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上海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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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 &二、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 &三、百岁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贴,95—99周岁老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贴,90—94周岁老人每月发50元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 &四、自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
& &五、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国有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70周岁以下第一门票半价。外地老人按年龄享受本条待遇。
&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
& &七、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 &八、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按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 &九、社区医疗机构应为本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保健活动。老年人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享受优先照顾和优质服务,优先开设家庭病床。县(市)、区卫生部门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 &十、提倡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 &十一、“三无”老人、高龄空巢老人提出服务需要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养老服务员或协调社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 &十二、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可申请法律援助。
& &十三、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优先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优惠进入老年大学学习。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低保金上浮10%。低保老人去世,享受民政部门殡葬单位的“一费清”殡葬服务收费。
& &十四、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在窗口适当位置公布优待内容及依据,接受监督。
&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优待政策。
&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优待工作做的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义务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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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长老龄办联字
南关区政府网
  [2011]1号)的规定:90至99周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要求各街道、社区入户调查,南关区老龄委办公室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核每一位老年人的基本材料,保证老年人按时足额的领到生活补贴。工作中,我们对来访的老年人和家属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规定,让老人满意而回。今年第二季度为1,64名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第二季度生活津贴70,8700元2016年长春几岁可领高龄津贴,高龄津贴补贴新政策
2016年长春几岁可领高龄津贴,高龄津贴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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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桂鸣
[导读]90至99周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
[2011]1号)的规定:90至99周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要求各街道、社区入户调查,长春市南关区老龄委办公室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核每一位老年人的基本材料,保证老年人按时足额的领到生活补贴。工作中,我们对来访的老年人和家属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规定,让老人满意而回。今年第二季度为1,64名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第二季度生活津贴70,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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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加大政府投入,保障老年福利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要逐步加大对老年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老龄干部培训等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服务。同时,还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到老年福利事业中来,不断推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对业绩突出、管理规范、设施完备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资助扶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公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实施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鼓励和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原则,保证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等方面享受优惠。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免收用地管理费及减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监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对工作、医疗、生活用车的养路费给予减免,所发生的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3.税务部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批核准,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规划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在办理登记、年检时应给予适当优惠。  (三)采取积极措施,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以及老年文体活动服务场所,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本地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对国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疗养院等国家资产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改建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四)拓展养老模式,加大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力度。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在社区和村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还要不断拓展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完善为老服务功能,形成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梯次推进,逐步建立高龄和“空巢”老人紧急求救系统。要将居家养老帮扶工作纳入社区公益性事业体系,进行组织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由政府统一开发的从事社区公益性事业的社区服务员承担,主要为需帮助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特殊服务,社区服务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同时,要扶持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采取“结对帮扶”、“爱老义工”、“时间银行”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  (五)拓宽护理领域,发展临终关怀业务。  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是养老服务业中的特殊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必要的政策倾斜,积极引导和鼓励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专项的卫生护理服务机构。同时,还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作用,并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对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可给予政策扶持。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老年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和被护理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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