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gdhzsfs了,是否就是确定是工伤?

劳动鉴定跟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吗,劳动鉴定是不是就是工伤鉴定_百度知道
劳动鉴定跟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吗,劳动鉴定是不是就是工伤鉴定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公司生产基地和非因工负伤、患病后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人力资源总监
不是的,劳动鉴定你说的应该是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恢复后进行的,是为了岗位调整做参考的。工伤鉴定是为了工伤评定支付赔偿金做参考的。
就是说这两者不是一个意思对吧
对,不是一个意思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工伤级别是不是要到伤好了才可以鉴定?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王强字体:
用户回答1: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1、申报工伤;
2、工伤认定书出具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3、伤残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组成相关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4、出具伤残鉴定结果;
5、要出赔偿。中顾律师团 回答采纳率:35.1%
你的问题不清楚,只好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条款全部发给你,请自己认真阅读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相关解决方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 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
维权路是漫长而又充满未知和艰辛的,志在坚持。首先,在工伤期间,公司是无权解聘你的。然后,你的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的。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请求...
要确定申请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伤势的严重,也就是比较严重的伤残... 能够出院去接受鉴定,就马上可以去,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定!
二是伤势不太严重,不如手指...
治疗告一段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
一般来说要到基本治疗终结后才做伤残等级鉴定。
你手指骨折,最关键的是看... 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了。因为你的材料报上去以后还有一段时间才能轮到鉴定的。
如果鉴定达不到级别的
不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的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
工伤一般六个月就可以做了,也跟据病情,好了做和不好做没有区别,鉴定医生是看病历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
到劳动部门审请鉴定
答: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1、申报工伤;2、工伤认定书出具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3、伤残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组成相关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鉴定;4、出具伤残鉴定结果;5、要出赔偿。中顾律师团 回答采纳率:35.1...
答: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发生工伤必须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并不必然导致构成伤残等级。即使未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也不影响伤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问:伤残鉴定对公司有什么正面影响?社保机构会承担鉴定后的赔偿吗?答:1、如果伤残鉴定有等级的,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按规定承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承担。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问:我是 6月24日在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相关的作业受伤的,7月21日开始做工伤...答:工伤认定后,鉴定不到伤残等级只能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 工伤待遇了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
答:工伤认定后,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一般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申请就可以,他们会通知你准确资料和什么时间去伤残鉴定的,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
答:不是严重,工伤鉴定是对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作认定。治好了或者暂时结束治疗后,对受伤情况进行伤残评级,通过级别评定你的受伤情况,再根据级别作赔偿。
答:这个费用不多,而且你是工伤是由单位承担的,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问:实习期间右手食指受伤 定为工伤 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 现在已经上班 经鉴定...答: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
答:不会的!伤残鉴定,是以原始伤情和原始医疗资料一起,综合分析评定的!
问:工伤损伤是怎么样评定级别的右手母指离断食指缺一节中指缺一节中指还做...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工伤等级鉴定,鉴定标准与程序有国家法定标准。为您准备的好内容:
最新添加资讯
24小时热门资讯
Copyright ©
haoxy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好心游戏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法官:一般不认定工伤
&&&&来源:&&&&
原标题: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 法官:一般不认定工伤
  “另类”工伤申请能认定吗?
  本报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孔祥凤
  近日有媒体报道,公司业务员为谈业务,喝下2斤白酒导致胃穿孔,希望认定为工伤。还有女子上班期间流产,也要申请工伤;不少白领长期伏案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职业病?对于这些“另类”的工伤申请是否能够得到认定,记者昨天采访了房山法院法官。
  酒后工作伤亡是否算工伤?
  【案例】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保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保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法官释法】醉酒伤亡一般不认定工伤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伤。例如,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应属于工伤,而且,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未到醉酒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业务员自己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与领导要求其陪客户饮酒的性质不同。喝酒应酬不是业务员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职业风险,而且,业务员自己可以预见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就是自身主观“故意”的表现。如果是领导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视为“工作”,因此发生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另外,业务员还可以以侵权这一诉由要求领导给予赔偿。
  孕妇工作时流产是否算工伤?
  【案例】韩女士是一家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她前往医院检查时,经诊断已怀孕12周。事实上,当时,韩女士还戴着节育器。4月29日,韩女士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砖时突感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胎儿最终未能保住。韩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于是向人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而人保部门认定其不属工伤范围。
  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韩女士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可知,其戴节育器怀孕,入院时已经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韩女士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与工作无关。据此,法院认定人保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流产一定要因工作所致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三要素,本案中,韩女士流产满足前两个条件,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上班时流产是否能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会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怀孕职工因此流产,只要事故并非其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可认定为工伤。
  什么病才算是“职业病”?
  【案例】周小姐是一家宾馆的雇员,从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餐具清洗工作,后她被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周小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人保部门认为不构成工伤,原因是不符合职业病目录里罗列的疾病。
  周小姐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十多年在宾馆地下室洗碗,工作环境阴冷潮湿,导致自己手脚冰冷,最终患上了关节炎。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周小姐未能提交其患病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因此,人保部门所作的决定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周小姐的起诉。
  【法官释法】职业病认定有条目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但这一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的工人得了矽肺、尘肺等,可以认定为职业病。而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
(责编:蔡熊更、刘婧婷)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工伤鉴定是否等钢钉取掉再做?-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工伤鉴定是否等钢钉取掉再做?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导致,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进行鉴定有哪些相关流程,能否取得应得的赔偿。那么,工伤鉴定是否等钢钉取掉再做?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与大家分享一下。一、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应当进行。应当取钢钉的,未取钢钉伤情尚不稳定,需要取出后再进行鉴定;不需要取钢钉的,伤情相对稳定或者满,即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存在取出还是不取出等级高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工伤事故鉴定程序和有关的法律规定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工伤手指骨折赔偿标准是没有对应的,对应的只有伤残认定结果。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3、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4、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5、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6、 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7、《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有关工伤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有人依据工伤是没有精神赔偿的。认为若工伤精神赔偿贯彻,势必造成混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以致委员会裁决以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然而,《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释》(200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在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是否予以精神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职工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实际上也就是残疾,但残疾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应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进行裁判。2、从法释[2003]20号法条逻辑上讲,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法释[2001]7号予以确定,而法释[2001]7号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但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此外,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皮当按照《》第—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更是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认定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从其法律规范看,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日起施行的《》在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等赔付项目。在第二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日新修订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开。3、工伤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工伤赔偿能否适用民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与民法的关系。广义上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工会法》、《民法通则》、《》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因此,民法及其他法律中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劳动法的一部分;劳动法与民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劳动法是特殊法,民法是一般法。劳动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也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民事法律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事故关系。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当然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综上所述,应该在钢钉取出,病情稳定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如果不取钢钉,等到停工留薪期满时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严重者还可以要求企业做出精神赔偿。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伤鉴定是否等钢钉取掉再做?的法律知识,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 01:48:11”,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整理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劳动工伤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工伤鉴定法律百科
工伤鉴定标准是劳动鉴定委员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一个鉴定依据。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地区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最新法律百科
最新法律知识
工伤纠纷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988律师在线
2987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私了好还是鉴定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