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存折开网上银行是政府统一办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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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反映村民大哥掌握弟弟一家6口低保存折,却对其全家不理不睬
低保存折在他人手中基本生活谁人保证?
大哥:弟弟全家开支都是我负责,只是代管
  晨报消息(记者李鹏钧)灵山县烟墩镇妙庄村委牛栏山村的劳先生一家6人,多年来一直获得享受低保生活补贴的待遇,但是低保存折一直在他大哥手中,他们一家人连存折是什么样子的都没有见过。而劳先生的大哥在4月23日告诉记者,多年来一直是他在照顾劳先生一家,去年还帮他建了新房,平时的生活开支,也都是由他负责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近日,记者来到了烟墩镇进行了采访。
  一家六人享受低保待遇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春风吹佛神州大地,温暖了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心窝,困难家庭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解决了农村困难家庭吃饭问题,让生活有了保障。灵山县烟墩镇妙庄村委牛栏山村劳先生家7口人,就有6人享受着低保待遇生活,(劳先生妻子户口不在当地)令人惊讶的是,劳先生的低保存折却不在其手上,而是掌管在大哥手中,居民反映其一家人的生活总是有上顿没下顿。“由于我妹妹精神有些问题,基本上不会干什么活,又生育了5个孩子,就靠劳先生一个人干活养家,生活异常的困难,很多时候都是我和我妈妈接济过日子,本来他们家有6人是享受低保生活待遇的,但是多年来,低保存折一直在劳先生大哥手中,他们的低保生活名存实亡。”4月23日,记者在牛栏山村采访时,劳先生妻子何女士的姐姐告诉记者。
  邻居帮忙要存折反被打
  面对劳先生一家人的窘困生活村民很是同情,劳先生同堂弟媳周女士认为其大哥多年掌管低保存折,不顾劳先生一家生活更是义愤填膺,找到劳先生大哥企图帮忙要回存折,不想双方发生口角,周女士反而被打。
  在何女士姐姐等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劳先生家里。“这些菜还是我母亲今天拿过来。”姐姐指着何女士正在清洗的青菜告诉记者。
  何女士的姐姐和母亲离何女士家都不远,何女士一家的生活很是让她们揪心,所以他们经常过来看看,顺便带些米、菜来接济一下,对于劳先生大哥掌管他们家低保存折一事,何女士姐姐和妈妈也是一脸的无奈。
  村干部多次催促交还低保存折
  烟墩镇民政办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也接到关于劳先生低保存折的反映,但是并不是劳先生当事人,而是周女士来反映的,接到反映后,他们也在第一时间联系劳先生大哥,要求把低保存折交还给劳先生,但是其大哥称,去年出钱帮助劳先生建新房,现在要用劳先生一家人的低保金来补偿建新房的钱。
  低保存折交还劳先生
  经过多方联系,4月23日下午,劳先生大哥夫妻一起来到镇政府接受记者的采访,而上午躲藏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劳先生也一起出现。
  劳先生大哥告诉记者,从劳先生谈婚开始,就是他在照顾,结婚用的钱都是他出,劳先生家平时的生活开支都是他负责,去年劳先生获得农村危改房项目,除了政府补贴的16000元外,从房子动土建设,到所用资金,全部是他一手包办,本身在当地他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经济能人,不缺那点钱,只是代管,说他用了劳先生家人的低保金实在有些冤枉。
  他还向记者出示两张清单,一张列满了劳先生建房时的各种开支,共计50000多元,一张写着劳先生这些年来的低保金等各项收入总计40000多元,劳先生还该补偿其大哥8800多元。
  劳先生告诉记者,他平时靠打零工,没有什么收入,多得其大哥照顾,平时干活收入,有多余的钱还交给其大哥帮保管,因为家里简单得没有地方存放。最后,劳先生大哥亲手把两本存折交还劳先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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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有哪些民生政策
【保险篇】 学习啦编辑: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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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们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有哪些民生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非常多的疑问,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中有哪些相关的民生政策。
  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三类,第一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种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种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目前的我国国情来看,我们国家正在积极建设与改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一、城乡居民的集中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答:城乡居民实行集中缴费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第二、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期内,一类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80元。城镇居民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过了缴费期,财政补贴320元由自己承担,一类标准每人每年52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年42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400元。
  第三、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完整的,新生儿当年不缴费,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须到户口所在地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当年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次年3月31日前缴费,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纳或以后补缴时应当以参保或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低保、残疾(一、二级)五保供养对象需办理什么手续享受政府代缴?
  答:每年缴费期内参保人需持低保证、残疾证、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信息,下一年度享受低保、残疾待遇。逾期未审核不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第五、外区县转入的学生如何缴费?
  答: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转移单)加盖业务审核章后,在我区办理续缴费手续。次年由学校专管员收齐医保费后,统一到学生科缴费。
  第六、学生未能及时在幼儿园或学校参保应如何办理?
  答: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再到所属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第七、低保、残疾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时须提供什么手续?
  答:在缴费期内将低保证,残疾证(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医保处办理。
 &&&& 第八、哪些城乡居民特殊群体按规定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答:低保、重度残疾(一二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第九、城乡居民的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答:对于已有银行代扣存折或银联卡的居民只需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医保费即可,对于新参保还未办理代扣存折和过了缴费时间的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人社所缴纳。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集中缴费,由村委到所在地的镇办人社所缴纳。
  第十、城乡居民的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需终身缴纳。
  第十一、对于残疾居民达到什么条件可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答:根据文件规定,属重度残疾人员的(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代扣存折里的钱没扣走是怎么回事?
  答:一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存入足额医保费。二是因银行扣除了小额帐服费(3元)导致余额不足造成,需及时到区医保处5号或6号窗口维护代扣存折信息。三是存错银行账号。
  第十三、城乡居民医保转换成职工医保需要哪些手续?
  答:请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1、参保人需携带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填写参保人员变更表;
  2、如果跟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城乡居民代扣存折丢失后如何办理?
  答:居民个人可以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个人结算存折,并携带此存折到医保处居民科办理帐号维护手续。
  第十五、城乡居民怎样申领社保卡?
  答:城乡居民参保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的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领。
  第十六城乡居民社保卡丢失怎么办?
  答:拨打12333挂失,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挂失,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信息中心补卡。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应该从什么时间缴费?
  答:按当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部分)从日起补缴至今的医保费。
  第十七、首次参保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时,应当以参保时或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参保人的代扣存折还未下发,如何缴费?
  答:携带户口本到各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直接缴纳。
  第十九、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新农合的年限是否认可?
  答:居民按规定缴纳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及今后年度未出现中断缴费的,认可其原新农合的参保年限。中断缴费需补缴的,从日或符合参保条件时开始补足应缴未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每年正常缴费,从学校缴不上医保费的原因是什么?
  答:有以下几种原因:
  (1)学校上报参保信息不正确
  (2)已在家庭户(村集体户)参保
  (3)在外区县参保
  第二十一、学生改名了,参保信息能改吗?
  答:能改,持户口本到医保处学生科更改,并将现用姓名告诉学校专管员。
  第二十二、学生高中毕业,如何续缴费?
  答:1、可在大学里继续参保缴费。
  2、也可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再到所属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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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存析是民政局委托指定银行统一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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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办函〔2015〕45号 关于重新清理核查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通知
高府办函〔2015〕45号
关于重新清理核查全市城乡低保特困
供养对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重新对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五保)对象开展全面清理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重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清理核查,进一步加强对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健全完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准入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打造低保、特困供养&阳光工程&。
二、核查范围
本次重新清理核查活动的对象为全市在册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所有对象。
三、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原则
(一)整户保障原则。
以户口簿登记的全体家庭成员为一整体,以全体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整个家庭的收入为依据,处于低保线以下的,整个家庭成员都要纳入低保范围予以保障,高于低保线的,当中任何一位家庭成员都不能纳入低保。确保应保尽保,不该保的坚决不保。
(二)重点施保原则。
低保线以下的家庭要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尤其要把单亲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家庭和重病重灾致贫家庭纳入重点保障家庭。
(三)动态管理原则。
家庭收入随着家庭成员的就业等情况的变动而变动,对家庭收入改变,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要及时调整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坚持动态管理。
(四)特困供养人员坚持&三无&原则。
凡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才能纳入特困供养保障。
(五)公平公正原则。
低保、特困供养的政策、标准、条件要公开,申请、受理、审批过程要公平,审批结果要公正。一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长期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低保线划定标准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差标准分别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月人均收入370元(财政补差标准为335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线为每月人均收入230元(财政补差标准为150元/人&月),以家庭为单位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的,才能纳入低保范围。以5口人家庭为例,如果是城市的家庭,月收入低于1850元(计算公式即370元/人&月&5人=1850)才符合低保条件;而农村家庭月收入低于1150元(即230元/人&月&5人=1150)才符合低保标准。
五、核查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核查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保人不保户&的现象。为了保证救助效果,促使家庭成员充分履行赡(抚)养的法定义务,达到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进行整户保障的原则,不得将年幼、年老、残疾等无劳动能力人员单列出来享受低保,严禁以各种&保人不保户&的方式来套取低保金的现象。
2、是否存在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核查家庭从事工商业或农副业生产,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自谋职业,家庭子女高中以上毕业后从消费者转变为劳动力等情况,其家庭收入是否超过低保线。
3、是否存在申领低保程序不规范,对象界定不准确的问题。审核现有低保户审核审批资料,对未经入户调查,或者民主评议不到位,审核审批过程不透明,而造成&人情低保&、&权力低保&&关系低保&现象的,要坚决进行纠正。
4、是否存在&低保轮流吃&的问题。对平衡照顾、好人主义,或因工作简单、搞平均主义而出现的&低保轮流吃&的现象也要坚决进行纠正。
5、是否存在低保金存折(银行卡)发放不到位的问题。要查看现有的低保存折(银行卡)是否100%发放到低保对象本人手中,对村(居)委会截留代管低保存折证件的,要责令限期发放到位。
6、是否存在不讲条件将某些群体纳入低保的问题。严禁以信访维稳等原因,不讲条件或不加区别地将某些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如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或被拆迁的居民、维稳对象等特殊群体(经批准的精简退职人员除外)。
7、是否存在有子女情况(包括收养子女或过继子女)的特困供养户。
(二)核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1、违反整户保障原则,仅将户口簿中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家庭成员纳入低保对象范围的,出嫁、死亡、服刑人员除外,不再计入本户人口;
2、家庭成员变动,因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市而出现&吃空饷&情形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3、子女有足够的赡养能力,而不赡养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且将父母、残疾人等单独分离户口出来办理低保的(子女本身是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4、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对象,如申请低保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高标准装修住房及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危房维修、全倒户重建除外);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电脑、高档随身听、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高档手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机动船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5、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或就业的,或有责任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6、家庭成员中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7、将不符合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纳入低保范围,或利用职务之便,以家庭成员名义申请低保,冒领低保金的;
8、申领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而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9、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低保户存款余额超过5000元的;
10、家中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11、在申请时不履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度,不提供或转移有效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相符,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12、现在册特困供养对象有子女(含养子或养女)的;
13、其他规定的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形。
六、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3日至27日)。
召开由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和分管民政的领导、社会事务办主任参加的动员会议,由市领导亲自部署核查工作,市政府和各镇(街道)签订清查核查责任书。各镇(街道)在市级动员会后要迅速传达会议精神,召开本辖区内的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明确驻村(居)驻片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会干部在本次清理核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3月28日至4月20日)。
各镇(街道)核查工作组,对本镇(街道)辖区内在册的低保户、特困供养户进行推倒后重新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由村(居)委会干部通知所在村(居)的在册低保户、五保户,于3月27日前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带齐全户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目前领取低保金、五保金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重新申请登记,社会事务办收集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18位身份证号码(如果部分户口簿或身份证仍显示15位而未能确定其18位身份证号的,需要到所在派出所更换户口簿再申请),务求姓名和身份证号准确一致。资料齐全并核对准确后,由户主填写低保申请书、《高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个别家庭中因全部家庭成员文盲、视残或肢残等原因,无法亲自到社会事务办进行申请办理的,也可以委托邻居亲人或村(居)委会干部,代其带备上述相关资料向社会事务办提交和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镇政府(街道办)要单独登记名册报市民政局。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入户调查。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镇(街道)驻村(居)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干部各1人(入户最少2人以上),带上户主填写申请的相关资料,由村(居)委会干部带队,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必须100%,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 主要采取&五看、五查&的方式,即:一看户口簿,查领低保人数是否与户口簿相符(死亡、外嫁女、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押服刑人员即使户口未迁出,也不计入本户人口数);二看低保存折,查领低保金最近日期及余额情况;三看家庭成员身体年龄情况,查是否主动工作就业自救、人员是否变动;四看住房、生活品,消费水平,查是否超出低保线标准;五看特困供养对象是否有子女(含养子女),查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标准。登门核查当场填写《高州市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记录表》和《高州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文字准确,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可靠。建立&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由申请人和入户调查人员共同签名。
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要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由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先听取入户调查人员逐户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再由代表们应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用票决或举手形式进行表决,获参加会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低保申请获初步通过。
4、张榜公示。获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人名单,要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及其他方便村(居)民观看的地方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人口、家庭住址、致贫原因、家庭收入等。
5、审核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核查工作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低保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看材料是否齐备。通过本次全面核查,依照低保政策,符合条件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保留,部分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撤销。
在入户调查也无法获得家庭收入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1)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失业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二级以上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2)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申请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失业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在审核期间有争议或遭投诉的,要重新上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驻村(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及事务办人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低保五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4〕62号)要求,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审批主体。因而之前因简政强镇而下放镇级的低保特困供养审批事权,收归市(县)级民政部门。
6、规范审批。市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市民政局可根据需要邀请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通过审批,享受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要在其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及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进行长期公示,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第三阶段:交叉检查(4 月 21日~5月20日)。
镇(街道)自查自纠结束后,市将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人员对镇(街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交叉抽查,检查结果报市民政局汇总后书面向市政府汇报。
(四)第四阶段:督查抽查(5月 21日~6月20日)。
镇级交叉检查结束后,市组织纪委、公安、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市督查组,对镇(街道)自查自纠及交叉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部分镇(街道)抽查率可达100%。督查抽查重点内容是:一是看镇(街道)包责任区人员是否真正入户调查,调查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将严肃处理;二是看自查自纠后的低保户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申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如有则责令重新核查;三是看各村(居)委会是否对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为切实加强本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核查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低保特困供养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何志强任组长,副市长岑解明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府办、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重新核查认定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职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纪委、派出所、事务办等人员组成的核查工作组,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的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工作。并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镇(街道)领导包片,干部职工包村(居)包户,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人员清楚、范围明确、责任明析、追责准确。
(二)注重工作实效。这次清理核查覆盖所有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清理核查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阳光&操作,切实做好核查工作,力戒搞形式、走过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核查清理任务,不得拖延。
(三)注意工作方法。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人员上门复查,依政策作出结论,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对因低保清理核查问题的信访上访,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本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清理核查工作抽查中仍然发现存在违规办理低保,或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保&的,将依法依规对镇(街道)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将按领取低保金的1~3倍进行追缴;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低保对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接受清理核查的,将停发其低保金,1年内不再受理低保申请。
(五)提高管理水平。各镇(街道)要以本次低保清理核查为契机,认真总结低保管理工作的经验,严格执行低保政策,严格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努力做到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推进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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