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22号离职补贴,是否还可以领取当月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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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房改政策,根据《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已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从部队转业和外地调入),且日(含3月1日)在册,未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二)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婚后已将其中一方购买的公有住房返售原产权单位的,返售人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二、发放办法  (一)凡日(不含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现任职务标准(转业干部按转业时部队的职务待遇或提升后的职务),给予一次性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2006年12月的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未满25年的,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从2007年1月起按月计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二)凡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的在职人员,如未按其进入实施单位的次年1月领取住房补贴的,按现任职务标准,给予一次性计发从进入实施单位次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止的住房补贴,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从2007年1月起按月计发至累计满25年为止。  上述(一)、(二)类人员如已领取部分月份住房补贴的,一次性发放时须扣除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从日起,凡符合条件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在职人员,均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退休、退职时未领足25年(实际工龄不足25年的,按25年计算)住房补贴的,未领足部分,按照退休、退职时的职务待遇,一次性发放。职工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退休、退职时一次性支取。(四)凡日(不含9月29日)之前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发放对象条件、于日(含3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动、出境定居、辞职、被辞退)或已故的人员,按如下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1. 在市内调动工作的人员,新工作单位未向其计发住房补贴的,原工作单位应按其调离时的职务待遇,给予计发从参加工作时间至其办结调离手续之月的住房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从工资关系接转的当月起,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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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的还能领取住房补贴吗?
主动离职的还能领取住房补贴吗?在线等
我的意思是以前年度的,我从来没领过的部分。
提问者采纳
觉得还是要看单位的吧,那08年1-6月份的住房补贴不给你的,在08年以前的还是给你的,我先生单位有人离职就是这样的,我知道有的单位是比如你08年7月离职的
提问者评价
嘿,我了解过了,可以领,做了几个月,领几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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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示离职证明到你们公司办理公积金的银行,每个地区的管理都不一样的,,只有周1-周五是可以办的可以取出来的,苏州那地方是我说的这样,一般的银行是农行跟工行,。但是不知道你是在什么地区
每个省和市的规定不一样的,建议查一下你所在的省或市的法律规定,咨询下律师最方便了因主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因,需停止发放住房补贴的。(这个是我们市颁布的规定)
当然不可以,自己辞职的话就不会有啦
照理说应该不能
应该可以的吧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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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凡在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标准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对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对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实际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二十一条
对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以及折旧等资金的划转组成。各级财政和各单位应按时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贴的单位仅指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拨付:(1)单位住房基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定额或定项补助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在单位住房基金、单位自有资金及财政预算拨付中列支;仍有困难的单位,可
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具体确定单位负担的比例,其余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首先利用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财政审核同意后,可暂在税前利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房改和财政部门依据我市住房补贴年度分配计划和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确定各单位当年住房补贴的分配计划和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自筹资金渠道负组的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单位当年申请住房补贴人数、金额以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或
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房改领导小组每年公布年度住房补贴对象的分配计划。
第二十七条
住房补贴实行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房改办审批、财政核实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离退休、有特殊贡献、无房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请。凡列为本市当年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补贴对象分别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杭州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
况、工龄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审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对无异议的职工,由单位填写“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表”
、“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申报表”、“杭州市市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汇总明细表”。
报送审批。所有市属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单位所需上述报表分别送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当年住房补贴的人数、金额。
中央在杭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批。区属单位由区房改办、区财政局共同审查,送市房改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补贴发放。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单位依据市房改办和财政局批准的住房补贴对象和确定的住房补贴额度分别进行处理:
对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直接理入工资;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在职职工和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将住房补贴资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专户。
对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给予提现。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根据“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三十四条
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发放补贴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
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因调离工作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简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上述人员调入新工作单位或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房或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六条
职工异地调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领足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测算其住房补贴额,继续给予发放。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职工在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才能印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必须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以夫妻双方为对象,将包括工龄、职级、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和已享受过住房补贴等情况逐一登记,确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人数、姓名、面积、金额等,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实行统一的计算
机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房改办、财政局在发放住房补助前,需将核定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反馈本单位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四十五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职工住房补贴的报批制度。
各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骗取住房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在册企业的离休干部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
|机关事业|补贴建筑|
|机关单位|
|----|----------|----|----|
|被聘专业|
|行政职务|
|技术工人|(m
|技术职务|
|----|----|-----|----|----|
|助理级及|
|一般干部|
|一般工人|
|----|----|-----|----|----|
|科级干部|
|----|----|-----|----|----|
|处级干部|
|高级技师|
|----|----|-----|----|----|
|----|----|-----|----|----|
|正教授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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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本人2004年主动离职,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住房补贴】,按我企业相关标准,工人60平米,750元/平米。公司去年2012年开始发放房帖,可我本人没拿到(有关人员说辞职人员拿不到),我觉得自己工龄10几年了,竟然享受不到住房补贴,非常不理解,请问律师,企业这样做对不对?我是否有权申领?
我原来工作单位是自收自支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属外聘人员,和在编人员享受一样的住房补贴代遇,每月1000元;目前的工作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外聘人员,没有住房补贴,在编人员有,每月800元。为什么同样是事业单位外聘人员,住房补贴代遇不同?北京市在发放对象方面有无具体规定?还是完全由单位决定?我看到的北京市政策中只强调临时工和农民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权在单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外聘人员与在编人员应享受同等代遇?
在事业单位工作8年多,05年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笔试面试合格后在单位上班,单位负责人口头允诺会及时办理事业编制,但至今没有办理下来,也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工作前7年,工资福利一直与05年参加工作在编人员同等标准发放,有工资表为证,但,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第8年起,单位职工调资,没有给我调资,仍按照旧的标准发放,请问,如果起诉,能否要求单位按照调资后在编人员的标准发放?是否需要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在事业单位工作8年多,05年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笔试面试合格后在单位上班,单位负责人口头允诺会及时办理事业编制,但至今没有办理下来,也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工作前7年,工资福利一直与05年参加工作在编人员同等标准发放,有工资表为证,但,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第8年起,单位职工调资,没有给我调资,仍按照旧的标准发放,请问,如果起诉,能否要求单位按照调资后在编人员的标准发放?是否需要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我是重庆丰都县人,现在一事业单位上班,想离职,如果离职后单位如何补贴我,具体有哪些补贴?
原单位有住房补贴,辞职后得的单位没有住房补贴,现在我想买房,我可以提取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吗?
我1987年进入广东某省级企业,2004年合同期满离职。期间单位以不景气为由从未执行货币分房政策,现该单位卖地收入十几亿,与我同情况的旧同事都希望补回在职期间的货币分房款。请问专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属于个人隐私吗?可以不向配偶、其他直系亲属和社会公开吗?如果配偶单位带着介绍信来我的单位调查我是否享受过我们单位的住房补贴时,我们单位是否应该事先告知我,同时是否应该经过我的同意才可以把我否享受过我们单位的住房补贴告诉配偶单位调查人员。如果我不愿意让配偶单位调查人员知道此事,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不告诉配偶单位的调查人员吗?如果我们单位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是否享受过我们单位的住房补贴告诉配偶单位的调查人员,是否属于侵犯我的个人...
本人工作3年多,于今年7月28日辞职,7月份还在继续上班,但是8月29日单位一次性发放了6至10月份高温补贴,单位却以我是离职员工为由不发放给我6月和7月的高温补贴,单位网站说高温补贴费属于福利开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无论正式工、聘用工都应享受此项福利。6月和7月份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反映高温补贴这一项,既然单位一次性发放了,就说明单位是有高温补贴这一项内容的,无论是谁,那么我是否能拿到6月和7月份的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解除合同,员工能否拿到工龄补偿款?补偿款是如何计算?像这样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提前多长时间通知?这期间工资该如何支付?请专业人士详细解答谢谢,可电话联系。
日我自原单位离职,原单位于当月办理了公积金中断,新单位办理转移时发现,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因为未及时缴费,致使住房公积金仅交到5月,但是我的6月工资是已经扣除了个人应缴的部分,现在是否有权要求原单位进行补偿,我们的缴费基数是108,我可以要求原单位补偿108元?还是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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