,诉讼行为具有连贯性,主要表现在涉嫌恶意诉讼的原告通常采取‘入厂――离职――提起仲裁(诉讼)――再就业――再仲裁(诉讼)’的连贯性诉讼模式。”该负责人说。  “因劳动争议类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成本低,而通常所获取的赔偿却较高,特别是在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干一年赚两年’的可能性,所以劳动者愿意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收益。”针对恶意诉讼形成的原因,该负责人指出,除了利益驱动,企业管理混乱也是一大原因。  目前东莞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处于产业革新、人员调整的过渡时期,内部管理较为混乱。部分劳动者利用职务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间私自加盖企业公章,为离职时通过诉讼“牟利”做准备。  东莞第三法院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此类案件频发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内部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形成“诚实劳动,诚信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须尽快完善对恶意劳动争议诉讼者的惩罚机制,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而压缩恶意诉讼劳动者的谋利空间和生存土壤。  办案法官认为,重要的是探索更为适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法。“目前劳动争议类案件受理费低,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的恶意诉讼,有必要提升此类案件的诉讼门槛;另外,建议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取消,改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避免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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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例之: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是指,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公司人事部门因为疏忽没有与员工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并非出于故意逃避责任而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正常地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对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可以不予支持。
应用实例&&&
实例一&&& 王某在大学毕业之后,经过朋友介绍通过面试,于2008年7月进入某大型企业北京分公司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工作表现尚可,部门领导也愿意继续留用王某,于是王某在2010年7月之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并没有及时通知王某前来签署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知道此事,但也没有向人事部门主动提出。公司也按照公司有关工资绩效的规定给王某发放劳动报酬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2011年年初开始,由于王某迷恋上了网络游戏,经常整日整夜地在家里玩游戏,甚至无故旷工玩游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部门领导在多次批评无效之后,通知人事部门要求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在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之后,王某一方面拒绝承认自己的旷工事实;另一方面提出公司没有和他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其二倍工资。
公司人事部门随即向王某交涉,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和王某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但是仍正常支付王某工资及社会保险,并没有想恶意逃避责任。同时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打卡记录为证,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自知理亏的王某最终接受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
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日,刘某通过招聘与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进入该公司工作之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该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下发了[ 号关于对刘某除名的决定。刘某不服,经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协商无果之后,刘某于2008年12月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告支付9个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及原告应支付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3600元。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考勤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为由,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便以刘某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不支付被告刘某2008年2月至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不支付被告赔偿金3600元。
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日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实际上原告仍向被告支付工资,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向被告下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没有被告的签字及向被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被告对此通知书不予认可,对原告称被告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茸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月工资标准支付剩余未支付部分工资162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作出决定依据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原告也未对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原告无权依据该制度作出对被告除名的决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至于被告要求的股金未经仲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
二、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已经向刘某下发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故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因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已被除名,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3729元。
被上诉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准确。上诉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3729元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判决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上诉人称其向刘某下发了签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其称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其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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