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钻戒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规

2008年国家有法律规定钻石饰品必须要带证书么_百度知道
2008年国家有法律规定钻石饰品必须要带证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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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标准,只是带证书的钻石好卖些,一般商家都会出具证书的。
那么请问现在有什么强制标准么
钻石饰品,比需在所镶嵌材质上打上钻石的大小印记,必须标记所镶嵌材料的含金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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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钻戒丢掉被判全价赔偿惹争议 道德未到法律高度
  时间:   责任编辑: xyp
道德水准达不到法律高度
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先生拾得了钻戒。张先生也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
捡到东西也要负法律责任!这一判决突破了公众的普遍认知,也引发了舆论热议。有读者看过新闻报道后惊呼:“以后走路上,打死也不捡东西了!”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判决结果给人们带来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感觉,体现出了立法倡导的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还有差距。
警方帮助失主
找到拾钻戒者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先生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先生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先生,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先生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随手交给女朋友
又随手扔掉了
此案开庭时,张先生辩称,当时他确实捡到了一个白色钻戒。他捡到后就随手给女朋友了,女朋友把戒指放她包里了,然后他们就去银行办理业务。办完业务后,他们在银行不远处停下车看了戒指。张先生认为是假的,也没有想是别人丢失的,就随手把戒指给扔了。如果他当时没有扔,一定会返还给王女士的。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系王女士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丢失的是否是4.6万钻戒?
有质疑者认为此案的“证据链”其实是断裂的,从目前证据看,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她有一个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但丢失的戒指是否是这个钻戒,只有原告自己的陈述,没有旁证能证明。
根据原告王女士描述,她在车上涂擦手油的时候将戒指摘下来放在腿上,下车的时候忘记了,因此戒指掉在了停车的地方。
录像显示,被告张先生和他的女朋友在经过王女士车的时候,看到戒指,然后捡起来了。公安机关找到张先生的时候,他也承认捡到了一枚戒指。不过监控录像并不能清晰看到戒指的细节。
既然监控录像的清晰度无法将图像中那枚丢失的“戒指”与王女士所说的那枚4.6万余元的戒指进行同一认定,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呢?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曾法官表示,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她丢失的戒指是她发票中购买的价值好几万的戒指,她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从证据链来说是完整的,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随手扔掉”这种说法很可疑?
从相反的方面来说,被告即捡到钻戒的张先生肯定会提出质疑,这在情理之中,但是上升到法律和事实层面,被告的质疑需要自己来举证证明。比方说,本案中张先生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同一只,这都需要被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有法律人士认为,由于本案并非刑事案件,不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即使证据证实的结论不是惟一的,法官也可以依据常理断案,也就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张先生捡到了这枚钻戒。从本案的案情看,原告提供了购买钻戒的发票、珠宝公司开具的证明、戒指丢失现场的监控录像等,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讲,基本上达到了证明的要求。
同样,张先生说他扔掉了捡来的戒指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官依据常理没有采信张先生的陈述。
从常理上来看,张先生把捡到的戒指交给女友,女友放到包里带离现场,此后又随随便便地扔掉,这种说法非常可疑。就算是假钻戒,多少也值几个钱,为什么要扔掉?在没有请专业人士鉴定的情况下,张先生怎么能确定这是假钻戒?如果他一眼就能看出真假,为什么不当场扔掉,而是交给女友带走?
法官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作出判断,认定被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因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有义务保管?
张先生把捡到的钻戒扔了,被判赔偿失主,那么从法律上讲,为什么人们捡到东西后,就要担负法律责任呢?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曾法官表示,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不论多长时间,遗失物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变的,拾到的人应该归还丢失的人,这也是立法的一个原则。
拾得人在法律上有一个返还的义务,从这个义务又延伸出两个义务,一个是及时通知和移送的义务,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还有一个保管的义务,即在返还或移送遗失物之前应该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没有妥善保管的话,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张先生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既然张先生把东西捡起来带走了,那就应该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后来张先生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这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物权法》规定,捡拾人应归还遗失物,并且应妥善保管,如果由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灭失的,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说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了,他对遗失物这种放任的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他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遗失人重大的财产损失,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义指出,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别人丢失的东西你可以不捡,捡了的话你就具有了保管责任。
假设张先生不捡,失主还可能找到她丢的东西。而张先生捡了之后,使丢失物存在的地点发生了变化,失主没办法找到了。此后,张先生又把钻戒“扔了”。所以,张先生对丢失物“找不到了”,确实负有责任。
虽然《物权法》的要求是为了建立捡拾遗失物的良好社会秩序,但也有人认为,拾得人保管和返还遗失物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该法定。
按照部分普通公众的理解,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负责,对自己都不负责的人,还要求别人对他负责,并不合理。这也是“捡钻戒案”引发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此案判决结果给人们带来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感觉,体现出了立法倡导的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还有差距。
被告是否该全额赔偿?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失主本身对其所有物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该承担责任。所以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也应负责任,被告张先生不应该赔偿全部损失。法律鼓励“拾金不昧”,也要注意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此,曾法官认为,目前从法律的精神来说没有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遗失人主观上并不愿意丢失东西,可能是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的,这和其他的侵权纠纷是不太一样的。目前从法理上讲,丢失人不负有法律责任,丢失人有要求拾得人返还的权利。同时,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产生了合理的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由丢失的人来承担。
法律人士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失主确实是没有责任的。从这个案件看,拾得人张先生从捡到戒指,并把它交给女朋友放到包里的那一刻起,他就应该承担保管遗失物的责任,如果他保管中间出现问题,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物权法》本身的条文来解释,这样的判决是没问题的;抛开《物权法》,纯粹从这个事件本身的情理角度来讲,失主遗失戒指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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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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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法务之家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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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执业机构: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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