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职工患病医疗期工资费用谁承担

用户快速登陆:
保护视力色:
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险[1995]23号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单位: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企业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可比照退职办理或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按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发给生活费。
  所需费用,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87号令)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第41号令)以及省政府《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91年15号令)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浙劳险[号(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
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三、关于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审批问题&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按劳动部劳部发[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仍按国务院第87号令、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执行。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以及有关的待遇仍按国务院第41号令、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时正在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执行的医疗期应与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连续计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律例解读,员工患病医疗期,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医疗期,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规定,工伤医疗期,法定医疗期,上海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律例解读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
三个法规中“14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
D.3至24个月
1。即使是私企,单位也应该为员工上包括工伤保险内的社保,如果没有上,属于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会受到处罚。
你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
大家还关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