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评估拍卖评估费用由哪一方负担

已经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要求原告垫付商铺评估费和拍卖费是否合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调解书自下发要求被告还款,延期已经一年多,无奈于两月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要求原告垫付被告商铺评估费和拍卖费是否合理?
二、如果原告不交付评估费和拍卖费,法院执行厅是否会延期办理或不予执行?
三、如果原告垫付评估费和拍卖费,在后期评估拍卖中是否还会产生费用是否也由原告交付或垫付?
四、原告交付的评估费和拍卖费可以在拍卖后如数退回吗?
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80000元,在写申请强制执行书时一审法院要求一审和二审分别写一份强制申请执行书,请问强制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180000元这条在这两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中都要写上吗?
已经拿到法院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时,但是法院的人说还要在败方所在籍贯的地方进行裁决。请问是这样的吗
在深圳沙井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受理了,也已经确定了执行法官。在这之前已经做了财产保全,被告银行账号也封锁了足额款,可是现在执行法官说还得通知被告进行财产申报。我不明白钱都封锁有,为何还得财产申报?不是直接执行就可以吗?现在得申报,期限是多长时间?假如被告拖着不申报,不是一直执行不了?
但原单位已经恶意注销,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否会有影响?
经济纠纷案件。原告做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财产及账户。原告胜诉。
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七天内支付原告本金加利息。判决时间过去半年了。被告查被封账户里面有钱,法院又不执行。就是托时间。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一定要带判决书到异地被告户口地法院申请吗?在本地法院行吗?
请问官司胜诉方(原告)在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以无财产拒付赔款,但是1年后却将原旧房推倒重盖,而拒不赔款!法院还以被告无执行能力,而让原告自己举证~!这个房子是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所盖,现在对方又以无钱偿还为理由拒不还款!那么再请问现在能否将被告的现在的房子(房子只有这个房屋 估计100--200平米的楼房)作为原告的举证,提交给法院?还有能否 以此房做依据,申请法院判处被告,拒不执行罪!若能判,切能判多久?请问在农村那些问不可执行的财产?那些为可执行的?能具体的更好~!...
2010年我父母因诈骗被判行入狱,我和我媳妇还有孩子现在在住在我父亲唯一一套房屋里面,我们的房子是买的别人的,这套房屋没有房产证就一个购房条和购房证明,购房证明上写的我父母的名字。前天法院来人说要拍卖的我父亲也就是现在我们住的房子,让我们5天之内搬出去,说房子现在进入到了评估拍卖阶段。要是不搬责任自负,今天我去法院了给他们说,我们父母就这一套房屋你们卖了我们住哪里?到时候我父母回来住哪里?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不让拍卖被执行人及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一套房屋...
2010年我父母因诈骗被判行入狱,我和我媳妇还有孩子现在在住在我父亲唯一一套房屋里面,前天法院来人说要拍卖的我父亲也就是现在我们住的房子,让我们5天之内搬出去,说房子现在进入到了评估拍卖阶段。要是不搬责任自负,今天我去法院了给他们说,我们父母就这一套房屋你们卖了我们住哪里?到时候我父母回来住哪里?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不让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吗?》 他们说你出去租房子住去,我们管不不了,你父母到时回来住哪我们也不管。 还说你们该人家的钱不换也不行啊。...
我在贵阳市,在民事纠纷中,法院在一审中判被告按原告要求赔偿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述,在二审中的费用由哪一方来承担?问题编号:3354843
法院查封的新摩托车评估拍卖的价格依据是什么
被执行人的十几台还未销售的新摩托车被法院查封请问评估拍卖的价格依据是什么
提问者:黑龙江-哈尔滨交通事故浏览92次 16:29:43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50455****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6629称赞:13评估依据新旧程度,按价值确定,拍卖依据拍卖法相关规定。 17:24:0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64623**** (黑龙江-哈尔滨)帮助网友:1733称赞:1评估机构根据具体的折旧等情况予以评估。不是法院评估。 20:33:32
已帮助5人&已帮助7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33人&已帮助22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8人&已帮助19人&
已帮助7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40人&已帮助43人&已帮助192人&已帮助134人&已帮助379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夫妻一方欠款 共同房屋可否查封拍卖
  【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日张男因为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2年,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王某42万余元,在阶段,王某申请某区法院查封了张男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共有人为李女。某区法院为了拍卖此套房屋,在执行阶段以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为由追加了李女为共同被执行人,后李女对此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某市中级人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否是共同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某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李女为共同被执行人明显不当,将该裁定予以撤销。李女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包括被查封的此套房产。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男因交通事故侵权所造成的系个人债务,应由其以个人财产偿还,但对涉案房产以被查封正处于评估拍卖期间不宜处理为由未做分割。李女不服又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某区法院通知李女该房要公开拍卖,李女又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回拍卖委托,待二审审理终结后再进行处理。某区法院再次中止了拍卖程序,二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组织案外人及张男、李女进行调解,但未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系张男与李女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被案外人王某申请执行并已经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离婚诉讼亦属于析产诉讼,应当对该房产予以处理,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被查封,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女要求分割此房屋,予以支持。二审最终判决该房产张男和李女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在执行处分时(包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三种方式)取得价款各享有二分之一。此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过程比较复杂,离婚案件经过一、二审,执行异议也提过两次,现在就本案的法律问题做以下分析:
  第一,张男因交通事故侵权发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张男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个人酒后借用他人机动车外出游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李女当时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因此该债务属于张男的个人债务。如果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双方营运车辆,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第二,夫妻共有房屋因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后能否拍卖处理?
  1、本案一审法院在裁判本案时并未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而以此房产被查封正处于评估拍卖期间而不予处理,忽略了李女要求离婚析产的诉求,导致法院王某的执行程序也因为无法析产而被中止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李女作为共同共有人,现提出离婚析产,应依法对此房予以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有协议与判决两种形式,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共同共有财产,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有特别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本案在二审审理阶段曾组织王某等调解,但无法协商一致。依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考虑到张男的个人债务进入了执行程序,如无法直接进行实物分割,而应由张男与李女对执行处分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的所有权份额予以分割。
  2、如果本案张男和李女不提出离婚析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能确定张男权属份额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确定张男享有份额后才可执行。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婚姻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婚姻法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债权债务强制执行不动产的相关问题,感谢热心人士;盼望快回复!_百度知道
债权债务强制执行不动产的相关问题,感谢热心人士;盼望快回复!
人物:甲、乙、丙(甲与乙为父子关系) 事情经过:甲向丙借款5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甲没有及时还款,丙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当时借款的时候借款协议上的借款人有甲乙二人的签字,并用甲乙的土地证作为抵押,法院传唤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借款,资金来源是甲乙再去寻找资金或者变卖抵押的土地(在法官面前商定的时候是这样说的,但没有文字体现在调解协议书上),现在一直没有人出现愿意购买此抵押的土地,因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给变更土地使用证,因为此房产只办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有土地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一处土地是甲乙两个证(注:就是一块土地共1000平方米,甲乙各占500平方米),我想问一下,1.等到了调解约定还款日的时候,甲乙要是还不上钱,丙是不是可以直接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是不是只能冻结或拍卖、变卖借款协议中的抵押物?(前提是借款协议中的抵押物的价值远远大于欠款金额)3.法院执行庭对于这种债务债务的强制执行,而抵押物是不动产的,法院是不是按照当地房产交易价格来评估拍卖?4.不动产的拍卖,在流拍的情况下,能继续拍卖几次?每次流拍后,是不是可以降价拍卖?降价幅度是多少?降价拍卖,需不需要被执行人同意?如果被执行人不同意降价拍卖怎么办?5.不憨笭封蝗莩豪凤通脯坤动产拍卖后,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都是由哪一方承担?6.拍卖结束后,参加竞拍的买受人是把钱交给法院还是申请执行人?扣除一切费用后,多余的钱是由谁交给被执行人?7.由于抵押物价值远大于债务金额;在一块土地,两个土地证的情况下,债务人能不能申请法院只拍卖一块土地?(注:此块土地虽两个土地证,但土地上的房产是整体的,不是很好分割建筑物)感谢法律人士回答!
请大家着重回答一下4号问题的细节,谢谢!
提问者采纳
1,可以提出申请,但是要看这是不是他们的唯一一套住房,如果是的话,不能拍卖。2.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执行时只能进行拍卖后,丙作为抵押权人憨笭封蝗莩豪凤通脯坤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按照现评估价格进行拍卖。4.抵押权人有该财产的变价权。5.由甲方承担。6.钱由法院代管,优先赔偿给抵押权人。多余的钱归还甲方。7.不能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债权债务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1.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到达日期后仍然不给你你可以申请执行。2.执行当然是对抵押物就行查封扣押拍卖。3.拍卖价格是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憨笭封蝗莩豪凤通脯坤。4.流拍之后可以讲价再拍。不由被申请人决定。5.执行费用你不用管,直接由被申请人承担。6.当然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分配。7.两块土地如果是不可分割的那肯定会一起拍卖,如果可以分割而且一块地的价格就可以偿还你的债务,那不可能拍卖两块地。房产是整体的也会一起拍卖,房地不分。
你的问题太多了,建议你们带齐资料来律师所咨询,看完材料会给你一个完整的法律解决方案。 纵横法律网 梁兴来律师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实施办法_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当前位置:---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实施办法
日 11:30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的评估、拍卖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凡涉案标的达50万元以上的,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评估、拍卖。&&&&& 第三条 &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 第五条&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一)审查被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资质;(二)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相关事项;(三)监督、协调评估拍卖机构开展工作;(四)通知评估拍卖机构、竞买人等相关事项;(五)督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协助完成标的物交付;(六)做好与执行部门的衔接与协调。&第七条& 执行部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应在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前告知当事人须提供相应的评估、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材料、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相应的评估拍卖条件并配合评估、拍卖机构做好工作;当事人如不按要求如期缴纳评估拍卖费用、及时提供材料,将存在延长评估、拍卖期限或终止评估、拍卖的风险;如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评估、拍卖不能正常进行,司法技术部门一律退回申请,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八条& 移送评估、拍卖申请前,执行部门应对当事人所提供标的物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司法技术部门对移送的评估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审查。第九条& 移送评估时,执行部门应明确资产评估要求,明确评估标的物的现状、规格、数量、型号、相关物权凭证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放地点等,并提供较完整的当事人信息。评估要求应明确具体。评估要求与当事人申请不一致时,以案件承办人的评估要求为准。第十条& 移送评估后,执行部门应将评估要求等情况与司法技术部门进行交流、沟通,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执行部门接到司法技术部门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函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并经质证后尽快移送对司法技术部门,避免拖延评估、拍卖期限。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在司法委托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一)调查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占有使用和有无瑕疵等情况;(二)及时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三)确定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拍卖公告范围、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四)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相关事项;(五)制作拍卖成交相关裁定和办理标的物交付;(六)督促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及时支付拍卖佣金;(七)审查拍卖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八)办理拍卖中需要裁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委托拍卖案件应提供如下材料:1、拍卖决定书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2、拍卖标的物的有效评估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3、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4、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说明;5、拍卖标的物上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的情况说明;6、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地点,权益情况;占有使用情况,执行标的数额,当事人、已经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拍卖财产能否分割等;7、对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其拍卖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移送拍卖时写明;8、其它与拍卖相关,可能会影响到拍卖结果的情况。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委托或中止评估拍卖:1、司法技术部门根据执行部门提供的当事人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当事人,影响委托工作正常进行的;2、经审查,委托评估、拍卖案件移送材料不符合评估或拍卖要求,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回避而延误时间的;4、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评估、拍卖机构无法勘察现场或提取评估物的;5、执行部门要求中止委托或中止评估、拍卖的;6、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能足额交纳评估费或拍卖保证金的;7、其他需要中止委托或中止评估拍卖的情形。&第十四条& 执行部门决定中止的案件,应将中止事由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及当事人;司法技术部门决定中止的案件,应将中止事由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执行部门、当事人及评估、拍卖机构。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将办理结案手续,评估、拍卖相关材料退回执行部门。如需恢复委托或恢复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应重新办理移送手续。第十五条& 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下列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执行部门决定:1、委托评估、拍卖事项的确认与变更;2、涉及经选择确定的监督、评估拍卖机构或有关执业人员回避的;3、评估报告的确定以及是否同意评估机构或当事人要求补充材料申请的;4、因审理案件需要,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终结评估、拍卖以及恢复评估、拍卖程序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5、拍卖公告的范围、媒体、版面、时间等;6、启动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7、评估基准日的决定;8、拍卖保留价、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及优先购买权人的确定;9、流拍后的处理;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决定重新组织拍卖。第十六条& 下列工作,司法技术部门应通知执行部门到场,执行部门应当到场:1、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2、对标的物的现场勘查;3、需要对已经查封、扣押的拍卖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的;4、拍卖会的现场监督。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技术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可听取执行部门的意见:1、当事人不按规定预缴评估拍卖费用,致评估拍卖工作拖延,拟中止或终结评估程序的;2、当事人不配合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拟中止或终结评估程序的;3、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评估、拍卖时间的;4、发现继续拍卖有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等不适宜继续拍卖的;5、其他未尽事项。&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结论完成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无论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否一致,仍应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和过错原则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在启动重新鉴定前,执行部门应将这一要求告知当事人,并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先预交鉴定费。&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的事项应进行流程管理。其中办理期限从接受移送开始到移交执行部门止。评估、拍卖结束后,应及时将委托材料、评估报告、拍卖情况报告以及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票据或复印件移交执行部门。&第二十条& 在评估拍卖工作中,各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合作意识,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在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系统进行通报。经通报并经整改不合格的专业机构,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再行委托该机构和人员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二)无故不能按时出具鉴定报告的;(三)违反鉴定程序、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或者鉴定结论未被采信的;(四)无故不接受法院委托的;(五)在鉴定报告上签名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故不到庭接受质询的;(六)拍卖机构与当事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拍卖机构不如实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第二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实行)》追究责任:(一)泄漏工作秘密;(二)要求当事人选择某一专业机构;(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接受当事人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五)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六)未经司法技术部门擅自对外委托;(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诉讼资产动态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ICP备案号:京ICP备号-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轮候查封 拍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