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水利枢纽河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是否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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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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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水利局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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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水政监察大队
水政监察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队内全面工作,并对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责任人为大队长、分管副队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五)《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在衡阳县辖区内的蒸水武水、演水岳沙河等干流及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单位(业主)。
(一)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二)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三)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其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四)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五)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湖排污口: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入河湖排污口的规模、设置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一)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衡阳县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4份(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3、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20份;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4份。
(二)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衡阳县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三)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入河湖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2、入河湖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3、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4、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5、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6、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7、论证结论。
(五)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甲级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衡阳县水利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单独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经专家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的,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一起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④只对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进行简要分析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同意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Ⅰ、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Ⅱ、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Ⅲ、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Ⅳ、对建设项目入河湖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对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⑥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衡阳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3)时限:15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衡阳县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衡阳县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二)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符合条例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队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队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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