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农村党员干部吸毒如何处理党纪处理程序

&&信息时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7月底,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披露,衡阳县今年专门出台了《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等吸毒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上述《办法》从今年1月15日开始施行,共有13条内容。&&地方党委、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专门出台针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处理办法,在全国鲜见。
&&记者了解到,自《办法》出台至今,衡阳县已经有39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出涉毒,其中18人名单及处理结果已被公布,另有21人目前尚在调查处理阶段。&&日,当天出版的衡阳县县委机关报《今日蒸阳》第二版刊发了衡阳县纪委监察局发布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在这份涉及数十人被处分的通报中,有18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单独列出,他们分别任衡阳县国税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以及小学教师、医院职工等。而他们受到处分的原因相同:均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毒品。&&而不到1个月前,今年1月15日,衡阳县刚刚发布了《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为何专门出台禁毒文件?&&一年多时间内 竟有40多公职人员涉毒&&记者注意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被查受到处分的新闻近些年常见诸报端,但地方对此专门出台“红头文件”,在全国鲜见。&&而在1年的时间里,先后有40多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被查出吸毒,引起了衡阳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对于这一问题,衡阳县纪委办公室王主任表示,极少数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没有经受住诱惑、没能把控好自身。&&日上午,在谈到上述《办法》出炉的背景时,衡阳县纪委副书记阳武元则向记者坦言,自去年以来,当地群众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反映的确比较多,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也发现确有此类问题。&&“比如少数吸毒的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单位也找不到人,已经严重影响工作,对家庭、自身的损害也很大。”阳武元说,“这些人员吸毒,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必须严肃查处的。”&&记者了解到,从去年年底开始,衡阳县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的清理整顿,目前还在清理整顿当中。&&&&涉毒干部如何查如何防?&&取证难 曾有干部“耍赖”尿在裤子和身上&&衡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肖大队长坦言,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毒案件的查处上,相对更难一些。&&“首先,他们吸毒隐蔽性要更高,特别是吸毒的场所,非常隐蔽。此外,这类人员被查出后还抱有侥幸心理,想通过一些渠道来逃避处罚。”肖大队长介绍。&&还有就是取证难。据介绍,公安机关去年在查处当地运输交通部门的干部涉毒案时,有一名干部坐在检测室内耍赖,拒不接受尿检,甚至把尿撒在了裤子和身上。“他们认为不接受尿检,就没有证据,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强制检测。”肖大队长说。&&定期“跟踪” 涉毒人员每月定期尿检3次&&衡阳县纪委告诉记者,涉毒的党员、公职人员定期进行尿检的地方,就位于设置在衡阳县防疫站的美沙酮诊所,于今年1月26日启用。&&8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这个诊所,看到尿检室门口,就挂有写着“衡阳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毒成分定点检测室”的牌子。&&依照规定,每个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上述涉毒人员要到这里进行尿检,尿检的周期大概在1年左右。据工作人员介绍,尿检结果会及时上报到涉毒人员单位及县里有关部门,随时把握人员动态。&&记者采访了解到,衡阳县上述《办法》出台后,当地查处的涉毒案件中,已几乎没有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衡阳县关于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吸毒行为的处理办法》内容摘要&&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凡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罢免。&&对于“吸毒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包括:曾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办法》明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吸毒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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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吸毒的党纪条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转载自星沙新闻网
责任编辑: 浔龙河村羊城晚报讯记者王漫琪、通讯员林楚明报道:29日上午,揭阳市惠来县两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打击整治涉毒问题攻坚大会。经过2014年全年的铁腕打击虽初显成效,但面对依然严峻的毒情,惠来县决定再次打响历史上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打击整治涉毒攻坚战,目标是“犯罪分子不敢在惠来制毒、贩毒人员不敢经惠来贩毒、吸毒人员在惠来境内买不到毒品、涉毒人员不敢在惠来停留”。对禁毒工作的问责,惠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态度明确,就是“绝不遮丑、绝不姑息、绝不护短、绝不手软”。记者了解到:2014年迄今,该县已经查处在整治“涉毒”问题上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48名,目前已交由纪委处理32名,对1名村支部书记实施刑拘、1名镇长调离工作岗位、查处9名涉嫌充当“保护伞”相关人员。同时,严肃整顿公安队伍,共交流了7名工作不力的干警,对10名干警进行党政纪处分,近期还对县公安局个别中层以上干部采取组织措施。目前,揭阳市委派出的专项巡视组已进驻惠来,主要任务是要发现党员干部涉毒线索,查处“保护伞”,查到人、查到事,查“幕后”老板、查大干部、查公安干警。惠来县委书记邱辉盛在攻坚大会上表示,要坚决打好禁毒宣传发动、堵源截流、侦查破案、外出追逃、禁吸收戒以及创建无毒镇(场)、无毒村(社区)等六项攻坚战。对在此次攻坚行动中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一律从重问责;对通风报信、放纵包庇毒品犯罪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涉毒问题的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再查办;对被发现有吸毒行为的党员干部,一律开除。王漫琪、林楚明
“累犯”张斌被“双开”前,吸毒时间长达16年,数次被纪委谈话,但他并未收手;佟继文担任6年乡武装部长,家人对他的吸毒史毫不知情;每月3000多元的俸禄无法满足“官二代”赵骅的毒瘾,他频繁向朋友借钱,无力归还……12月9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通报称,该省德宏州41名吸毒党员、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其中公职人员有9名。(12月24日《东方早报》)吸毒众所周知,对身体和社会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吸毒会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症状,作为公职人员,一言一行都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他所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因为吸毒后出现幻觉,不能控制等行为严重影响当事人的一举一动,所做的行为都不受自己控制,这样还怎样很好的服务人民,为民办事。加上吸毒的花费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当毒瘾复发时,就会想法设法的去寻求毒品和购买毒品的金钱,这样一来完全就会造成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贪污受贿,非法牟利。为了获取金钱,渎职,失职,吃拿卡要,这些都会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加之公职人员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国对毒品的控制又是极其严格的,公职人员本应该起好带头作用,做好表率,远离毒品。而云南省公布的公职人员吸毒案例来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降低了群众的信任度。出现这样多的公职人员吸毒现象的原因也值得我们深思,一直以来的禁毒行动都是公职人员牵头面向公众为主,忽略了公职人员这一群体,导致了禁毒行动“灯下黑”的情况。加之单纯的以为公职人员长期都是开展禁毒行动宣传的主体力量,认为完全了解毒品的危害,因此不会沾染毒品。
云南日报       【编者按】       12月9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通报称,该省德宏州41名吸毒党员、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其中公职人员有9名。但通报只是揭开了当地公职人员吸毒现象的冰山一角,实际情况可能更糟。12月24日,澎湃新闻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       12月25日,云南省委机关报《云南日报》专门刊文介绍了德宏州2014年以来的禁毒工作。文章称,2014年以来,德宏州共抽调947名干部职工组成工作队,全州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共建立了3617支禁毒联防队和3176个村民理事会。此外,德宏州委、州政府下发了《德宏州对吸毒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吸毒的中共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辞退或开除。全文如下:              陇川县王子树乡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吸毒一事并不愿意多谈。 澎湃新闻记者 刘海川 图       今年以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坚持“铁的手腕、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措施”的“四铁”要求,将禁毒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全力推进禁毒工作。       据介绍,德宏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事关德宏州发展稳定的重大任务紧抓不放。今年以来,德宏州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德宏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禁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德宏州对吸毒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办法》等14个工作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州级主要领导联系县市、州级领导包乡及部门挂钩联系村、派出工作队包村、工作队员和单位干部包到组、联到户的包保制度,推进禁毒各项工作。       今年,德宏州连续第10年抽调工作队进驻农村、社区开展禁毒工作,保证了进村入社队伍的稳定。一年来,全州共抽调947名干部职工组成工作队,全面深入各村委会、社区及农场组织、发动、宣传群众开展禁毒工作。把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作为社会化禁毒工作的亮点和重点来抓,全州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共建立了3617支禁毒联防队和3176个村民理事会,有力推动了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       同时,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境外除源工作,提升禁毒国际合作水平。进一步严打毒品犯罪,提升堵源截流工作实效。       此外,今年以来,德宏州以纯洁队伍、强化管理为手段,打造严守铁的纪律的队伍,坚决查处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吸毒问题。为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决惩处吸毒行为,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德宏州委、州政府下发了《德宏州对吸毒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吸毒的中共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辞退或开除。 (原标题:《云南日报》针对德宏州公务员吸毒现象刊文:一律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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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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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纪处分的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纪处分的规定
(二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扫除嫖娼卖淫、赌博和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严肃党纪>纪,纯洁党的组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党风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同)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以及在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中失职渎职,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给予党纪>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嫖娼、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三)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四)组织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
(五)组织淫秽表演或组织观看淫秽表演的;
(六)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七)包养情妇、情夫的。
第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在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中,与按摩人员发生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猥亵、侮辱妇女或参加淫乱活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投资、经营、管理赌场的;
(三)以赌博为业的。
第九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到赌场参加赌博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在赌场以外的其他场所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或在工作时间参加赌博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动用公款参加赌博,或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利用赌博形式受贿的,按照行贿受贿行为论处。
第十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引诱、唆使他人参加赌博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食宿、交通、通讯、赌资借贷等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
(三)生产、经销明令禁止的赌博工具的。
第十一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多次涉足赌场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立,配备有专用赌博设施和用具,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业务的赌博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
(三)引诱、教唆、欺骗、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
第十四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支持、纵容、包庇亲属或他人投资、经营、管理“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二)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泄漏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秘密的;
(三)敲诈勒索参与“黄、赌、毒”活动人员的钱物或接受其贿赂而放任不管的;
(四)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说情、开脱,阻挠、干扰对“黄、赌、毒”活动查处的;
(五)其他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旅馆业、饮食业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或为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旅馆业、饮食业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负有查禁“黄、赌、毒”活动工作职责的执纪执法人员参与、支持、纵容、包庇“黄、赌、毒”活动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违章审批营业执照、许可证,或放松管理,失职失察,造成辖区内发生严重的“黄、赌、毒”活动,或对有关举报拖延不查、压案不办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上级有关查禁“黄、赌、毒”活动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或对辖区内查禁“黄、赌、毒”活动的工作领导不力,或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发生和蔓延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纪处分,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的党纪>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赌行为的党纪>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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