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职干部社会团体兼职,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规定
篇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
皖人发〔2005〕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六、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也可以采用与兼职单位协议形成的其他报酬形式。兼职所得须依法纳税。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及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因兼职兼薪活动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符合规定从事的兼职兼薪活动应予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兼薪
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兼职兼薪活动实施细则,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篇二:《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中纪委: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需看情况
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每月&回复选登&第3期,集中解答网友有关领导干部兼任兼职问题。文章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可否由一人担任?
网友“lnd”:一个单位的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是否符合党的纪律?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时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从权力监督制约和履行“两个责任”的角度考虑,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不宜由同一人担任。 纪委书记可否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
网友“工兵”:请问县级的局纪委书记可以兼任下属单位一把手吗?有何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您好,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关注。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中央曾作出专门规定,现摘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拟安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包括常设职务和临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通知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篇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
四、试点单位工作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发挥余力,兼职兼薪。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自觉规范自身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兼职兼薪试点工作经验。省里将在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完善政策,并在全省事业单位中推行兼职兼薪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分配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兼职兼薪是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
二、事业单位职工兼职兼薪活动的组织实施,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可以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科研服务等中介机构推荐,也可以由个人自行联系进行。
三、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定有关补偿协议:
1、兼职工作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
2、兼职工作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需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
四、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兼薪活动,要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薪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六、事业单位职工兼职兼薪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职工要认真履行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职工因兼职兼薪活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的进行。
八、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篇四:《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规定}.
鲁人社发〔2015〕67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
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
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位设臵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第四条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臵为基础,在核准的岗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规定}.
第二章 竞聘范围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单位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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