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法医鉴定的伤情鉴定发布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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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12月1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
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预热。
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和1996年颁布的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
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李明录透露:新标准将从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 (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
如轻伤分为两级,
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李明录说: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等级标准之界定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新标准之亮点
[!--empirenews.page--]取消“脑震荡”一词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伤性血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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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所做的伤情法医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医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公安机关报案,不立案的可以去检察院要求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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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案件进行到哪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就向公安部门提出,不是自诉案,向检察院提出;法院已经受理或在诉讼中的,向法院提出.
追究法医的伪证责任,你们只可以检举和告发,不能起诉,已经送审的
其他6条回答
我们这都是这么做的先可以申请原鉴定机构复议或重新鉴定,对复议或重新鉴定结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原鉴定机构的上一级鉴定机构复核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到高一级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是的,我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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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法医,关于周岩伤情鉴定的一些最新说法 | 谋杀 现场 法医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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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称现在鉴定只能认定轻伤昨天,周岩小姨李云道出了他们现在曝光此事的真正原因,是担心警方不进行伤情鉴定,导致本案迟迟无法进入诉讼程序,陶家就可以一直拖着。根据合肥警方通报,2月20日,两名法医与办案民警到被害人家,对其伤情进行检验。李云说,2月20日,两名法医和两名民警来到家里,并没有带鉴定器械。法医询问周岩是否需进一步治疗,周岩妈妈回答,颈部还需进行二次手术。“如还需治疗便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只能等治疗终结再进行鉴定,也就是一年时间。”李云说,对于这一说法她非常气愤,当场质疑要是孩子颈部永远治不好就永远不鉴定了吗?他们要求法医必须做鉴定。法医说,按照相关规定目前无法进行鉴定,若家属非要做只能认定为轻伤。随后,警察和法医离开。“警方不予进行伤情鉴定,我们非常担忧,若不进行伤情鉴定便无法开庭审理,也就不会判决,这样拖下去周岩怎么办?”李云说,陶汝坤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5个月,嫌疑人不可能永远被关押,于是周家想到了上网发帖曝光寻求帮助。直到2月24日,此事在网上热传,引发广泛关注。李云说,2月21日周家主动到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要求进行伤情鉴定,最终警方同意对周岩进行除颈部外其他部位的鉴定。据警方通报,周岩颈部可能需做二次手术,依据法医鉴定实践,需在治疗终结后(涉及功能障碍的需三至六个月的康复)才能进行伤情鉴定。因此,暂不宜对伤者颈部损伤程度开展鉴定。■专家说法周岩应具备伤情鉴定条件对于伤情鉴定的时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彭逸轩说,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分3种情形处理: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彭逸轩说,虽然对于第三种情形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即使不是专业人士也看得出来,周岩的伤情应当构成重伤。根据医院的说法,周岩已经出院,烧伤部位形成疤痕,伤情鉴定的条件应该已经成熟。这个·······到底哪个说法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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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太过专业的问题,涉及标准规定。不过我个人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伤情还在不断发展,半年后可能恢复也可能更恶化,这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时就会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性。
的话:太过专业的问题,涉及标准规定。不过我个人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伤情还在不断发展,半年后可能恢复也可能更恶化,这样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时就会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性。恩,确实是啊,看到有人说要等伤势稳定后检测相关器官组织的功能受损情况才能做出最后的鉴定。你觉得最后是重伤还是轻伤的可能性大呢?这个对于量刑上的差别太大了。
法医病理硕士
额,这个真心复杂。第一个,超期羁押律师不必担心,因为鉴定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涉及毁容等情况的时候,鉴定的确复杂。先将法条照抄如下: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法医病理硕士
我现在也不知道周容究竟是哪儿受伤,网络说毁容,法医说脖子,这两个不一样,脖子是不算面部的,也就是说无法构成毁容。法医面部定义如下: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法医病理硕士
如果是网络传言正确,是面部的话,参照法条,需要测量疤痕面积长度,所以是要等伤情稳定再说。由于没看到照片,无法判定法医说眼下只能定轻伤是否正确。
的话:额,这个真心复杂。第一个,超期羁押律师不必担心,因为鉴定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涉及毁容等情况的时候,鉴定的确复杂。先将法条照抄如下: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我感觉最关键的地方集中在“颈部活动是否有严重障碍”上,这需要等颈部二次手术之后再做鉴定,警方的做法应该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吧。你觉得最后轻伤还是重伤的可能性大呢? 我只是好奇,和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法医病理硕士
额,名字说错了,是周岩,不是周容。
的话:我现在也不知道周容究竟是哪儿受伤,网络说毁容,法医说脖子,这两个不一样,脖子是不算面部的,也就是说无法构成毁容。法医面部定义如下: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我感觉面部问题不大,主要集中在脖子,脖子上有一块很严重的烧伤,据说现在还在出血。当然,我是纯业余的。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我感觉最关键的地方集中在“颈部活动是否有严重障碍”上,这需要等颈部二次手术之后再做鉴定,警方的做法应该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吧。你觉得最后轻伤还是重伤的可能性大呢? 我只是好奇,和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对,如果是看颈部功能障碍,更得要等治疗结束。造成周岩烧伤的是液体燃料,而且并不多,按照常情胡猜,不应该对肌肉有太多毁损,主要损伤的应该是皮肤。这个纯属胡猜,因为有时候事情根本不按照常理发展。按照胡猜的继续分析:以目前的医疗条件,受害人如果不是特殊的疤痕体质,植皮技术加上疤痕松解,如果疑犯家属不惜本钱,很难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我认为治疗结束,轻伤的可能性比重伤要大。再次声明,这仅仅是一般情况,而任何偶然因素,都能把合理推断变成无稽之谈,比如,一次严重的感染。
法医病理硕士
额,终于看到照片了。果然液态燃料烧伤并不深,除了下颌附近那个类似胡子的形状以及脖子几个纵行的疤痕(估计和燃烧火焰形状一致)外,其它地方不会有很大的疤痕。额部以及颧骨以上,看上去很吓人,其实很浅,注意避光不会留太大痕迹。还是得等疤痕稳定才能下结论。
的话:对,如果是看颈部功能障碍,更得要等治疗结束。造成周岩烧伤的是液体燃料,而且并不多,按照常情胡猜,不应该对肌肉有太多毁损,主要损伤的应该是皮肤。这个纯属胡猜,因为有时候事情根本不按照常理发展。按照胡猜的继续分析:以目前的医疗条件,受害人如果不是特殊的疤痕体质,植皮技术加上疤痕松解,如果疑犯家属不惜本钱,很难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我认为治疗结束,轻伤的可能性比重伤要大。再次声明,这仅仅是一般情况,而任何偶然因素,都能把合理推断变成无稽之谈,比如,一次严重的感染。专业,受教了,如果主流媒体有这样的精神就好了。
的话:对,如果是看颈部功能障碍,更得要等治疗结束。造成周岩烧伤的是液体燃料,而且并不多,按照常情胡猜,不应该对肌肉有太多毁损,主要损伤的应该是皮肤。这个纯属胡猜,因为有时候事情根本不按照常理发展。按照胡猜的继续分析:以目前的医疗条件,受害人如果不是特殊的疤痕体质,植皮技术加上疤痕松解,如果疑犯家属不惜本钱,很难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我认为治疗结束,轻伤的可能性比重伤要大。再次声明,这仅仅是一般情况,而任何偶然因素,都能把合理推断变成无稽之谈,比如,一次严重的感染。受教了!其实我也最近才知道伤情鉴定是在病情稳定后再做的,我原来以为是受伤之后马上做的呢。那么,可不可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尽一切可能,采取最积极的治疗措施的话,有可能把重伤降为轻伤??那在量刑上差太多了吧。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只是轻伤,又积极救治的话,估计也就判3年??这样会不会不公平呢?有钱人犯罪,能给被害人治疗得起的话就可以少判好多年啊
的话:专业,受教了,如果主流媒体有这样的精神就好了。主流媒体就是个笑话,虽然我也算半个主流媒体的······一般我只信果壳网的。
的话:额,终于看到照片了。果然液态燃料烧伤并不深,除了下颌附近那个类似胡子的形状以及脖子几个纵行的疤痕(估计和燃烧火焰形状一致)外,其它地方不会有很大的疤痕。额部以及颧骨以上,看上去很吓人,其实很浅,注意避光不会留太大痕迹。还是得等疤痕稳定才能下结论。现在网上也有说话说当事人精神失常,这方面的鉴定怎么做呢。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受教了!其实我也最近才知道伤情鉴定是在病情稳定后再做的,我原来以为是受伤之后马上做的呢。那么,可不可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尽一切可能,采取最积极的治疗措施的话,有可能把重伤降为轻伤??那在量刑上差太多了吧。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只是轻伤,又积极救治的话,估计也就判3年??这样会不会不公平呢?有钱人犯罪,能给被害人治疗得起的话就可以少判好多年啊额,这个更复杂鸟~如果危及生命,比如出血性休克,当然要参照当时情况,不然好多出血性休克的输几个血一个礼拜后没事人一样。但是涉及毁容,残障的要等伤情稳定。治疗效果是影响量刑的,个人认为符合法律精神,因为主动抢救显然主观恶性较小,而社会后果也较小。
看照片右侧面颊和下颌有明显疤痕,面部其它部分看来没什么大碍。只能看到左侧耳廓,貌似还好,右侧看不到(新闻里说烧掉一只),不好说。颈部受伤最严重,植皮也是这个部位吧,既然还没长好,也不好说。其它烧伤部位看不到,但因为不影响容貌,面积也不够大,估计不能影响轻、重伤判定。这个现在影响这么大,要是最后真的只判定轻伤,那恐怕会很药家鑫。面部疤痕整形可以消除,但会留下痕迹,化妆品可以遮盖。颈部的恐怕很难,冬天可以高领,夏天就有些难办了。本来还以为面部是重灾区呢,现在看看仅面部整形费用应该在50万以内。
的话:受教了!其实我也最近才知道伤情鉴定是在病情稳定后再做的,我原来以为是受伤之后马上做的呢。那么,可不可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尽一切可能,采取最积极的治疗措施的话,有可能把重伤降为轻伤??那在量刑上差太多了吧。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只是轻伤,又积极救治的话,估计也就判3年??这样会不会不公平呢?有钱人犯罪,能给被害人治疗得起的话就可以少判好多年啊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以前看过一些书籍,记得犯罪嫌疑人在事后采取了积极的补救和处理措施,应该是减轻处罚的一个依据。虽然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即便是主观上有蓄谋,但我认为事后嫌疑人或其家属不管是因为害怕还是反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弥补和挽救都是可以接受的,至少这样受害者在心里上会觉得要好受一点点。
的话:受教了!其实我也最近才知道伤情鉴定是在病情稳定后再做的,我原来以为是受伤之后马上做的呢。那么,可不可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尽一切可能,采取最积极的治疗措施的话,有可能把重伤降为轻伤??那在量刑上差太多了吧。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只是轻伤,又积极救治的话,估计也就判3年??这样会不会不公平呢?有钱人犯罪,能给被害人治疗得起的话就可以少判好多年啊也不能这样说,极端的情况总是会有,但法律需要考虑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积极补偿弥补过失这一行为的认定,那么这样一种悔过的表现是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量的。就算是有钱人,那死活不肯出钱救治的肯定比愿意治疗的恶性更大吧?不过话又说回来,这个行为本身只是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不是法定的,最后还是得看重伤还是轻伤。
的话:主流媒体就是个笑话,虽然我也算半个主流媒体的······一般我只信果壳网的。哈哈,你每天去主流媒体看看发生了什么,然后来果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的话:额,这个更复杂鸟~如果危及生命,比如出血性休克,当然要参照当时情况,不然好多出血性休克的输几个血一个礼拜后没事人一样。但是涉及毁容,残障的要等伤情稳定。治疗效果是影响量刑的,个人认为符合法律精神,因为主动抢救显然主观恶性较小,而社会后果也较小。关键是,轻伤和重伤,在量刑标准上差太多了,直接从最高死刑降到三年以下,而且陶某还是未成年人又积极赔偿,如果真是鉴定轻伤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判三年以下的缓刑了?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关键是,轻伤和重伤,在量刑标准上差太多了,直接从最高死刑降到三年以下,而且陶某还是未成年人又积极赔偿,如果真是鉴定轻伤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判三年以下的缓刑了?陶某是嫌疑人?未成年?那更加复杂鸟~具体年龄多大我不知道,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此案虽然有放火情节,但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威胁的是公私财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叫公共安全。
的话:陶某是嫌疑人?未成年?那更加复杂鸟~具体年龄多大我不知道,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此案虽然有放火情节,但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罪威胁的是公私财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叫公共安全。恩,陶某好像17岁,反正肯定是超过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真是轻伤的话,似乎会判得很轻吧
传播学硕士,广告管理局小组长
有没有达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为什么此次悲剧会发生?
的话:有没有达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为什么此次悲剧会发生?未成年人,为情所困,冲动伤人。其实只是一个很正常的刑事案件而已,被无良的媒体冠上“官二代”的帽子之后才会引起如此关注的。
传播学硕士,广告管理局小组长
让我想起英剧《black mirror》第一季怎样用一种荒诞的形式让人们意识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
的话:额,这个更复杂鸟~如果危及生命,比如出血性休克,当然要参照当时情况,不然好多出血性休克的输几个血一个礼拜后没事人一样。但是涉及毁容,残障的要等伤情稳定。治疗效果是影响量刑的,个人认为符合法律精神,因为主动抢救显然主观恶性较小,而社会后果也较小。对了,刚想起来,怎么分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未遂呢?
右耳好像也没大碍。那到底有没有“烧掉一只耳朵”?或者只是“烧到一只耳朵”的误传?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对了,刚想起来,怎么分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未遂呢?这个,貌似你问到中国刑法的痛脚了~按疑犯想杀人还是想伤人算~问题是,主观想法根据客观案情经常整不明白啊~个人觉得还是按照由于预谋分比较合适~罪犯的主观想法,真的很难确定啊~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右耳好像也没大碍。那到底有没有“烧掉一只耳朵”?或者只是“烧到一只耳朵”的误传?网络误传很正常的,毁容云云,也不是定局。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恩,陶某好像17岁,反正肯定是超过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真是轻伤的话,似乎会判得很轻吧17岁的话按刑法下限判叫从轻,下限以下叫减轻~
的话:17岁的话按刑法下限判叫从轻,下限以下叫减轻~这么说,即使是重伤,最后判十年或者十年以下都是有可能的?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这个,貌似你问到中国刑法的痛脚了~按疑犯想杀人还是想伤人算~问题是,主观想法根据客观案情经常整不明白啊~个人觉得还是按照由于预谋分比较合适~罪犯的主观想法,真的很难确定啊~说个真实案件,某案,被害人被人一刀切断气管。切断气管不会死的,如果没其它损伤的话,你问医生都知道,只是出气的地方变成了切口而已。我怎么知道疑犯是想杀人还是伤人啊?他要知道切气管不会死,也手没抖是按计划切开气管的那他就是伤人。但我怎么知道他知不知道切开气管死不死人,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按计划切开的啊?最后按他不知道气管切开不会死人,也就是按故意杀人判的。这是检察官和法官的想法,不是我的。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这么说,即使是重伤,最后判十年或者十年以下都是有可能的?我认为纯粹按法条有可能,但是自由裁量权这玩意,说不清楚啊,手段如何,社会影响大小都要列入考虑滴~
的话:这么说,即使是重伤,最后判十年或者十年以下都是有可能的?不闹到全国轰动的话,类似案例成年人罪犯大多10年左右。理论上这案子3年到无期都可能。要是之前答应300万赔偿协议,估计也就5-6年,现在闹大了,估计10-12年,不过判到的赔偿估计也会在100万以下。募捐正好赶上药案续集,影响很大,估计只能达到50-100万。以上纯属个人意见。
的话:不闹到全国轰动的话,类似案例成年人罪犯大多10年左右。理论上这案子3年到无期都可能。要是之前答应300万赔偿协议,估计也就5-6年,现在闹大了,估计10-12年,不过判到的赔偿估计也会在100万以下。募捐正好赶上药案续集,影响很大,估计只能达到50-100万。以上纯属个人意见。据说捐款已经80万了
结果出来了,重伤·····现在的媒体······ 真是无语了
3月1日晚上8时许,记者从警方获悉,备受关注的“少女被毁容”案又有了新进展:法医已对周岩面颈部和耳部的容貌毁损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周岩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由于周岩的颈部及双手功能仍处于康复期,暂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待伤情稳定后再行补充鉴定。同时,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新安晚报全媒体记者 袁星红 胡广
的话:结果出来了,重伤·····现在的媒体······ 真是无语了不过毕竟把重伤的结论逼出来了,原先报告可能只写不宜鉴定的。至于这个不确定的重伤状态对确定赔偿是否有利,就不好说了。不过有募捐,可以抵消一部分,甚至还反超。。
受教+1最近好像身边这样的事太多了,已经受够道德绑架的感觉了,什么都没搞清就先来一个官二代杀人神马的,明明很多地方看着就疑点重重的
媒体说要好几百万呢,号召大家继续捐款呢。
砍掉根大拇指都算重伤的吧。这样算重伤个人觉得还算靠谱的。这个案子确实和官二代没什么关系。一个普通小青年也完全可能。确实现在舆论干扰司法有点过了。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不过毕竟把重伤的结论逼出来了,原先报告可能只写不宜鉴定的。至于这个不确定的重伤状态对确定赔偿是否有利,就不好说了。不过有募捐,可以抵消一部分,甚至还反超。。这个鉴定的确是媒体给逼出来的权宜之计,补充鉴定是必须的。个人认为,我要是检察院会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因为,目前此案更合理的毁容或者颈部伤残判重伤暂时无法准确给出结论,那么重伤判定只能从威胁生命角度出发了,烧伤中威胁生命常见两种情况,第一,低血容量性休克,第二,感染性休克。由于医疗因素的介入,这两个原因只会让事情进一步复杂化。最后,从陶某当日即被刑拘看,警方已经秉公处理了,那个什么女处长表示很无力。
的话:这个鉴定的确是媒体给逼出来的权宜之计,补充鉴定是必须的。个人认为,我要是检察院会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因为,目前此案更合理的毁容或者颈部伤残判重伤暂时无法准确给出结论,那么重伤判定只能从威胁生命角度出发了,烧伤中威胁生命常见两种情况,第一,低血容量性休克,第二,感染性休克。由于医疗因素的介入,这两个原因只会让事情进一步复杂化。最后,从陶某当日即被刑拘看,警方已经秉公处理了,那个什么女处长表示很无力。单看面部疤痕面积总和就超过9平方厘米了吧,面部就能构成重伤了吧。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单看面部疤痕面积总和就超过9平方厘米了吧,面部就能构成重伤了吧。这个我已经说过了,颧骨以上看上去很吓人,但是不会留疤痕,按照法医对面部的定义,面部可能留疤痕的是口唇两侧,但面积长度目前尚不稳定。
的话:这个我已经说过了,颧骨以上看上去很吓人,但是不会留疤痕,按照法医对面部的定义,面部可能留疤痕的是口唇两侧,但面积长度目前尚不稳定。可惜现在看不到伤情鉴定报告,要是只是为了应付舆论就这么出结果,那公安也太可怕了。据说()捐款已经超过80万,看来包括法定赔偿超过200万有很大希望啊。偶一方面希望小姑娘能有足够的资金治疗,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这种炒作方式再次成功,矛盾无比呀。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可惜现在看不到伤情鉴定报告,要是只是为了应付舆论就这么出结果,那公安也太可怕了。据说()捐款已经超过80万,看来包括法定赔偿超过200万有很大希望啊。偶一方面希望小姑娘能有足够的资金治疗,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这种炒作方式再次成功,矛盾无比呀。此案我在写长文了,呵呵。
的话:此案我在写长文了,呵呵。那就恭候大作了。记得AT偶。
法医病理硕士
的话:那就恭候大作了。记得AT偶。
.呵呵,发了。只怕会挨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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