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案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 & &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废除了行政强拆,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 & &《条例》出台前,征收补偿标准往往都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行政强拆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权力无法控制,很难让被征收人信服,经常引发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暴力对抗。《条例》出台后,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拆迁,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即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分离。被执行人认为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在申请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和诉讼风险。1强制执行所面临的风险(一)不予受理的风险《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形式要件外,《规定》在申请期限上也作出了限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不准予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过去,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出台后,加入了“正当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时,除要求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三)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问题;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是个“烫手的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将面对更加激化的矛盾,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路径已全部关闭。在这样对抗的情境中强制执行本就困难重重。实践中,经常出现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强制执行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中有大量金条、现金遗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极大地影响强制执行的效果。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一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也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会,甚至引发激烈对抗。2强制执行的风险防范(一)依法实施征收《条例》和《规定》的出台,从司法审查和监督的角度,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赋予了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可以起诉。要顺利通过这“重重关卡”,唯一的“法宝”就是依法实施征收。从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要求和审查内容看,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行为程序合法、正当,补偿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只要从源头上抓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通常都会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即便出现个别“钉子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走到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时,往往已经历了较长时间。在这过程中,经常要查阅或使用相关文件,如果对这些文件疏于管理,遗失了部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人民法院就可能因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予受理。因此,行政机关应建立一套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必备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申请的必备要素。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在回答潇湘晨报记者时指出,社会稳定风险,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一旦超越底线,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可能会引发信任危机和制度危机,严重威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行为的重要环节,不是简单以风险评定等级作为征收决策的依据,而是通过从合法、合理、可行、安全等方面进行调查、论证,对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矛盾集中的问题等提前把握,拟定应对措施,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解决。例如,在入户调查时,就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政策宣讲,听取并记录被征收人的意见,了解被征收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汇总后,就可以初步把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及原因,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在征收实践中,没有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并不都是因为被征收人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有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权属纠纷,有的是因继承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像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损失,一般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不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而对于哪些补偿要求明显超出政策标准的“钉子户”,在强制执行后往往会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三)建立有效的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也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迁;(2)发出执行公告,告知强制执行的时间,要求被执行人自行迁出房屋;(3)制定周密详细的执行预案,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4)清点被执行人物品,制作物品清单。可以邀请被执行人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或者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做好保全工作;(5)将物品迁至指定地点,清点、交接财物。做好证据保全;(6)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日正式施行,从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期限等多方面加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及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也会更加严格。行政机关应规范征收和执行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被征收人的对话和沟通,作好执行善后工作,避免因强制执行加大社会矛盾。南京总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77号英伦国际7楼联系电话:025-传真:025-镇江分所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通港路通都雅寓1号楼105室联系电话:8传真:9无锡分所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通扬路280-1号五星大厦8楼联系电话:9传真:5昆山分所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11楼1103室联系电话:8传真:8徐州分所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217号上海服饰城17层联系电话:2传真:6长按上方图片识别二维码,感谢您的关注和转发博事达律师圈(bs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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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法律适用分析
时间:日&&|&&作者:王锋律师&&|&&关键词:土地征收&&|&&浏览:1156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征收;负责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地方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按照《》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征收;负责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地方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责成项目实施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个别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从目前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极少;但找种种借口拒不强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拆除房屋,不清理其他地上附着物,不交出土地的情况较多。在此情况下,如何正确运用现有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棘手的土地征收问题成为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面临的难题。一、关于行政处理方式的分析。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问题,结合现行法律对强制征收土地问题行政处理方式分析如下:合法性分析(1)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授予了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权力,但没有授予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方式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在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组织征收的有关部门在准备好强制执行所需的各种材料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仍拒不交出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方可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分析得出结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即申请法院执行是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的途径。(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有些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同时《行政复议》、《》均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所以,以此作为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依据。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从立法的精神和法条规定来看,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实质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贯彻执行政策或决策,其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使用强制方式进行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实施”是运用动员、沟通、协调等正常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来落实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并未出现“强制”的字眼。所以仍然是通过和平方式的执行,并非强制执行。而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已经将强制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已经明确排除了用其他方式的强制执行授权。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所谓的强制执行显然是违法的。程序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条,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但法律同时规定了法院受理这类非诉执行案件的时效。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土地管理部门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指定给被征收人的三个月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会受理;且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才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多数乡镇工作人员在很长时间内多次上门口头动员,但没有在工作受阻的情况下及时启动法定程序,甚至有些还存在附着物尚未清查登记、补偿项目没有公示、补偿款尚未兑付的情形,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和“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规定。不完全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即使提交法院也不会受理。二、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制定征收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执行的后果。由于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同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参照该条可以看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土地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为了推进土地征收工作进度,由行政机关非法联合组织“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有关部门和个人将要承担法律、党纪或政纪责任,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是严重侵犯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解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可操作性办法。由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必然涉及农民上房屋的拆迁,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制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即可,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并公布后,如果个别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负责土地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如下办法:依据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将案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给国土资源部门,尤其依法作出并非向被征收人及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不服该决定书的法律救济途径。因在《土地管理法》等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精神执行。在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前,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予以评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既不自行拆迁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国土资源局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依法审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关于强制执行的操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开展,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不损害群众利益,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每个步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新法规的规定办事是关键,力争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照顾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参考书目:1、《土地管理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日出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著,乔晓阳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日出版。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王锡锌著,中国法制出版社日出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
作者: [甘肃-陇南]专长:法律顾问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律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2743积分 | 帮助1162人 | 14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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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义务,引起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永善县人民法院统计,永善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以来,至2013年5月止,共调解案件1590件,其中,义务人不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引发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71件,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7.04%。这些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多数案件仍难于执行,成为新的“执行难”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且影响了社会信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权威。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现以永善县人民法院近年出现的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事实为例,对其原因作一些分析,以寻找解决办法和途径,减少债务纠纷,降低债务风险。  
一、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特点。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为借贷纠纷。在271件调解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61%,金融借贷案件占19%,其余为少量的离婚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扶养费给付案件。  
2、都是被执行人“认账”的案件。被执行人对所欠债务,不仅在诉讼中“认账”,而且在执行中同样“认账”,许多债务人在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时在“私下”时就“认账”。  
3、多是债务人一直不愿履行的案件。无论是民间借贷案件或是金融借贷案件,或是其他案件,债权人从约定还债之日起就向债务人讨债,但债务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借口”推拖,不愿及时偿还。  
4、约定偿还的次数多、时间长。这类案件,都把债务分割为多次履行、分期偿还。一般定为两次以上还完,在2年时间以上还清,有约定到10多年后还清的,如有的贷款数额大的案件和给付子女扶养费案件,还清的时间就定到了10多年后。  
(二)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分析。  
按常理,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应自觉履行,主动兑现,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多的债务人,把“法院调解”作为一种“缓债之计”,不按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有的甚至不愿履行。由于债务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债务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还债的心理复杂多样,引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也复杂多样。从永善法院近年调解案件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被执行人忘记履行。有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到法院达成还款协议后,未把协议还债的时间、数额放在心上,在债务履行时间到后不闻不问、若无其事,权利人在约定还款时间得不到钱时,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有的债务人对所欠债务心存不满,或因自己经营不善、或因还债能力有限,按期履行确有困难,故意拖延,想拖到自己有还款能力时再还。这样,便引起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本来就不想履行。有的债务人对自己所欠债务,从来就没有还债的打算,债务产生后,虽然自己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想偿还,便一直软拖硬磨,拖延不还。  
二、执行兑现情况不乐观  
对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总的情况是投入执行的精力多,兑现的案件少,全部履行的少,部分履行的多,重新协议延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一言以蔽之,执行中困难重重,效果不佳。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执行完毕的案件少。  
永善法院在执行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兑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案件占93%,执行完毕的案件占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93%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39%,因执行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又达成延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54%。在执行完毕的7%的案件中,强制执行了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而作执行完毕处理的占3%,实际按协议内容执行完毕的占4%。  
(二)申请执行的次数较多。一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一次的案件数占68%,申请强制执行两次的案件数占29%,申请强制执行三次的案件数占3%。  
(三)能采用强制措施的案件少。在271件案件中,凡具有采用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均采用了强制措施,但这类案件比例较少,采用拘留、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兑现,这类案件的比例占14%。  
上述情况表明,调解后引发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难、难执行。其难就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有偿付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都不愿履行。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因欠债的时间由来已久,已成习惯,而且有的欠欠了多人的多笔债务,“债多不愁”,有的早已将自己名下的财物作处理,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能拖则拖、能抗则抗,即使要兑现,也只偿付一部分。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人难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四处流动,居无定所,能逃则逃,能躲则躲,并且经常更换电话号码,难以联系、难以寻找。  
(三)财产难查。从一些现象看,一些被执行人在经商,一些被执行人在搞建筑工程,生活也宽余,应该是有存款、有房屋、有财产、有债权,但一旦着手去查,又查不到实据,有的早已将存款、财产转移。  
总之,调解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强制执行中执行率低,执行难度大,投入的精力多,效果不显著。  
三、破解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难题的建议  
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看起来主要是被执行人不讲“信誉”形成,但从根本上说,是一些社会病症在司法程序中的综合反映。因此,要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调解后又引发强制执行案件问题,须多管其下,从多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一)要增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欠债还钱”是社会公理。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借私人的钱,还是借银行钱、借信用社的钱,都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背信弃义、借钱不还,不仅降低和毁坏了自己的社会信誉,而且赖也赖不了,“跑得脱初一跑不脱初二”,无非是一个时间问题,终归是要还的,只有“讲诚信”,及时偿还,才能及时解脱。  
(二)出借人(申请执行人)要增强风险意识。从这些案件的出借方看,有的在出借时对借(贷)款人的“信誉”情况就了解不够,有的出借人甚至有“贪图利息”、心存“赌一把”的不良心里。有的出借人在“放债”时,只听对方信誓旦旦的表白,不考察其实际信誉度、实际还款能力、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后的经营风险而草率出借,借出后即血本无归,使自己的钱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看得到拿不到。对这些无信用或信用度低的人是不能“放贷”的,也不要想从这些人头上“取利息”获得好处。  
(三)在诉讼中要防止债权人将非法债权转变为合法债权。“官司”打到法院后,法官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结账清单等定案,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利率,审查债务形成过程、增减变化情况等,务必排除非法债务。对因赌博、放高利贷等非法方式形成的违法之债,坚决不予确认,不予支持。  
(四)强化执行。申请人要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活动线索、资金线索、财产线索、债权线索,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自己查找到的线索,跟踪执行。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消费,采用查封、扣押、冻结、上“黑名单”、上“威慑网”等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尽全力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社会经济活动风险在司法上的反映。只有让公民、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讲信誉、谨慎投资、诚实做人、依法行事,才能化解债务风险,减少纠纷,使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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