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几天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车损险赔偿金额大概金额

您的位置: &
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婴儿由于自身情况的特殊,在身体各方面都不同常人,在照顾方面要格外注意,并引起重视。然生病之类的属于生理正常现像,医护人员或者其它稍加不注意,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医疗事故。下面华律网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专题为大家讲解下关于婴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及婴儿缺氧事故的赔偿案例。
1 医疗事故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 案情描述: 王某,男,日出生,其母张某于同年4月2日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在其住院之前,张某曾到此医院某门诊部行产前保健。确认为高危妊娠,测定腹内胎儿可能为巨大儿。张某入院后给予吸氧,并完善各项化验检查,予以胎心监护、监测血压,入院后第二天下午B超检查提示“羊水过少(4.9cm)”,胎心监护无异常,因医师在抢救其他病人,张某羊水少但胎心监护正常,不是必须剖宫产的指征,不一定要手术终止妊娠,因此,医师即嘱张某左侧卧位并给予吸氧,注意数胎动,如有胎动过频或减少、腹痛等异常,随时通知医生。张某当日自诉胎动比平时多,监测其胎心无异常,入院后第三天早上7:00再次进行胎心监护有一次延长减速达3分钟,考虑可能有胎儿宫内缺氧,结合头天下午B超提示羊水少,已孕41周,可能是巨大儿,估计胎儿体重4000g,有剖宫产手术指征,即于当日上午急诊手术,术前与家属交代病情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新生儿窒息、大出血、新生儿畸形、感染等,家属表示理解并同意手术,术中发现羊水III度污染、黄绿色、粘稠,王某出生后哭了两声后出现胎粪吸入综合症,由此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县医院立即给予气管插管、给氧、胸外按压等积极有效的抢救治疗,王某有所好转,但因病情重,县医院条件有限,与家属交代病情,并及时予以转至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后来,经市儿童医院抢救,王某痊愈。但王某医疗损害赔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医院。3 准妈妈李X满以为选择的待产医院软硬件设施齐全,一定会让自己的宝宝顺利的来到这个世界,不料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女儿出生就成了残疾人。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医生野蛮接生,导致新生儿原告王Q臂丛神经受损,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伤残8级的医疗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98819元。 日9时15分,原告的母亲李X因预产期来临,入住被告安福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被告却疏忽大意未对胎儿进行B超检查。当时李X的家属要求实行剖宫产术,被告的妇产科医生认为暂无剖宫产指征,决定暂放弃剖宫产,尽量阴道分娩。李X在分娩过程中产程并未延长,且无肩难产征象,由于宫缩不正常,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医护人员使用暴力牵拉,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其臂丛神经受损,以至于原告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后原告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臂丛严重损伤、累及上、中、下干,结论为左产瘫、目前肩肘功能无改变、无伸腕伸指、有少许屈指、Horner(+),建议手术治疗、转儿科医院。后原告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亦诊断为产伤性左臂丛神经损伤,并进行了左臂丛探查修复术。4 吴女士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分娩一男婴,由于医疗事故,男婴在分娩几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夫妇将宣城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生活补助、护理、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005.76元。 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永义村吴某开始在被告处进行孕体检查,结果均正常。日,吴某入住被告处待产。医院观产程及胎心后,给予吴某低浓度催产素静滴。4月4日,吴某分娩一男性活婴,1分钟APGAR评分为4,出生时羊水III度浑浊。在给予吸氧,吸痰,人工呼吸,气管插管及纳洛酮肌注后,新生婴儿抢救无效死亡。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事情就发生在日。我外甥女咳嗽就去门诊打针,就只是小感冒而已,也不知道医生给打的是什么针,现在孩子已经夭折了。我想问下门诊要付什么样的责任。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哪位好心人告诉我下?&&&&你好,涉嫌医疗事故。需要申请鉴定。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有问题,欢迎来电详谈。特级医疗事故婴儿死亡赔偿&&&&具体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请电话咨询。河南信阳地区致小儿死亡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本人有十一年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纠纷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1什么是医疗纠纷呢?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 1 2民法通则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 2 3医疗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 3 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4 5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5
您可能感兴趣的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赵某,女,29岁,因&停经39+5周,见红40分钟&,于日21:20住入南京市港口医院待产。孕期有围产期保健,无异常。入院产科检查:宫高40cm,腹围112cm,..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赵某,女,29岁,因“停经39+5周,见红40分钟”,于日21:20住入市港口医院待产。孕期有围产期保健,无异常。入院产科检查:宫高40cm,腹围112cm,估计胎儿体重3900克,头先露,胎膜已破,羊水清,宫口未开。入院诊断:G1P0孕39+5周,LOA待产、胎膜早破。4月15日0:20开始规律宫缩;5:30宫口开3cm,9:20宫口开6 ,V=0,LOT,GF 11:50查宫口开全V=+2,人工转位失败,于13:15先露仍为+2,宫缩5-10次/5-6分,持续性枕横位。经加快催产素滴速,行会阴侧切+胎吸两次,胎头娩出但出现“肩难产”,按“肩难产”手法助娩出一女婴,Apgary评分1分钟7分,5分钟10分,检查发现婴儿右上肢肌张力差,后转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后患儿曾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治疗但效果欠佳。注:肩难产系院方说法,笔者认为没有依据。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1、医方为掩盖事实篡改,违反病历书写规范;2、医方选择胎吸助娩是错误的;3、医方未尽告知义务;4、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及其后操作不宜造成的。医方认为:1、产程中出现自娩困难,选择胎吸助娩是孕妇及家属知情下同意,有签字为证;2、胎头娩出后出现肩难产是难以预料的;3、胎吸助产与臂丛神经损伤无因果关系;4、产程处理过程中,操作规范无误,无医疗过失。 []1、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起诉之前,原告家长即向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日受南京市下关区卫生局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其分析意见为:一、根据病史、体征及各项检查分析:1、产妇赵某孕1产0,妊娠39+5周,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的诊断明确。2、胎吸选择正确,未违反操作规程。3、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过失行为。二、胎头娩出后,出现难以预料的肩难产,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胎儿生命,及时采取措施结束分娩是正确的;胎儿娩出后,发生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三、希望医方今后在病历书写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后笔者了解到,患方在进行本次鉴定前,既未复印,也未封存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收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原告未在法定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三个月后,患儿家长委托笔者及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龚拥军向南京市下关区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2、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法院受理、开庭质证后,下关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意见为:一、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常规有过失行为:1、产妇因胎膜早破入院,医方未加重视和充分评估产妇的宫高和腹围、身高、体重、产程图,有巨大儿可能;2、在产程出现继发性宫缩乏力,先露下降停滞,催产素累积用量达16u的情况下,分娩方式选择不当,胎吸前没有充分评估肩难产发生的可能;3、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三、经手术治疗后,患儿右上肢功能不能完全恢复,医方负主要责任。 [审判结果]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后,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南京港口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5万元。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准。 [医事法律评析]一、院方为掩盖事实,篡改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1、宫口开全时间为11:30,第二产程时间为2小时25分钟,而病历中涂改为11:50分,将第二产程时间压缩为2小时5分钟,这一事实在法庭质证时院方也已承认,院方作这一篡改的用意是不言自明的。2、在病历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没有“肩难产”;所施行的手术栏中没有肩难产助娩术;在产程进展图中异常情况的记载为“枕横位胎吸助产”,无肩难产及肩难产娩术记载;在新生儿记录中分娩方式为“胎吸助娩”,无肩难产助娩术记载;出院通知书上,同样为胎吸助产,无肩难产诊断及肩难产助娩术记载。这么多处的记录均无肩难产的综迹,是不能以遗漏,忘写来解释的。因此,我们认为当时并不存在肩难产这一事实,更不存在肩难产助娩术。真实的生产方式是“枕横位胎吸助产”。二、胎吸选择是错误的产妇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危险因素,包括“胎膜早破、巨大胎儿、持续性枕横位、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所有这些因素如果每一个单一的看,选择胎吸或许不违反操作规程,而如果所有的综合在一个产妇身上,此时仍向患者及家属推荐胎吸,则是明显不负责的,有违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妇产科学》第201页明确写明:“估计胎儿过大娩出可能因难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结合产妇情况,显然应选择剖宫产。三、院方未尽告知义务
院方在向产妇及家属推荐胎吸时,没有向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误导了家属。产妇及家属在此时是惶恐和无助的,是唯医师话是从的,因此根本不可能是家属选择,而是家属同意医师的选择。不能因为家属签了字院方就没有过错了。四、右臂丛神经损伤不是肩难产的必然后果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肩难产,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妇产科学》第201页:“若经阴道分娩,主要危险是肩难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产伤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甚或死亡。”在其下的肩难产章节中,列举了多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处理肩难产,包括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先牵出后臂娩出后肩法,其后第5条:“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够愈合”,如此强烈的手法也未必伤及右臂丛神经,因此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右臂丛神经损伤。而右臂丛神经损伤完全是不适当选择经阴道分娩以及其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五、综上所述,院方的整个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且与患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构成医疗事故,且应承担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医疗事故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医疗事故律师
医疗事故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您的位置: &
新生儿医疗事故
孕妇在分娩时发生意外事故,婴儿和孕妇分别享有怎样的赔偿权利呢?该怎么赔?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 案情介绍: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为此,张某一纸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8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ˉ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3 由于医院的过错,新生儿窒息死亡。3月27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夫妻余某、黄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日下午,孕妇黄某到医院剖宫产出一女婴,当天晚上10时后,新生婴儿连续多次发生全身青紫,鼻翼扇动等危急情况症状,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以缓解新生儿症状。次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医生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呼吸困难症状明显,才考虑转院治疗。后终因延误救治时间等原因导致新生儿窒息、肺炎、缺氧缺血性等脑病于下午1时10分死亡。4 因医院操作规程不规范,致胎儿出生时右臂丛神经受损伤。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鱼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原告小明之母于日8时入住鱼台县某医院妇产科待娩。14时30分宫口开全,胎头娩出后,发生肩难产。原告产出后右臂反映较差,可移动不能抬起。原告于10月4日转入上一级医院医治,先后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好转予以出院。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均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1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12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臂丛神经探查术。日出院。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九个月现在鉴定医院要求尸检合理吗、、、、、急急急&&&&.需要帮助可在白天工作时间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新生儿出生锁骨骨折属医疗事故吗?&&&&要看生产时胎儿的体位是怎么样的,如果是肩先露,很容易造成损伤。不好简单认定医方就是医疗事故新生儿的医疗事故!赔偿是多少&&&&经过认定是医疗事故吗?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1什么是医疗纠纷呢?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 1 2民法通则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 2 3医疗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 3 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4 5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5
您可能感兴趣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刚出生的小狗几天睁眼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