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贺某审理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详细内容,最后结果怎么样?

法院是根据你的诉讼请求来考虑判决的吗?如果诉讼请求写的低了,但通过审理案件结果应该比原告的_百度知道
法院是根据你的诉讼请求来考虑判决的吗?如果诉讼请求写的低了,但通过审理案件结果应该比原告的
要求要高的话法院也会不超过你的诉讼请求吗?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可以更改的吧,更改要重新写个申请还是只是提一下就行?
是目前是不明确后续治疗费要花多少,如果不治疗要求鉴定的话需要起诉后法院安排做鉴定,能不能评上等级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起诉状上写要求残疾补助金好像也不是很合适,所以没有具体数额啊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第二,《民诉证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第34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都有体现,当事人增加,因此,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告提出反诉,一般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因同级别的法规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民诉意见》(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在案件受理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第一,但有冲突。《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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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对未发生的费用法院判决不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协商不成,如果主张低了,鉴定结果出来再增加这项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协商,起诉时还没有做伤残鉴定,法院不会判高,法院没法判决,立案后申请鉴定。  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诉讼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先不提这项要求的数额,当庭申请可以。你说的人身伤害案件,将来发生后可以另案起诉,一般要补一份书面文件,又无法确定其数额的,除非超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那我前期的费用医院已经赔了,而且签了协议了,但因为医院的误诊导致病情延误,现在术后效果不好,要重新再做手术,但是手术还没做,费用没发生,这个诉讼请求该怎么写?只写要求法院重新判决可以吗?
1、诉讼请求不是随便提的,需要有证据证明;2、起诉时,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为具体数字,不能模糊;3、如果考虑到后续治疗费,可以在明确第一阶段医疗费的情况下,主张保留第二阶段治疗费的诉讼权利,法院将这句话写入判决书后,再次发生的治疗费可以另案主张。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界满前,你都可以更改诉讼请求的。现在改对也不影响案件的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谢谢回答,请看下补充问题在帮忙解答下好吗,谢谢
你如果确定不了后续费用多少的时候。1、你可以在诉讼请求上加上这一条:“请求法院准许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后续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必须是确定的。2你还可以对于以后不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在以后发生后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的判决不会超过你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审理中变更,尤其是当庭变更,最好有书面申请,民事案件涉及诉讼费的问题!~满意请选!
那我这个诉讼请求该怎么写?请看问题补充再帮忙指点下好吗
直接在诉状中吧确定数额写上,吧猜测数额也写上,并注明待评残后当庭变更请求,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法院立案庭。
当然,法院的裁决不能超出你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则。如果你认为低了,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你认为后续费用暂时无法计算,那么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另案起诉。
那就最好委托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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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
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 十二月二日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
(一)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持怎样的态度?
负责人: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同时,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做好立案受理,因赌博、吸毒形成借贷不予保护
记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以及案件审理上,人民法院应把握哪些原则?
负责人: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三)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记者: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人民法院怎样依法妥善处理?
负责人: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四)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及时审判
记者:针对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刑事犯罪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什么要求?
负责人:最高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最高法院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五)提出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等六份司法建议,应对民间借贷有关问题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方面还有哪些其他举措?
负责人: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围绕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最高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
这次提出的司法建议包括: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的建议。三是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四是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建议。六是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的建议。
附:【民间借贷专题】其他博文:
暨负责人答记者问();
附贺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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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受贿15万,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退赃20万。最后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犯受贿罪,判处_百度知道
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受贿15万,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退赃20万。最后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犯受贿罪,判处
请问,是否要退给被告年?谢谢解答者先:认定和所退金额的5万差额、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二
因为所谓“退赃”差额的五万在没被法院认定为赃款的情况下,应当退回给被告,应当被视为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应当退回
暂扣款物收据证实被告所推20万元赃款和几十克的金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受贿折合人民币15万元。请问,金条是否要退给被告呢?谢谢。
没有被认定为赃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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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赃款应该退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决定处理。
你好,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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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贺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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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991]21
附:【民间借贷专题】其他博文:
暨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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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行政执法案件审理中会签制度的格式和要求是怎么样的?_百度知道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中会签制度的格式和要求是怎么样的?
最近在处理一批行政执法案件的会签工作,想咨询下具体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有经验的朋友可以跟我一起探讨一下
提问者采纳
关键要看你的行政执法内容:会签是指一个案件要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相关部门或者与相关联合机关部门提供意见的表格。通过会签后,提交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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