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遗属补助政策,丧失劳动鉴定结果符合,为什么到现在没拿到钱,都几个月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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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死亡其妻子是否符合遗属定额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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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去世后,确定其遗属是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遗属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须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渝人发[1997]6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达到规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其中,对丈夫去世,妻子享受遗属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妻年满50岁。根据这一规定,你丈夫去世时(5月15日),你尚未满50岁,如果也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就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当你年满50岁后,也不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范围。渝人发[号规定:“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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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自身负应用法律责任、我维权不违法  我是提供部分事实证据上传、公众社会爆料说话  我含冤上访维权同时以公共利益、事实证据揭露贪赃  我会继续提供全部事实证据爆料、让事实真相得到透明  我为生气上火故去母亲含冤维权上访、逐级到国家相关部门  我属地政府以遮盖、瞒案、压案谎报上级、我信访问题得不到公正  我无奈提供事实证据面向全社会去研讨全天下、没有过的龌龊空白案例、  我垦请正义人士、法律界人士、广大网民、研讨“90岁寡居老人遭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事。  恳请正义人士、法律界人士、请广大网民给我正能量、支持帮我顶贴、、回帖、发帖、转载。  辽宁省兴城市居民赵凤雨  身份证120289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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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主要、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机关公务员,要给予必要惩戒。
  国家行政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顶起~~~~~~~~~~~
  还老人一个公道
  高龄津贴_百度百科   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   简介 现状 津贴进展 方法原则 发放标准 预期目标 更多&&   /
  少有事件
  这个城市需要得补助人、还不知多少人受骗
  还有这样骗人的,这也正常,这个世道,谁主公道呀???
  典型的欺骗--作为人民政府这么做真是让百姓伤心!支持楼主依法维权---法治社会---人民是天!相信人民政府一定会为人民主持公道!正义会迟到但正义绝不会缺席!
  感谢支持正义回复和点评
  这个帖子让人看了好气愤
  啊,都创吉尼斯记录了90岁还能丧失劳动能力。
  我关注
  继续维权属实陈述爆料
  继续维权属实陈述爆料
  @风雨兼程xc @风雨兼程xc   继续事实属实爆料
  目前互联网全社会正能量研讨 高龄90做劳动鉴定 一事
  @风雨兼程xc正义维权需要广大网民正能量大力支持!
  @风雨兼程xc 继续事实属实爆料
  法律、法规、禁止行政非法委托
  看到帖子,是一伙黑暗官员,欺压百姓疯狂如此地步,对90岁老人都敢欺骗,简直是胆大妄为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
(2004年)安徽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
4、本通知从日起执行。过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抚恤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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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4时56分
   稿源:
安徽日报农村版
不符合条件无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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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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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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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高龄寡居老人办国家补助被欺骗遭做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转载)(52285点/112回)
原文来自天涯社区论坛 90岁高龄寡居老人办国家补助被欺骗遭做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  兴城市民政局与办事处给办低保、要求必须做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所收费、鉴定后民政应给批低保、但是做完鉴定低保也不批、不批理由不通知、老人在世发生鉴定纠纷导致生气上火死亡、老人生前补助应该在属地哪单位领取?政府至今不管不问、老人遭行政权力非法侵害已故、至今行政索赔不解决。事实经过(一)  我母亲高龄寡居无收入,按照国家政策办理相关补助,应有高龄补助和遗属费或社保统筹补助,却被上告三家行政单位,一伙党员行政职权滥用、相互勾结,欺骗我近90岁母亲交费400元,做“丧失劳动能力”司法定鉴。  被上告单位:兴城市宁远社区、办事处  社区、办事处,主管负责人王利伟,利用职权剥夺了我母亲,国家应给予高龄的相关补助,高龄过年补助都没给,在2011年7月将我母亲补助,上报给民政局低保科 。  被上告单位:兴城市民政局非法委托  事情经过:(二)  日我到民政局,告诉低保科长张国栋,如果我母亲低保条件不够我们就不要了,我们可以向办事处申请我父亲单位遗属费、社保统筹补助,你们民政局受理我母亲低保审批不终止、不通知办事处,我母亲就无法再申请补助了,属于该得补助什么都得不到,张对我说;只能在民政局办理、你母亲补助很快就批,还说你母亲必须做鉴定、鉴定做完低保补助钱很快就能下来,张给我一份低保委托申请表,让到办事处找王利伟盖低保专用章,再让我母亲去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民政局出委托、办事处给盖低保章)-----详见附件  《辽宁省政府令、省民政厅明确规定》  1、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之日起30内办结审批手续。  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手册、明确规定---详见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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