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可以要求,不需离婚子女抚养权一直到死后吗

一个老人没有子女,但有一个亲侄子和一个干外孙女,都没抚养他,他死后财产应归谁?_百度知道
一个老人没有子女,但有一个亲侄子和一个干外孙女,都没抚养他,他死后财产应归谁?
这个应该归集体所有,因为他们都不是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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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立有遗嘱他死后财产归遗嘱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死后财产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此案例中老人的侄子和干孙子都不是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死后财产应当收归国有
★天津李律师(专业离婚律师):要看是否有其他健在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的话,应由其侄子代位继承。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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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咨询下老人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大儿子不赡养老人,老人死后他有没有继续父母留下的财产?_百度知道
我想咨询下老人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大儿子不赡养老人,老人死后他有没有继续父母留下的财产?
那应该是老人在世的时候就提出要求都是一样的继承权,要求对方尽赡养义务。至于说不赡养的问题
他不养呀,还要打母亲,司法都处理不下。
他母亲起诉他了吗?他母亲写遗嘱要求不给他财产了没有?
还没有写,现在我就不知道写遗嘱要走什么程序能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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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是有的,老人订立遗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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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母亲可以作为被抚养人吗
浙江-杭州&10-26 07:19&&悬赏 0&&发布者:fy903 & 回答:(48)
您好!我现在在杭州市,因为亲戚(表弟)在杭州市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现正在协商赔偿事务,由于是农村人来这里打工,留下两个一男一女孩子,男孩子1岁半,女孩子刚刚满月,没有出生证明和户口,对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为此特意咨询一下如何进行鉴定?
死者是独生子,57岁的母亲可以作为被抚养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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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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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行,如果需要作为被扶养人,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内蒙古-呼和浩特]
回复时间:
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的。
[江苏-无锡]
回复时间:
&&&&1、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首先在死者火化前对血液或身体组织进行取样留存,经与肇事方协商后选定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对死者及其子女做出亲子鉴定。为保证鉴定结论最终被法院采纳,也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司法鉴定科指定或摇号、抽签确定。
&&&&2、关于57岁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扶养人问题。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②无其他生活来源。
&&&&通常情况下,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我的补充:
以上是针对你上述两个问题的针对性回答,但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如有不明白可补充你的问题另行咨询或来电咨询。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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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关于亲子鉴定,用死者的血液或者其他人体组织成分与子女的血液进行亲子鉴定;2、亲子鉴定最好由对方申请,向各地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3、57岁的母亲如果是农村人口,应该由子女抚养,应该是被抚养人,因为57岁(在城市已经退休了)的农村妇女依法属于老年人,没有工资收入,按照我国的风俗和司法实践,属于被抚养人。
[福建-福州]
368118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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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的。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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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亲子鉴定。如果尸体未火化,还可以做,具体如何做,可向鉴定部门咨询。但因是对方提出,建议对方去咨询鉴定部门,同时跟对方协商好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二、关于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抚养人取决于老人是否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认定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
1、特殊情形:被评定1—5级残疾的人,重病而长期未参加劳动的人;
2、自然情形:脑力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体力劳动者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至于“无其他生活来源”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举证。此证据最好让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意:如果按三个人来赔偿,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以上解答供参考。
我的补充:
如果你表弟在杭州市工作一年以上,所有的赔偿都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点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伤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就算,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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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回复时间:
母亲如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可以的
[甘肃-白银]
回复时间: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亲属关系的证明一般根据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你也可以要求村,社出证明。但这不是法定证明文件,只起辅助证明作用。你可以&律所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死者母亲应当是无劳动能力,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广西-南宁]
回复时间:
如果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的。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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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需做亲子鉴定,有户口本和派出所证明即可。57岁母亲需要开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才可以作为被抚养人
[山东-济南]
回复时间:
1、首先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有责任才可以要求赔偿。
2、一般情况下,出生证明和户口都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但如果你表弟的两个子女都没有出生证明和户口的话,那么对方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也是合理要求,如果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两名子女都是你表弟亲生,那么可以确定两名子女就是被扶养人,对方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你们可以去当地可以做亲子鉴定的鉴定中心问一下具体的手续。
3、关于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扶养人获得赔偿的问题。
主要看母亲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生活来源,如果有,那么不需要赔偿,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母亲也属于被扶养人,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赔偿。
[上海-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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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北京-朝阳区]
230178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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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赡养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的。
[河南-安阳]
回复时间:
1、交通肇事死亡后,可以交强险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等作为被告。
2、由于该案有人员死亡,所以肇事司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从民事赔偿角度有2个途径:其一按照单纯的民事诉讼起诉(需要交诉讼费但有精神损害赔偿);其二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3、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11万)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超出部分如果对方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仍然可以主张商业三者险赔偿,如果没有商业三者险那么应当根据事故认定划分进行分摊比例(这部分是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进行分摊)
4、如果你们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死者有2个子女,那么如果对方否认应当由对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并且这个鉴定对方申请后,应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被告有选取鉴定机构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一致的鉴定机构,可以抓阄决定。
5、57岁的母亲可以作为被抚养人,由于死者死亡导致死者母亲年老后必然丧失死者预期的赡养义务。即便57周岁尚未年老或许也有劳动能力,但却丧失了一种预期利益,所以可以要求母亲的赡养费。
[云南-昆明]
回复时间:
简而言之,成年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57岁的母亲是完全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院司法实际中,女满55周岁就视为无劳动能力,没有退休工资或者赔偿义务人能够证明的其他投资性收益的也就视为无其他生活来源)。
[江西-九江]
回复时间:
达到退休年龄,一般就可以。
[甘肃-张掖]
回复时间:
一般60周岁才可以作为被抚养人。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0岁以下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承担。
[北京-西城区]
275976积分
回复时间:
交通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你方可以要求赔偿。两个子女未成年,属于被抚养人,对方要求做鉴定也是合法的,应当证明子女与死者有亲子关系。母亲已经成年,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时才能认定为被扶养人。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划分的,首先两方车辆相撞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情况,比如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交警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照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拍摄,利于认定。
在交警没有出具认定书之前,双方车辆都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需要给双方每方一份,如果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异议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
事故责任认定后,有责任一方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所在保险公司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如果对方有责任,导致你表弟死亡,那么你表弟的亲属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主、司机和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如果对方没有责任,那么就不能要求赔偿了,相关损失自行承担。
我的补充:
2,关于索赔项目和金额标准问题。
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你方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医药费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我的补充:
3,关于你表弟子女的亲子鉴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出生证明和户口都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但如果你表弟的两个子女都没有出生证明和户口的话,那么对方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也是合理要求,如果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两名子女都是你表弟亲生,那么可以确定两名子女就是被扶养人,对方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如果经过鉴定两名子女与你表弟没有亲子关系,那么自然就不是被扶养人了,不需要赔偿。
而亲子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都可以做,只要采集你表弟的细胞(如指甲、毛发、皮肤)或者血液作为样本,然后采集两名子女的进行相关分析对比就可以得出结论,具体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直接申请即可。
我的补充:
4,关于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扶养人获得赔偿的问题。
主要看母亲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生活来源,如果有,那么不需要赔偿,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母亲也属于被扶养人,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我的补充:
5,总结意见。
交通事故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你表弟的亲属可以要求其赔偿,车主、司机和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根据上述标准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计算即可得出。
两名子女既然没有出生证明和户口,那么需要向责任人证明与你表弟有亲子关系,举证责任在你方,对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属于合法要求,经过鉴定确认后,责任人应当赔偿。
母亲虽然已经成年,但如果之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一直是靠你表弟来供养的,那么也属于被扶养人,责任人应当赔偿,否则责任人不需要赔偿。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海-闸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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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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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的。&可来电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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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母亲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有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劳动能力鉴定无关),没有生活来源,需要独生子扶养的,当然可以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赔偿。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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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肇事方对你表弟的孩子表示异议的话,可以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亲子鉴定,这个由肇事方申请。
二,一般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果他的母亲是农村户口没有退休金的,如果由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无生活来源,应该能认定为被扶养人。实践当中一般认定60周岁的老人可以作为被扶养人。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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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没有理由;57岁如果没有劳动能力的可以作为被抚养人。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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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之中的被抚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未成年人。该母亲超过55周岁,有事农村的没有固定收入,应作为被抚养人来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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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休工资的,可以是抚养人。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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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可以作为被赡养人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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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你方可以要求赔偿。
1、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两个子女未成年,属于被抚养人,对方要求做鉴定也是合法的,应当证明子女与死者有亲子关系。
2、关于57岁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扶养人问题。
&&&母亲已经成年,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时才能认定为被扶养人。主要看母亲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生活来源,如果有,那么不需要赔偿,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母亲也属于被扶养人,对方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赔偿。
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认定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
&1、特殊情形:被评定1—5级残疾的人,重病而长期未参加劳动的人;
&2、自然情形:脑力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体力劳动者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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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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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性极强,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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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亲虽然已经成年,但如果之前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一直是靠你表弟来供养的,那么也属于被扶养人,责任人应当赔偿,否则责任人不需要赔偿。
2.通常情况下,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河南-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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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应该支付抚养费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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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责律师维权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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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57岁母亲,没有工作,没有其他收入,可以作为被扶养人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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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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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行,如果需要作为被扶养人,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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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可以的。如果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就是靠独生子来抚养。那可以要求作为被抚养人
[天津-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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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子鉴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出生证明和户口都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但如果你表弟的两个子女都没有出生证明和户口的话,那么对方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也是合理要求,如果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两名子女都是你表弟亲生,那么可以确定两名子女就是被扶养人,对方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如果经过鉴定两名子女与你表弟没有亲子关系,那么自然就不是被扶养人了,那就得不到赔偿。
&&&&2、他的母亲如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可以作为被抚养人的&。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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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是可以要求的。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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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母亲需要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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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亲子鉴定,未火花等可以提供毛发、血液等。至于母亲是否可以作为被抚养人取决于老人是否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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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须向法院提出,程序跟着法院走即可。
母亲能否做抚养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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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其他收入来源,可以作为被扶养人。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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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
以上答复,敬请采纳。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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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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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如果子女超过二周岁但不到十周岁的,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怎样更有利于争得?时,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如果子女超过二周岁但不到十周岁的,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其它家庭成员状况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比如:(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子女超过10周岁的,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因此,争取孩子对抚养方的认可,也是尤为重要的。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谁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随女方生活而可随父亲生活的例外情形有:(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争夺抚养权时能考虑孩子的意见吗?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怎样确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二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也可要求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分担。可以轮流抚养孩子吗?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离婚后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孩子。纠纷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夫妻往往在离婚协议里或离婚判决书里找到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又总是在之后一方探视子女的时候发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有关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没有相关依据,而各自又对探视时间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因此,本站律师建议在离婚时明确有关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五类探视权纠纷折射当代离婚后遗问题提到离婚,人们最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就是探视权。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因为交织着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探视权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逐年上升。为了进一步挖掘探视权带来的社会问题,笔者对门头沟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借机报复型。孩子父母积怨较深,矛盾从离婚前延续至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把拒绝对方探视当成报复、惩罚的武器。例如,很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理由,往往是说对方人品有多么坏,甚至把对方有第三者等理由都摆出来,认为离婚都是对方的过错,所以对方不配做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没有资格探视孩子。可见,双方之间的怨恨甚至仇恨成为阻隔一方探视孩子的沟壑。这种情况占到探视权纠纷案件的50%以上。二是自我保护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探视会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或影响其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的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其已经再婚,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妈妈的关心和照顾,不需要原告探视,如果原告坚持探视,也要等孩子10岁以后能分辨是非时再说,现在孩子刚满3岁,不能让原告打扰她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三是担心失去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借探视之机把孩子抢走,因此拒绝对方进行探视。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认为既然孩子归他抚养,就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了,生怕对方借探视孩子的机会,与孩子拉拢感情,最终达到夺走孩子的目的。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家中老人的干预,很多老年人传宗接代的思想非常严重,绝不允许自己的孙子被离了婚的儿媳妇抢走,所以千方百计地阻挠对方探视孩子。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四是误导疏远型。直接抚养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发生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不是他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见原告。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探视两次孩子,但每次探视时,被告把他的父母、哥哥、姐姐等亲属都叫来,孩子只是依偎在奶奶怀里,既不跟母亲说话,也不去看母亲带给他的礼物,更不同意跟母亲出去玩。孩子已经四岁半了,父母又刚刚离婚,孩子不可能不愿意见到母亲。很显然,这是被告有意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的结果。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五是条件要挟型。直接抚养一方把探视权和抚养费问题捆绑对待,把允许对方探视作为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手段,如果对方暂时无力给付抚养费,就阻挠对方进行探视。比如,某孩子的父母离婚时,确定孩子由父亲自行抚养,后母亲要求探视孩子,遭到父亲的拒绝。父亲认为,探视孩子是做母亲的权利,但给付抚养费也是做母亲的义务,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不给抚养费,就不允许探视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也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住房,身体有病,实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如果有能力,她也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种因抚养费纠纷引起的探视权纠纷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以上各类探视权纠纷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父母的自私。无论是用孩子报复对方,要挟对方给付抚养费,还是拒绝探视以“保护”自己现有的家庭,他们都只想到了自己,而没有为孩子着想。实际上,探视对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探视,可以使不与子女共住的父亲或母亲有机会与子女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探视,可以使子女获得在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关爱。也许离婚不能算错误,但至少婚姻是因为错误而结束,倘若父母正在为这样的错误而痛苦,请不要把错误延续给孩子。父爱和母爱对孩子来说同样重要,任何一半感情的缺失,都会给孩子稚嫩的心灵带来无穷的伤害。孩子是无辜的,呼吁离婚双方能够设身处地为孩子多考虑一些,互相配合妥善处理探视权问题,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怎么办?案例:与前夫关某离婚时,两个人只顾了在房子和财产的分割上动心思了,竟忘了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写进协议书。叫人生气的是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员也没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给我们开了。现在9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一个星期接出来一次。上个星期天我们娘俩一起吃饭时儿子忽然告诉我:“我爸爸说了,他让你见我你才能见,他要不想让你见我了,你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你们离婚时没定探望的条款,等于你放弃看我的权利了。妈妈,是这样吗?”儿子这几句话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当初怎么就忘了这一条呢?事到如今怎么办?万一哪天关某真不许我见儿子了,我还不得急疯?请快点帮我想个补救办法吧!解答: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决不等于你放弃了探望孩子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改变问题,你可以与丈夫某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你还有权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无权利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案例:离婚时,我与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问题进行过充分商量,达成共识后白纸黑字写进了离婚协议中。两年来我们都很规矩地照着协议做了,期间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问题,孩子也已适应并形成习惯了,应该说就一直这样下去挺好的。可是由于工作需要,我由原来的只上白班改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当然也就不能按协议在这两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时间,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去看孩子就碰了钉子,前妻不让我见孩子不说,还拉下脸来斥责我“无权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她一上纲上线,我自然不高兴了,要说权利,探望权还在我手里呢,你凭什么不让我见孩子?这么一顶牛,事情就僵住了。我俩都是认死理的人,谁也不肯让谁一步。没办法,只有请法律专家来给分出个青红皂白了。解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探望权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协议优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应该通过充分考虑,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点出发,商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并将商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写进离婚协议中。协议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照此执行,不能随意改变了。当然,这里说的是“不能随意改变”而非绝对不能改变。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协议确实没法执行时,一方提出改变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另一方则应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对。但这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谋求改变方要事先同对方协商,得到对方同意后才好按双方新商定的办法执行。而如果像你这样连个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实质是既不尊重对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时还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的冒犯。这种情况下对方不让你见孩子就不是对方的错,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这个道理,赶紧去向对方道个歉,取得谅解后再心平气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问题吧。浅谈轮流抚养协议的适用离婚案件是法院经常受理的案件之一,在庭审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这为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就轮流抚养协议的适用谈几点认识。实行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采用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期望的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同时,尽管父母离异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实际上探视权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上抚养、教育等权利的实现。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也有利于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适用轮流抚养协议的特点笔者认为,适用轮流抚养协议在程序上,要求有父母离婚的事实,父母自愿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必须经法院依法确认;在权利主体方面,只有子女的父母都同意离婚,都要求抚养子女,而且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目的也都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时,才能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在被抚养对象方面,只能是离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离异父母之间存在的仅仅是普通的看望和扶助关系,而不发生抚养的法律关系;从抚养的客体上看,抚养协议的客体只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行为;从抚养协议的内容上看,具有精神性。确立轮流抚养协议旨在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促成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互交流、彼此了解、共享亲情;从轮流抚养的行使方式上看,具有严格性。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期间进行,除此之外的抚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抚养子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当轮流抚养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这种权利理应受到限制。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前者而放弃轮流抚养;从确定机构而言,法院是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实行轮流抚养协议的唯一机构。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无故阻碍对方权利的行使,但如果对方的抚养行为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时,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限制或剥夺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或者直接由法院依职权裁决,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从法院裁决考虑的内容来看,法院对子女轮流抚养协议的裁决,以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及精神生活的满足为原则;从轮流抚养的方式来看,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尽管轮流抚养协议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对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法院判决。但法院如何判决,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问题。轮流抚养子女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年龄、性别、性格、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的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在中止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为了防止轮流抚养协议的滥用,有必要对轮流抚养协议作限制性的规定,目前可参照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视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有劫持、胁迫可能;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有严重传染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院裁决中止轮流抚养协议时,也可以上述条件作依据。在实施和解除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法院应当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实施轮流抚养协议主要取决于父母的愿望,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充分考虑已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和需求,对违背其愿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解除轮流抚养协议的情形,主要应考虑对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严重影响,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执行问题是轮流抚养协议的难点。由于轮流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执行中也要靠双方的自愿主动履行,而不能靠强制履行。对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应严格按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过哺乳期的婴儿抚养,双方可以协商,但从婴幼儿的心理、生活特点考虑,自应给母亲抚养子女以更多的便利。在轮流抚养子女协议的变更问题上,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轮流抚养子女协议过程中,基于一定原因,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以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原协议。但是,应该指出,原协议若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在该协议没有变更、没有被撤销前,双方仍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影响了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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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专长: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工伤赔偿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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