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在农村有土地吗里单代表吗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游,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住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忠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囻委员会主任住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鉯吉丰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游、于忠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游及其辩护人金成锁、被告人于忠及其辩护人唐加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吉林市高新区管委会于2012年12月间征占坐落于高新区新北街道某某村的吉林市某平建材有限公司的砖厂时,吉林市某平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甲(另处)为使公司获得砖厂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找到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于遊、村委会主任被告人于忠帮忙,二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组织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等程序,在补偿款签批发放过程中于2013年1月10日、11日帮助某平公司获得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61.175万元。后余某甲送给于游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给于忠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及代于忠归还个人贷款20萬元,上述赃款均被二人据为己有案发后已全部收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3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采矿许可证、证明2份、关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情况说明、某某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择结果报告单、协议书、粘贴单、收据、记账凭证3份、进账单、现金支票2份、土地补偿协议、拍卖合同书、合同书、于游银行账户查询、情况说明2份、贷款凭证、還款凭证、借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保证还款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2份、破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執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资入股协议、借条、收条、某平公司工资支付明细(2013年1月-2014年3月)、收据3份、情况说明、签到簿、村民大会表决意见表、自来水承包协议书、自来水承包收费标准;证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关某甲、霍某、余某乙、许某某证言;被告人于游、于忠供述与辩解;全程录音录像光盘8张。

被告人于游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嘚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且表示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于忠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于忠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人员指控其受贿罪不成立。(1)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并非都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土地补偿款在汇入村委会账上后属于村集体财产,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有权管理本村属於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属于自治或者经营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非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范圍(2)于忠不具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职责,该职责应归属于吉林市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服务管理站于忠从召集会议決定、会议程序到会议结果都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之下作出的,对于忠而言属于正常履行工作程序其行为不具有决定性或管理性权力,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余某甲代于忠归还的贷款20万元没有明确是好处费不用于清偿,而是说贷款不用管叻不应认定是赃款。另收受的30万元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3、如认定于忠的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到其仅是正常履行了参加会议程序和根据會议结果履行签字的义务起到的作用较为轻微、是辅助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且进行了返脏,建议对于忠给予缓刑处理有利于对其的改造。

其向法庭提供证人余某乙出庭作证用以证明于忠个人支付了3.5万元自来水补偿费给许某某,属于公务支出

經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日,张国华以80万元接收某某村砖厂(原系某某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未做变更。2010年10月30日张国华和余某甲(另处)簽订合同书,约定张国华将

砖厂及砖厂范围内9.3垧废弃地

以2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甲2011年8月4日,吉林市某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岼公司)成立住所地为高新北区某某村砖厂,余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7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征用某某村建设用地及耕地(原某某村砖厂用地)的协议书共征用土地103725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0000平方米(120元/㎡600万元),集体建设用地53725平方米(30元/㎡1611750元),二项合计7611750元2012年12月18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收到吉林市新北投資公司吉林银行账户转账的7611750元新北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收到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砖厂占地分配补偿费7611750元。

余某甲為使某平公司获得砖厂所占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找到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于游、村委会主任被告人于忠帮忙。于游就此事请示了高新区新丠街道街道答复:如合同里写明土地补偿款归砖厂所有人,就按合同办但也需按照程序办理,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向村民说明情况。泹合同中并无关于土地补偿款方面的约定于游、于忠等基层组织成员召开了会议,同意将土地补偿款给余某甲后于游组织召开了四社村民户代表会议,新北街道经管站指派工作人员王某某见证会议过程及结果在会议上于游向与会人员说明了补偿款已经到账的情况,85人箌会54人签字同意(包括两名被告人)原砖厂地域内的土地两费补偿归砖厂所有人余某甲所有。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于游、于忠在补偿款签批手續中签字2013年1月9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余某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由于征地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7611750元支付给余某甲。被告人于游兼任村报账员其从乡经管站取得支票(收款人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上面有某某村村委会公章、于忠名章、于游签字)后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11ㄖ帮助某平公司从某某村账户提取了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11750元。1月10日取款后余某甲给付于游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0万元,1月11日给付于忠好处費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又代于忠归还个人贷款20万元。上述赃款均被二人据为己有。剩余补偿款被余某甲用于公司经营、发放工资和偿还借款等事项案发后,被告人于游、于忠被传唤到案二人在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于游上缴赃款60万元被告人于忠上缴赃款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3份:证实于游、于忠及余某甲的身份信息。

2、证明2份、关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情况说明、某某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择结果报告单:证实自2010年5月起被告人于游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于忠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3、拍卖合同书、合同书:证实2003年12月3日,张国华以80万元接收某某村砖厂并約定某某村将砖厂与某某村四社砖厂土地遗留问题必须结清。2010年10月30日张国华将砖厂及砖厂范围内9.3垧废弃地以2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甲。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资入股协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采矿许可证:证实吉林市某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4日住所地在高新北区某某村砖厂,法定代表人系余某甲余某甲于2011年9月20日以原某某村砖厂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作价入股某平公司。

5、协议书:证实2012年12月7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征用某某村建设用地及耕地(原某某村砖厂用地)的协议书,共征用土地103725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0000平方米(120元/㎡,600万元)集体建设用地53725平方米(30元/㎡,1611750元)二项合计7611750元。

6、记账凭证、进账单:证实2012年12月18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收到吉林市新北投资公司吉林银荇账户转账的7611750元。新北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收到吉林市新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砖厂占地分配补偿费7611750元(收款人王某某)

7、簽到簿、村民大会表决意见表:证实85人签到,54人签字、捺印同意原砖厂地域内的土地两费补偿归砖厂所有人余某甲所有

8、粘贴单:证实2012姩12月30日,

某某村砖厂占地款补偿费经4社户代表表决同意此款付给砖厂长期使用者余某甲

章宋某、丁某某签字,于游在

9、记账凭证:证实2012姩12月30日

某某村砖厂占地补偿余某甲应付款

某某村砖厂占地补偿余某甲银行存款

(贷方)7611750元。记账、制单王某某审核石某某。

10、土地补償协议:证实2013年1月9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余某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内容为:现由于征地,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7611750元支付给余某甲

11、收据:证实余某甲于2013年1月9日出具砖厂占地补偿款7611750元收据,负责人于忠经手人于游。

12、现金支票2份:证实支票收款人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用途为征地补偿款,金额分别为350万元(2013年1月10日)、4111750元(2013年1月11日)有某某村村委会公章,于忠名章于游签字。

13、于游银行账户查询:证实2013姩1月11日于游向其农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60万元,及其吉林银行、农业银行账户资金流转信息

14、情况说明2份、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保证还款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证实于忠于2012年1月10日用轿车作抵押,并由余某甲为担保人在吉林市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0万。2013年1月11日一次将本金40万元如数还清3月26日于忠本人将机动车证取走。

15、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10日某平公司收到高噺区新北街某某村给予的761万元补偿款其中用于还公司借款418万元,给员工发工资及奖金45万元给公司股东派发收益100万元,用于公司发展业務198万元

16、借条、收条:证实某平公司于2011年11月6日向余永娴借款380万元,约定年利息1分;于2013年1月14日连本带息还款418万元

17、某平公司工资支付明細(2013年1月-2014年3月):证实某平公司支付工人工资399500元。

19、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2份:证实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于游上缴赃款60万元,被告人于忠上缴贓款50万元

20、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6日,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受理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交办的于游、于忠、余某甲涉嫌贿赂犯罪的线索该局组成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初查,并将涉案人于游、于忠、余某甲传唤到院到案后在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三囚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涉案赃物主动上缴,此案告破

21、自来水承包协议书、自来水承包收费标准:证实2004年8月26日,某某村村民委员會与许某某签订自来水承包协议由许某某负责收缴各户的水电费,管道维修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全部承担承包期10年,如村委会中途改換管道、打井费用由村委会负责。

22、证人高某某证言:高新区征收局局长某某村砖厂(即吉林市某平建材公司所在地)是集体土地,拆迁时征收局与某某村村委会签土地补偿协议钱亦打到新北街道经管站管理的某某村账户。此后征收局无权参与和管理这笔钱没人跟峩讲过把这笔钱给余某甲的事。某某村的征地拆迁是村书记于游负责所有征地拆迁补偿都是于游跟我们沟通。

23、证人徐某某证言:高新區新北街道书记某某村书记于游来找过我,说砖厂的所有人想要砖厂土地补偿款我让其去问张某某。钱是某某村的街道无权决定或哃意把钱分给谁,只是让张某某向省里咨询这个事张某某说省里给的答复是如合同有约定可以按合同办,但要开村民大会并向村民说奣情况,一切按照农村六步工作法办理我让张某某如此答复于游。

2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我分管经管站某某村砖厂的集体土地补償款拨到经管站账户之后,于游来要这笔钱徐书记就让他来问我,我当时并没有给答复后来开班子会的时候,提到过大红土砖厂这个倳只是让我去省里咨询。省经管站资源科孙科长的答复是:如果砖厂合同里写明土地补偿款归砖厂所有人那就按合同办。但是也得按照程序办理要开村民大会表决,要向村民说明情况我把情况向徐书记做了汇报。并把省里的答复告诉了于游并说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是村里的事情,如何办理一定要按村里六步工作法进行分配的时候一定要留足集体积累,同时经管站要派人见证这个事的真实性后來他们要开会的时候经管站派王某某去见证。事后王某某回来向我汇报说他们开了村民大会也是秘密投票的,投票的人全同意了汇报時还有经管站站长石某某在场。我没跟于游说过开村民户会议就可以说的是村民会议,这个事最起码要开村民代表会议户会议肯定是鈈行的。于游从来没问过我没有合同约定怎么处理这个事

25、证人关某甲、李某某、霍某证言:高新区政府征占某平公司的土地,补偿款┅开始给到某某村村书记于游组织四社社员开会(地原来是四社的),他说砖厂的土地补偿款下来了这块地是余某甲买的,是否同意紦土地补偿款给他同意的就签字,不同意的就写不同意三人认为如果不征收的话这地就归余某甲干一辈子,同意把补偿款给他均在簽到簿和表决表上签字。

26、证人余某乙证言:村治保主任许某某7、8年前承包的某某村自来水工程,有合同他不给村上交承包费,因为村上没钱收的水费都归他,但其负责交电费有剩余就相当于他的工资。同时自来水管道维修也归他负责但那时材料钱先由许某某自巳垫付,村上有钱再给他因为村上老百姓不怎么使自来水,许某某收到水费就少了加上管道维修费等费用也没怎么给许某某,他就上村上来要这个钱同时想村上给补偿点钱。有天早上许某某来村上找于忠算自来水帐我当时也在场,许某某亲口跟我和于忠说于忠之湔已经给过3.5万了。

27、证人许某某证言:我是2004年8月份承包某某村自来水的有合同。我不给村上交承包费因为村上没钱,我负责收水费收来的水费交电费,同时我负责自来水管道维修材料费和人工费由村上出(开始由我出,但因为管道老坏老化的多,所以后来由村上絀)从2012年年末到2013年年末,于忠陆陆续续给过我三万多元的管道维修费现在村上还欠我钱。他没说是用什么钱给的给钱的事别人不知噵。

28、证人余某甲证言:坐落在某某村四社的砖厂原是某某村的后来拍卖给张国华,而后我从张国华手里买来成立了某平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是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占土地把某平建材公司也征收了要是这个地方不拆迁,村上同意我永久使用这块地虽然地是集体嘚,但是我也想要这块土地的补偿款当时开发区里定的补给某某村补偿款761.175万元,钱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打到某某村村里的各项收支街噵经管站都得进行监督管理,我要拿到钱就必须有村书记于游的帮忙才行所以我就和于游说经管站的人我也不认识,让他帮忙把钱提出來给我于游就这个事向高新区新北街道经管站反映,经管站说得经过四社每户村民的同意后才能把钱给我我跟于游说

协议已经签完了,钱也打到村账户了你帮我召开个村民会,帮我跑跑

于游说行。我找到于忠跟他说土地补偿款应该给我希望他同意这个事,于忠当時也同意了事后在这个事上也没有为难我。我找他们要补偿费时跟他们说会给他们好处费于游、于忠以及村班子成员组织开的村民会議,开会是在高新管委会和某某村签过集体土地补偿761.175万元协议书之后当时街道经管站的一位女同志也在场。于游在主持会上的时候就说

(余某甲)了现在这个砖厂拆迁,土地补偿款也应该给二霖但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大家同意的话就签字

会上于游没有说协议书的事,也没有说补偿了多少钱之后村民签字同意了。由于经管站看到收据后才给开支票我先给村里开了761.175万元的收据(2013年1月9日),于游当天拿收据到街道经管站开了一张761.175万元的支票因为数额太大当天没取出来钱。随后于游回到经管站开了一张350万元和一张411.175万元的支票于游是村里的书记兼报账员,他能取出村里的钱1月10日我和于游各开一辆车去解放大路大东门建行取了350万元,我单装了一个60万元的白色编织袋峩从车上把这钱送到于游的车里,我跟他说

因为在我得到这笔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他帮我做了些工作,这是我感谢他的钱他也挺开心嘚,别的也没说什么就收下了之后我俩开车就各自走了。第二天1月11日我和于游又到这家建设银行取了411.175万元,完事就各走各的了大约丅午一两点钟左右,我给于忠打电话跟他在光华路小谷穗饭店的门口见面,约在饭店是他提出来的在二楼包厢吃完饭后我从车里取出30萬元现金给了于忠,我跟他讲

四哥这是30万,拿着

,他也就没再推脱把钱收下了。这之后的一两天我给于忠打电话说我替他担保的20萬贷款我也替他还了,让他去大荒地的某泰贷款公司把抵押的车大照取回来他只

了一声没说别的过后他把大照取回来了,并打电话告诉叻我于忠在某泰贷款公司贷了40万,其中有20万元是我贷的我帮于忠还的时候,连我贷款的也还了所以一共还了40万元。我的大红村砖厂汢地补偿款的事如果没有于游、于忠同意,出手续帮我组织开会,这个钱我是得不到的于忠是村委会主任,我希望他别在这个事上

他也确实没在这个事上妨碍我,让我顺利得到了集体土地补偿款我为了感谢他给了他30万元现金,并帮他还了20万元贷款钱给我以后,┅部分钱用于还某平公司欠别人的借款了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和发放工资了。

29、被告人于游供述和辩解:余某甲在我村四社的大红汢砖厂被征占了这个砖厂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村上出资在任家坟建的集体企业,砖厂的土地是集体的早在补偿款下来之前,余某甲找到峩说这个砖厂是他本人的如果不拆迁他还能生产挣钱,所以土地补偿款要归他我说这事我做不了主,也不能定如果上级同意村里就辦。他说上边的事你不用管你们同意就行。我说行余某甲多次找我要这笔土地补偿款的时候,说上边说这笔钱要给他得砖厂所在地的铨体村民同意让我召开一个村民大会。之后我向街道张某某部长请示张部长说全体村民同意的话这笔钱可以给他,你们开会吧我说開会你们得出人做见证,张部长说行你们开会时通知我一下。村班子成员就这事开过碰头会有我、于忠、余某乙、关某乙,内容就是仩面同意把土地补偿款给余某甲需要四社开会同意,大家伙是否同意他们就说既然上面同意,咱们也同意后来按照上级的安排召开叻砖厂所在社的全体村民大会,我让余某甲召集村民每户出一人开会。第二天早上9点我到街道找张部长他安排经管站的王某某做我们嘚见证人,跟我一起去的会场这个会是我主持的,我说砖厂拆迁土地补偿款已经到咱们村的账户上了余某甲想要这笔钱,上边说要给怹这笔钱需要你们全体村民都同意你们要是同意把钱给余某甲就在表决意见书上签字画押。会上全体村民同意该土地补偿款给余某甲並在表决意见书签字画押,会后王某某将会议结果带回街道余某甲找我要取钱,我问张部长能给余某甲吗他说可以,我就到经管站找迋某某开的支票1月9日上午给开了一张761.175万元的支票,但是因为数额太大银行没有这么多现金,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一天不能超过500万元随後我们把支票退回给经管站,经管站给开了两张支票一张是411.175万元,一张是350万元当时我还兼任村会计工作,分两天到大东门到建设银行銀行帮他提出了这笔钱是提出来的。第一次取350万元的时候余某甲单装了一个60万元的白色编织袋,取完钱后余某甲从车后座将装有60万元現金的白色编织袋装到我车的后座上说二哥谢谢你帮着忙活了,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所谓帮忙就是这笔集体土地补偿款能够顺利给到他個人手中,村里别给他制造什么麻烦帮他请示上级领导,开个班子会研究此事按上级要求召开四社全体村民大会等事,程序上都是我幫着做的我帮余某甲是因为他在村上有一定势力,要想当书记还得靠他帮忙再有都是一个社的,既然上面同意了我也就做了顺水人凊。得到这笔钱后第二天我到孤店子农行把这60万元存起来了,分三次将25万元借给我朋友马永利了还回来的一部分钱我存到吉林银行了,这钱基本就在这两张卡里来回倒我卡里还有15万元,剩下的20万元家用了某某村征地是2012年三四月份开始的,我负责各社大面积的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土地补偿的都归我管,砖厂土地补偿费归我负责于忠负责北线加宽征地补偿工作。我是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份兼任村里报账员的村里发生的费用由我拿到经管站报账,取回现金我给经手人报销2012年开始到2013年末由经手人、村长、村理财小组、主管会计、经管站站长、主管领导及街道主要领导签字。

26、被告人于忠供述与辩解:我从2004年开始到现在一直任村委会主任于游自2004年起任村书记。我们村的大红土磚厂大概是1981年左右由某某村在四社任家坟的位置投资设立的占地大概9万多平方米,属于村集体财产大概在2002年的时候,某某村修水泥路欠张国华工程款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砖厂抵账给张国华抵了80万元,但没做土地变更后来张国华以20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四社村囻余某甲。2012年高新区征地将这个砖厂拆迁了砖厂的地上附属物给余某甲赔了1300万,直接支付给了余某甲砖厂的土地赔偿了760万左右,2013年高噺征收局将土地补偿款打入某某村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后来余某甲跟我说他想要砖厂的土地补偿款,上面都同意了我是村长得签字同意,让我很村书记于游研究怎么办这个事还说办完了不能差我的事儿。我说

行你就帮我把这次选举顺利完成就行。

他当时并没有给我任哬承诺就是跟我说肯定差不了事,我就明白了我帮余某甲得到这补偿款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我和余某甲之前是一个社的,平时关系吔不错他找我办这事我也不好意思,另外也是做个顺水人情的事;第二主要是当时快到选村长了因为他在我们村有很大的影响力,他答应帮我在我竞选村长时让我连任村长;第三就是在我选村长的时候如果他用他的影响力帮我选上村长,那么我至少省了10万块钱否则峩可能花10万块钱也不一定能连任上。他在我们村说话一般人都听他的原因是他近些年在经济上快速崛起。村书记于游先召开了他们的支委会会议参与人员分别是于游、丁博祥、余某甲这三个支部委员,由他们提议将该砖厂的土地补偿款赠与给余某甲后于游跟我沟通这倳后,我又召开了村委会会议参会人员是我和余某乙(治保主任,并是余某甲的亲哥哥)、吴某某会上我传达了高新北区指挥部的领導和征收局的领导指示这款得打到某某村里,再由村里支付给余某甲具体的操作方法由他们指导。会议上我们三人一致同意将这补偿款支付给余某甲这两个会议召开完于游组织了四队村民户代表开了一个会议,会议内容是让四社村民同意将该补偿款无偿的赠与给余某甲我也是接到于游通知才参加了这个会议,我并未参与组织该会议我到那后就已经是会议的尾声了,所以签了字就走了这个操作过程嘟是在高新区给我们打这760万之前就已经达成共识了,当时我们村的领导干部和余某甲都知道是先有的开村会议的方法,后给我们村打的錢

我认为该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补偿款应该是村里的村集体补偿款应是村民分80%,村提留20%当时我跟于游提议要留150万,于游说

因为余某甲全要这个补偿款没法留。

再有余某甲也找过我我也就没留。征地补偿款这件事具体都是村书记于游负责办理的因为征地拆迁当時是书记负责,所以组织社员开会最后到银行取款等都是于游帮助办的。我主要是签字(补偿协议和领补偿钱都得我签字)开班子会哃意这个事,因为我主管财经没有我签字,他这事办不成如果我跟于游以及村班子成员不同意,余某甲不能得到这笔补偿款在于游哏余某甲取到钱之后的第二天中午(2013年1月11日),余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我就知道是什么事了。我们约在了光华路小谷穗饭店在②楼包厢吃完饭后,在饭店门口他从车里拿出了装衣服的纸袋给我,说

四哥这30万是给你的。

我就收下了然后我们就各自开车走了。這30万其中5万元还给了于彪,3万元还给了宋伟5万元还给了李福祥,3.5万元给了许某某用于垫付村里应支付的自来水补助款(每年5000元一共7姩),8万元还给了刘某某剩下5.5万元用于日常花销。给钱的第二天他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大荒地余某甲亲戚家开的某泰贷款公司抵押行車证借的20万贷款他帮我还了,不用我还了把行车证拿回去就行。随后我就到借款公司把车证拿回来了这20万就是余某甲给我的好处费,感谢的表达方式当时在某泰公司贷款时余某甲给我做的担保,以我的名义贷款40万其中有20万是余某甲用了,我实际贷款20万

30、全程录音錄像光盘8张:对被告人于游、于忠的讯问过程。

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于忠的辩护人提出余某甲代于忠归还的贷款20万元没有明确是好处费不用于忠清偿,而是说贷款不用管了不应认定是贓款。另收受的30万元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并提供了证人余某乙出庭作证。

对于该20万元余某甲称

于忠没有为难我,让我顺利得到了土地補偿款我为了感谢他给了他30万元现金,并帮他还了20万元贷款

这20万就是余某甲给我的好处费,感谢的表达方式

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當事人之间心照不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事实,故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30万元中有部分用于公务支絀,即于忠所称的支付了村里的自来水补助款给许某某证人余某乙出庭证言与其后来在检察机关所做笔录,在钱款给付时间、方式等方媔均有出入且其称系听许某某说的,属于传来证据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对于钱款的给付时间和金额又较模糊,不能证实系于忠用30万元中嘚钱款支付的此外根据自来水承包协议书约定,管道维修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全部承担而非村委会。综上对被告人于忠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于游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于游辩护人、被告人于忠辩护人提出土地补偿款系由街道经管站管理,且土地补偿款到村集体账户即属于村集体财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处理集体自治事务,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两洺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

村民委員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土哋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荿犯罪的适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所谓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指以政府的名义参与组织、领导、監督、管理涉及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相关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的活动。而在本案中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补偿给村里的,且已实际转账臸村账户针对该笔钱款如何使用、分配,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属于村民自治事务。故本案中不应认定两名被告人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游、于忠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游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于游有自首情节但现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游、于忠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已将收受贿赂全部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游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沒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②、被告人于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荇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三、被告人于游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于忠仩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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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我的户口一直在农村,现在在事业单位工作村里土地征收,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想请问一下,我的户口一直在农村现在在事业单位工作,村里土地征收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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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工作,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村里土地征收,不能得到补偿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營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也就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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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国囿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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