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责任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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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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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发[1999]2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责任范围
  1、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必须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党组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4、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地方各级党委的副书记、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的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7、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正职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8、分管部门相同的党委班子成员和政府班子成员,依照其职责权限及有关的分工规定,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帮助解决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中的困难。
  四、责任考核
  1、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2、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纪委、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3、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每年对照责任制要求自查一次,对所属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3、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六、组织领导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3、省、地(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要抓好典型,赏罚分明,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党内外、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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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党字〔2011〕61号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构建以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四)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促进廉洁自律;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预算执行,规范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管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查而不处;
  (七)加强作风建设,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优化纳税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推进税务系统廉政文化建设;
  (九)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领导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组、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内控机制建设等重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提出具体措施;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听取汇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五)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改正;
  (七)重视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和督办重要案件;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结合调研、部署分管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内控机制建设;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措施;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经常性岗位廉政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之中抓好落实,并加强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与督促,定期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推进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五)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规范运行;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三)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与依法行政、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反腐倡廉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应当成立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要负责人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具体目标,制定工作措施,确定责任人员,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抓好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本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应当组织被考核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不低于应参加测评人员的80%。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应当与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不低于应谈话人员的80%。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当按照考核内容,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党组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信访案件卷宗及资料、有关制度、相关工作文件、计划、方案以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等制定检查考核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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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机关等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认真落实全省“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  (二)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推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完善省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廉、其他领导干部正职在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副职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述廉等制度,述廉内容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准以述职代替述廉。  (三)建立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纪委常委班子成员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应点名道姓予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五)推行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六)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配齐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科学调度办案力量、优质高效协同办案等方面,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资源参与办案。  (三)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高度重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五)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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